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住宅设计统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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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住宅设计统一标准

天津市都市住宅设计原则 (

1总则

  1.0.1为加强天津市都市住宅建设宏观调控,保障居民基本居住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和住宅设计质量,使住宅设计符适当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规定,特制定本原则。

  1.0.2 本原则合用于天津市各行政区、县级建制政府所在地新建和扩建住宅工程设计。

  1.0.3 本原则以现行国家《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及天津市关于都市规划、住宅设计规范、原则为根据进行编制。

凡与本原则不符,均以本原则为准。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处,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关于强制性原则规定。

  1.1规划设计

  1.1.1 住宅区按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社区、组团三级。

各级控制规模为:

    表1.1.1住宅区规模划分

  居住区社区组团

  户数(户)15000-22500-5000500-700

  人口(人)50000-700008000-150001600-2200

  1.1.2 居住区配套设施,必要与居住人口规模相相应。

  1.1.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符合都市总体规划规定;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3 综合考虑规划用地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条件,充分运用规划用地内有保存价值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充分考虑并统一纳入规划;

  4 适应居民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规定,创造以便、舒服、安全、优美居住生活环境;

  

  5 为各年龄段人及残疾人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综合效益。

  

  1.2建筑设计

  

  1.2.1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2.2住宅设计必要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保、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关于规定。

  

  1.2.3住宅设计应符合都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规定,使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以便、舒服、优美生活空间。

  

  1.2.4住宅设计应履行原则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增进住宅产业当代化。

  

  1.2.5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规定同步,兼顾此后改造也许。

  

  1.2.6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普通居住使用规定外,依照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特殊使用规定。

  

  2术语

  

  2.1规划设计

  

  2.1.1居住区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都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50000-70000人)相相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2.1.2社区

  

  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8000-15000人)相相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2.1.3组团

  

  指普通被社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600-2200人)相相应,配建有居民所需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2.1.4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总称。

  

  2.1.5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总称。

  

  2.1.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普通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相应配建、为居民服务和使用各类设施用地,应涉及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1.7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社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2.1.8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日照规定,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游憩绿地,应涉及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快状带状绿地等。

  

  2.1.9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规划人口数量。

  

  2.1.10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面积。

  

  2.1.11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各类建筑建筑面积或以总建筑面积与居住区用地比值表达。

  

  2.1.12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比率。

  

  2.1.13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比率。

  

  2.1.14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畴内各类绿地总和占居住区用地比率。

  

  绿地应涉及: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绿地),不应涉及屋顶、晒台人工绿地。

  

  2.2建筑设计

  

  2.2.1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建筑。

  

  2.2.2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构成成套住宅类型。

  

  2.2.3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使用空间。

  

  2.2.4卧室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空间。

  

  2.2.5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空间。

  

  2.2.6厨房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空间。

  

  2.2.7卫生间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空间。

  

  2.2.8储藏室

  

  供居住者存储物品空间。

  

  2.2.9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面积,不涉及墙、柱等构造构造和保温层面积。

  

  2.2.10原则层

  

  平面布置相似住宅楼层。

  

  2.2.11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垂直距离。

  

  2.2.12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垂直距离。

  

  2.2.13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空间。

  

  2.2.14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某些。

  

  2.2.15过道

  

  住宅套内使用水平交通空间。

  

  2.2.16壁柜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落地贮藏空间。

  

  2.2.17吊柜

  

  住宅套内上部贮藏空间。

  

  2.2.18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住宅。

  

  2.2.19自然层数

  

  按楼板、地板构造分层楼层数。

.2.20中间层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中间楼层。

  

  2.2.21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各种住宅单位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高层住宅。

  

  2.2.22通廊式高层住宅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高层住宅。

  

  2.2.23走廊

  

  住宅套外使用水平交通空间。

  

  2.2.24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

  

  2.2.25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3规划

  

  3.1用地

  

  3.1.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涉及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3.1.2居住区用地应涉及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化用地等四项用地。

  

  3.1.3参加居住区用地平衡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四项用地,其她用地不参加平衡。

  

  3.2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3.2.1居住区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构造、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系,构成一种完善、相对独立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功能健全,满足居住生活综合需要,布局符合居住生活活动规律;

  

  2居住区规划组织构造应与使用及管理方式相适应,为各种管理方式提供基本条件;

  

  3交通流线清晰明确,应满足居民安全防卫、防火规定,人流、车流组织合理。

在一定范畴内限制机动车交通;

  

  4恰当考虑各类设施弹性发展也许,可预留某些用地,以满足将来居住生活发展提出新规定;

  

  5建立完善绿化系统,作为居民室外步行活动和交往场合;

  

  6规划各类社交场合,增进居民之间交往,建立有机、健康、融洽邻里关系;

  

  7运用硬质、软质景观要素及建筑群建立独特标记性,增强可辨认性;

  

  8从住宅室内到居住区中心各级空间做细致、周密规划设计,使居住区内各个场合皆具备较高环境品质和地区文化特色;

  

  9规模较大居住区应规划集中综合性社区公建中心,为居民提供各种类型生活服务,并提供相应就业岗位。

  

  3.2.2居住区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建筑群体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2 合理设立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音对居民污染和干扰;

  

  3 精心设立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 注重景观和空间完整性,市政公共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信、路灯等管线应地下埋设;

  

  5 公共活动空间环境设计,应解决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活动之间互有关系。

  

  6 居住区(社区)内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以形成丰富、多变空间,避免行列式布局单调;

  

  7 居住区(社区)内建筑应在层数上有所变化,形成丰富景观形象;

  

  3.3住宅

  

  3.3.1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拟定。

  

  3.3.2住宅建筑间距:

应以满足不适当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原则规定为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规定,并应按照《天津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执行。

  

  3.3.3住宅布置:

  

  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2 面街布置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都市道路和居住区道路;

  

  3 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通风、间距、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楼宇间视线干扰和空间环境等因素拟定;

  

  4 有助于组织居住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3.3.5住宅层数:

  

  1 依照都市规划规定和综合经济效益,拟定经济住宅层数与合理层数构造;

  

  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3.4绿地

  

  3.4.1 居住区内绿地应涉及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3.4.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切可绿化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

  

  2 绿地设立应充分考虑功能需要和景观需要,精心规划设计;

  

  3 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适当低于25%。

  

  3.4.3 居住区内绿地规划,应依照居住区规划组织构造类型、不同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详细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绿地系统。

并宜保存和运用规划或改造范畴内树木和绿地。

  

  3.4.4 中心绿地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4.4各级中心绿地设立规定

中心绿地

  名称设立内容规定最小规模

  (ha)

  居住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

  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

  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

  有明确功能划分1.0

  小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

  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功能划分0.4

  组团绿地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小朋友设施等灵活布局0.04

  

  1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栏杆做分离;

  

  2 组团绿地设立应满足有不不大于1/3绿地面积在原则建筑日照阴影线范畴之外规定;

  

  3 其他快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步满足最小边不不大于8m、面积不不大于400m2。

  

  3.4.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总指标:

  

  1组团不不大于0.5m2/人;

  

  2社区(含组团)1m2/人;

  

  3居住区(含社区、组团)1.5m2/人。

  

  旧区改造可酌情减少,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

  

  3.4.6绿化设计原则

  

  1 居住区绿地建设必要进行专门规划和设计。

  

  2 应结合基地自然条件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天然因素,注重这些条件保护和运用。

  

  3 居住区绿化还应注重停车位、墙面、屋顶、阳台等空间绿化限度,扩大绿化覆盖,提高绿化质量。

  

  4 居住区绿地设计应以人为本,设计者应理解居住区内使用者基本规定,以符合人行为轨迹为设计原则,在美化环境、净化环境同步,为社区内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不同需求提供各自特有空间,使每一种居民都能得到最大限度满足。

  

  5 居住区绿地设计在手法上要适合居住环境氛围,要有独特风格,整体设计要有完整性、统一性,同步,在统一之中求得丰富空间内涵和景观变化。

  

  6 居住区绿地设计要结合地方文化,溶文化内容于其中,提高居民文化品位与层次,赋予景观更深层次内涵。

  

  7 居住区绿地是为居民服务,设计时应注重绿地可达性,让居民尽量多进一步到绿地当中去,从中得到最大限度满足。

  

  8 居住区绿地设计要结合社区内建筑物,使两者风格一致、氛围和谐、溶为一体。

此外,绿地中灯光效果、户外家具、小品造型等都是丰富景观重要因素,要注重其风格统一和景观造型变化。

  

  9 居住区绿地中要设立明确社区标记或具备标志性雕塑、小品。

  

  10 居住区绿地在满足使用者休闲、娱乐需求同步,还应设计某些简朴体育项目活动场地或健身器械。

  

  11 居住区绿地设计应以绿为主,注重植物配备与应用,植物品种要丰富,植物配备要注重品种多样性和植物层次丰富性,同步还要注重塑造丰富季象变化。

植物选取应以木本植物为主,还应栽植适量花卉以体现丰富多彩、美好舒服居住生活。

  

  12 植物品种选取应以适合本地生长植物为主,同步,还应有某些新品种作为植物品种丰富与植物景观提高。

  

  3.5公共设施配套

  

  应按照《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执行,详见表3.5

  

  3.6道路

  

  3.6.1居住区内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依照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环境条件,以及居民出行方式,选取经济、便捷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

  

  2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而不畅、安全,避免来回迂回,并满足消防、防灾、救灾等规定;

  

  3 有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多样化;

  

  4 社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穿行;

  

  5 社区内重要道路至少应在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重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口数应控制;

  

  6 进入组团道路,既应以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通行,又应维护院落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7 在居住区内道路和活动中心应考虑老年人、小朋友及残疾人出行、活动需要,设立无障碍通道;

  

  8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地;

  

  3.6.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

居住区道路、社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

  

  3.6.3居住区内须设立机动车停车场,其规模为:

  

  新建住宅区应按不低于总户数25%配备停车场地,旧区20%。

  

  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表一----居住区级表3.5.1-1

  

  类别序号项目名称设施规定

  普通规模

  千人指标(M2/千人)

  备注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一教育

  1

  中学

  含初中、高中教诲阶段,年龄13-18岁,占总人口6.3%,入学率95%,合60座/千人,建筑面积7-8M2/座,用地面积市中心区(旧区)10-11M2/座,新区15M2/座,每班50座用地:

24班,13000M2

  30班,15000M2420-480

  600-660

  市中心(含旧区):

普通设立100米直跑道200米环开跑道。

示范校36班以上学校,占地25M2/座,建筑面积15M2/座。

  用地:

24班,18000M2

  30班,22500M2900

  新建区:

普通设立100米直跑道,300米环型跑道

  2

  保育院

  收1岁半-6岁小朋友

  占总人口2%入园率25%,合5座/千人,建筑面积8-9M2/座,用地面积10-12M2/座每班25座用地:

15班,4000M2

  18班,5000M240-45

  50-60

  居住区级保育院含整托班和日托班。

  小计

  460-525

  (650-720)

  950-960

  (括号内为旧区指标)

  二文化体育绿化

  3

  综合文化

  活动中心含:

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各种科技、艺术训练班。

建筑面积:

3000-4000M2

  用地:

-3000M2

  50-66

  33-50

  可综合设立

  4

  居民

  运动场

  宜设立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朴运动设施。

用地:

>=6500M2

  -

  -

  结合中学运动场或居住区级中心公园设立

  5

  居住区

  中心公园

  至少有一种边与相应级别道路相邻。

人均用地面积1.5M2(含社区、组团级)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少于70%。

用地面积:

>=10000M2

  -

  (1050)

  1500

  旧区人均不低于1.05M2新区人均不低于1.5M2

  小计

  50-66

  (1083-100)

  1533-1550

  (括号内为旧区指标)

普通规模

  千人指标(M2/千人)备注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三商业服务

  

  邮电

  6集贸市场指退路进厅市场,中心区(含旧区改建)每万户1处用地面积:

1500M2

  中心区:

  -

  45

  含停车、厕所面积

  (>=300M2)

  新区:

1万人1处新区:

  -

  150

  

  7综合商业1万户以上规模居住区设1处,服务半径不不不大于1000米.内容涉及:

百货、副食、食品、土产、五金、粮、油等。

建筑面积:

6000-10000M2

  占地面积:

4000-5000M2100-160

  65-85

  

  8综合服务

  1万户以上规模居住区设1处,服务半径不不不大于1000米。

内容涉及:

餐饮、浴池、理发、照像、服装加工、洗染、综合修配、音像书店、药店等。

建筑面积:

4000-8000M2

  用地面积:

-3000M265-130

  30-50

  可结合设立

  也可单独分设

  9商业予留1万户以上规模居住区要设商业予留地用地面积:

1600-M225-35

  可依照市场发展需要,灵活布置。

  10邮局

  2万户以上规模居住区设支局1处,规定设立一定停车院落。

建筑面积:

1500-M2

  用地面积:

1500-M225-35

  25-35

  设有支局居住区内,普通不再另设邮政所。

  小计

  190-325

  (190-250)

  295-355

  (括号内为旧区指标)

  四医疗卫生

  11卫生院

  2万户以上规模居住区设卫生院1处。

卫生院:

  建筑面积:

3000M2

  占地面积:

3000M2

  50

  50本项目详细规定需征求卫生部门意见,设立地区级医院居住区不再另设卫生院。

  小计

  5050

  

  表3.5.1-3类别序号项目名称

  设施规定

  普通规模

  千人指标(M2/千人)备注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五市政公用

  12电话局5-7万人居住区设4-8万门分局建筑面积:

4000-5000M2

  用地面积:

3000-4000M265-8050-65

  13环卫

  综合大队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含:

垃圾挤压车清洁、存储及环卫干部、工人作息、管理、服务等。

建筑面积:

200-300M2

  用地面积:

1200-1500M23-520-25可与环卫管理站结合设立

  14公厕

  宜接近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安排建筑面积:

50-60M2

  用地面积:

60-80M2--

  15市政班点35KV变电站用地面积:

1200-1500M2--按照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控规规定设立。

  煤气服务站用地面积:

300M2--

  自来水服务站用地面积:

3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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