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拆除工程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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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质〔2018〕871号);
6)《关于修改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878号);
7)《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3〕786号);
8)《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8〕13号);
9)《关于再次公布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通知》(穗建质〔2015〕1233号)。
(2)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方案。
(3)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
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JGJ147-2016
2)《城市桥梁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CJJ248-2016
3)《拆除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1992
4)《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爆破拆除技术规》DB52/T1208-2017
(4)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的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其他。
根据危大工程围填写涉及的其他标准和规定】
4拆除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
根据“建办质〔2018〕31号”附件所明确的的危大工程,按工程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填写】
5安全监理人员安排与分工
(1)项目安全监理组织架构。
根据监理规划和项目人员配备实际情况填写】
(2)人员分工及职责
根据监理规划、安全监理方案和项目人员配备实际情况填写】
6监理工作流程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明确安全监理职责
编制监理规划、安全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
审查: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人员资格,施工机械和设施的验收手续,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现场实施,监理巡视检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危大工程现场公告、安全警示标志、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及签字、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登记、项目负责人带班、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应急救援措施等)
是否符合
施工单位重报
存在隐患,是否发整改或停工通知
项目监理机构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施工单位是否整改
是
否
危大工程验收(需要时)
合格
完工,整理安全监理资料,归入安全管理档案
不合格
施工单位接受处理,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7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点
序号
危大作业时机
监理检查控制点
监理方法
一
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前
专项施工方案
审核
管理架构、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检查签字确认
围蔽、警示
专项巡视检查
周边建筑安全情况
二
施工机械和安全防护设施、用具
拆除机械
审核年审报告、检查安全装置等
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
检查合格证及实物、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三
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中
人员隔离
拆除顺序
旁站监理
机械设备正确使用
防止扬尘和降低噪音措施
四
资料归档
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
日常收集整理、归档
8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8.1前期保障阶段
(1)核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2)核查勘察单位是否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核查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4)核查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5)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8.2拆除工程施工准备阶段
拆除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以的“六个审查”:
8.2.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8.2.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有效性;
8.2.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符合性、有效性;
8.2.4审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符合性、有效性;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和拆除机械、拆除人员等。
8.2.5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符合性。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验算计算书等必要附件,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实施。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审核、论证并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主体
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拆除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的容
1)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容应当包括:
拆除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标准、规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验收要求等;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包括相关人员、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
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容、验收人员等;
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2)在地区分区(段)实施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5〕786号)的规定,在编制专项方案时应考虑后续单项工程施工的问题:
整体基坑分区(段)开挖项目,如个别单位工程需要先行施工,施工单位在编制总体施工方案时应编制相应各区(段)基坑的施工方案。
整体高支模搭设项目,如实行分段搭设或分段浇筑的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中应编制分段搭设或分段浇筑的施工方案。
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如涉及分区(段)施工,应分区(段)验收,并编制相应各区(段)的施工方案。
(3)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和监理审查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拆除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1)专家论证的组织程序
【专家论证会的组织责任主体】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拆除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项施工方案的部预审】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论证报告和意见】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拆除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拆除工程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核和监理审查程序。
拆除工程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预审和现场踏勘】在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拆除工程,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
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
2)论证专家的选取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在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拆除工程,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本地区专家人员无法满足专家论证需要时,可从本省其他地区专家库中抽取。
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对在地区的超过一定规模的拆除工程,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按《关于修改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878号)的规定,从市住建委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论证会议。
论证专家的专业类别和信息,详见《关于再次公布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通知》(穗建质〔2015〕1233号)和《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附件“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基坑与变形监测专家”。
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任职单位或项目参加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论证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论证活动组织单位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曾在项目参建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项目参建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可能影响论证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3)专家论证会的地点
在地区的项目,按照《关于修改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878号)的规定,专家论证会议宜在工程管辖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举行,以有利于安全监督机构提前掌握论证情况,及时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沟通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做好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的服务指导工作,及时提供会议场地,确保专家论证会议顺利进行。
4)专家的任职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按《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8〕13号),入选市住建委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岩土工程专项施工类、模架工程专项施工类、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类、拆除和爆破工程专项施工类、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类、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安全监测类六个专业类别所列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
最近5年无违纪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相应论证工作;
两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及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拆除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专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6)专家论证的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容应当包括:
专项施工方案容是否完整、可行;
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7)关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履行有关审核(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监理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5)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8.3拆除工程施工阶段
做好施工过程的“一个巡视检查”、“一个验收”、“一个监测”和“两个报告”:
8.3.1巡视检查
(1)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拆除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监理巡视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容:
1)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文明施工工作:
①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围闭工作:
在拆除危险区周围设禁区围栏、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禁止非拆除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②检查施工现场的场地清理,保证运输道路畅通。
③检查施工现场综合管线的拆除情况。
④检查施工现场的临时防护设施,避免拆除时的砂、石、灰尘飞扬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⑤检查施工现场的拆除危险区设置警戒区标志的情况。
⑥检查施工现场的施工用临时电源、水源。
现场照明不能使用被拆建筑物的配电设施,应另外敷设。
保证施工时水电畅通。
2)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控制:
①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是否能满足施工的要求,如未能符合要求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②检查施工单位人员配置是否能满足施工的要求,如未能符合要求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③控制施工围,确保周边建筑及设施的安全。
④控制施工时间,尽量不挠民、少挠民。
⑤控制粉尘飞石,确保人员安全。
⑥控制施工噪声,尽量减少噪声。
⑦监督施工单位对建筑物的拆除工序及工艺,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依次进行;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
禁止数层同时拆除;
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重拆除后才可以拆除;
拆除屋架时,先将吊索绑好,两端拴好溜绳,再用气割在屋架两支座焊缝上同时切割,然后将起钩拆去。
特别是建筑物推倒等关键工序要控制好。
⑧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施工人员进行拆除工作时,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要戴安全帽和其他防护用品。
拆除过程多属高空作业,工具、设备、材料杂乱,粉尘、日晒较多,作业工人应佩戴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为防止砖石、灰尘及切割螺钉等的操作,应佩戴护目镜。
拆除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轻型结构板上进行工作,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高处坠落。
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⑨监督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应做到拆除的构件及时清理,但不应在拆除的同时进行清理工作,以防止掉落的物件伤害人员及损坏机械。
⑩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
当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计划进度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进度落实方案。
检查拆除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如未能符合要求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及返工。
(2)拆除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关键点
安全管理容
实施主体
1
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拆除工程非法转包。
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
3
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巡视检查
7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8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9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10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
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
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11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围。
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
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12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孔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13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14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15
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
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16
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
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7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18
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19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
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
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20
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8.3.2安全隐患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施工或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微信、短信、报告,并及时补报书面监理报告。
8.4完工阶段
(1)督促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监理单位应当建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8.5其他监理工作措施
(1)组织措施
【依据监理任务,落实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监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等方面描述】
(2)技术措施
【通过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措施,参考或引用规】
(3)经济措施。
【依据合同和协议】
(4)合同措施。
【依据合同】
9旁站监理要求
9.1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围、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9.2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9.3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9.4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到岗、起重司机、司索指挥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施工执行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检查进场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吊具是否合格,吊点是否按专项方案设置,对吊件的司索是否安全可靠;
4)检查围蔽警戒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安全使用情况;
5)检查天气是否满足吊装要求;
6)检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准备情况;
7)在场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9.5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及当场要求整改,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9.6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方案施工或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