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文体中心建设工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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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完好的项目资产、运营维护权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制定的其他机构。

三、项目合作范围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

(1)投融资:

乙方负责本项目全部融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2)项目建设: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建设范围和内容以甲方审核确认的各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3)项目维修维护:

乙方负责法定保修期和质量缺陷期内的整改修复等工作。

(4)运营维护:

运营期内乙方按照甲方认可的运营维护方案对文化艺术科技中心、体育中心、道路广场、绿地景观、水域景观、室外运动场地及配套设施等运营维护,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

(5)项目移交:

运营期满,乙方将项目全部资产及经营权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合作授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四、项目回报

本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运营补贴,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回报机制及绩效考核办法按时给乙方支付补助费用。

其中,年度折现率为%,合理利润率为%,绩效考核系数以实际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年运营补助服务费300万元,补助年限5年。

五、合作期限

本项目的合作期25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

建设期3年,自监理公司发出的开工令中注明的开工日期起至交工日止的期间;

运营期22年,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将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六、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

竣工日期为年月日。

七、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1)本协议书及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澄清文件、招标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等,如果有);

(2)投资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

(5)本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6)投标文件附表;

(7)项目实施计划;

(8)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八、本合同由甲方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合作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一年后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壹拾陆份,协议双方各执捌份。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

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1.1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本合同”系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1.2“项目”系指安阳市文体中心建设工程PPP项目。

1.1.3“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本项目所建造的所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4“政府”系指安阳市人民政府。

1.1.5“甲方”系指安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1.6“政府方出资代表”系指公司。

1.1.7“社会资本”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单位。

1.1.8“乙方”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的社会资本方。

1.1.9“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1.10“特许经营权”系指政府依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经营的权利。

上述合作范围是排他的,即政府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会就该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任意方合作。

1.1.11“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在本合同中也称为“合作期”。

该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1.1.12“项目文件”系指本项目合同及附件、融资文件和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1.1.13“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1.1.14“项目资产”系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

1.1.15“法律”系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1.1.16“法律变更”系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1.1.17“政府行为”系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1.1.18“批准”系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的投资、优化设计(如有)、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1.1.19“土地使用权”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的项目土地使用权。

1.1.20“贷款人”系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1.1.21“融资文件”系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金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出资和履约担保。

1.1.22“建设期履约保函”指乙方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1.1.23“运营维护保函”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1.1.24“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25“建设期”系指开工令发出日起至交工日止的期间。

1.1.26“开工日”系指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

1.1.27“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1.28“运营期”系指运营日起至移交日止的期间。

1.1.29“运营日”系指交工日后的第一日。

1.1.30“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1.31“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制定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1.1.32“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合同进行修改。

1.1.33“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定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34“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1.1.35“建设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

1.1.36“规范”系指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1.1.37“公共设施”系指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

1.1.38“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线,用于通信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信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的辅助设施。

1.1.39“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系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保本项目长期、可靠的实施本项目的协议。

1.1.40“工作日”系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1.1.41“一方”、“双方”系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1.2.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1.2.2“元”系指人民币元。

全地运营。

1.2.3“条款或附件”系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1.2.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1.2.5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1.2.6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2.7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系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2.8“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9“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解释。

1.2.10“年运营付费”包括:

为本项目的日常养护,各场馆及室外运动设施的运营维护费(主要含耗材、燃料、人工等),景观绿化、亮化、道路广场、水系等及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

1.2.11本合同中提及的甲方和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了加快安阳市文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给城市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体育活动的场所,维护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满足城市人民精神文明需求,建立健全安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经安阳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本项目。

第3条.声明和保证

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

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2)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3)代表本方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该签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

(4)承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由甲方完成的前期工作和征地拆迁等工作;

(5)承诺合同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2)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每一项义务;

(4)承诺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5)确认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6)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并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7)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8)承诺合同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9)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本合同经安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了有效的履约保函。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合同的构成及优先次序以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的为准。

如合同当事人就某项合同文件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6条.甲方主体

6.1甲方资格

(1)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经过相应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

甲方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政府方出资代表名称:

(2)甲方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主要拥有的公司或实体合并,或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后者,本合同依然保持有效,并由受让者承继甲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6.2权利界定

甲方除享有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按本合同约定没收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公司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的建设、运营、养护、维修和移交进行监督管理;

(4)对乙方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在项目交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7)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的权利;

(8)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3义务界定

甲方除履行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2)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及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协助社会资本及时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乙方进行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

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3)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可用性绩效付费和运营维护绩效付费;

(4)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5)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7条.乙方主体

7.1乙方资格

签订本合同的乙方应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依法为本项目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在项目公司成立前由社会资本方代为签订。

乙方名称:

7.2权利界定

乙方除享有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享有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按合同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3)有权对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等以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投诉、控告、申诉,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4)有权对第三人侵害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5)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的权益;

(6)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税收相关的中国法律规定进行纳税,但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后,可享有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向项目公司批准的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3义务界定

乙方除履行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与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承担按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接受甲方及其他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

(3)配合甲方的审计工作,对于项目有争议内容,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

(4)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5)依法依约建立、健全并执行包括计划、统计、技术、财务、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任务;

(6)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全部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

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

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7)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必须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后期的运营管理可自行组织力量完成或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单位完成。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因该委托合同的签订发生转移;

(8)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中各项报批、备案等手续;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

(9)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10)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依法做好项目的环境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因乙方原因,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1)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上报甲方并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列入总投资;

(12)按照规定建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13)为项目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超出项目可研保险费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核备。

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

(14)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向甲方报送养护情况;

(15)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

(1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17)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行政;

(18)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和政府收费;

(19)在签订下列合同后14日内,乙方应将合同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a.施工、监理、养护等建设工程合同;

b.涉及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

c.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

d.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

(20)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监管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1)项目公司的成立

a.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不承担相应的股东贷款或补充提供担保等补救或增信担保责任,亦不对上述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项目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定规定或投资协议的约定专属于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外,社会资本在投资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继受。

b.各方设立项目公司的合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应在签署前获得甲方批准。

正式签署的合资协议(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副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2)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a.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其经营范围包括:

项目的投资建设。

b.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批准,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

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项目公司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

(3)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后继续存续一年。

(4)如果项目公司破产或者发生项目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项目公司。

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

(5)对项目公司的其他约定:

政府方出资代表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在项目公司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政府方按照股权应得利润用以抵扣政府方每年付费。

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双方权责详见《合资协议》、《公司章程》。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8条.合作内容

8.1项目范围

文化艺术科技中心(包含大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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