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审查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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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相对方审查原则

1、证照齐全、形式合规

在合同签署前,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与签订和履行合同相关的所有资质、资格、资信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主体信息的证明文件和证件进行核查。

2、资质正常、缺一不可

如合同相对方上述证明文件和证件中任何一项经查验有异常,应当视情况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说明或符合公司要求的履约担保,以降低合同风险。

3、权利清晰、警惕断层

如相关合同涉及授权事项,特别是转授权,应当保证授权链条清晰、连贯,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原权利人直接授权。

二、合同相对方是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资质和资信审查

(-)主体资格审查

1、资格证照

签订合同前,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该等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应当图像清晰、内容可辨析,以证明其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

随着国家“三证合一"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部分企业已经实现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等证照合一,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印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果已经实现三证合一或者五证合一的企业,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根据(国发(2015)33号)相关规定,“三证合一"

工作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

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完成。

2、核验网站

对于合同相对方提供的相关证照,可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验。

该网站无需注册,目前可查询中国大陆地区各省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具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的全部内容)、股东及其出资、董监高成员、分支机构、工商企业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者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等。

但企业股东及出资信息仅能查询截止2014年2月28日的相关信息;

2014年2月28日之后相关信息,该网站只公示股东姓名,其他出资信息由企业自行公示。

企业的历次变更登记及股权质押信息目前尚不能查询。

上述信息也可以通过各地工商红盾网以及信用网站进行查询,如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信用浙江等网站进行查询。

如需查询企业的股东的出资信息、对外投资关系、企业变更信息、企业涉诉情况以及知识产权情况等,可以通过天眼查网站、启信宝、信用视界、悉知网等第三方平台进行查询。

由于该等平台为非官方网站,所查询信息建议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验。

另外,还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核查系统查询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注册名称和字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开立银行账号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信息(港、澳、台机构信息除外)。

3、审核要点

(1)合同相对方的名称应当与相关证照中的名称及证照上加盖的单位公章名称一致,如有多个证照,各证照载明的合同相对方的基本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2)合同相对方的经营状态应当为存续,且经营期限应当长于合同的期限。

(3)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合同相对方在合同项下提供服务或业务的事项,尤其是其提供的服务或业务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4)对于对合同相对方股东有特殊要求的合作事项,除了对合同相对方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外,应当核实了解其股东的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根据现行公司法,营业执照不列明企业实收资本,可以通过查询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情况信息,了解企业股东和股东实缴资本,作为评判企业履约能力的指标之一。

(6)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公章备案回执。

4、特定类型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法提供担保。

(3)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但是,除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其他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的,仍需经所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书面授权。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二)主体经营资质审查

经营资质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行业的经营资质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与没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合同相对方签订相关合同可能给我方带来损失。

签订涉及经营许可或相关经营资质的合同,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审查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经营资质或相应的资质等级,并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该等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应当图像清晰、内容可辨析,以证明其具有相关经营资质或许可。

例如:

1、合同相对方是使用IDC服务的ISP/CP/SP,应当审查其接入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合同相对方是开办经营性网站的单位,应当审查其《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包含合同对应的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合同相对方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内容的,应当审查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合同相对方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当审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5、合同相对方是文化演出类单位的,应当审查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6、合同相对方是建筑业企业(含通信工程)的,应当审查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具体审查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关规定。

7、合同相对方是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

8、合同相对方是国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合同相对方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相应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9、合同相对方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10、合同相对方是从事印刷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11、除了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资格、资质审查外,对于涉及从业人员资格的,还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

例如监理公司为履行监理合同所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三)主体资信审查

1、在进行重要的交易前,应当尽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资信调查。

签订合同前的资信调查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相关网站和渠道进行调查核实。

(2)向相关服务机构进行资信调查核实,如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

构等进行核实。

(3)向合同相对方索要财务报表、公司介绍资料和/或年报(如有)进行财务、业务等分析,了解其业务开展情况、盈利状况等相关情况。

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独立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实地考察,即深入到合同相对方的生产地、经营地、服务场所等,了解其办公条件,其与客户的往来情况、固定资产、生产设备、产品货样等。

如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实际联系地址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情况说明。

(5)访问合同相对方以前的客户或合作伙伴,了解其在行业内的口碑,侧面调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和以往合同的履行情况。

(6)利用宣传媒体的报道进行资信调查核实。

主要有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行业内参、相关出版物、户外广告等。

重大合同或合作事项,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对于合同相对方的涉诉情况、被执行信息以及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相关情况,可以通过以下网站进行调查:

(1)合同相对方涉诉信息

合同相对方是否有涉诉信息,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该网站无需注册,仅适用于已判决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以外的判决文书,各法院判决文书均应在该网站上公布。

此外,还可通过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查询2014年以前的部分判决书、开庭公告、执行信息等,例如北京法院网、上海法院网等。

(2)合同相对方的被执行信息

合同相对方是否有被执行信息,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二该网站无需注册,可查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3)合同相对方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合同相对方是否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

自2013年10月24日起,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书及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内容。

(4)其他信息

合同相对方的其他信息,包括合同相对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合同相对方的政府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可查询信用中国。

该网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无需注册。

有关合同相对方是否有行贿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须知、工作流程、提交资料以及查询预约电话等信息,可查询中国职务犯罪与预防网。

三、合同相对方是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相关信息查询

(一)主体运营信息查询

合同相对方是上市公司的,可以通过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和相应上市机构的网站进行查询。

1、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

是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该网站无需注册,可查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上述公司就各重大事项发布的公告、分红情况、财务指标、公司年报等。

该网站仅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以及新三板公司。

2、合同相对方为上市公司的还可以在如下上市机构的网站进行查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仅适用于新三板公司)上述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二)主体财产信息查询

1、合同相对方的应收账款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

可查询合同相对方的应收账款信息。

该网站需要注册,但无身份限制,即任何自然人或机构填写相关信息、完成注册程序后即可进行查询界面,查询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信息,具体包括质权人名称、登记到期日、担保金额及期限等。

2、合同相对方的土地信息

国土资源部网站,该网站可查询全国范围内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

另外,国土资源部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

,除国土资源部网站内容外,还可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

该网站无需注册。

3、房地产开发信息

各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例如北京住建委网站可以查询其预售许可证、楼盘在售情况、总面积、可售总面积、预定面积、已经售套数、成交毛坯均价等开发楼盘的信息情况。

以北京的住建委网站为例,还可以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主体知识产权信息查询

1、专利信息

合同相对方的专利信息,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查询。

该网站无需注册,除专利基本信息(如发明/设计人、专利权人、公开日等)外,还可查询各专利权法律状态、专利证书发文、年费计算及全国大部分省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等内容。

2、商标信息

合同相对方的商标信息,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

该网站为新版的检索系统,于2017年5月5日试运行。

该网站无需注册,可进行商标近似查询、商标综合查询、商标状态查询以及商标公告查询等。

需要注意的是,该网站明确声明该系统的数据信息并非实时更新,有一定滞后性,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的商标注册信息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

3、软件著作权信息

合同相对方的软件著作权信息,可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

该网站可以免费注册,提交查询申请,但申请程序较繁琐且不支持实时查询。

如需实时查询,可通过第三方平台“中国版权在线-软件著作权证书真伪在线查询”进行初步查询,由于该平台为非官方网站,所查询信息建议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核验。

4、网站域名信息、ICP登记或备案信息

合同相对方的网站域名信息、ICP登记或备案信息等,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ICP/IPC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

该网站可以登记主体的网站域名信息、ICP登记或备案信息,也可以通过前述信息反查登记主体。

上述网站域名信息也可以通过万网等非官方网站查询,但建议在工信部网站进行核验。

(四)授权文件审查

结合交易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等因素,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已具备相应的授权或批准文件。

在审查时,应主要关注授权链条是否清晰,相关签字、盖章是否真实以及授权范围、期限、地区等内容是否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如存在转授权、授权链条过长或者不清晰,建议取得原权利人的直接授权。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形:

1、合同相对方委派授权代表而非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的重大合同,应当审查授权文件。

授权文件应有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公章,并具有合同相对方委托授权代表签订合同等内容。

2、合同相对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内部、职能部门或办事机构(即没有营业执照)的,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如果其以自己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取得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授权。

签订合同前,应当审查其授权文件,该等授权文件应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及单位公章,并具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意其签订合同,就签订的合同承担全部责任的内容。

3、合同相对方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自身的名义代表其签订合同,必须取得合同相对方的明确授权。

合同相对方出具的授权文件中应当具有同意第三方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并就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承担全部责任的内容。

如为重大合同,建议对方出具经公证后的授权书。

4、合同相对方为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可根据合同的重大程度等具体情况,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法人授权文件,明确授权非法人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并就其签订的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5、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根据合同向对方章程规定需要做出特别决议事项的,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已经依法具备了该等决议或批准授权。

例如,合同相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合同中要求合同相对方承诺已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取得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单一股东)同意该等担保事宜的批准文件,并审查是否已取得该等文件。

6、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涉及合同相对方以外的其他权利共有人的,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已经依法取得了其他权利人的同意或授权文件。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我方向出租人承租房屋的,如果租赁房屋系出租人与其他人共有,应当在合同中要求出租人承诺已就房屋出租事宜取得其他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和授权,并切实审查是否已取得授权等文件。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已经依法取得了不动产权利证书或者房产证等相关证明其是合法产权人的文件。

涉及转租的,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人的授权转租文件以及产权人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7、对于涉及软件许可、作品许可等权利许可的合同,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对其提供的权利、合作内容,是否已合法取得权利人的授权,特别要注意合同相对方已取得的授权,是否可以允许合同相对方将相关内容用于与我方开展本合同约定的业务。

其中:

(1)对于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取得的授权,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先予以审查。

例如,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中,合同相对方提供软件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即审查确定合同相对方是否为软件权利人,或者是否已合法取得软件代理证书。

(2)合同相对方在合同签订后新增加内容或对已有内容后续取得授权的,应当在合同中对于合同相对方取得授权的时间、范围及我方对授权的审查权利进行明确约定。

如合同相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授权,作为补救措施之一,应当注意在合同中明确我方将保留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合同相对方是境内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审查

根据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能力的不同,法律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2017年3月15日颁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在与合同相对方是自然人时应注意核查其民事行为能力。

(一)主体资格审查

1、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信息

合同相对方是自然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主要核对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经常居住地,如有效身份证住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核实清楚合同相对方的经常居住地;

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联系电话,为应对意外或者紧急情况或者,可以要求其提供一位紧急联系人的电话。

有效身份证件一般包括: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或授权

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个人征信报告或者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授权,授权我方通过其他途径核查其身份信息,例如向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查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或者核实合同相对方相应的身份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合同相对方隐私权,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还要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利。

3、合同相对方有无代理(监护)情况

如果签订合同相对方存在代理(监护)的情况,需要对代理人(监护人)身份信息、代理权以及委托代理书的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查核实,以免存在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的情况。

合同相对方是未成年人的,其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

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合同相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主体资信审查

境内自然人的资信查询可参考上述第一条第(三)款合同相对方是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信审查方式进行。

五、合同相对方是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相对方是境外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例如护照等)。

合同相对方是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其登记注册证书和注册号,相关证书和注册号一般可以在当地政府或注册登记部门查询。

不同国家公司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立登记管理制度不同,有一定的差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原则上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是代表机构的,与其签署的合同不得超过其可以从事活动的范围。

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可以通过当地的中国商会、中国使领馆咨询了解,对于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查询其官方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重大合同和合作,可以委托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信用视界网站可以提供216国家和地区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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