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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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交易管理办法

网购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方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下文是网购交易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网购交易管理方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爱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进展,依据《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值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方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供应第三方交易平台、宣扬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舞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进展。

  第六条鼓舞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进展。

  其次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供应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打算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供应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平安留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实行平安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平安牢靠,并根据承诺供应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需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精确     ,不得作虚假宣扬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担当;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公正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纳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解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值、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商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隐秘的数据信息必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供应。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实行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平安,防止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状况时,应当马上实行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恳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值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值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值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商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反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值竞争行为。

  其次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其次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其次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殊规定

  其次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供应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章、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其次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留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其次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平安保障、消费者权益爱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章,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章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依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章担当相关责任。

  其次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章、交易平安保障、消费者权益爱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实行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供应必要、牢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其次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掌握度,发觉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准时实行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供应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觉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实行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协作。

  其次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实行必要手段爱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实行必要措施。

  其次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供应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乐观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开消费者产生误会。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实行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平安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供应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实行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舞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供应公正、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舞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状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方法等作出明确商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乐观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供应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状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供应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供应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

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供应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供应宣扬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供应宣扬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照实披露其性质,避开消费者产生误会。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供应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乐观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供应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状况。

  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状况。

依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状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峻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简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方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状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帮助、协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惩罚或者实行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峻,需要实行措施制止违法网站连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临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惩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其次款、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款、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其次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惩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根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一条的规定惩罚;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根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惩罚;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根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惩罚;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方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看法。

  第五十八条本方法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xx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网购的优点是什么  对于消费者来说: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其次、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

  第三、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平安可避开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

  第四、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

  第五、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招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物美价廉。

  第六、可以爱护个人隐私,许多人喜爱在网上购买成人用品,去实体店购买显得尴尬尴尬。

  对于商家来说:

  由于网上销售库存压力较小、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

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准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加国际竞争的力量。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

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广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抱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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