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购房积分制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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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购房积分制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企业人才购房房款补助县、乡镇(街道、园区)、用人企业承担比例为3:

3:

4(企业涉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园区的,其人才房款补助由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按比例承担并兑现).企业配套的购房补助经费,可纳入税前列支项目。

凡享受企业人才购房房款补助的人才,房款个人承担部分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若购房补助超过房款总额的70%,则以房款总额的70%按比例折算并补助。

对于购房自筹资金有困难的紧缺急需人才,可由人才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出资帮助人才垫付部分购房首付款,并按照“服务换按揭"

的原则,由企业与人才签订制约条件和还款协议.

每名人才只能享受一次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如此前已享受我县财政同类政策补助,在享受本政策财政支持补助时,需从县财政承担部分扣除已享受政策补助数额.

2.政策奖励。

对所有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适用对象,享受公积金优先办理业务,并给予购房契税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的补贴优惠。

3.开发商让利。

按照保本让利、自愿申报的原则,在全县(含各乡镇、街道、园区)现有房源中确定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适用房源,由县建设局动态确认汇总后,定期通过长兴政府网、长兴人事人才网、长兴公积金办公室、县房管处公示栏等面向社会和各类人才公布。

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自愿根据县建设局定期公布的可选房源目录,由开发商按照所开发项目备案价格的8折给予优惠,购买车位的,给予50%以上的优惠。

三、积分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工龄分

在长兴工作每满一年计2分,此项最高计12分.

(二)户籍分

户口从外地迁入长兴的计3分,夫妻双方户口都在长兴的计5分,子女随迁的每人计2分,此项最高计8分.

(三)学历分

专科学历计1分,本科学历计2分,硕士研究生计3分,博士研究生计5分。

(四)职称分

初级职称计1分,中级职称计2分,副高职称计3分,正高职称计5分.

(五)职业资格分

具有高级工(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计1分,具有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计2分,具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计4分.

(六)职务分

全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业规上企业、县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中层副职计1分,中层正职计2分,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计3分,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计5分(以上职务均要求任职满一年以上)。

(七)荣誉分

引进前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与其相同层次的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的计15分;

引进前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第一层次人选)分别计10分、6分。

2。

在长兴工作期间,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计10分、8分、5分、2分;

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计4分、3分、2分、1分.

3.在长兴工作期间,获得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授予的经营管理类人才荣誉奖项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计4分、3分、2分、1分.

4。

在长兴工作期间,获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

的计6分;

被评为长兴县“十佳创新人才”、“十佳科技工作者”的计3分,获提名奖的计1分。

获其他县级以上人才荣誉奖项的,参照计分。

5.在长兴工作期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等荣誉称号的计5分,获省“首席技师”、“突出贡献技师"

、“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计3分,获市“首席技师”、“突出贡献技师”、“浙江省技术能手"

等荣誉称号的计2分,获得长兴县“首席技师”、“金蓝领"

等荣誉称号的计1分.

(八)贡献分

企业人才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计1分,每增加10万元再加1分,此项最高计10分。

2.在长兴工作期间,申报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计10分,入选省部级重点人才第一、二、三层次人才分别计6分、3分、2分,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市创新团队领军人才计3分,入选市“1112”人才工程培养人才、后备人才分别计2分、1分。

同一人才同时符合上述“荣誉分”第1项和“贡献分"

第2项中条件的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3。

在长兴工作期间,承担国家级各类重大科技项目的第一承担者计8分,第二、第三承担者计5分、2分;

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第一承担者计5分,第二、第三承担者计3分、1分。

同一项目被列为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的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在长兴工作期间,获国家级科技创新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者分别计10分、6分、4分,第二、第三承担者分别计6分、4分、2分;

获省级科技创新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者分别计6分、4分、2分,第二、第三承担者分别计3分、2分、1分;

获市级科技创新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者分别计3分、2分、1分,第二、第三承担者分别计1。

5分、1分、0.5分。

以上科技创新奖须为相应的各级政府部门颁发,同一科技项目被评为不同类别奖项的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5.在长兴工作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专利项目第一承担者计2分,第二或第三承担者计1分。

此项最高计10分。

6.在长兴工作期间,在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工艺方面有突出贡献.参加国家标准工艺编制的计2分,参加省级标准编制的计1分。

(九)扣减分

在长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凡出现不履行劳动合同、消极怠工、无故缺勤、违规作业、损害财物等情况,每次扣2分;

在长工作期间,存在业绩负面行为,凡出现失职渎职、造成企业损失、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每次扣5分;

在长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凡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泄露商业机密,对企业利益或长兴形象造成损害等情况,每次扣10分;

在长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的,取消享受人才购房政策的资格。

四、积分计算及结果运用

实行累加积分,工龄分、户籍分、学历分、职称分、职业资格分、职务分、荣誉分、贡献分八项积分合计并扣除扣减分后得出人才总积分,并依此享受企业人才购房补助.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只能确定1人享受政策,如另1人积分也超过20分,则可将其应当享受的购房补助(扣除户籍重复得分因素)折半计入配偶的购房补助。

夫妻享受的企业人才购房补助总额度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五、工作流程

个人申请.拟享受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人才,由个人向企业提出申请并作出继续服务6年以上的书面承诺.

2.企业认定.对于提出申请享受购房政策的人才,由所在企业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通过后,由人才填写《长兴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申报表》.

3.主体申报。

企业重点围绕人才购房积分计算对人才填写的《长兴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申报表》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后,将《申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

各乡镇(街道、园区)审核把关后统一报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工作小组办公室。

4.审核会商.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表》后,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对,并根据人才积分情况,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分别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在各部门汇总形成综合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县企业人才专项政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认前一时期内申报享受购房政策的企业人才积分和财政补贴标准。

5。

社会公示.对所有经会商确认的申报享受我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人才名单及额度,通过新闻媒体和长兴人事人才网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公示无误后,将确认的结果书面反馈给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和申报人,并分别抄送给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等单位备案。

6。

政策兑现。

公示后由申报人自行选择相应的小区、房屋类别和户型进行购买,并按照以下程序兑现政策:

(1)购房人才与相关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标明人才购房);

(2)购房人才凭《申报表》、购房协议到企业申请企业承担的购房补助,由企业财务直接划拨到县建设局开设的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兑现专户;

对于企业一次性兑现企业人才购房补助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人才签订协议,按照应承担的购房补助额度,为人才支付购房按揭贷款。

(3)购房人才凭《申报表》、购房协议和企业购房补助划拨凭证或兑现承诺,到县建设局申请划拔房款补助;

(4)县建设局对企业补助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根据购房协议和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会商结果备案情况,出具政策兑现审核意见,并抄送给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园区;

(5)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审核确认后,将相关补助款项划拨到县建设局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兑现专户,由专户划拨给相关房产开发企业;

(6)人才凭《申报表》、购房协议办理房产证.取得房产证后,兑现契税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的补贴优惠.

7.后期管理。

购房者取得房产证后,需在长兴继续服务6周年以上,服务期限未满其享受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相关制约条件比照经济适用房)。

如服务期未满需要上市交易的,则须退还财政支持和政策奖励。

对弄虚作假享受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严肃追究涉及单位、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收回相应的财政补助和税收奖励.

六、组织实施

为确保企业人才购房积分制管理办法顺利实施、落到实处,成立长兴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工作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委人才办、人力社保局、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科技局,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其中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业务综合受理、积分审查汇总、综合把关、社会公示等工作;

县委人才办主要负责政策解释、面上统筹等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才积分审查等工作;

县建设局主要负责可选房源落实、信息发布、开发商让利优惠兑现、公积金优先办理、产权管理制约等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支持和政策奖励等工作;

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本区域范围内业务代受理、积分初审、财政支持兑现等工作。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至2015年6月底结束.本意见由长兴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长兴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学历

学位

技术职称

技能等级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配偶

人才积分自评

类别

得分

具体得分理由及情况说明

工龄分

户籍分

学历分

职称分

职业资格分

职务分

荣誉分

贡献分

合计

企业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年月日

乡镇(街道、园区)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人才积分审核情况

审核单位

审核情况

负责人签字

县人社局

县科技局

县经信委

其他单位

综合得分

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会商意见

此人才经审核确定的购房积分为分(家属购房积分为分),可享受企业人才购房补助万元,其中县、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各承担、、万元。

(盖章,县人社局代)

年月日

县建设局政策兑现审核意见

此人才可享受企业人才购房补助万元,占应支付的购房款的%,实际应兑现万元,其中县、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各、、万元。

实际应兑现的万元房款补助中,直接划拨开发商首付款万元,划拔人才个人帐户万元.

审核人:

年月日

说明:

本表格正反面打印,由人才本人填写,企业、乡镇(街道、园区)审核后一式五份报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工作小组办公室;

表格中涉及人才积分的内容,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连同此表一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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