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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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5本规范附录应作为编制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0.6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表现拟建水电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综合单价

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备用金额。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项目或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主要用于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计日工项目及其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至施工地点和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利润和税金等。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实施的工程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时等的消耗标准。

2.0.13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4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5监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6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中介咨询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招标文件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17标底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中介咨询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招标文件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期望价格。

2.0.18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19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0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21造价工程师

指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水电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人员。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和(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员应持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水电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计量支付、合同价款调整、办理合同竣工结算以及合同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项目内容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等进行分组编制。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工程设计文件;

4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澄清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7其他相关资料。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数字及字母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同一标段工程量清单中不得有重码。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

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8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根据水电工程施工特点,措施项目一般包括下表所列内容。

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表3.3.1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一般规定

2.12.4

施工排水

1.1

承包人进退场费

2.12.5

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

1.1.1

进场费

2.12.6

大型施工排架、平台

1.1.2

退场费

2.12.7

施工区封闭管理措施

1.2

保险费

2.12.8

施工期防汛、防冰工程

1.3

联合试运转费

2.12.9

特殊模板

2

施工辅助设施

2.17.10

加温设备及箱体制作

2.1

施工交通工程

2.12.11

混凝土温控

2.2

施工期通航工程

2.12.12

疏浚障碍物的清除

2.3

施工供电工程

2.12.13

排泥场设施

2.4

施工供水系统工程

2.12.14

施工控制网

2.5

施工供风系统工程

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2.6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

3.1

安全施工

2.7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工程

3.1.1

施工安全措施

2.8

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

3.1.2

施工临时安全监测

2.9

混凝土生产及浇筑系统工程

3.2

文明施工

2.10

施工科研及试验

3.3

应急救援措施

2.11

施工管理房屋建筑工程

4

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

2.11.1

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

4.1

环境保护

2.11.2

仓库和堆、存料场

4.2

水土保持工程

2.11.3

施工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5

施工导流

2.12

其他施工辅助工程

6

料场清理

2.12.1

施工场地平整

6.1

料场复勘

2.12.2

施工临时支撑

6.2

剥离层

2.12.3

地下工程施工通风

6.3

料场边坡支护

3.3.2各项措施项目应明确其在本招标工程中的具体内容。

3.3.3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按分解表形式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以“项”为计量单位编制。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1)计日工;

2)备用金。

2总承包服务费。

3.4.2出现本规范3.4.1未列的项目,可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工程量清单项目分组

3.5.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下列两者之一模式进行分组编制。

模式1:

按单位工程分组

按招标项目单位工程进行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号分为四段数字,其分段形式及含义为:

×

——×

↓↓↓↓

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

上述分段形式可采用四段阿拉伯数字与点号或短横线间隔符表达方式。

其中,第一段数字为分组号,代表单位工程序号;

第二段数字为专业工程序号,与《技术条款》的章号相一致;

第三段数字为专业工程下属的子项工程序号;

第四段数字为子项工程下属的孙项工程序号。

模式2:

按专业工程分组

按招标项目各专业工程进行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号分为四段数字,其分段形式及含义为:

其中,第一段数字为分组号,与《技术条款》中各章的章号相一致;

第二段数字为单位工程序号,同一单位工程在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号的第二段数字相同;

第三段数字为单位工程下属的子项工程序号;

3.5.2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组。

3.5.3暂估价项目宜按招标工程情况进入工程量清单分组。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组成。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

4.1.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分解表形式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和综合单价计算;

不可以就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计量单位,按总价方式计价,必要时需附总价项目分解表,总价中包括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本规范有关规定计价。

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价。

承包人可在招标价基础上收取适当的总承包服务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总承包服务费应计入其他项目清单。

若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经协商确认后计价。

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招标控制价

4.2.1根据需要,水电工程招标项目可编制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2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及补充通知和澄清文件;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编制期市场价格;

4.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及技术条款中描述的项目特征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规定由发包人定价供应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暂估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列。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条和第4.2.3条的规定计价,必要时按招标文件规定对以总价方式支付的项目费用进行分解。

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依据和合同有关规定计算;

2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有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2.7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

4.2.8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或明显低于招标工程成本价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水电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水电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标底

4.3.1根据需要,水电工程招标项目可编制标底,并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标底的作用,如在复合标底价中的权重等。

4.3.2标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4.3.3标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4.3.4标底应按以下原则编制:

1严格按招标文中所列工程量清单编制;

2应以有能力承担招标项目的可能投标人的平均先进施工水平为原则;

3应充分预计合同文件中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费用并计入标底价中。

各项费用的具体编制方法参照本规范4.2.4、4.2.5和4.2.6执行。

4.3.5招标人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公布后不应上调或下浮。

4.4投标价

4.4.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4.4.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4.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2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编制期市场价格;

9其他相关资料。

4.4.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本规范2.0.4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技术条款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4.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本规范4.1.5的规定确定。

4.4.6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或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2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4.7税金和规费按本规范4.1.8的规定执行,并计入综合单价中,不单独列项。

4.4.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一致。

4.5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4.5.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5.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4.5.3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应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4发包人提供材料、施工设备等的计价、支付、扣回方式;

5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6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7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定原则与支付时间;

8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9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以及支付和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6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6.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6.3工程计量时,应以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方式计量。

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项目变化及工程量增减时,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及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签证确认和发包人审核后的数量予以计量。

4.6.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个计量周期末向发包人(或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

4.6.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附相关资料);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附相关资料);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附相关资料);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应扣减的发包人提供材料、施工设备的金额;

10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11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6.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并经监理人审核签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4.6.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7索赔与现场签证

4.7.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当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7.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的内容应包括费用索赔的详细理由和依据、索赔金额的计算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审核,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由造价工程师对索赔金额进行核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4.7.4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索赔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4.7.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4.7.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7.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工程价款调整

4.8.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天数为准),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4.8.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技术要求)与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以及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8.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调整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提出综合单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8.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调整。

4.8.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按合同约定的原则予以调整。

4.8.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4.8.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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