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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律师制度

北京开放大学昌平分校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的律师制度

姓名:

季芳

学号:

1411001204392

年级:

2014春

专业:

法学

指导老师:

张冠男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字I

英文摘要与关键字II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由来1

二、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1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2

(三)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3

(四)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3

三、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问题4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极其低下4

1、政府部门不理解4

2、难以参政、议政4

(二)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5

1、法律服务主体多元杂乱5

2、法律服务机构名目众多5

3、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良莠不齐5

(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5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立法不足5

2、律师调查取证的实践阻碍6

(四)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6

四、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方针7

(一)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7

(二)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

7

(三)行业管理能够适应律师和律师工作机构的特性7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8

【参考文献】9

【摘要】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

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培育健康发达的律师业对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制度、政府部门、律师、普法宣传

[Abstract]Thelawyersystemiscountriesaboutthenatureofthelawyers,tasks,rightsandobligationsandthelawprinciple,organizationalstructure,managementsystem,legalliability,thescopeofbusinessofthelegalnormsofthefloorboard.Lawyersystemisanimportantpartofthelegalsystemofacountry,isanimportantsymbolofcivilizationandprogressoftheruleoflaw,lawyerindustrydevelopmentlevelreflectsthelevelofthedegreeofcivilizationinacountry’slegalsystem.ProvisionsofthemainlegalbasisofthelawyersysteminChinaisinaccordancewiththepeople’sRepubliclaw.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especiallysincethe14thNationalCongressoftheCPC,Chineselawyerindustrydevelopmentspeedisveryquick,lawyersinthecountry’spoliticallife,economiclife,socialLifeandtheconstructionofdemocracyandthelegalsystemhasplayedaveryimportantrole,nurturingthehealthyfortheestablishmentofasoundnationaljudicialsystemisundoubtedlyofgreatsignificance.

[Keywords]lawyersystem,governmentdepartments,lawyers,publicity

论我国的律师制度

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要求自然也随之增高了。

我国的律师制度作为一个彻头彻尾的舶来品,无论从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或者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急需一个更大的发展。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由来

在清末之前,我国只有讼师,并非律师,因此,我国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

虽说讼师也参加诉讼活动,且二者仅一字之差,但却貌合神离,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

自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英国打开了清朝“闭关锁国”的大门,取得了治外法权后,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也陆续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随即取得了各种治外法权,外国的律师便也因此进入了清朝,在上海、天津等租界,开展了大量的律师活动。

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我国的律师活动是随着炮舰政策打进中国的,外国律师的活动范围也日益广泛!

1895年甲午战争,清朝战败求和,李鸿章出使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

但由于中国长期的封建王朝统治,以及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制度下,我国并没有现代律师发展的条件,因此,李鸿章鉴于条约涉及国际法,便聘请了一位长期在中国活动的美国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

清代末年,在西方坚船利炮的轰击下,我国的国门被打开,这也为我国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契机。

在这个过程中,清朝政府通过排专门的大臣出国考察,回国之后有计划的推进法律制度改革,引进了西方先进的律师制度。

上个世纪初,以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为核心的大臣们组成修律小组对清朝落后的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在一九一零年正式通过了《刑民诉讼草案》并运用于实践。

其条率中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辩护,同时还规定了律师的资格和组织。

所以,在清朝末期才形成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同时这也是有据可寻的。

在清朝由于爆发了辛亥革命导致其统治被推翻,在该年正是《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颁布的第二年。

自此之后民国政府成立,在清末修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取其精华。

从此律师制度在中国形成了雏形。

在此条件下,法学教育在中国也渐渐的兴起。

二、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律师与古代的讼师、状师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别。

单单在属性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别。

对于律师的定义,第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根据现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是要拥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相关人才或者是要求本科阶段没有修读过法律专业,但是在硕士阶段修习法律并且掌握了相关基础理论。

第二,国家对该职业入门设置了相关的门槛限制,即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相关证件才能够准入。

第三,仅仅获得相关考试通过证明是不够的,还要经过司法部的审核通过,才能够准入该行业。

第四,该类职业者必须是从事法律业务,在业务范围内为客户解答法律问题。

我们可以将律师定位于通过相关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且获得国家部门批准,以为当事人进行法律方面的援助或提供帮助为职业的相关人员。

对于律师的职业范围和相关具体内容,我国《律师法》中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1、担任法律顾问

2、担任诉讼代理人

3、担任刑事辩护人

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5、代替当事人书写相关诉讼文书,回答当事人的相关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受侵害权益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救济。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具体任务表现为: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产生律师这个职业的最直接原因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自然是律师的根本职能。

著名律师赵运恒是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他曾说过:

“好的律师,简单一句话,就是有能力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的律师”。

律师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辅助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

不仅可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节解决,或者以国家公共救济的形式进行解决。

律师对于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维护,这里的权益指的是狭义的权益,并不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权益。

(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

有一种说法是说律师是代表着民众的心声,为维护其合法利益与公权力相“对抗”的使者!

而在刑事诉讼中,这种所谓的“对抗”特别明显。

但其实这种“对抗”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对抗,确切的说只是一种制衡,防止国家与政府权力的膨胀与滥用。

国家权力滥用比个人危害更严重,这就是为何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制国家权力。

例如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与无理由的拒绝陪审团人员的制度,证据排除规则等,这就形象的体现了对政府权力制约和对个人权利尊重的价值观念,当然,这种制度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但相信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制度也会逐渐的完善!

(三)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律师对于法治型社会必不可缺,同时,律师的活动也促进者法治社会的发展。

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而在所有行为规范中,法律也拥有着最高的效力;就解决社会冲突而言,司法手段显然也是最有效果的;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他们在解决冲突的时候,又是只能服从法律,且不被法律之外的一切权利所干涉,也不因社会舆论而摆弄!

再谈律师,律师是做什么呢?

律师就是法律专家,相对于别的一切职业,律师也许是较为精通法律的了。

虽然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较十几年前相比有着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被卷入诉讼活动时,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还是无法同受过专门法律教育的律师职业者相比。

律师辅助当事人参加司法活动,可以有效的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

法制社会的深化建设推动着律师制度的发展,同样的,律师也加快了法治社会的发展,提高了法治水平。

两者可谓相互依存,难以分离!

记得江平教授说过:

“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我国想要富强,就必须建立和谐的秩序,想要加快法治社会的发展,律师的力量就显得不可或缺,那么就更需要对公民权利的认可,以及对律师活动的配合!

(四)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

本世纪初,以强世功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提出“法律共同体”概念,其在相关文章中指出凡是具有法律思维的社会人员都无形的构建了一个共同体,其构建该共同体的要素除了法律语言和专业法律思维之外,还包括推进法制建设的共同理想。

其实很多国家都在努力着用各种方式加强法律共同体的团结,这种现象,在发达国家尤其明显,他们他们的法律教育和训练背景都十分统一!

相反,在我国,法律教育的层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律教育。

明显可见,我国的选任上是十分混乱的。

在很多国家,会为三种法律职业开展统一的考试,而且会有研修过程,让大家专门经历和体验三种法律职业,这样做,正是为了加强三种职业间的团结。

就往近了说,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般而言,律师的顶峰就是做法官,这样不仅仅制约了律师耍花招,也利于法官的拒贿。

另外,这样的制度,可以让法官理由专业知识,有效的引导律师诉讼,也更能让法官理解律师的行为和他们的制度。

深深的加强了法律共同以的团结!

三、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从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国律师事业近年来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律师总人数已达2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万多家。

据悉,我国律师队伍正以每年2万名的速度增长在发展壮大。

律师经手的不走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有将近100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万多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230多万件次,担任法律顾问50多万家。

今年,我国律协会长王俊峰在相关节目中透露,去年年底之前,我国的从业律师人数已经达到将近三十万的规模,根据这一发展速度,在本年年底我国的从业律师数量将超过三十万人。

从总体来看,我国的从业律师规模近年来一直保持着高增长率,相关制度也在实践过程中被不断完善,但是,其内部矛盾还是比较突出的,尤其是供需不平衡矛盾。

据全球经济显示,律师在民主、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中,必然是承担着不可替代的责任的。

对于该国的经济规则更有担任着参与、把关、制定的多重角色。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极其低下

1、政府部门不理解由于律师表面看似是代表群众与政府部门相对抗的,便引起了政府部门的不满,很多政府部门相当不配合律师的工作,甚至不屑与律师交谈,甚至小部分的政府部门还专门针对律师制订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律师很难开展自己的工作,难以履行自己的职责。

从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能够被很好的维护。

这种现象真实的反映了中国法律意识的一种薄弱。

2、难以参政、议政其实在我国,律师能代表参政议政的人数少之又少,而且在这微乎其微的代表律师中,大多数还是少数民族党派推选出来,几乎没有是从被律师群体选举而出的。

其实,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往往透露着这个社会经济市场化和民主化的程度高低。

明显可见,我国目前经济似乎还是处于经济相对封闭,权利也相对专制的阶段,因此,我国的律师数量以及其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还相对偏小。

(二)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

在我国尚不具有完善律师制度的今天,法律服务市场自然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虽说法律服务市场从生成,发展到现在,确实拥有着很多辉煌的成绩,但是也不可豁免的存在着些许不可忽视的问题。

1、法律服务主体多元杂乱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提供服务人员并不具有相当高的要求,因此在诉讼代理、辩护等传统的法律服务市场,仍然有着很多非执业人员。

例如:

公检法机关退休的人员,但没有考取律师执业证;已经考取了司法资格,却未取得律师资格证的;法院清退的部分临时人员;还有这其他非法从事着有偿法律服务的无证人员!

2、法律服务机构名目众多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服务机构,例如:

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相关社会组织、团体和市场准入企业的法服办公室;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以司法部为代表的政府内部机构所建立的法援办公室;相关法服机构等。

因为机构众多,所以难以管理,免不了造成法律服务市场上出现“乱要价”、“乱砍价“等各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律师业的声誉,也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从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甚至致使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行遭受重大冲击,扰乱了整个市场的正常秩序。

3、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古语有说“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同样,在法律服务市场,总有少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法律水平不足,为争揽业务,无所不用其极,号称跟法院、检察院有关系,种种乱象不一而足,极大的败坏了法律服务者应有的良好形象,自毁律师法律服务的长城。

(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律师的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是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的,这非常直接的证明了从立法角度而言,对于律师的重视,给予律师相应的职业权利是完全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的。

然而,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并没有那么乐观,律师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发挥的现象时有发生。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立法不足

(1)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未规定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律师在审查起诉之前就可以对控方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调查。

但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着一个很大的不容小觑的问题,就是虽在刑事诉讼法的第96条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诸项权利,却为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因此,带给律师非常大的不变,使其难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规定自相矛盾,权力难以落实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知道本案有关情况的人应当对本案进行作证,这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知情人的作证义务,其在向知情者或者其他有作证义务的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时,要经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对于案件基本情况享有知情权,但是与此处相矛盾的地方在于法律赋予了知情人员拒绝作证权。

使得律师取证更加的步履难坚。

(3)法律规定不公,律师“有权”难使

在我国刑法的第307条,专门针对律师制订了“妨碍作证罪”,指出如果有证人因律师的调查而改变了证言,那么该律师将因“妨碍作证罪”被司法机关指控。

而司法人员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只能根据刑法第307条定罪,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显然有失公平。

对于律师取证的过程无疑是雪上加霜。

2、律师调查取证的实践阻碍

(1)司法人员的意识形态受束缚

大多数司法人员往往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视为“社会人渣”,会在法官定罪之前就在内心给他们定罪了。

因此,为他们辩护的律师自然而然在他们心中变成了为“坏人”说话的“非好人”于是乎,当律师收集的证据与司法人员所掌握的证据相矛盾时,他们就认为律师在包庇坏人,制造伪证,是在与他们为敌。

这种传统犯罪观严重阻碍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被调查人的拒绝权是最大的阻碍

我国没有证人保护制度,有些被调查人难免会担心作证后遭打击报复,于是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封建思想让他们不敢作证。

而法律也确实赋予了他们拒绝调查权,因此他们更顺理成章的不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

据了解,在现在众多配合调查的证人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拥有拒绝调查权,所以不得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工作。

可想而知,若大家都知道自己有拒绝调查权,那么,能积极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人员更是寥寥无几。

(四)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近几年以来,不少律师因为办案遭受到了侮辱、非法拘禁、殴打、人身威胁甚至被判刑!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更可怕的是某些国家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的职业权利进行故意认为的侵害,这些情况都不在少数。

如此状况,严重的降低了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尤其是刑事案件。

这种现象,往小了说是损害了律师自身以及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大了说,更是影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试想,一个连律师都没有地位的国家,他的普通老百姓能有多高的社会地位?

一个连律师合法权利都遭任意践踏的社会,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吗?

四、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方针

目前,我国律师也的发展现状,并不是十分有利于律师的发展。

原因很多,比如律师制度设立上的问题;我国政治体制人事制度上的问题等。

面对这些问题,无论多么的困难,我们都必须去解决,去完善,毕竟,律师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要我们努力去改变了,相信总有一天,我国一点会建立出一套非常优秀的律师制度!

(一)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

政府应当有计划的推动律师从业人员由政务界向司法界有序的进行流转,从而能够推动相关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更好的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定位并合理作出规划,根本目的是对共同特进行巩固。

两个领域的人加强了交流,也可以更透彻的反映出各种社会问题,利用两个领域的功能作用,更好的去解决。

同时也实现对偏离法律的公私权力的制衡。

(二)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

律师在大多数人的观点里往往是扮演者正义、公正的角色。

希望律师能在抗衡公权力方面有所作为。

律师连同着法律的同时法律也与政治息息相关。

所以律师在扮演者法律人的同时也扮演者政治人。

律师并非是单纯的法律人员,其是上层建筑与现实生活之间的纽带,一方连接诉讼当事人,一方连接国家机器,是法制的维护者。

从这个角度上讲,律师不仅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巩固了自己的法律专业优势,同时,又通过职业生活获取的更加广泛的优势力量。

多给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增加其在参政议政中的人员配比,必定能推动国家政治社会的进步,同时也优化司法改革。

(三)行业管理能够适应律师和律师工作机构的特性

律师是利用其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其独立的技能向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并非是国家的公务员。

而律师的工作机构是属于中介性质的,他的性能是沟通、监督和服务,也大不同与国家机关。

因此律师的工作机构若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去管理,那么是完全不适应律师的工作特性的。

因此由熟悉律师工作性质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来管理就在恰当不过了!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由于我国饱受两千年封建传统思想,所以法律意识极为薄弱,我们应该联合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定期进行法律教育,努力让每一个居民都会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个居民都知道法律武器是维护自身权利的终极武器。

我们要尽全力去突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想,不能让百姓依旧觉得打官司是一件很复杂、很不实际的解决方式,要让每一位居民在遇到事情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法律武器。

要努力做到让大家相信法律,了解法律的基础知识。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时代的脚步也从未停歇,相信律师制度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完善。

事实上,我国的律师也终究还是属于年轻的行业,律师制度的建立也并不长久,难免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与改善!

我们还是需要认真汲取国外律师业的发展经验,在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也要耐心解决。

建立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日益完善,我国的律师团队一定会对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对司法改革进程,对司法公正做出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峰、梁静、丁鹃.《律师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研究》.2004年10月

【2】李本森.《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3】赵晓海.《中国法律法规大全》.2002年

【4】谢右平.《公正与律师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博西格诺.邓子滨.《法律之门》.第八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1

1.1项目概况1

1.2研究依据及范围3

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

1.4研究结论及建议4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6

2.1项目建设的背景6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8

第三章项目服务需求分析11

第四章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13

4.1选址原则13

4.2项目选址13

4.3建设条件14

4.4项目建设优势条件分析15

第五章建设方案18

5.1建设规模与内容18

5.2总体规划设计19

5.3建筑方案24

5.4结构方案26

5.5给水工程27

5.6排水工程29

5.7电气设计31

5.8暖通设计34

5.9项目实施进度35

第六章节能措施37

6.1 设计依据37

6.2节能措施37

第七章环境影响分析39

7.1环境影响分析39

7.2环境保护措施及治理效果40

第八章消防与安全卫生42

8.1消防42

8.2 劳动安全43

8.3 卫生防护44

第九章组织机构与运作方式45

9.1 组织机构45

9.2组织管理46

9.3劳动定员46

第十章投资估算47

10.1编制依据47

10.2 投资估算47

10.3资金筹措48

第十一章 经济效益评价49

11.1成本核算49

11.2利润估算51

11.3经济风险分析52

11.4财务评价结论54

第十二章结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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