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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

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城市建设用地。

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

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工程。

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

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

城市人防设施布局;

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空间布局;

2、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安排;

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5、确定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6、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十二条厦门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十三条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路线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6、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的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强制性内容;

8、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十六条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十七条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

第十八条法定图则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法定图则应对法定分区内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规定。

其成果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第十九条详细规划和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规划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

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二十一条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

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咨询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三个层次。

发展战略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概念咨询规划是中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项目行动规划是微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开发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

规划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确定项目行动规划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

第二十三条“招、拍、挂”项目规划咨询所确定的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及其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审查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视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调整,作为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厦门市规划编制成果实施实行责任规划师制度,责任规划师应承担以下职责:

每半年更新一次本责任区的规划总图,经规划部门审核后提供电子文件和图纸;

参与规划部门关于责任区内建设项目的会审,提供技术意见;

为规划部门提供相关地块的规划指标和技术要求等规划服务。

第二十五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8类,小类74类。

第二十六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内涵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R22

R23

R24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R32

R33

R34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R42

R43

R44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7

会展用地

各类商品展销、洽谈、订货会议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科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M9

工业研发及其他用地

工业研发、软件园区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W9

物流用地

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仓库、堆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

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他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二十七条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其他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本表,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

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绿化带或规划已建成地块,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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