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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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浙经信资源〔2011〕555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为,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审是指节能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行为。

评审意见为节能审查提供依据。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经信委备案公告,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比照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下项目归类管理。

   第六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并报送节能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省经信委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

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结合县、市两级能耗水平、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等情况,对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基本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审查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书面审查申请一式两份;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见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附件2)一式两份;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四)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两份。

   第八条 节能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用能总量及工艺复杂程度等情况,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送审稿)进行评审。

   第九条 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应于评审会召开前三天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送审稿)等资料电子版发给各专家组成员初审,各专家组成员至少应于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项目评审组。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程序为:

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介绍编制情况、专家提出质询、项目建设单位或文件编制单位答疑、专家内部讨论、汇总评审意见、作出评审结论等。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组成员应对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由编制单位形成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

   第十一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评审意见、项目对区域能源消费增量和节能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用能平衡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六)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是否合理;

   (七)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

   (八)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应当包含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以下简称项目单耗)水平的对标审查。

省经信委负责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项目单耗同时低于或等于所在地设区的市和全省“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预期目标值(以下简称目标值)的,原则上可进行节能审查。

    

(二)项目单耗高于所在地设区的市“十二五”末目标值,但低于或等于浙江省“十二五”末目标值的,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在上报文件中,须明确该项目新增用能量对本行政区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等相关意见,并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确保完成节能和用能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正式承诺文件,则该项目原则上可进行节能审查。

    (三)项目单耗高于全省“十二五”末目标值,但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十二五”末目标值的,则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在上报文件中,须明确承诺淘汰项目所在县(市、区)相应落后产能进行用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或项目所在企业通过对原有产能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量冲抵部分能耗,有效降低新上项目单耗,方可进行节能审查。

   (四)项目单耗同时高出全省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十二五”末目标值,但低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十二五”末目标值的,一般情况下不予节能审查。

如果地方政府确认该项目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须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参照本款第(三)项要求,向省经信委出具正式文件,方可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五)项目单耗同时高出全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十二五”末目标值的,原则上不进行节能审查。

   项目所在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同期单位GDP能耗的地区,以单位GDP能耗作为目标值进行对标。

项目工业增加值原则上按收入法计算,并统一换算为2005年可比价。

   第十三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批稿)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报批稿)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当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四条 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五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管理。

按照项目用电量与新增变压器容量相匹配原则,在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和节能审查意见当中明确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申报电力接入的依据。

   第十六条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民用建筑之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的受理、审查和监督管理。

节能评估机构申请备案须提供《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省经信委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省经信委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项目建设单位商业秘密。

由于节能评估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经审查项目综合能耗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误差在10%以上)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同时,自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被否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项目不得重新提请节能评估审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第十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对通过本级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节能专项验收和跟踪管理。

项目试生产6个月后进行项目能源利用后评价,对实际能耗运行水平高于节能评估文件中能耗水平10%以上的项目,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第二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能登记,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汇总上报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以外的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后,省经信委已经出台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文件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和格式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内容和格式要求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内容和格式要求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汇总表

 

 

 

 

主题词:

经济管理 节能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发

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内容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项目由来

第二节评估依据

第三节评估内容

第四节评估重点

第五节评估原则

第六节评估目的

第二章项目概况

第一节项目地理位置

第二节建设单位概况

第三节项目基本情况

第四节项目产品方案

第五节项目原辅材料消耗与供应方案

第六节项目工艺技术方案

第七节辅助生产系统及附属设施配置方案

第八节项目用能方案

第九节总图布置

第十节工作制度与劳动定员

第十一节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节项目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第三章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性评估

第一节行业发展概况

第二节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性评估

第三节规划符合性评估

第四章区域能源供应保障评估及能源消费预测

第一节区域能源消费状况分析

第二节区域能源供应保障程度评估

第三节区域能源新增量与节能目标预测

第五章建设单位现有项目能源利用分析评估(适用于改、扩建项目)

第一节现有项目概况

第二节现有项目生产情况

第三节现有项目生产工艺技术评估

第四节现有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评估

第五节现有项目的用能系统评估

第六节现有项目能耗指标核算及能源利用效率评估

第七节现有项目能源利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六章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第一节项目总图布置评估

第二节项目产品方案评估

第三节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方案节能评估

第四节主要用能工艺(工序)节能评估

第五节生产系统主要用能设备节能评估

第六节辅助生产系统节能评估

第七节附属生产系统节能评估

第七章项目能源利用及能效水平评估

第一节项目能源消耗量核算

第二节项目能源消费结构与成本分析

第三节项目能源流向及能量平衡分析

第四节项目能效指标核算与能效水平对标分析

第五节项目改、扩建前后主要能效指标对比分析(适用于改、扩建项目)

第六节项目能源消耗对当地能源消费增量和实现节能目标的影响分析

第八章节能措施评估

第一节节能技术措施及效果评估

第二节单项节能工程评估

第三节节能管理措施评估

第九章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一节项目评估结论

第二节项目存在的风险及合理用能建议

第三节综合评估结论

二、附件要求

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下列内容是编入报告正文还是作为附件编排:

1.地理位置图

2.厂(场)区总平面图

3.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

4.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

5.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

6.能量平衡表及能流图

7.评估报告中涉及到的相关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等附件

8.使用专家判断法时,专家组成员的意见作为评估结论的附件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摘要表

10.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格式要求

1.页面设置

基本页面为A4纸,纵向,页边距为默认值,即上下均为2.54cm,左右为3.17cm;如遇特殊图表可设页面为A4横向。

2.正文

正文内容采用四号宋体1.5倍行距;文中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单位及符号表示;文中数字能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均采用TimesNewRoman字体。

3.图表

文中图表及插图置于文中段落处,图表随文走,标明表序、表题、图序、图题。

表格标题使用四号宋体,居中,表格部分为小四或五号楷体,表头使用1.5倍行距,表格内容使用单倍行距;表格标题与表格内容、表格与段落之间均采用0.5倍行距;表格注释采用五号或小五宋体;表格引用数据需注明引用年份;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

4.体例样式

封面式样、著录项首页样、次页样张分别见图1、图2、图3。

5.打印装订

节能评估文件应采用双面打印方式打印装订。

 

评估项目名称(二号宋体加粗)

节能评估报告(一号黑体加粗)

 

建设单位名称:

(二号宋体加粗)

评估单位名称:

(二号宋体加粗)

(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盖章)

评估报告完成日期(三号宋体加粗)

图1

 

建设单位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项目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节能评估报告(二号宋体加粗)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号宋体)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号宋体)

图2

评估机构责任表(二号宋体加粗)

评估项目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机构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节能评估机构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人员(三号宋体加粗)

姓名

专业

职称

签字

项目负责人

报告编制人

报告审核人

(此表应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参与人数编制,表内文字用小四号宋体)

 

图3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编制单位:

(盖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项目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节能评估报告表(二号宋体加粗)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号宋体)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号宋体)

 

评估机构责任表(小二号黑体)

评估项目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机构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节能评估机构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人员(三号宋体加粗)

姓名

专业

职称

签字

项目负责人

报告表编制人

报告表审核人

(此表应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参与人数编制,表内文字用小四号宋体)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省市县(市、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项目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总投资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主要耗能品种及耗能量:

 

相关法律、法规等: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等:

 

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相关技术资料等:

 

项目建设地概况及能源消费情况(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节能目标等):

 

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工艺流程与技术方案(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主要耗能工序及其能耗指标计算及对标分析:

 

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计算及对标分析:

 

辅助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计算及对标分析:

 

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计算及对标分析:

 

总体能耗指标(年能源消耗实物量、年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单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产值或增加值能耗等)计算及对标分析:

 

节能技术措施分析评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余热、余压的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及获得的节能效果):

 

节能管理措施分析评估(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统计、监测措施等):

 

 

 

附件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筑面积(m2)

建设规模及

主要内容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

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

种类

计量

单位

年需要

实物量

参考折标

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一次能源、二次能源的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

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附件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在县(市、区)

年综合能耗(吨标煤)

年用电量

(万千瓦时)

通过审查

时间

预计投产时间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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