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统计认定与考核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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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XX区外单位或个人实际开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4)、XX区外单位或个人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
2、XX区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2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限额以下)。
3、XX区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区直部门(单位)利用职能向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争取的资金,用于区里项目建设和运转、并纳入区政府管理的资金。
4、企业上市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
5、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或区外单位或个人实际投资不足200万元,但年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0倍认定招商引资额。
6、新引进的项目或公司考核年度内在XX区纳税的,其注册资金可全部或部分认定为招商引资额,其固定资产投入高于注册资金的,以固定资产投入为准,不重复计算。
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的,以第五条规定为准。
三、认定标准
(一)、工业类项目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结合区外资金进入有关证明认定到位资金,投入的流动资金不予统计。
其中土地投入按企业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认定等有关支出认定,厂房按照建筑面积800-1000元/M2认定,设备投入根据设备清单和设备发票等确定的价值认定。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结合区外资金进入有关证明认定到位资金。
社会公益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卫生保健、文化教育、体育娱乐、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
(三)、商贸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结合区外资金进入有关证明认定到位资金,其中土地按照“招拍挂”确认成交价格及有关支出认定,建筑按实际开发面积1500-2000元/M2认定,其他固定资产投入按发票等确定的价值认定。
新引进的商贸类项目或公司在XX区纳税且固定资产投入较少的,可按注册资金的50%认定招商引资额。
(四)、生产经营性服务类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结合区外资金进入有关证明认定到位资金。
固定资产投入较少的服务类项目,如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信用担保业等,新引进项目的注册资金可全部认定为招商引资额。
(五)、房地产类项目按土地和实际开发面积结合区外资金进入有关证明认定到位资金。
其中土地按照“招拍挂”确认成交价格及有关支出认定,建筑按实际开发面积1000-1200元/M2认定。
(六)、农业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结合相关证明认定。
(七)、股票、债券、基金类项目按实际批准上市募集、发行资金额认定到位资金。
资金用于项目投产经营和建设后,不再重复认定。
(八)、市直部门引进的限额以上项目落户我区的,市认定额的30%计入项目所在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或区直部门。
(九)、区直部门单位利用职能向上级部门单位争取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可以认定为部门单位引资额。
确属多个部门单位联合争取的,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各自的引资额。
1、有偿资金和政策性信贷资金,按使用周期的年平均余额认定到位资金,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再加20%。
2、向市级以上部门争取协调的周转资金,按使用周期的年平均余额认定到位资金。
3、向市级以上部门争取的政策性资金按50%认定招商引资额,用于投资项目建设的无偿资金和政策外资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5倍认定招商引资额。
四、工作流程
招商引资认定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和负责日常工作(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由商务局认定,汇总后报统计局)。
区统计局组织区直有关部门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区的招商引资和其他项目的认定工作。
对各单位上报的认定项目,考核小组采取“看项目材料与看项目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首先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考核要求,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然后进行现场核实,确定每个项目的实际到位区外资金。
具体步骤:
(一)、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区直部门填写招商引资备案表、申报表上报。
(二)、对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区直部门上报的备案表、申报表,按照规定条件、标准进行复核。
(三)、认定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认定。
(四)、向领导汇报认定情况,批准后公布认定结果。
五、认定项目证明材料与要求
(一)、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和区直各部门申报固定资产投入项目材料均为复印件和电子版各1份;
申报注册资金项目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原件退回。
(二)、项目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上报到位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证明。
(三)、申报工业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生产经营性服务类项目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实际投资证明;
申报商贸项目,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实际投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报农业项目应提供本项目的相关有效证明。
(四)、申报发行股票、债券、基金融资项目,需要提供国家证券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发行企业的营业执照,金融办出具银行进帐单。
(五)、申报利用职能向上级部门争取到位的资金,需要提供上级部门到位的资金拨付批准文件,银行进帐单,资金使用周期等。
属多个部门联合争取的,还需要提供各部门到位引资额分配协议。
(六)、认定固定资产投入项目的需形象进度照片3张以上。
六、考核结果的计算和应用
(一)、本考核周期为年度工作考核,招商引资完成总量和计划完成程度实行千分制考核,大项目和重点行业实行加分考核,以上两项合计为招商引资考核总得分。
1、考核权数
⑴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认定到位区外境内资金占700分(其中:
总量占20%,计划完成程度占80%);
境外资金占300分(其中:
总量占20%,计划完成程度占80%)。
⑵区直部门(引进境外资金的按1:
10折算成内资)按总量占20%、计划完成程度占80%的权数进行考核。
2、计分方法(街道、部门分别计算)
采用综合指数法计算。
实际值
计算公式:
实际得分=————×
权数
最大值
公式中:
实际值是指本单位报告期经XX区认定的招商引资总量或计划完成程度;
最大值是指经XX区认定后招商引资总量或计划完成程度最大的单位数值。
3、引进大项目加分,2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1个加5分;
5000万元以上项目1个加10分,10000万元以上的加20分,15000万元以上加30分,以此类推。
若为市外项目加分翻倍(以市招商办认定为准)。
4、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加分。
⑴、高新技术产业:
主要包括电子信息、先进制造、航空航天、现代交通、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境保护、地球空间与海洋、核应用技术、农业共11个技术领域。
投资每200万元加5分。
⑵、现代服务业:
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如软件开发、软件服务外包、呼叫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系统测试等IT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物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行业。
投资每100万元加1分。
⑶、文化产业:
新闻业、书、报、刊出版发行、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版权服务,动漫软件产业、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播电视服务,广播、电视的传输和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文艺创作、表演,文化设施建设,文化研究、保护,文化社团组织、互联网信息服务,旅游文化、娱乐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建设、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广告和会展、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服务。
5、引进的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只计算招商引资任务,不再奖励。
(二)、区直部门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性质不同,划分为二类(见附件1)。
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必须完成一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外招商项目(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完不成的视为未完成任务,区直部门无限额以上市外招商项目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三)、招商引资考核实行“一票肯定”。
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考核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其中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
区直部门考核按得分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5名。
奖金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凡获奖的单位由区委、区政府授予“XX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年终绩效考核时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并适当增加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奖的单位,给予党政领导班子记集体三等功。
七、附则
(一)、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或单位。
多个单位报同一个项目,认定首报单位,如有异议以项目单位证明为准。
认定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
(二)、各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以电子邮件和纸介质方式上报。
申报市外限额以上项目于3月10日、6月10日、9月1日、12月1日前上报,其他项目季末月20日前上报,分别认定1-4季度招商引资额。
(三)、认定项目原则上是指201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和发生的项目。
但这一时点以前的一些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且从未进行过申报或认定的项目,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同意后也可纳入认定。
但计划投资亿元以下项目最早时间不能超过2011年7月份,投资亿元以上项目最早时间不能超过2010年1月份。
(四)、计划投资亿元以下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认定,1-2亿元项目可以进行二次认定,2亿元以上项目可以多次认定。
(五)、美元与人民币按1:
10折算。
(六)、本办法适用于XX区的招商引资统计认定与考核。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XX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
1、部门分类表
2、招商引资备案表
3、招商引资申报表
附件1:
区直部门分类一览表
一类部门33个
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商贸物流办公室、科学技术局、台湾工作办公室、招商局。
区委机关、区政府机关、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纪委机关、宣传部、组织部、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审计局、卫生局、民政局、金融工作办、水利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商城工商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
二类部门45个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园林管理处、机关事务管理处、司法局、林业局、农业局、公路局、物价局、检察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防疫站、法院、环保分局、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XX分局、统计局、公安分局、档案馆、残疾人联合会、畜牧兽医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农村经济管理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销社、区委党校、药监分局、老干局、机关党工委、政法委、农业综合开发办、农村工作办公室、信访局、工商联、质检分局、体育局、地震局、科学技术协会、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统战部、区委防邪办、区委群工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