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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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矿在井口信息站设“三违”举报信箱,矿安全检查科设“三违”举报电话:

XXXXXXXX(外线)、XXXX、XXXX(调度电话)。

第二十条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与矿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属矿安全检查科。

 

附件一

XX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性部分

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4.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或较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人;

5.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6.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的责任者;

7.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8.在井口、风机房、瓦斯泵房20米范围内吸烟的;

9.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有烧焊措施的除外);

10.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安排上岗的;

11.无烧焊安全技术措施而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

12.喝酒后下井的;

13.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1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责任人;

15.不服从安全管理,对安全检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谩骂、打击报复的;

(二)掘进专业

16.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

17.采掘工作面(包括巷道维修)空顶作业的;

18.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没有配备专用敲帮问顶工具的责任者;

19.没有临时支护材料和不使用临时支护的责任者;

20.锚杆支护及锚喷支护巷道截短锚杆、锚索的、偷工减料的责任者;

21.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支护形式的责任者;

22.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责任者;

23.耙装机耙矸时,在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工作、逗留的;

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有工作、逗留的人员时,擅自开启耙矸机的;

24.喷浆机没有停电闭锁,手或工具进入喷泵机内的责任者;

(三)机电运输专业

25.斜巷运输蹬钩头者;

26.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

27.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28.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29.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责任者;

30.斜巷内悬勾装卸,绞车司机离岗的;

31.倾斜巷道没有按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的责任者;

32.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的责任者;

33.在井下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的;

34.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35.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

36.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责任者;

37.井下机电设备检修时,未首先关停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的;

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牌的;

排除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38.斜巷运输时行车行人的;

39.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的责任者;

40.斜巷运输时矿用车辆不使用防脱销的;

41.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

42.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综合保护开关的责任者;

43.在斜巷内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4.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

(四)通防专业

45.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46.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者;

47.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的;

48.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

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

49.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50.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51.爆破安全警戒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52.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及撤人的;

53.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54.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5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56.故意卸掉永久风门闭锁绳造成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57.隐瞒瓦斯超限事故及不按程序汇报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者;

58.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

59.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60.剩余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61.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的;

(五)地面部分

62.严重违反重点防火区域消防管理规定的的责任人;

63.高空作业未戴安全带、安全帽的;

64.道路施工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警标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65.在机械作业半径内逗留的;

66.建筑工地不严格执行“三保”、“四口”防护规定的责任人(“三保”:

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四口”:

楼梯和电梯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

67.工程及其他机动车辆违规乘人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1.班中睡觉的;

2.班中打架的;

3.固定岗位工种,班中脱岗、窜岗的;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5.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责任者;

6.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

7.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佩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8.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9.井下作业人员有证不带,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

10.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1.上下井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的;

12.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3.作业时,应佩带劳保用品而不按规定佩戴的;

14.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责任者;

15.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责任者;

16.锚杆支护巷道没有监测工具或监测工具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17.掘进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责任者;

18.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的;

19.放炮前最大空顶距大于锚杆排距,放炮后最大空顶距大于锚杆排距+循环进度的责任人;

20.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21.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档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责任人;

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的责任人;

22.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责任人;

23.耙装机回头轮挂在锚杆(索)上的责任人;

24.钻眼时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没有立即停钻处理的责任人;

25.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责任人;

26.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的责任人;

27.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责任人;

28.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29.施工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牢固或使用各种车辆代替脚手架的责任人;

30.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的责任人;

31.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32.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

33.耙装机结构不完整的;

34.耙装工作结束后没有停电闭锁卸下操作手把的;

35.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的责任人;

36.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的责任人;

37.多台风钻打眼时,没有做到定人、定钻、定眼、定位、定责,交叉作业的责任人;

38.倾斜巷道大于20度时,没有在司机前方打护身点柱或设挡板,没有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的;

39.喷射工作结束后,没有对喷层按照规程规定洒水养护的责任人;

40.在平车场接近平坡点推车时,没有检查挡车设施是否关闭的责任人;

41.处理掉道矿车没有带班人员现场指挥的;

42.喷浆时没有对喷浆区域内的管线设备牌板等进行防护的;

43.在斜巷装卸物料时摘掉大绳,未安设防止料车下滑设施的;

44.钻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沿裂隙和套残眼打眼的;

45.钻眼时没有在临时支护掩护下或在支护不完整条件下进行的;

46.金属网联网间距、联网铁丝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撕网未补网、肩窝或最下排锚杆距顶底板距离超过300未封闭的责任人;

47.钻眼过程中,没有专人监护顶帮安全的;

48.平巷内装车前,没有木楔掩稳矿车、用煤岩块稳车的;

49.工作面装药前,没有将耙斗拉到溜槽上,电源没有切断,电缆、操作按钮没有挡好的;

50.没有随打眼随安装锚杆的;

51.推车过道岔时,没有减速行车去扳道岔,过道岔后未将道岔扳回原位的;

52.在巷道内推车时,用肩扛车的;

53.绞车司机违反规定开车;

扒钩工违反规定挂钩的;

54.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处理脱轨车辆的;

55.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56.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的;

57.防爆设备不经检查没有签发防爆合格证就擅自入井使用的责任人;

58.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按时试验的;

59.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

60.非检修人员或电气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6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使用绝缘用具的;

62.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的;

63.不执行停电操作顺序;

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

64.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65.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与设计不符的;

66.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

67.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的;

68.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

69.斜巷电绞不送信号开车的;

70.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

71.斜巷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的;

72.运行中机车、矿车掉道不及时停车处理的;

73.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

74.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75.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扒钩工相互兼任的;

76.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

77.司机离开电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78.坡度超过7度,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

79.主副井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

80.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的;

81.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采掘机组电缆除外)的;

82.井筒或登高作业时不佩带保险带或不用绳拴牢的;

83.耙装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的;

84.耙装机耙斗卡接不合格;

85.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开车的;

86.电瓶充电时不打开盖的;

87.跟车工不带哨子的;

88.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

89.斜巷运输时不设警戒红灯的;

90.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

91.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装车不符合规定允许入井的;

92.电机车在巷道行驶时,前推后拉的;

93.电机车或电瓶车,没用合格的销子、连接装置牵引的;

94.爬绳、咬绳使用绞车的;

95.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96.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97.罐笼超员的;

98.在停风(包括通风不良)区域内作业的;

99.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责任者;

100.随意进入停风地点的;

101.私自进入栅栏或扒坏栅栏的;

102.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

103.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按规定及时汇报的;

104.临时停风地点,没有做到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105.破坏“一通三防”管理牌板的;

106.专职瓦检员未执行随时检查瓦斯的;

107.专职瓦检员未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108.有意在风筒上开洞或撕补丁的;

109.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

11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的;

111.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

112.瓦斯检查记录台帐、手册、牌版未做到“三对口”的;

113.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没有专项措施的;

114.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

115.瓦斯超限不能做到监控系统实时断点的;

116.井下测风时间超期的;

117.井下测风不按规定记录以及弄虚作假的;

118.用车辆或其它物料顶撞风门的;

119.通风设施建立时未按规定掏槽的;

120.局部通风机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或没有实行挂牌管理的;

121.行车时不负责任刮烂、刮断风筒的;

122.永久风门不闭锁和主要反向风门不联锁的;

123.有意放松永久风门闭锁绳的;

124.用东西抵开风门不关的;

125.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

126.瓦检员携带的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

127.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手册及版牌的;

128.瓦检员不会检查瓦斯的;

129.“一炮三检”未及时记录的;

130.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

131.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的;

132.爆破前爆破工发出警号时间间隔小于规定的;

133.爆破前爆破工发出警号次数少于规定的;

134.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

135.没有雷管箱或炸药箱的;

炸药和雷管专用爆破材料箱未加锁的;

爆破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内的;

雷管箱或炸药箱混放其他工具的;

136.雷管未按规定进行编号、导通的;

137.库管人员不按规定发放雷管、炸药的;

138.无放炮员在现场发放炸药的;

139.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轨道及淋水区域的;

140.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141.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

14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的;

143.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

144.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的;

145.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

146.“三人连锁放炮”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

147.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148.爆破后时间不足15分钟或炮烟未散尽,人员进入作业地点的;

149.爆破后班长没有下命令撤除警戒,人员进入作业地点的;

150.爆破后时间不足15分钟或炮烟未散尽,班长命令撤除警戒的;

151.瓦斯检查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后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牌板的;

152.装好炮未放在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

153.迎头堆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的;

154.监控系统不能实现故障闭锁的;

155.瓦斯传感器安装地点不当的;

156.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

157.用风地点风速不符合《规程》的规定的;

158.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159.局部通风机安装高度离地面小于0.3m的;

160.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的;

161.雷管折断或损坏脚线的;

162.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

163.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

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164.未按爆破说明书打眼的;

165.未按爆破说明书装药的;

166.未按爆破说明书封孔的;

167.未按爆破说明书联线的;

168.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

169.爆破母线未悬挂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

170.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171.执行放炮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

172.放炮后没有执行验炮制度的;

173.掘进作业未采用湿式打眼的;

174.放破时不开放炮喷雾的;

175.装煤(岩)未进行人工洒水的;

176.放炮器及把手放炮员未随身携带的;

177.放炮警戒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78.“一通三防”井下作业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的;

179.采掘班队长、电钳工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

180.通防管理牌版未按规定填写的;

181.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地面机电运输

182..检修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183.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184.操作高低压电器设备主回路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的;

185.私自、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接近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工作的。

工作中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的;

186.在屋外变电所或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时,未放倒搬运的;

187.雷电时,在变电所室外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的;

188.未办理操作票手续擅自进行变配电所倒闸操作的;

189.检修线路、开关、刀闸等未按要求验电及挂接地线的;

190.用潮湿的手接触各种电气按钮的;

191.停电检修不进行验电的;

192.用铜丝代替保险丝使用的;

193.不按负荷大小设置整定值或甩掉开关保护的;

194.焊接地线不使用专用地线,而使用设备接地线或使用其他工件作为接地线的;

195.氧气,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10m,或离动火点小于10m的;

196.动火或动焊地点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197.工作完毕后未对现场进行清除火种并监护的;

198.乙炔表,氧气表损坏或乙炔带、氧气带漏气的继续使用的;

199.气割时未使用乙炔回火器的;

200.进入池内、孔洞内检查、检修不系安全带或未设专人监护的;

201.有冷却附属设施的,开车前未启动冷却设备的;

202.使用不完好的工具起吊物件的;

203.使用的起吊工具未达到规定起吊重量的安全系数要求的;

204.起吊物件未捆扎或勾挂牢靠,起吊前未进行试吊的;

205.人与物件一同吊运的;

206.人员在吊运物体下面作业、逗留或通过的;

207.装车时,人员在牵引绳的内侧行走或站立的;

208.未编制专门措施,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及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209.搬运轨道时不轻拿轻放的;

210.堆放管路时不采用防倒塌措施的;

(六)地面建筑方面

211.深度超过1.5m,不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放坡或加可靠支撑,不设置人员上下坡道及爬梯;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在边沿处未设立两道防护栏杆;

危险处夜间不设置红色标志灯的;

212.槽沟边1m内堆土、堆料,停放机具的;

毛竹脚手架绑扎不用8*铅丝,钢管脚手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格的钢管,杆件连接未使用合格的扣件;

搭设不规范的;

213.脚手架不与楼层结构连结牢固的;

214.脚手架操作面未满铺脚手板,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

脚手板下层不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立不挂安全网;

使用竹笆作脚手板的;

215.龙门架高度在10-15m未设一组缆风绳的;

每增高10m未加设一组缆风绳的或加设一组缆风绳不牢的;

和临边建筑物或脚手架一侧未采取拉接措施的;

216.龙门架首层进料口一侧搭设长度少于2m的防护棚,另三个侧面未采取封闭措施,每层卸料平台未设有防护门,两侧未绑两道护身栏杆的;

217.龙门架吊笼出入口没有安全门,两侧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吊笼运行中乘人的;

218.龙门架未装防过卷等防护装置的;

219.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不齐全、灵敏、可靠,不定期检测的;

220.1.5*1.5以下的孔洞未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防护固定盖板,1.5*1.5m以上的洞口四周未设置两道护身栏护,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的;

221.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未设置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未用立挂安全网做防护的;

222.阳台栏板不能随层安装时未设两道防护栏杆或未立挂网的;

223.建筑物四周楼层临边无维护结构时未设防护栏杆加挂安全网的;

224.建筑物出入口、过人通道未搭设双层竹笆防护棚的;

225.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的;

226.高空作业衣着不简洁灵便,穿硬底和易滑的鞋的;

227.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堆放不平稳,工具未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抛掷的;

228.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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