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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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典当行(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为甲方因本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抵押物房屋(即当物)

房屋所有权人:

共有情况|: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类型):

土地状况:

抵押权种类:

抵押房屋价值:

房屋所有权证号:

第二条 

抵押房屋担保范围

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综合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公证费、执行证书出具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

1、最高额借款额度(限额且为余额):

人民币(大写) 

(¥ 

元),借款用途为:

2、月利率:

%;

月综合费率:

月息费率合计:

%。

利息与综合费用按当票(续当票)实际约定期限支付。

3、债权确定期间:

自 

日起至 

日止,借款期限:

日止(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

4、借款期限届满后的5个自然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须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甲方允许续当方式包括:

直接办理、汇款、委托代理等,以甲方确定的为准。

5、典当期满后,乙方未办理续当手续,但继续支付息费或虽未支付息费也未赎当,且甲方也未做绝当处理的,视为双方同意续当,续当期限由甲方视情况确定,同时甲方可以随时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抵押权人在最高额借款额度(限额且为余额)内向借款人分次或一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额借款额度(限额且为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种类、金额、用途、利率、综合费率和还款方式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分次发放贷款不构成贷款人必然的放款义务,借款人分次使用贷款申请只有经过贷款人审查并书面同意且符合本合同的其他条件后,方构成贷款人放款的义务。

7、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本金,乙方已缴纳的综合费用不予退还;

部分还款时综合费用、利息以实际借款金额计算。

第四条 

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领《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其与《房屋所有权证》同时保存于甲方保险库。

第五条 

保险及公证

1、抵押期间,乙方如为抵押房屋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2、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就此笔贷款(发生、还款及绝当后)办理强制执公证(公证费由乙方承担),办理可供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

第六条 

抵押房屋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屋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抵押房屋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屋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屋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房屋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屋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

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屋,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抵押房屋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2、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屋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3、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4、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做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条 

房屋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1、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后5个自然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及拖欠费、息5个自然日以上的,或房屋抵押担保期限已到,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房屋抵押权即实现。

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屋。

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抵押房屋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撤销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屋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3、办理抵押登记期间、抵押期间或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房屋并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并提前处分抵押房屋。

(1)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保证及承诺规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乙方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记录或有借款纠纷诉讼案件记录等;

(3)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监护人或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乙方的任何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乙方对甲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甲方认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5)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房屋抵押担保期限已到;

(7)抵押房屋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与、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等)抵押房屋;

(8)抵押房屋有隐蔽瑕疵、当物的市场价值急剧下降的、当物灭失、部分损毁、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9)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

(10)出现其他严重危及甲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拍卖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 

费用

与抵押房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1、本合同经甲方加署公章人名章之日起成立。

2、若抵押房屋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登记部门存档一份;

需要公证的,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登记部门存档一份,公证处备案一份。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1、乙方违反第4、7、8、9、10条规定及补充合同规定,按违反时实际借款金额的 

%承担违约赔偿;

2、乙方保证按当票(续当票)约定时间到典当行缴纳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如乙方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补缴利息及综合费用外,甲方按拖欠额 

计收罚息;

3、如乙方逾期偿还甲方本金,除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补缴利息及综合费用外,根据逾期实际占用天数,甲方按借款金额 

计收罚息。

同时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抵押房屋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4、绝当后诉讼期、变卖或拍卖、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乙方除补缴所欠利息、综合费用外,还应按应付未付利息、综合费用总额每日 

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同时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处置或拍卖抵押物所得偿还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补缴绝当后至债务完全清偿止利息和综合费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证书出具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当不足以全部偿还时,甲方有权就上述费用对乙方其他个人、家庭、公司等财产进行追索至上述金额还清为止。

6、《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补充,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通知条款

1、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地址。

2、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到;

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到。

3、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按上述方式书面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和当票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和当票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2、若今后新颁布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与本合同的基本条款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对本合同做出相应修改。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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