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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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执法文书修订样本

目录序号

类别

文书名称

1

行政处罚

案件举报受理审查登记表

2

行政处罚

举报案件移送函

3

行政处罚

案件交办单

4

行政处罚

日常巡查记录

5

行政处罚

移送案件处理审批表

6

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通知书

7

行政处罚

当场处罚决定书

8

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

9

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记录

10

行政处罚

接受调查通知书

11

行政强制

物品(查封)扣押决定书

12

行政强制

物品(查封)扣押清单

13

行政处罚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14

行政处罚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5

行政处罚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16

行政处罚

抽样取证通知书

17

行政处罚

抽样取证记录

18

行政处罚

调查询问笔录

19

行政处罚

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20

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21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审批表

22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函

23

行政处罚

鉴定委托书

24

行政处罚

送检物品清单

25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6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7

行政处罚

听证笔录

28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处理报告

29

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笔录

30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书

31

行政处罚

送达回证

32

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

33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决定书

34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行政处罚

变更行政处罚审批表

36

行政处罚

财物返还通知书

37

行政处罚

财物返还清单

38

行政强制

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

39

行政强制

强制执行申请书

40

行政处罚

撤销案件审批表

41

行政处罚

结案审批表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案件举报受理审查登记表

渝文执罚字[]第号

举报

时间

月日

时分

举报

方式

来电

信函

来访

其他

举报人

联系电话

被举报事项、场所、地点

受理人

举报的主要内容: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处理结果: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举报案件移送函

渝文执罚字[]第号

本总队于年月日接到一案的举报,在调查中发现

不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总队行使职权的行为,因此,本总队现对该案不具有管辖处理权。

根据第条第款之规定,现将该举报移送贵单位处理。

附有关材料:

1、

2、

3、

4、

年月日

(总队公章)

接收人签名:

接收单位(印章)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交被移送单位,第三联由承办机构留存。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案件交办单

渝文执罚字[]第号

案由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接收单位

主要案情:

交办案件清单:

交办情况: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印章)

年月日

接收单位意见:

接收人签名:

接收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交接收单位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日常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

时间:

年月日

巡查事项:

1、巡查场所或经营活动名称:

2、地址或地点:

3、行政许可事项:

(1)许可证号:

(2)其他审批文件:

4、经营情况:

巡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场所或活动有关人员签名:

年月日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移送案件处理审批表

渝文执罚字[]第号

案由

当事人

移送单位

移送理由

移送材料

及财物

接受时间

经办人

法制部门

复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总队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整改通知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的规定。

现限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做出如下整改:

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章: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住址:

职业: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你(单位)于今日在从事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

□于年月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地址:

)。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总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总队公章)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编号: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第三联承办处室留存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立案审批表

渝文执罚字[]第号

案件来源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当事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情概要

立案

拟办意见

承办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总队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场检查记录

渝文执罚字[]第号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当事人

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检查人员

(执法证号)

记录人

现场检查情况:

被检查

人签名

检查

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备注

(当事人有权拒绝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现场检查)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第三联承办处室留存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接受调查通知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因,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到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接受询问调查。

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

□本人身份证件;

  □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前来,须出具加盖签章的委托书;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总队公章)

签收人:

注: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物品(查封)扣押决定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因一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总队决定对你(单位)的

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详见《物品(查封)扣押清单》)。

对所(查封)扣押物品,未经本总队同意,不得转移、隐藏、销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总队公章)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物品(查封)扣押清单

渝文执罚字[]第号

编号

类别

物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备注

年月日

(总队公章)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在场人签名:

注:

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本总队各持一份。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渝文执罚字[]第号

案件来源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当事人

联系地址

案情概要

登记保存

证据名称

办案人员

拟办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承办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法规处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总队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

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总队决定对

等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所保存的证据存放在

,由负责保管。

当事人对所保存的证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

年月日

(总队公章)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渝文执罚字[]第号

编号

类别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当事人签名:

在场人签名:

保管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证件编码:

年月日

(总队公章)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第三联交保管人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抽样取证通知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住址:

职业: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因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总队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编号

类别

物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备注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总队公章)

注:

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抽样取证记录

渝文执罚字[]第号

抽样时间

抽样地点

抽样人

当事人

抽样物品

数量

抽样情况:

样品加封情况:

抽样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手印):

在场人签名(盖手印):

记录人签名: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住所:

邮编:

调查人姓名、执法证号码:

记录人姓名、执法证号码:

告知:

我们是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调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你享有以下权利: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证件与身份不符的,你有权拒绝调查询问。

你是否听清楚了?

被调查询问人签名(盖手印):

调查人:

记录人:

共页第页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调查询问笔录续页

被调查询问人签名(盖手印):

年月日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共页第页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渝文执罚字[]第号

案由

当事人

立案日期

办案部门

承办人

延长办案

期限理由

承办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法制部门

复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总队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渝文执罚字[]第号

案由

案件来源

名称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电话

姓名

性别

电话

职业

出身

年月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案件基本

事实及证据

承办人员

拟办意见

承办人:

年月日

办案部门

审核意见

承办人:

年月日

法制部门

复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总队领导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案件移送审批表

渝文执罚字[]第号

案由

案号

[]第号

当事人

案情概要

移送理由

移送材料

承办人员

拟办意见

承办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

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法制部门

复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总队领导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案件移送函

渝文执罚字[]第号

本总队于年月日对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处理中发现

不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总队行使职权的行为,因此,本总队现对该案不具有管辖处理权。

根据第条第款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贵单位处理。

附有关材料:

1、

2、

3、

4、

年月日

(总队公章)

接收人签名:

接收单位(印章)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交被移送单位,第三联由承办机构留存。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鉴定委托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本总队在调查处理违法一案中,需要对等物品是否属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

现将送检物品(详见《送检物品清单》)送贵单位鉴定。

(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鉴定人员职称等,加盖贵单位公章)

特此委托

年月日

(总队公章)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送检物品清单

渝文执罚字[]第号

送检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委托鉴定要求

年月日

(总队公章)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本总队依法查处的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总队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总队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总队公章)

注: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总队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对一案举行听证。

本次听证由担任主持人。

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前向本总队提出,由本总队决定是否延期举行。

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按放弃听证处理。

参加听证人员应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2、携带有关陈述和申辩的证据材料;

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4、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及时告知本机关;

5、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提交听证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总队公章)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第三联承办机构留存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听证笔录

渝文执罚字[]第号

听证机关:

 

案由:

 

时间:

年月日;开始:

时分;结束:

时分。

地点:

 

听证主持人:

记录人:

 

听证员: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代理人:

工作单位:

 

代理人:

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执法证号):

 

其他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申辩:

 

主持人询问:

 

当事人:

共页第页

双方辩论:

   

 。

证据附后:

(1)当事人证据 

(2)执法部门证据 

当事人签章:

代理人签名:

案件调查人员签名: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听证处理报告

当事人:

案件调查人:

当事人接到本总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年月日向本队请求举行听证。

本队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决定由为听证主持人,于年月日在地点公开举行听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场参加了听证。

本案现已听证终结:

一、案件基本情况

经听证查明:

   

二、双方争议焦点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听证会议意见

五、拟处罚意见

年月日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集体讨论笔录

案由:

参加人: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办案人初步处理意见:

讨论记录:

 

                            共页第页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参加讨论人签名:

                       共页第页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本总队依法查处的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现将本总队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对所告知的内容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总队将充分听取你的意见并进行复核。

但必须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年月日

(总队公章)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2号

邮编:

400015电话:

联系人:

注: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送达回证

渝文执罚字[]第号

被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名称件数

送达文件文号

送达方式

被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

当事人拒收送达文件时,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写明情况,在“送达人”栏上签上送达人名,同时由其他在场人员在本送达回证上签名,写明单位、时间等,留下所送达文件即为送达。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

渝文执罚字[]第号

案由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立案时间

办案人

处罚内容

陈述申辩意见

办案人意见

办案人:

年月日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法制部门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总队领导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决定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 

从事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本总队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

具体要求如下: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

(总队公章)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住址:

职业: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

    

住所:

邮编:

    

经查:

(详细表述认定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事实,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名称、内容和证明目的,写明告知、听证等程序)      

    。

本总队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规定,依据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一)、

(二)、

(三)、

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银行。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总队公章)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第三联承办处室留存。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变更行政处罚审批表

渝文执罚字[]第号

案由

案号

[]第号

原处罚

决定时间

当事人

办案部门

承办人

原处罚

决定内容

变更理由

承办人员

拟办意见

承办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法制部门

复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总队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财物返还通知书

渝文执罚字[]第号

本总队办理一案的事实基本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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