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的问题与建议精选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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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的问题与建议

  内容提要:

本文选取甘肃省最具代表性的马铃薯和蔬菜加工典型企业,以问卷调查形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现状进行了研究。

分析发现资金缺乏是制约龙头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并从经济与政策环境、政府扶持力度、金融体系运作机制与企业自身发展能力等四方面深入分析了造成甘肃农业龙头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最后,从加大地方政府扶持力度,加强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激励、引导与监管,鼓励金融机构全面创新,规范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缓解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困难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业产业化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

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和增长点。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甘肃省现已认定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共206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20家。

2007年,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151.4亿元,户均销售收入7350万元,出口创汇1.38亿美元,户均创汇66.99万元。

由此可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核心领军作用日益凸显。

  由于甘肃属欠发达地区,其多数龙头企业为典型的地方企业,资金实力、管理水平、财务管理规范化及抵押担保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多不足。

加之农业产业的时效性、季节性、回收期长等特征明显,导致其在市场化运作的融资体系中处于劣势地位,融资困难成为制约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如何消除这一障碍,使龙头企业走上健康持续的发展轨道,对于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现状

  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分别对甘肃省15家马铃薯加工企业和25家蔬菜加工企业2003--2008年的融资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同时与政府主管部门、企业、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进行了座谈,在总结龙头企业融资现状特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所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马铃薯加工企业抵押、担保贷款分别占贷款总额的76%和24%,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比例为82%;蔬菜加工及运储企业抵押、担保贷款比重分别为82%和18%,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比例高达86%。

  由于农业企业具有季节性强、回收期长、利润小、不耐储运等特征,其天然弱质性导致其在金融资源配置的博弈选择中处于弱势地位,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面临显著的金融制约。

许多企业为了发展,经常动用流动资金来进行技术改造和基建投资,一方面增加了还贷风险,另一方面也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加之甘肃地处内陆,经济发展整体滞后,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少且起点低,仅凭自身的发展和积累很难形成产业竞争优势。

  借助于总体数据及典型调查,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的现状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贷需求旺盛,但资金总量供应不足。

配套设施建设及扩大再生产所需固定资产融资需求和流动资金需求量大,银行信贷供给量难以满足;二是信贷资金供给结构性不足,企业可获得贷款与发展需要不匹配。

表现为中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之间的供给矛盾突出;三是贷款方式以抵押和担保贷款为主,贷

  款结构以政策性银行为主,融资渠道狭窄。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问题的成因分析

  通过调研及现状分析发现,造成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经济与政策环境不利于农业企业融资

  尽管近年来各类政策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倾斜力度,但仍难以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需求;其次农业类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目前可供中小企业融资的股票市场尚不健全,债券市场发育水平不高,中小企业利用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的可能性较小;同时融资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且缺乏统一的服务管理机构;此外,当前的国内外形势给农业企业的生存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一方面,国际金融与经济危机导致国外贸易环境恶化,国内经济回暖的基础尚不稳固,在外需不足与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双重压力下,甘肃少数几个以出口为主的外向型龙头企业,面临生产成本上升,出口受阻的严峻考验。

另一方面,同内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将对甘肃省农业产业化产生不小的冲击。

  

(二)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尽管政府一再加大扶持力度,但总体来看,政策扶持与资金投入不足、扶持力度不够、政府服务与企业融资工作关系密切程度欠缺、政府监管不严、贷款手续繁杂、评估费用高等问题仍然突出。

  (三)金融体系运作机制与规则不利于农业企业信贷需求的满足

  主要表现为以下6个方面:

因农村金融网点收缩、银行信贷规模或审批权限限制等造成农村金融服务弱化;金融服务体系设置不利于农业中小企业贷款;支农产品创新力度不够;金融机构合力支农意识薄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成本高,金融机构倾向于通过增加企业成本和拖延贷款时间变相转嫁到企业;金融机构对农业企业贷款风险控制严格。

  (四)龙头企业自身发展能力不足,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农业企业规模小,可供抵押物少,信用标准低;经营管理落后,财务管理不规范,环保不达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身积累和盈利能力差导致内源融资源头不畅;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等风险的能力弱;难以形成价格同盟和知名品牌,市场风险大。

  三、促进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的对策与建议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能否以恰当的融资方式及时筹措到所需资金,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既要改善宏观经济环境,也需要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微观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

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加强产业政策与信贷业务的指导性和协调性,引导银行资金和各类社会资金的流向,切实把信贷支农放在金融工作的突出位置。

各金融机构要将支持企业发展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合理设置信贷管理机构和贷款审批程序,形成符合企业实际的信贷管理机制。

  

(一)地方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解决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扶持和引导。

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有利于农业企业公平竞争的发展规划与规则;推动并构建有利于农业企业发展的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引导并鼓励社会对农业企业的中介服务;加大政府对农业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并健全对农业企业的性质和司法监督。

  落后地区弱质产业在经济起步时,一般不具备与市场同等的竞争能力和条件,尤其是缺乏形成这些初始条件的市场机制。

这就需要政府出面替代市场,促使产业竞争能力和实力等初始条件的形成。

调研发现,各级政府的相关建设资金扶持政策在帮助产业发展和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大作用,但随着企业进入生产期后,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运营资金支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后期发展动能。

基于农业企业上述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政府在制度和政策供给方面不仅要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量的资金扶持,更要通过恰当的制度激励和调动市场力量潜能,帮助金融机构根据甘肃省龙头企业的地域、行业和规模特点,开发金融产品,合理设置信贷管理机构和贷款审批程序,形成符合实际的信贷管理机制。

同时建立健全中小银行组织体系,学习借鉴其他省的经验,创办股份制的区域性中小银行或民间金融公司,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创业提供融资服务。

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制度,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健康发展,以协会为中介消除银企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由此可见,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做出相当大的努力才能达到在农业企业创建初期起到扶持作用,在成长期促使其步入正常运行轨道的目的。

具体可从以下12个方面着手实施:

  1.加大对结构调整的支持,通过减税增支措施,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有针对性地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从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对龙头企业发展和融资不足给予有力的扶持。

  2.在全省产业结构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加强对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按照《2008--2010年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制定的具体发展政策,引导企业围绕规划确定自身的发展。

  3.争取国家相应政策资金的支持,为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2009年5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使我国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业类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正处于历史性的机遇期。

政府部门可以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工作思路,在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计划及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时,重点考虑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条件成熟的重点对象倾力扶持改制上市,以帮助其实现创业板上市融资。

  4.建立政府、银行、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搭建融资服务平台。

协调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同来源的资金参与到农业企业发展中来,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把贯彻金融宏观调控措施与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举办政银企对接活动,逐步建立政银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政府通过与银行建立无障碍信息沟通体制,将政府资金资助与企业信用机制建立挂钩,既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与信用体系,也有助于更好地协调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关系。

  5.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扶持有发展潜力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

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对于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创新活力,扩大就业水平,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都有积极意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相关要求,鼓励其将创业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投资和扶持对象。

同时,尽快实施《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财政资金为基础设立各市(州)、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

  6.稳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为龙头企业服务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是积极协调建设省级再担保平台,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强化措施引导担保体系向县域经济延伸,并积极建立县级信用担保机构。

三是落实《甘肃省开展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组建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在有条件乡镇或农村成立“小额农贷担保公司”,并探索完善担保机构的运行机制,扩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及基地、农户的担保业务,并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状况的统计监测。

  7.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

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其次大力推介各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再次推动中介机构的建立,服务民营企业;最后鼓励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积极组织民间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发展之中。

  8.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拓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可以解决发展需要的短期流动性资金和资本性融资问题;有利于建立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运行安全的区域性初级资本市场,为地方性市场向区域性、全国性市场体系的过渡打下基础。

  9.积极探索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途径。

其中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是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最有效途径。

它是把若干中小企业打包捆绑,作为联合发行人,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发行的债券。

该方式不仅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取得长期的发展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而且可有效地配置企业、政府、评级机构、银行等各方面的资源。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

甘肃省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市场发育落后,发行企业债券对缓解融资瓶颈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10.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二是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行业信用体系,三是建立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体系,四是建立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

  11.重视列入鼓励发展目录、已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和发展潜力的特色农业产业,在产业的基地建设、良种研发、育种和良种推广、市场营销、运力配给等方面给予政策与资金支持,对企业融资需求给予充分满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信息沟通与服务职能,在研发、资金、市场各环节确保产业逐步做大做强。

  12.健全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监管力度,全方位调动并挖掘企业自主发展的积极性和潜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与组织的自我管理作用,通过定期召开行业龙头企业座谈会及时通报政策信息等方式,及时获取其经营发展中存在和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予以解决。

  

(二)人民银行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激励、引导和监管,金融机构从经营理念、贷款方式、服务手段等各方面进行创新

  由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运作方式和垂直管理体制,政府难以影响其政策制定。

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银行与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协调。

  1.人民银行出台相关指导性政策措施。

一是出台相关政策,形成商业银行对农业企业贷款的制度性激励机制。

鼓励商业银行适当放宽信贷额度,更多的使用利率等经济手段自行判断贷款风险,使其减少对国有企业贷款的依赖,更加有利于满足农业类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创新机制,加强并扩展金融、担保等机构的合作。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支农业务,扩大与农业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合作范围,增加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扩大金融机构内部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缓解单家金融机构信贷支农不足问题,形成金融支持合力;三是整合资源,搭建平台,不断更新和推广适宜地方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

组织开展金融支持龙头企业银企交流洽谈会、金融产品推介会等,为金融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搭建平台,及时向龙头企业推广信贷融资、理财等特色产品,满足其融资服务需求;四是加强金融监管力度,规范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可以获得局部信息完全性的优势,规范引导其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缓解农村正式金融供给不足的矛盾。

但是必须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严格监管,规定民间贷款利率上限,在最高贷款利率范围之内,实行利率自由浮动。

  2,国有金融机构增强服务意识,推进金融创新。

一是转变观念,提高对农业企业融资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要将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将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建立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之上,提高对龙头企业发展在地区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二是合理放宽农业企业授信条件。

扩大对龙头企业的授信,在信贷资金规模和利率政策执行上给予适度优惠。

对经营、效益、信用和发展潜力较好的龙头企业,可对其尝试“客户综合授信”的办法,为其确定一个合理的融资额度,使其在该额度内能够随时获得所需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其他融资,并且一次性签订融资合同循环使用,甚至还可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办理“存款账户投资业务”;三是合理放松抵押条件。

在部分企业抵押不足时,可以接受自然人提供的以其财产或者权利、应收账款作为抵押、质押的担保,并积极探索有价证券、订单、提单、存货、市场物业承租权、养殖水面使用权等抵押贷款,研发订单农业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既满足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不同融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其贷款抵押的担保“瓶颈”;四是针对不同企业资金使用特点,不断创新贷、还款体制。

适应部分农业企业资金分期回流的特点,可开办整贷零偿贷款,通过一次贷款分期偿付的方式,有效的缓解企业还款负担;五是大力调整信贷投入结构。

在继续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投入、延长贷款期限的同时,逐步提高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设备改造等中长期贷款比重,使贷款时间与生产周期相一致;六是尝试推出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等创新产品。

通过发挥证券化业务对中小企业的组合信用风险进行管理,在总量风险不变的情况下有效满足中小企业个体的融资需求,并与资本市场建立直接联系,增加企业债务融资和外源融资比重,可以在资本市场和县域金融之间搭建一条市场化通道,从而提高金融效率;七是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帮助企业完善诚信体系建设。

积极开展需重点扶持的农业产业的摸底调查,深入了解全省产业发展趋势、企业经营、资信及发展情况。

在此基础上,建立产业贷款项目库,将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项目库管理;对需要重点扶持的农业产业发展制定信贷支持规划,将该产业整个产业链的全部企业纳入银行支持范围;与优势产业集中地市的政府签订政府信用协议贷款,用于支持本地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

  (三)农业龙头企业要规范管理,形成高效、规范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

  一是为适应市场竞争与企业自身发展的双重需求,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改变“家族式”、“集权化”的管理模式,形成运作高效、管理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

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革,通过联合、兼并、重组、上市等资本运营方式以及职工人股、企业参股等筹资方式,稳步扩大规模,增强自身实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争创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不断提高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维持稳定的现金流,以增强对于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的“吸引力”;二是积极拓展融资渠道。

利用好创业板平台,学习并掌握创业板相关政策、规定,熟悉上市程序,选择正确的产业发展方向,规范经营与管理,创造条件争取创业板上市融资;三是增强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

企业要重视与农民利益共同体的双赢关系,在满足自身发展的基础上,让农民尽可能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

自觉履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以满足银行“绿色信贷”的要求。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研究方面的信息资源优势,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科学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稳步拓展国内与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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