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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中国投资协会(英文名称:

TheInvestmentAssociationofChina,缩写IAC,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

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资本投资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

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

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

协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与会员开展双向服务活动,并接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

邮编:

100037电话:

68096306/07传真:

6809631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投资页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2.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

3.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机关改革的推进,协会要逐步增强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投资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4.坚持共同需求的原则,围绕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

5.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

8.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9.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投资机构监理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成为投资业的对外窗口。

10.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

11.加强投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

12.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单位会员中,国有投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投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

(四)个人会员是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专业委员会考察同意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该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会员;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

(四)完成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聘请与投资业务由密切联系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投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总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

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各种渠道筹集的协会发展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1年2月17日中国投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

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协会任务

协会将依据中国投资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中国投资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面向政府、会员和其它投资主体的服务活动:

贯彻招待政府的经济政策,促进中国投资业的发展

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议

开展投资理论研究,组织专家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

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

项目决策、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

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专业讲座和现场考察

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实施

促进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对外交往和经济合作

促使协会成员行为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办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投资协会名誉会长

 

陈光健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副主任、顾问

--------------------------------------------------------------------------------

石启荣

国家发展改革委顾问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专家委员会顾问

中国投资协会会长

张汉亚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原所长

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

(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平

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王源

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会生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

叶汇

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原局长

刘女桢

深圳市投资商会执行会长

朱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吴兆生

国家开发银行综合局原局长

宋密

国家电监会原副主席

宋乃公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原局长

宋绍乐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原副院长

张惠民

上海久事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启明

国家统计局原司长

沈志群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原院长助理

周培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原司长

姜德群

赵昆

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徐周闻

长春大成有限公司总裁

曹广晶

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郭明星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舒印彪

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谢文彦

美亚电力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投资协会秘书长

张永贵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室主任

中国投资协会高级顾问(17名)

(按部门顺序排列)

张国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解振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朱之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彭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晓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杜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穆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铁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鹿心社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姜伟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李荣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陈元国家开发银行行长

范福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刘琦国家能源局副局长

邓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包克辛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总经理

Mr.HeinrichWeissSMS西马克.德马格集团公司董事长

中国投资协会特邀顾问(36名)

(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士昭上海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王文泽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原总经理

王武龙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原总经理

王春正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

王荣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

王慧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王燕谋原国家建材总局局长

史大桢原电力部部长

田江海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原所长

刘宝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司长

刘锦华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孙中弼二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

朱杰国家发改委农村经济司原司长

佘健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吴小平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席

吴溪淳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名誉会长

宋宝瑞原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张仲文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原常务副董事长

张桂娟上海久事公司原董事长

李德水国家统计局原局长

苏文川中国投资学会原会长

陆百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陆承吉水利部原副总工程师

陈景新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

林森木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原所长

郑力国家审计署原副审计长

姜均露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赵云栋中国开发区协会原会长

徐荣初国家开发银行特邀顾问

徐锭明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

翁宇庆中国金属协会会长

高新民中国信息学会会长

蒋兆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原常务副董事长

谢企华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潘文灿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原司长

潘连生原化工部副部长

刑焕楼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特邀常务理事(32名)

韩永文国家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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