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3008096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0.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Word下载.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

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出口退税。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子商务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以下若干种情形:

  1.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

  第一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正常交易。

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确认收货→担保方清算货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时不做销售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在购货方确认收货、交易成功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二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因拒收须重新发货的交易。

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拒收退回→重新发货→确认收货→担保方清算货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时不做销售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后重新发货,再次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亦不能确认收入和成本,在购货方确认收货、交易成功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三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被拒收并取消交易。

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拒收退回→担保方退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时不做销售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后担保方退款,款项未流入企业,不发生纳税义务。

  第四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付款后即反悔而取消交易。

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担保方退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时不做销售处理,担保方退款后,款项未流入企业,不发生纳税义务。

  2.先付款后发货、无第三方担保

  第五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无第三方担保、正常交易。

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直接到账→发货→确认收货”,在初次提交订单不做销售处理,在线付款到帐时先作预收帐款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在购货方确认收货、交易成功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六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无第三方担保、因拒收须重新发货的交易。

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直接到账→发货→拒收退回→重新发货→确认收货”,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到帐时先作预收帐款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后重新发货,再次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亦不能确认收入和成本,在购货方确认收货、交易成功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七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无第三方担保、被拒收并取消交易。

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直接到账→发货→拒收退回→退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到帐时先作预收帐款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退款取消交易,款项未流入企业,不发生纳税义务。

  第八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无第三方担保、付款后即反悔取消交易。

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直接到账→退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时先作预收帐款处理,退款取消交易,款项未流入企业,不发生纳税义务。

  3.先发货后付款

  第九种情形,先发货后付款,正常交易。

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发货→确认收货和收款”,在初次提交订单、货到付款先发货时,不能确认交易是否成功,不做销售处理,在购货方确认收货并支付款项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十种情形,先发货后付款,因拒收须重新发货的交易。

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发货→拒收退回→重新发货→确认收货和收款”,在初次提交订单、货到付款先发货时,不能确认交易是否成功,不做销售处理,在拒收退回、重新发货时仍不做销售处理,在购货方确认收货并支付款项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十一种情形,先发货后付款,被拒收并取消交易。

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发货→拒收退回取消交易”,在初次提交订单、发货时,不能确认交易是否成功,不做销售处理,拒收退回、取消交易,不发生纳税义务。

  4.退货换货、退货退款

  第十二种情形,受理已成交后的换货。

其交易流程为“已成交后退回货品→换货发货”,成交后要求换货收到退货时,应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冲减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在换货发货、按原退货金额确认换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

  第十三种情形,受理已成交后的退货并退款。

其交易流程为“已成交后退回货品→退款”,成交后收到退回货品时,应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冲减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不发生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进出口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从2014年8月1日起,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电商企业纳税的几个实务问题分析

自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电商征税的课题小组,分走华北、华东、华南等全国各地,对电商行业是否征税,应该征收什么税种以及合适的税率等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

1.电商企业的税目及税率

目前我国的电商企业从事的业务有2大类:

一类是产品的直接销售、一类是与产品销售相关的电商服务,包括代运营和咨询培训两大方面。

按照目前我国的税制规定:

电商企业涉及的税目有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以及与之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1增值税

根据电商企业的业务分类,电商企业涉及的增值税有2中情况。

产品销售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是17%;

电商服务对应的亦是增值税(营改增后的新规定,现代服务业由原来的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电商属于现代服务业),税率是6%。

因此,在实施税收核算时,要将不同业务涉及的税收分别用不同的税率核算。

另外一项特殊的规定:

小微企业月销售收入≦2万元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此规定我们可以解读为:

当电商企业的月销售收入不超过2万的时候,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涉及需要征收时)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1.2所得税

目前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有3档税率,分别是普通企业的25%、小微企业的20%、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在广东地区,电商企业属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有对应的是所得税税率是15%。

1.3其他税目

印花税主要适用于合同的签订等等方面,按照目前印花税的税率规定,电商的普通销售合同和签定的服务合同适用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建立在增值税的基础上,目前我国的城建税有3档税率,市级7%,县级5%,乡镇级别3%,电商企业的所在地决定应该电商企业应该适用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同样亦建立在增值税基础之上,属于地税的一种,基准征收率是3%,但地方政府有权决定附加征收率(即:

地方教育费附加)。

比如广州市的规定:

在3%的基础上,附加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2%,即5%。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按照目前的税制体系,电商企业适用的税目和税率都是有据可依的。

下面我们通过举例了解电商纳税的核算过程。

2.电商企业税收的核算(假设征收)

某电子商务公司注册地在广州,主要从事代运营及提供咨询和培训业务。

2013年该公司代运营业务产生的服务费收入30万元,购进产品12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咨询和培训业务收入20万元,其他相关的成本支出60万元。

假设无其他可抵扣的增值税和其他项目,那么在现有的税制体系下,该电子商务公司应该缴纳的税收分析如下(以下金额单位万元省略):

①自营改增之后,服务费收入产生的税收属于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30/(1+6%)*6%=1.698

②销售产品引起的税收应纳增值税,使用17%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200*17%=34可抵扣的增值税=120*17%=20.4

③咨询和培训业务产生的税收属于增值税,使用6%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20/(1+6%)*6%=1.132,应纳增值税税额=1.698+(34-20.4)+1.132=17.23

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广州市适用7%的城建税,5%的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17.23*7%=1.2061教育费附加=17.23*5%=0.8615

⑤由于电子商务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适用15%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200-120)+20-60-2.0676=67.9324,应纳所得税=67.9324*15%=10.19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电商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7.23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2.0676万元,所得税10.19万元。

合计29.4876万元。

3.目前征收可能存在的实务难题及解决对策

3.1缺乏税制依据,应制订合理的征收法律

目前世界上电商发展代表性的国家都对电商开征了相应的税收。

比如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

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

德国等欧洲国家的电商企业普遍都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收;

而美国《市场公平法案》上个月刚获得了通过,其中也有规定电商征税的内容。

此外,在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需要交税。

由此可见,对电商征税都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现有的税制体系针对的是社会全行业,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历程和运营的特殊性,采用当前的税制对电商征税有失公平。

所以电商的征税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调研也是为制订相关的征收法律提供依据。

3.2征收手段落后,应积极开展电子工商注册和普及电子发票传统的行业征收依靠的是注册地归属制和发票管理制度。

电子工商登记即电子营业执照是一种无纸化的营业执照,有工商部门利用数字化管理对电商规范经营的一种创新方式。

此举有利于对网络经营进行监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利,更是为电商征税提供了纳税人的身份依据。

而电子发票的开展更是为掌握电商的交易提供一手的数据。

电子发票目前电子推广工作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网购由于“无纸化”交易而产生的无凭证难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破解。

3.3C店的生存现状困境,可实行分级纳税

对电商征税,冲击最大的是C店的商家们。

由于经营规模小,竞争激烈,价格战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之一。

征税之后,C店商家们的利润更加微薄。

正对这种现象,可以实行分级纳税,限定一定的营业额,比如小微C店的特殊税率甚至税收优惠等等措施。

新经济潜力有多大?

一大批电商企业已成当地纳税主力!

3月21日,阿里巴巴中国零售交易市场2016财年商品即时交易总额(GMV)突破3万亿元人民币,预计财年将超越沃尔玛成为全球最大零售平台。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阿里巴巴集团2015年在全国共缴税178亿元,较2014年实现63%的强劲增长,这还不包括阿里巴巴投资控股公司,也不包括淘宝和天猫平台的商家。

作为开放平台,阿里巴巴构建的生态圈,包含广大商户、第三方服务商、物流公司、仓储公司以及生态圈其他合作伙伴,都依托平台展开业务,拉动大量的就业、创业、创新以及税收。

在这个巨大的生态体系中,一大批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成长的电商企业,纳税表现也相当出色。

阿里巴巴提供的最新数据,对天猫10家商家调查显示,2015年缴税15.4亿元,比2014年增长60%。

另据测算,淘宝和天猫店拉动新增内需,带来的上游制造业税收增长近1800亿元。

2016年全国两会上,安徽芜湖一家名为三只松鼠的电商企业就获得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的点赞。

王军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让人印象深刻的,是部分制造业包括传统制造业企业凭借‘互联网+’实现深度转型。

安徽三只松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电商模式构建品牌开拓市场,发展迅速。

2012年初创时仅缴纳税收12.5万元,第二年锐增到近600万元,2015年更是增至4300万元,连续三年翻几番增长”。

三只松鼠创始人章燎原告诉记者,2016年公司缴纳税收将超过1亿元,为社会创造更多效益,“销售过百亿并非三只松鼠的首要目标,一年可以缴税一个亿、十个亿才是能够体现三只松鼠的社会价值追求。

不仅仅是三只松鼠。

总部位于北京通州的裂帛、位于济南高新区的韩都衣舍,位于广州海珠的茵曼(汇美集团旗下品牌),都是在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网诞生的互联网品牌,也都是当地纳税主力。

汇美集团董事长方建华在公司2016年年会上讲到:

“去年一年下来,我们累计为国家贡献税收近一个亿,汇美人自己拿一份收入,还是社会贡献者的一份子。

”2013年到2015年,汇美纳税分别为5555万、7602万、9558万。

此外,不少企业实现了线上线下融合,也有不少传统企业的电商占比越来越高,它们在纳税方面的表现也颇为抢眼。

在青岛,海尔集团2015年纳税45.2亿,海信集团纳税17.6亿,而电商在这两家企业的战略中都越来重要,2015年双11海尔、海信分别用了22分钟、60分钟即突破亿元销售额。

森马集团在2015年度共实现销售215亿元,纳税15亿元。

其中有相当部分来自电商,2015年天猫双11,当天销售即达3.96亿。

森马董事长邱光和表示,到2018年电商板块将实现再造一个森马的目标。

在知名企业云集的宁波,太平鸟集团连续多年名列“纳税50强”,且名次不断提升,2014年位居第21位,较前一年提升15位。

在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良品铺子和周黑鸭2015年纳税额均过亿。

在一些人士的印象中,作为新经济代表的电商企业、互联网企业,似乎并不是纳税中坚。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的确,很多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电商企业、互联网企业,还不是纳税高手,而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也乐于扶持它们。

国家税务总局去年5月就表示,各级税务部门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电子商务、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而应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

恰恰是有了初期的适当激励,有了良好的创业氛围,电商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才会有成长的土壤,迅速成为纳税主力军。

阿里巴巴集团2015年在全国共缴税178亿元,较2014年实现63%的强劲增长,这还不包括阿里巴巴投资控股的公司,也不包括淘宝和天猫平台的商家。

今年2月,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在亚布力论坛表示,如果去全国各地调查,在各个县市各个省里面,前20家盈利的大户里面会有很多是淘宝和天猫店,这是中国正在诞生的新实体经济。

对新经济企业而言,一切刚刚开始,今后可能爆发更大的能量。

”未来10年以后,整个中国纳税最多的企业就是今天使用好互联网、使用好大数据高科技、完全挖掘消费和真正的服务行业的企业。

”马云认为。

经济新常态下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这些企业给他们一些阳光就能够灿烂,对他们的税收优惠应该继续扩大。

”这一建议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的正面回应,“我们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之一是大力推进互联网,税务部门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责无旁贷”。

2015年5月6日、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这一系列举措实质在于引导税务部门更好的服务电商企业,鼓励电商企业依法纳税,促进电商企业健康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商发展迅猛,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资料显示,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仅3.7万亿元,到2014年,已达到13.4万亿元,6年来增长了262%,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种大众的、新兴的、引导性的交易方式。

有专家分析预计到2020年,电子商务零售行为将拉动经济增长5.48个百分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

二、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1.未建立系统性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相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系统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这也致使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加强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电子商务交易游离于法治监管之外,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2.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是谁、纳税人是谁都很清楚,交易者必须具备资金、场地、人员、章程等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C2C网店经营者都是自然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B2B、B2C企业由于网店名称往往与工商注册名称不同,且在工商系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界定电子商务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登载企业网站等相关信息,无法获得这部分企业网店的完整信息。

因此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在网上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使得税收角色难以确认。

3.难以确定征税客体。

交易商品多元化、无形化使传统的商品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使用的概念彻底混淆,加之新出现的数字化信息产品、非物化形式的虚拟财产更是导致了原有税法以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认定标准失去用武之地。

税务部门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应征收何种流转税、税率如何确定,是否应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诸多问题。

4.难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

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和隐匿化,使从事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的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往往因为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而难以追踪。

电子商务纳税人究竟应在消费地、商品或服务提供地征税,还在电子商务网站注册地纳税,税务部门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

5.纳税期限难以操作。

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一般是根据支付方式以及取得或收到销售凭据的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电子商务既没有纸质凭证,也没有现金、支票的支付,再加上电子信息极易被篡改而不易被发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难以确定,纳税期限难以操作。

6.纳税流程发生改变。

纳税流程是税法规定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每个税种都有特定的纳税环节,有的只在一个环节征税,有的实行多个环节征税。

电子商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势必与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形成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对流转税的缴纳提出了挑战。

(二)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当前税务管理工作日趋复杂,税务人员老龄化趋势明显,纳税人对税务信息化的要求更高,税收管理全球化挑战加剧,企业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面对种种挑战,如何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从税务人员观念、知识更新到组织结构演变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税务登记方面。

现行的税收征管以税务登记为前提,针对C2C模式中的个人网店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监管空白,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实施铺平了道路,然而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主体信息却仍存在很大的难度。

据了解,我国各类电商协会统计的数据来源淘宝、天猫、京东商城、当当、卓越等大的电子交易平台,而这些电子交易平台可能基于维护电商利益、保密性等原因,不愿意提供更多、更详细的资料,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给税务登记带来很大困难,使税务部门难以确切掌握纳税人的网上开业和经营情况。

同时,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

此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在短期内要税务部门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仅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对于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则会游离于工商部门监管之外,税务部门更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形成漏征漏管。

以处于全国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深圳特区的龙岗区为例,每年从事电子商务的人员数量庞大,但真正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接受税务行政机关监管的却是极少。

龙岗分局从2010年2月10日第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开业开始,到2013年7月,仅有109家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