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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诉的5家企业平均倾销幅度由21.49%调整到22.94%;

为应诉企业仍保持78.45%。

本案针对中国彩电的调查程序如下:

排序

生效日

措施

1

2003年5月2日

申诉方相声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委员会发起调查

2

2003年5月29日

商务部发起调查公告

3

2003年6月16日

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初裁

4

2003年11月28日

商务部做出初裁

5

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调查的最后阶段安排做出公告

6

2003年12月初

商务部核查组进行实地核查

7

2004年3月3日

商务部做出终裁前的听证会

8

2004年4月15日

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前的听证会

9

2004年4月16日

商务部做出终裁

10

国际贸易委员会通知终止对买来西亚的反倾销调查

11

2004年5月14日

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表决日

12

2004年5月26日

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决定送达商务部

二、厦门企业应诉情况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涉案之初并未被列入美方的申诉名单,但是依据企业应诉欧盟对我彩电反倾销案的经验,公司决心参与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以保住美国的市场。

在美国发布立案公告后,公司立即聘请律师应诉,并主动申请作为单独核查的对象,经过积极的争取,最终被美国商务部选中为特别调查对象,成为美国商务部审理本案选取的四家单独核查企业之一,为最后获得单独税率迈出成功的第一步。

在具体应诉工作上,公司配备了解情况、具有协调能力的人员,准确了解美方需求,详细准备数据,认真填写表格,充分相信依靠律师,内外通力合作,最终以出色的工作、准确详实的资料获得美方现场核查小组的认可。

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就倾销幅度做出初裁决定,四家被单独核查的企业倾销幅度分为长虹45.87%、康佳31.35%、TCL31.70%、厦华27.94%。

虽然厦华电子获得最低的初裁税率,但这样结果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企业坚信自己的产品在美国市场销售不构成倾销,于是企业认真寻找美方计算的错误,为此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终裁调查阶段向美国商务部提出。

2004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终裁税率相对初裁时有所调整,其中长虹24.48%、康佳11.36%、TCL22.36%、厦华4.35%,厦华电子的努力终于取得了回报。

2004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终裁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率分别为:

长虹26.37%、康佳9.69%、厦华5.22%、TCL21.25%、海尔、海信、苏州飞利浦、创维、上广电集团、星辉等应诉企业为22.94%,其它未应诉企业为78.45%,厦华电子取得了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国应诉企业中的最好结果。

三、案例评析

该案中,中国的应诉企业都提出了“市场导向产业”的申请,但均未获得。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被列入美方的申诉名单的情况,主动应诉并积极申请作为抽样核查的对象,通过积极应对实地核查,最终获得最低的单独税率,这对于许多企业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美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

1、美国关于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

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规定评定一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六条标准:

(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

(2)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

(3)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

(4)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

(5)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

(6)主管部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

但长期以来,在美国的传统观念和既定政策中,中国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认为中国在经济达到更大市场化之前只能考虑进行具体产业分析,确定其是否独立于非市场经济之外,将整个中国经济仍然视为非市场经济。

1992年4月,美国商务部在中国镀铬螺母反倾销案的终裁中,建立了一项新的标准,即“市场导向产业测试”:

(1)政府不参与制定该项商品的生产计划。

例如,不论是为了出口或用于国内消费,若存在国家要求的产品生产或分配,都将是裁定构成MOI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2)该项工业属于私有制或集体所有制。

亦即生产受诉产品的产业应当以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为主,可以包括国有企业,但是国有比重较大将不利于做出构成市场导向产业的裁决。

(3)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用于生产该项商品的所有主要原材料和非原材料投入。

例如,如果受诉产品生产企业以国家定价购进要素投入或要素投入是由国家指定供给该生产企业的,该要素投入的价格就不能视为市场决定价格。

而且,如果在制造要素投入的产业中存在任何国家规定的生产,那么该规定生产的份额必须是微不足道的。

从这三条标准来看,不仅条件苛刻,而且美国商务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美国审查市场经济地位的方法

对于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产业”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并不是审查某个或几个提出申请的企业,而是把中国生产该涉案产品的产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

根据美国商务部定义,“生产该涉案产品的产业”不仅仅指其产品对美国有出口或被商务部在发起反倾销调查公告中列明的企业,而是指生产涉案同类产品的全体中国生产商及其出口商,不管这个企业是否曾经直接或间接向美国出口过涉案产品。

也就是说,按照美国这种审查方式,要么根本不给中国任何应诉企业“市场导向产业”待遇,要么给予整个涉案产业“市场导向产业”待遇,不管涉案企业是否参加应诉,也不管涉案企业是否提出“市场导向产业”申请,甚至不管一个中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是否出口到美国市场。

本案中,2003年7月长虹公司向美方递交申请,要求美商务部裁定中国彩电产业符合“市场导向产业”,美商务部以该申请需由整个行业提出为由,拒绝了申请。

此后长虹联合康佳、TCL、厦华、海尔、菲利普、创维,再次提交了附加信息以证明中国境内的彩电产业是“市场导向产业”。

美商务部又借口不符合“市场导向产业”测试的三个标准,予以拒绝。

2004年2月中国机电商会又向美方提交报告,报告强调,我企业提交的信息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满足了所谓的“市场导向产业”测试标准的要求,充分证明中国的彩电产业符合市场导向型产业的要求。

美国商务部没有指出各个公司所提交的资料哪些地方不符合其三条标准,但是,美国商务部最终拒绝给予涉案中国彩电企业“市场导向产业”待遇。

美国商务部的理由是:

“涉案企业没有提供涵盖全体中国彩电生产商的信息,而是提供了与出口导向型公司有关的信息,并且没有证明所提供的信息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彩电生产商。

”按照美国商务部的理由,也就是说,不是厦华等应诉企业提交的申请“市场导向产业”待遇的资料不能证明涉案企业符合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而是这些资料不能证明未涉案的中国彩电生产商符合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

美商务部对于我方所作说明未予否定,但仍坚持认为我应诉企业行业代表性不足,国有资本占比过大,不同意我方申请“市场导向产业”的要求,拒绝展开调查。

美国这种“要么不给,要么全给”的审查方法,对中国应诉企业是极不公平的。

就本案来看,中国政府对彩电产业的管理限于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存在的类似水平的管理,不存在政府对价格与数量的控制,中国政府早在1992年就发布指令,减少了国家对消费电子产业的干预,还制定了允许公司独立经营的公司法。

中国的彩电生产企业可从任何来源,包括从市场经济国家的供应商或其中国分支机构自由地购买元器件,且价格以市场经济国家货币设定。

既使采购中国境内的元器件产品,价格也是由生产商与供应商自行商定。

中国彩电企业对产品价格及数量的决定拥有独立的自由裁量权,在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具完全独立性,拥有签订购销合同的权利,可自行谈判融资及不受政府监督地使用利润等。

虽然中国政府对某些产品还维持一定的价格控制,但彩电不包括在内。

基于无任何政府官员在彩电公司的董事会任职,中国政府既未控制单个彩电生产商,也未控制整个彩电产业。

由于外国在中国彩电及彩管产业的投资迅速扩大,使得中国彩电产业的私有特征更为明显,事实上该产业仅有微小的部分系国有控股公司所有。

因此涉及“市场导向产业”裁决的核心调查不应仅仅是控股公司是否为国有,而应以其是否在市场环境下运作为基点,既使国有控股企业,只要以类似市场经济国家彩电生产商的方式进行运作,该企业也应被视为私营实体。

近些年来中国彩电产量的快速增长和销售价格的大幅下降,充分证明中国彩电产业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客观事实。

然而美国方面不顾事实,仍然不给予中国彩电业市场经济地位,而使用替代国规则,将成本高于中国、各方面情况与中国有很大差异的印度作为替代国,比对印度的数据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其结果自然不难得出中国产品存在倾销的结论,这是相当不合理的。

3、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策略

按照美国商务部审查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条件的方法,一个和几个应诉企业显然不可能单独获得“市场导向产业”的待遇。

尽管生产涉案同类产品的整个中国产业获得“市场导向产业”待遇的可能性很小,我们认为,为了促成未来的变化,中国应诉企业不应当放弃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努力,但是,应当改变各自为战的现状,调整应对的策略。

1)争取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支持、指导、帮助。

一方面,美国商务部把接受市场经济条件的审查扩大到整个同类产品生产产业,如果要证明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市场经济条件是否“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占优势”,或者要证明应诉企业所提供的有关市场经济条件的信息是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商,这些问题是中国企业自身无法澄清的。

因此,在申请“市场导向产业”待遇时,最好由行业协会或商会代表产业提出,这样提供的资料更具有说服力。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相关部如能与美国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从法理上说服美国调查当局改变其不合理的审查范围,将审查范围限制在应诉企业范围内,起码限制在涉案企业范围,也回起到积极的作用。

而且,必要时,要求政府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指控美国商务部审查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条件时违反《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2)企业要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要求,提供它需要的信息。

企业不因为美国的审查不公正而懈怠,那恰恰是美国调查当局所希望的。

(3)对于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占主要股份的企业,向美国商务部解释中国全民所有制的真实含义。

企业的管理人员由职工表大会选举,企业独立决定产品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等。

中国应诉企业应当使每一个美国调查人员看到和相信中国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

(二)实地核查的应对

1、美国有关实地核查的规定

美国商务部为进一步验证其初期裁定倾销幅度的准确性,在公布初期裁定后约二个星期内将派员到涉案国,对曾答复问卷的有关厂商进行实地核查,并公布结果。

商务部实地核查的内容一般为走访涉案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并查看财务记录、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

如果商务部在实地核查后认为厂商在以前的问卷中提供的情况不完整或与事实不符,他们将采用自己实地核查所得数据计算最终倾销幅度,这种情况一般会导致出口厂商被判高额反倾销税。

因此提供的资料要前后一致而且要经得起实地核查。

虽然有时提供的资料不够完整,但不应影响资料的可信度,同时提供的资料还要合乎要求,否则美方将认为其不可用。

2、应对实地核查应注意的事项

(1)核查人员一般不接受应诉企业提交的任何新的资料。

但是,下列情况例外:

一是对已经提交的资料做细微的修正;

二是对已经提交的资料起证明或澄清作用的资料;

三是调查当局以前没有要求提交而在实地核查之前或实地核查中要求提交的资料。

如果应诉企业试图修改已经提交的资料,最好在调查一开始就提交给核查人员一份资料修正清单,并附上详细的支撑和证明材料。

(2)按照核查大纲次好充分准备。

美国商务部在实地核查前两周左右会给应诉企业一份核查大纲,列出要核查的主要项目内容,企业应当按照核查大纲次好充分准备。

这种准备工作包括的内容有:

一是在核查之前,企业有关人员、律师、行业协会等最好举行一次核查预备会议,预测核查的重点和方向,演示核查程序,预测核查人员可能询问的问题,准备我方的回答,制定完备的核查应对方案;

二是企业接受核查之前,律师应当提前到企业全面检查应对核查的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是与核查有关的全部人员应当在岗位上,以备随时调阅有关证明(支撑)材料及核查人员随时询问;

四是按照核查大纲准备好填答调查问卷内容的资料及其支撑材料,往上追溯到总分类账和财务报表,往下追溯到各部门、各生产车间的日报记录;

五是在核查之前,将回答询问的人员进行分工,答卷负责人负责回答与填答调查问卷有关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各车间人员作为辅助人员耍对本部门(车间)的支撑材料心中有数,回答核查人员对细节问题的询问,证明(支撑)材料的原件应有专人保管,分门别类保存,不能与其他材料相混;

六是至少准备2套支持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所提供信息的所有证据和材料证明、计算依据;

七是准备计算器、复印机等核查需要的工具,证据和材料的原始记录通过某种计算机程序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应保证上述计算机程序能够正常运转,并且该电子数据可复制、打印;

八是所有的资料都要翻译成调查当局的工作语言。

(3)对中国应诉企业的核查包括两部分。

由于中国仍被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核查内容包括:

一是核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所需要的证据和材料;

二是核查确定倾销幅度所需要的证据和材料,即企业的账目、生产数据等。

(4)实地核查的时间短。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核查一般只有一周左右,对一家企业的核查时间可能只有一两天时间,而有待核查的数据成于上万。

因此,充分准备,备有预案,特别是应对不顺利情况的预案,随时准备回答核查人员的提问,特别重要。

(5)与实地核查人员保持积极配合核查的工作关系。

实地核查人员是“法官”,对他们冷淡或交往过密都是不适宜的,应包产积极配合的工作关系,提供并且仅仅提供他们要求提供的资料,才是适宜的。

实地核查人员既不是企业的敌人,也不是企业的朋友,他们是执法者。

对他们有时表现出的严厉、生硬以及个别核查人员偶然出现的蛮不讲理,都应当淡然处之,坦然对待。

对他们提出的刁钻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有问必答,百间不厌。

他们的职责是核实应诉企业填答调查问卷内容的准确性。

在核实之前,他们对填答内容报怀疑态度是正常的。

他们对填答内容中出现的可疑错误揪住不放,也是正常的。

如果有误解,应当积极沟通,如果确有错误,应当积极补救。

厦华公司从上到下对实地核查极为重视,把做好这项工作视为体现公司整体素质与形象来对待。

公司领导不仅决心大,而且决策正确,在具体工作上,配备了解公司情况、具有协调能力的人员,做到各方充分沟通,准确了解对方需求,详细准备数据,认真填写表格,充分相信依靠律师,内外通力合作,最终以出色的工作、准确详实的资料获得美方现场核查小组的认可。

(三)单独税率的获得

1、美国反倾销税率的裁定

如果裁定存在倾销行为,并且此倾销行为已对美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就要按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反倾销程序中存在三种税率:

统一税率、单独税率和平均税率(后两者统称为分别税率)。

(1)统一税率。

该税率适用于那些没有参与应诉、或所提交问卷资料不被采用的、或其它原因导致商务部认为其不能获取分别税率的企业。

该税率是此涉案产品在出口美国过程中所征收的最高反倾销税率,为惩罚性关税。

惩罚性关税往往根据反倾销调查发起商提供的数据做出。

(2)单独税率。

在反倾销案件中,由于应诉企业太多,商务部没有足够的精力去逐个审查时,它将会选定几个生产规模及生产能力比较大的涉案出口商为单独核查企业,并对其分别计算倾销幅度,授予其单独税率,对中国企业而言,这个单独税率是通过该出口商的出口价格同根据替代国计算出来的结构价格比较计算出来的。

(3)平均税率。

给予其它自愿参与应诉但未被列为抽样核查的企业的涉案出口商一个加权平均税率。

此加权平均税率是由各抽样企业所获得的单独税率加权平均计算来的。

2005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规则做了两项修改。

一是对分别税率申请制定新的程序;

二是设立出口商与生产商联合税率。

2、企业获得单独税率的条件

首先,企业积极参与应诉是获得单独税率的基本条件。

如果企业不参加反倾销应诉,美国商务部就会给予该企业予以惩罚性反倾销税率。

这种税率是美国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案起诉方要求的反倾销税率酌情而定,这种税率在这三种税率中是最高的,在本案中,反倾销惩罚性税率就高达78.45%。

其次,企业要争取到美国商务部抽样核查的机会。

只有获得单独核查的企业才能获得单独税率。

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涉及的大量的调查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商务部限制受调查企业的数量。

在实践中,选择应诉者进行抽样的方法有两个:

(1)选择最大的出口商。

即抽取调查期间出口量前几位的企业,再从中随机选取部分进行核查。

(2)选出代表性的样本。

选取各层面的企业答卷,也可能针对一些起诉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企业对名单作出调整,其不同在于如何选择应诉方而不是选出应诉方的数量。

因此,企业应积极通过律师争取到美国商务部的抽样核查的机会,事在人为。

厦华公司出口到美国的彩电是以大屏幕,高性能的彩电为主,主要销售给专营家电的连锁商店BEST 

BUY为主,与销售给一般连锁店有较大的差别。

在美国彩电市场上的彩电是以中等价格的形象出现的,具有一定的利润,不存在倾销的情况。

基于此,公司决定积极应对,全力以赴地申请企业成为美国商务部抽样核查对象,最后,厦华公司如愿以偿,被选为四家抽样调查的企业之一,在整个应诉团队的精诚合作下,终于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可以说,企业最终取得良好的应诉结果同企业一开始的积极应诉是分不开的,没有应诉就没有最后的胜利。

美国对中国钢铁生产企业反倾销案例

5月13日至17日,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长陈浩然一行10人赴美钢铁代表团共在美国进行了14场游说会谈,并发表中国钢铁产业白皮书,抗辩美国所谓的“中国钢铁威胁论”。

但时隔不到一个月,美国钢铁企业及相关组织向政府部门就连续提起两宗针对中国钢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昨日,记者从五矿商会获悉,商会已要求涉案企业迅速与商会联系,加紧应诉工作,目前留给中国企业的应诉时间已经非常紧迫。

 

五矿化工商会此前在白皮书中表示,“中国钢铁出口的激增只是暂时的现象,不会持久,对其他国家不会造成威胁。

”白皮书指出,中国钢铁出口并没有破坏全球供需平衡。

中国的钢铁行业不是以出口为导向的。

在解决钢铁行业的大计问题上,中美两国应该成为伙伴,而不是对手,因为对抗只会损害双方的利益。

中美双方应当利用钢铁对话来解决问题,而不要使双边关系建立在贸易救济措施的基础上,贸易救济措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6月7日,美国钢管行业7家单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诉书,要求对中国输美焊缝钢管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此前一周,美国5家钢铁生产分别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诉书,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钢钉发起反倾销调查。

两案涉案金额较大。

美方可能将在20天内立案,预计美方将于7月初步裁定中国钢管是否损害美国企业的利益。

包括北美第二大钢管制造商IPSCO在内的6家企业称,2006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焊管和镀锌管达64.97万吨,价值3.76亿美元。

由于来自中国的钢管在短时间内激增,导致美国失去了逾500个就业机会,今年第一季度,来自中国的钢管数量增长了21%,占美国同期进口总量的比重超过60%。

为此,他们要求政府对来自中国的焊管、镀锌管分别征收高达81.67%至88%和70.89%至76.02%的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叠加)。

美国钢铁协会及企业曾多次表示,中国已成为向美国出口钢材最多的国家,对美国钢铁业已造成损害。

并多次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钢材出口采取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美国已对中国热轧板卷、中厚板和螺纹钢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上述三种主要产品出口美国受限,导致我国出口美国的钢材品种主要集中在线材和钢管上,2006年,管材占出口美国钢材产品的比例达42%,品种过于集中也容易引起美国的反倾销调查。

2005年11月11日,5家美国钢铁生产商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德国和土耳其的进口碳合金盘条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并要求对来自中国的盘条征收330%的反倾销税。

  提出指控的这5家钢铁公司是康涅狄格Wallingford钢铁公司、佛罗里达州坦帕Gerdau美国钢铁有限公司、达拉斯Keystone联合工业公司、乔治敦Mittal钢铁公司和科罗拉多落基山钢铁公司。

  这5家钢铁生产商指控原产于中国、德国、土耳其对美出口的盘条对美国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要求对来自中国的盘条征收330%的反倾销税,对德国盘条征收42%~82%的反倾销税,对土耳其盘条征收31%~78%的反倾销税。

申诉方提供的数据显示,2004年美国进口盘条从2002年的95.8万吨激增至180万吨。

据初步计算,2004年,我国对美盘条出口超过3亿美元。

  事实上,早在2005年8月中美纺织品争端难分难解之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已经发布公告对中国非合金环形焊缝钢管立案进行“421特别保障措施”调查。

  当时,美国7家钢管生产企业和两家行业协会申请提出对原产于中国的非合金环形焊缝钢管进行421特保调

  2005年11月11日,5家美国钢铁生产商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德国和土耳其的进口碳合金盘条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并要求对来自中国的盘条征收330%的反倾销税。

  提出指控的这5家钢铁公司是康涅狄格Wallingford钢铁公司、佛罗里达州坦帕Gerdau美国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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