最新福建省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word范文模板 10页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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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
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
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月工资为,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元/件、元/件、元/件、元/件。
(三)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一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时间超过166.6小时,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1、
2、
3、
(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八、其他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甲方:
(盖章)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
(签名)
鉴证机关:
鉴证人:
(签章)
篇二:
福建省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地址:
现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
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
完成时即行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自觉地进行工作,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可协商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第四条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第九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一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甲方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八、其他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篇三: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与劳动合同法实施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与劳动合同法实施不相适应的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X-04-1600:
00:
00来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字号大中小】
闽劳社文[201X]134号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与劳动
合同法实施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劳社文〔201X〕328号)要求,我厅对《劳动法》实施以来涉及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由我厅出台与《劳动合同法》实施不相适应的2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
废止与劳动合同法实施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废止与劳动合同法实施不相适应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
1、福建省劳动局《关于县以上集体单位从农村招工是否需要上报批准的复函》(闽劳计[1988]048)(适用期已过)
2、福建省劳动局《关于简化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手续的通知》(闽劳安[1988]048号)(适用期已过)
3、福建省劳动局、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和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通知》(闽劳计[1989]006号)(适用期已过)
4、福建省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力[1989]115号)(适用期已过)
5、福建省劳动局关于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公告》的通知(闽劳研[1990]007号)(适用期已过)
6、《福建省劳动局关于跨地区办理〈劳动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劳力[1990]087号)(适用期已过)
7、《福建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劳力[1990]052号)(适用期已过)
8、福建省劳动局《关于在榕的省(含中央)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力[1991]058)(适用期已过)
9、福建省劳动局《关于工人被开除后何时能重新就业问题的答复》(闽劳力[1991]025)(适用期已过)
10、福建省劳动局《关于严格控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工人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国营农场固定工人调入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补充通知》(闽劳力[1991]026号)(适用期已过)
11、福建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力[1991]060)(适用期已过)
12、福建省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计[1991]026)(适用期已过)
1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察[1995]27号)(适用期已过)
14、《福建省劳动厅、乡镇企业局关于全省乡镇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闽劳察
[1995]54号)(适用期已过)
15、《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劳察
[1995]84号)(已有新规定)
16、《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发[1996]552号)(适用期已过)
17、《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管理的通知》(闽劳发[1996]665号)(适用期已过)
18、《福建省劳动厅厅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关经济补偿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法[1998]12号)(适用期已过)
19、《福建省劳动厅厅关于清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关[1999]24号)(适用期已过)
20、《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制调动人员和转移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社[201X]49号)(适用期已过)
21、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处理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闽劳社[201X]文460号)(已有新规定)
22、《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1X]337号)(适用期已过)
2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报送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劳社文[201X]343号)(已有新规定)
2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加强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闽劳社文[201X]111号)(适用期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