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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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黔价格[2001]84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建设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l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划内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我省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镇供水价格,按城镇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水量随同水费一并征收。
第四条城镇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评审合格,方能按本细则申请供水价格调整;资质评审不合格的企业和不申请资质评审的企业,不予调整或审批供水价格。
供水企业必须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供水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不合理的建设项目投资不得计人成本。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建、水利主管部门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城镇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地、州、市所在城市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城市(镇)供水价格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城镇供水价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会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
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水资源匾乏地区,可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收费,在干旱年或以旅游业为主季节性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第七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
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镇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输水、配水、制水及供水过程中的水损,可按产销差率最高不超过20%计入成本。
第九条污水处理费按当地政府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十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
具体的利润水平应当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逐步向净资产利润率靠近的原则,区分用水对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还贷期: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3-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6-12%;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4-10%核定。
第十一条城镇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二)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三)容量基价=--------------------------------------------------
年制水能力
(四)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x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五)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
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六)计量水价=计量基价x实际用水量;
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七)计量基价=-----------------------------------------------------
年实际售水量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x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x第二级水价基数+第三级水价x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x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县级以上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城镇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应与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发布的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有关规定衔接。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否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按照适当补偿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承受能力核定。
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该污水处理和建设运行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征收应按《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在末接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双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第四章水价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十八条城镇供水企业需要申请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请文件应抄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城镇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供水企业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同时抄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贵阳市供水价格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条城镇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报后,应召开价格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会及各界用户代表参加。
价格听证会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应分步实施。
第一次制定两步制水价时,容量水价不得超过居民每月负担平均水价的三分之一;
(四)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对城镇供水中涉及到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
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廊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城镇中有多个水厂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水厂执行不同进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
第二十五条城镇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六条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水量、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第二十七条混合用水应分类计量,末分类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二十八条用户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二十九条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源管理规定》的要求。
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或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用户应根据所在城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一条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供水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蓬全城镇供水企业水管财务制度。
水费使用主要满足企业运行需要,要在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的同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供水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供水管理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切实为广大消费者和工业生产等不同行业用水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过去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难;本细则下达前各级规定附加在水价上的重复收费及各种搭车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