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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共多篇)

篇:

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2017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导读:

本文2017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7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和《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6〕3号)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为:

当年参(续)保人数达2910万(其中当年缴费人数2000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

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

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

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重点工作

(一)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地要继续广泛宣传国发〔2014〕8号和皖政〔2014〕84号文件和本地区配套政策,充分展示“十二五”以来城乡居保工作取得的成效,着力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

以推动参续保缴费、提高参保质量等为重点,以低档次缴费人员、断保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为重点对象,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特别是乡村兼职人员宣传政策的能力水平,不断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

各地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

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

城乡居民缴费参保。

(三)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全面实施《城乡居保经办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强力推进业务档案达标,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

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

加快业务系统向村(居)联通和村(居)金融网点建设,扩大“四不出村”服务范围,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

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加大个人账户检查力度,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

严格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执行力。

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

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

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

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坚持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

要加强平时督查,重点督查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

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第2篇:

23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积政发〔2011〕23号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

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各相关站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10】38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完善我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将新农保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1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二、参保的基本要求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乡辖区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列入我乡参加新农保范围。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费。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

政府对达到60周岁的居民,按规定程序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元/人月。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5元/人月,县财政补贴5元/人月。

(2)缴费补贴。

市,县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

缴费补贴标准为:

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其中市政府补贴标准为10元/人年,县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2

20元/人年、25年/人年,其他缴费补贴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对特殊群体的政策倾斜

(1)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结扎父母的个人缴费补贴,在对应上述各档次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元给与补贴,补贴费用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缴费,相关资格由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2)对适龄参保年龄段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凭有效证件,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即现行最低标准100元/人年)的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为一级残疾人代缴标准为100%,即100元/人;为二级残疾人代缴标准为50%,即50元/人年;为五保户代缴标准为50%,即50元/人年。

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相关资格、政府代缴部分由县残联负责审核、缴纳;五保户的相关资格、政府代缴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缴纳。

(3)参保登记和缴费

①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需持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②由所在行政村农保协办员将参保者的相关证件和个人应缴保费、村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一并收集,及时上缴乡劳动保障所,乡劳动保障所经审核、汇总、微机录入等程序后,在规定时限内统一上缴到县农保中心指定专户。

(4)建立个人账户

县劳动局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

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5)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标准:

每人每月60元。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③从60周岁开始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所在村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础养老金。

按规定参加新农保,60周岁以后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6)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无性别、职业之差,支付终身,但应符合以下领取条件:

①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符合参加新型农保条件的子女(户口在同一户主之下的,户口不在同一户主之下但在同乡或同村居住的)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按年足额缴费的。

允许这部分人员补缴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③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达15年的。

鼓励这部分人员长缴多得,个人缴费满15年后仍可继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30元。

④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7)制度衔接

①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于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②对于已经参加农保、未满60周岁,后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或未转为非农业户籍但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再参加新农保。

其个人账户资金,可按吕政发11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退保(政府补贴除外),也可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③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④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在16-59周岁的,按国家及我省的规定筹集。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全部记入新农保个人帐户;村支书、主任的资格、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由组织部门负责审核、缴纳。

任职期间超过60周岁的,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由组织部门按现金直接发放或委托县农保中心发放。

⑤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

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根据上级部署,本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自2021年9月16日开始,到2021年11月15日完成,分准备工作阶段、落实工作阶段、待遇发放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9月16日至9月18日)

由于本次参保要求时间紧,工作量大,广大干部群众对该次参保工作的认识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才能为有序开展全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打下牢基础,各村重点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1、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

2、筹备召开动员大会,各村要在乡动员会议后及时召开村两委,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动员大会。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村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新农保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积极引导适龄农民参保。

(二)落实工作阶段(9月19日至10月30日)重点是对照实施方案,扎扎实实的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农村居民的全部参保,符合领取条件的无一人漏保,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实施。

1、调查摸底阶段

以乡派出所户籍人口为基数,结合本村实有人口,详细摸清本村符合参保条件人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一是做好60周岁以上老年人摸底工作,同时,将死亡的,城镇户口的,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在名字后注明具体情况,支部书记、包村干部、协办员签字后于25日前报乡劳保所,摸底登记过程中身份有出入的需带相关证明去派出所完善户籍手续。

二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农业户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摸底参保工作。

根据派出所本年龄段人数,对本村符合参保人员进行摸底登记,摸清人员底子,以下两类人员(16周岁以上学生凭在校证明原件,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凭参保手册或缴费单据到劳保所核减)不在参保范围内,单独进行统计,其他人员均可进行参保。

2、参保缴费、待遇落实材料上报阶段

一是以总支、村为单位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证件收集、保费收缴、汇总上报。

二是做好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领取登记,证件收集工作,要做到不漏登一人,不错登一人。

(三)待遇发放阶段(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15日)

主要抓好待遇的落实和发放,真正把好事办好,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切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1、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审核阶段

总支、村协管员、劳保所负责对保险领取人员,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由各总支、各村协管员会同镇劳保所工作人员将所有领取人员信息,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信息、缴费信息录入微机。

审核录入工作要求做到准确无误。

2、公示、待遇发放阶段

各村将经县农保处复核无误后返还的《参保表》、《待遇领取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并及时发放养老金。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里成立了新农保工作领导组,全面统筹全乡新农保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督促检查各项涉保工作的落实情况,领导机构如下:

组长:

刘荣杰(乡党委书记)副组长:

刘建平(乡纪委书记)成员:

曹永刚(乡劳保所负责人)

吕俊平(派出所所长)

郭智虎(民政所所长)

刘四儿(计生服务所主任)

薛祥文(财政所所长)

各村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建平兼任任,成员曹永刚、李月连、杨芳芳。

办公室设在乡劳动社会保障所,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各领导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新农保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村协管员为具体责任人,包村干部为监管责任人,全部纳入县农保考核范围进行责任考核。

(二)严格工作纪律。

对农保经办人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养老保险基金

损失的,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缴相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外,一并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积翠乡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抄报:

县政府

抄送:

县劳动保障局,领导组成员积翠乡人民政府2021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第3篇:

脱贫攻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脱贫攻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契机,不断优化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积极主动做好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养老保障问题。

二、政策措施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发〔2016〕3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文件的通知》(宣政办发〔2016〕109号)等精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2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用缴费,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参保缴费条件年满16周岁-59周岁的人员,必须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选择参保缴费,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实行多缴多补。

具体标准如下:

缴费档次

个人缴费

(元∕年)省财政补贴(元∕年)市财政补贴(元∕年)缴费补贴多缴多补一档10030

二档20030520.

三档300301040四档400301560五档500302080六档600302580七档700.

303080八档800303580九档900304080十档1000304580十一档15003050.

80十二档2000305080

(三)对于缴费困难的人员,由政府给予缴费资助。

1.重度残疾人。

继续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其中,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2.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继续由市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3.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享受人员。

从2021年起由市财政为其按照100元/人/年标准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

4.年满60周岁以上由于未缴费而没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低保人员,由市财政对其中断缴费年限按100元/人/年标准为其个人缴费,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5.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其他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参保缴费,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

(四)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自死亡之日起6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等手续后,市财政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三、工作步骤

按照脱贫攻坚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分步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工作。

各阶段工作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每年8月底前)

1.数据反馈。

市扶贫办将建档立卡人员按16-59周岁人数、16周岁以下人数、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人数、60周岁以上人数,是否为五保、重点优抚、重残、特困老年人、失独老人、孤儿和重度残疾、智障、重症精神病、重大疾病患者等各类人员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反馈给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将扶贫办提供的贫困户信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数据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摸清核准贫困户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并分类查清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户和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户基本信息,并将比对结果反馈至各乡镇(街道)。

2.数据核准。

各乡镇(街道)根据市人社局反馈的数据,组织社保中心、扶贫办、民政办、残联等部门对数据进行再.

次核实,主要针对个人信息的准确性、是否符合参保条件、是否已经参保等进行核实,对错误的信息及时更正并反馈至市人社局。

3.宣传动员。

各乡镇(街道)在完成数据核准工作之后,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专项部署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工作。

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让贫困户充分了解参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参保实施阶段(每年8月---10月底)

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各乡镇(街道)对核实无误的建档立卡人员,按要求填写参保资料,积极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列入精准扶贫措施范围。

对新参保的对象要收集齐全个人身份信息,便于制发社会保障卡,同时按相关要求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考核考评阶段(每年12月底)

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工作将列入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考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民政局要认真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享受低保的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并将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残联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已享受重度残疾补贴的人员进行梳理和审核,并将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人社.

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扶贫办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各项补贴落实到位,并及时划入社保基金专户。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乡镇(街道)要主动与扶贫办沟通协调,在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的基础上,对贫困对象的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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