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治理规定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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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治理规定试行Word下载.docx

本规定所称实名售票,是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半途停泊站点客运站凭搭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车票,并在票面记载搭车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实名查验,是指客运站经营者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搭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核验,并记录乘客搭车信息和身份信息的行为,包括人工查验和系统查验。

本规定所称实名备案,是指包车客运经营者将每趟次乘客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备案的行为。

实名售票、实名查验和实名备案统称为实名制治理。

第三条市际(含)以上客运班线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半途停泊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实名查验,一、二级客运站跨县以上客运班线全面实行实名售票、实名查验(毗邻县农村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运作的班线除外)。

省际、市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将旅行社等包车租用单位提供的乘客身份信息的实名制名单通过“浙江省包车信息治理系统”备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旅客购票和搭车时必需出示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用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人民警察证、学生证、驾驶证、市民卡、户口簿、诞生医学证明、护照、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船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等。

第五条本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旅行治理部门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等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治理相关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半途停泊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是履行道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旅客实名售票、实名查验、实名备案等工作,按要求搜集、保留旅客身份信息、搭车信息及相关视频图像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导、督促辖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客运站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治理工作,检查落实实名制治理情形。

各级公安部门指导、监督辖区道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治理工作;

指导、催促落实治安防范方法和实名制治理情形。

各级旅行治理部门指导、督促辖区旅行社做好旅行包车客运实名制治理工作,检查落实实名制治理情形。

第六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旅行治理部门增强对道路旅客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冲击力度,严管、严查、严处违规半途上下客行为。

第二章实名售票、验票、备案

第七条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搭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搭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八条搭车人遗失车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车票。

第九条按规定能够免费搭车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车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车票,并如实记载搭车人身份信息。

第十条在同一搭车时刻的同一班次,一张有效身份证件限购一张车票(即“一证一票”)。

第十一条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客运站警务室或属地公安派出所说明缘由、自报身份信息,经工作人员核实、记录后办理旅客购票搭车临时身份有关证明,持该证明购票搭车。

由客运站警务室或属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旅客购票搭车临时身份证明,限定用于旅客购票、退票、检票,其它场合利用无效。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半途停泊站点客运站的售票窗口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旅客身份信息核验设备,并与实名制票务治理系统联网,自动搜集旅客身份证信息并截取显示于票面。

旅客持无法机读的有效身份证件购票时,售票人员须将有关信息手工录入系统,交付车票时应提示旅客当场查对,经查对有误的应从头制票出票。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半途停泊站点客运站票务治理系统和互联网销售平台治理单位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搜集、保留实名售票信息,设置数据接口,对接、联网公安机关情报平台,实现旅客实名制相关信息核查、对照功能。

第十四条各客运站应当为网上购票的旅客设置取票窗口,确保旅客进站后顺利取票。

一级、二级客运站应当同时配备旅客自助式取票设备。

第十五条各客运站应设立独立和封锁的候车区,并在候车区入口或检票口,对搭车人进行“票、人、证”一致性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

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许诺其进站、登车。

验票设备显现故障时,应当临时改用人工验票方式。

第十六条各客运站应当配备“票、人、证”一致性实名查验、身份核查信息存储等必要设备。

本省各客运站应依照社会治安管控品级要求和不同时期安保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对抵达旅客进行“票、人、证”一致性实名查验等相应管控方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应当增强实名制治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的保护,确保信息系统平安运行、设备正常利用。

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对记录搜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搭车信息自搜集之日起保留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售票、检票、安检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自搜集之日起保留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在封锁的候车区域内为候车旅客提供饮水、盥洗、如厕、购物等充分的便利条件。

旅客临时离开封锁候车区的,返回时须从头验票。

第十九条各客运站的实名查验系统、托运及寄放人身份查验设备应依照公安机关要求,搜集、保留实名信息,设置数据接口,对接、联网公安机关情报平台,实现旅客实名制相关信息核查、对照功能。

第二十条旅行社等包车租用单位在与包车客运经营者签定协议时,应提供搭车人实名制名单(格式见附件)。

省、市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在行程开始前,将搭车人身份信息的实名制名单通过“浙江省包车信息治理系统”备案。

第三章平安应急治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在一、二级客运站和客流量较大、治安较复杂的客运站设置警务室,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属地公安派出所、客运站警务室负责开具旅客购票搭车临时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治安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属地公安机关应当增强对警务室运行机制、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针对站客流顶峰、恶劣气象及设备系统故障,和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形下实名制治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

第二十五条各客运站应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客运站警务室成立旅客实名制治理的应急联动机制,先期处置实名制治理中显现的各类情形。

第二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在旅客实名制治理进程中,发觉违法犯法行为或危及公共平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案发觉场秩序。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旅客实名制相关信息对照发觉的异样情形,依照职责分工,及时反馈有关单位、部门,及时通报属地公安派出所、客运站,落实相应的管控方法。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旅行包车租用单位、警务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实名制治理所取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搭车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大厅、候车室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旅客踊跃宣传、充分告知、明确说明实名制治理事项,设置和完善效劳引导标识,为旅客实名购票、验票、搭车提供便利。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涉及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包车租用单位均为实行道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治理的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及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包车客运实名制名单

利用单位:

联系:

团队负责人:

序号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电话

备注

记录人:

记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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