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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工作职责

药房工作职责

1、药房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必须凭本院医师签字的处方调配发药。

二、收方后应核对处方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剂量、服用方法、配伍禁忌、医生签字等,确认无误后方能调配。

三、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处方时,必须由医师更正后再调配,药房工作人员不可擅自更改处方内容;凡处方不符合规定有权拒绝调配。

四、如因治疗需要而超过剂量用药,医师应在超剂量处签字,以示负责,否则药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调配。

五、配方时应遵守调配技术常规,称量、计数要准确;禁止取药时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六、调配含有毒药与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的处方时应遵照毒性、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7、配方时如属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必须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八、处方调配后,需经严格核对并由调配者及核对者双签字后方可发药。

九、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

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患者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十、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应分别摆放,并有明显标示。

十一、科室内要整洁,药品、物品放置有序。

十二、进行差错、事故登记。

医院门诊工作职责

1、认真询问病史,抓住重点,简明扼要。

2、根据病人主诉及主要症状认真查体,既要全面细致,又要抓住重点。

3、辅助检查:

在填写辅助检查单时要做到:

(1)注重写清主要病史、主要体征、临床诊断,以供有关科室参考;

(2)各种化验单须注明采取标本的部位、时间,认真写清每一个项目,不准漏项;

(3)需病理检查时,注明标本取材部位、大孝份数、固定方法,并写好签;

(4)腹腔检查注明是否需病人禁食、肠道准备等。

4、诊断。

门诊医生对疾病的初步诊断称为“初次诊断”,应主次有别。

5、治疗。

病志上写明治疗方法、药物名称、剂型、剂量、用法、注意合理用药。

6、病人离院。

医生向病人交待清楚应注意事项及下次复诊时间。

7、急诊病人检查时,应注明“急”字样。

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门诊病历是医疗工作的原始记录,是重要的医疗文献。

为此,医师必须做到:

1、病历书写须用钢笔,病历封皮各项及过敏史栏目由首诊医师填写。

2、要简明扼要。

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初步诊断,由医师书写签字或盖章。

3、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4、间隔时间过久或前次不同疾病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出门诊病志。

5、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志上写清。

6、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或盖章。

门诊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书写内容包括:

年、月、日、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含量或剂量、规格、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盖章等。

2、处方用钢笔书写,不得涂改。

3、药品名称只采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拉丁文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药典以外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卫生部颁布标准名称为准,对未有规定统一药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采用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药名国际非专利名称》。

中药名称一律采用中文书写,一张处方上,中文拉丁文不能混用。

4、药品和制剂的剂量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各药标准剂量为准。

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需在剂量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化验室工作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严守岗位,不脱岗、

串岗,不在实验室内接待客人,上班不干私活,不打闹嬉笑。

2、刻苦钻研业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如亲人,态度和蔼

有问必

讲究医德,礼貌待客(病人)

,语言文明,耐心解释,

工作积极认真,一丝不苟,做到报告及时准确。

3、收集标本时,严格查对,标本不合要求时,应重新采集,对不能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常规检验即到即检并及时发出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随检,随时发出报告。

4、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认真填写报告单,作好结果记录,签名发出报告,急诊标本应认真核对,发现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有疑问时,主动与临床科室联系,重新检验,发现特殊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院外报告应由科主任签字。

5、检验标本在发出报告后应保留24h,常规标本及用具立即消毒,被污的器皿应该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和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经消毒后送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6、保证检验质量,每1-2周检查一次标准曲线,检查一次试剂质量,并核对仪器灵敏度,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7、建立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制度,积极参加室间质评活动,以

保证检验质量。

8、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

器应指定专人保管。

9、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做好各项检验结果记录。

标本接收和处理工作制度

1

、检验申请单需有医师(士)填写完整,字迹清楚,目的明确。

急诊检验,应在申请单注明“急”字样。

2

、标本容器上应粘贴检验基本信息(条形码

/

标本联号

/

另纸替

代)

,标本容器基本信息(病历号

/

姓名

/

科别

/

性别

/

床号等)以资核

对,送检测前应先办妥收费

/

记帐手续。

3

、各种标本采集按实验室

SOP

文件要求采集

/

转运。

4

、采集与递送标本时应防止交叉感染,注意勿将标本污染容器

外部或倾翻、渗漏。

5

采集糖耐量、

狼疮细胞以及时尿清除试验等特殊项目标本时,

应注明采集时间。

6

、收取或接收标本时,严格标本查对制度,不合格者登记退回

并重新采集。

7

、实验室接收标本后,及时准确转运

/

离心

/

分装

/

保存,各项目

专业组严格按标本处理操作规程进行。

8

、对特殊样本或特殊病人样本,实行“首接”负责制,及时和

正确保管和转送样本到相关实验室或有关人员,

同时作交接班记录和

双方签名确认。

9

、因意外事故导致标本试管破碎时,应登记备案并即刻通知相

应科室协商重采,或对门诊患者进行耐心解释协商重采。

10

、应对报告发出后,剩余标本按(

SOP

)文件保留

/

废弃。

各种

废弃标本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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