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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新条例未实施前不能依法扣留货物,城管队员经常遭遇暴力抗法,没有权利扣留小贩,乱摆卖反复成了经常性问题。
更严重的是面对职业型小贩,他们采取团伙式作业,对城管执法诸多阻挠,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其中犹以夜间烧烤档、无牌路边洗车档问题较严重。
据悉,香港食环署代表团对尚未颁布实施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颇感兴趣。
市城管局法规部门详细介绍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是规定了城管机关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时应当坚持的原则,强调城管机关执法应当公正、合理,将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二是对文明执法作出较为详尽地规定,防止粗暴执法;
三是对执法措施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如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的程序以及对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等;
四是建立了执法协作制度,对其他相关行政机关配合城管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五是规定了执法监督制度,强化了对城管机关执法的监督;
六是对违反规定的城管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25万流动商贩将划地经营避免恶性竞争
广州的“走鬼”(流动商贩)将有管理服务中心,“走鬼”将持证上岗!
昨日,广州市城管委在网上发布公告,就《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办法》提出,将在广州市、区、街(镇)的城市管理部门设立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流动商贩实行“持证经营制”,避免与其他商户恶意竞争。
成立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
《办法》中提出,广州市、区、街(镇)将成立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和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
街(镇)对流动商贩临时经营区域负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充分征求选点周边单位、居民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选点布局。
《办法》中提到,将对流动商贩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路段、区域严禁,其它路段、区域严管并就地规范,重心下移至社区。
“走鬼”今后将持证经营
《办法》提出,临时经营区将实行“经营准入制”,户籍人口凭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经营申请;
外来流动商贩凭广州市居住证、在穗固定住所证明和身份证,向居住证颁发街道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经营申请。
《办法》还明确,要优先照顾本地户籍的弱势群体和法律法规明确的群体,条件成熟时可采用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另外,“走鬼”还将实行“持证经营制”,进场经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区流动商贩管理机构颁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经营凭证。
进场经营后,还将实行“违规记分制”的管理。
限制规模,禁止恶性竞争
《办法》中提出,各街划定的流动商贩临时经营区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防止同业竞争,不与周边正常经营商户产生恶性竞争;
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不影响交通组织和防火安全;
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要限制经营规模,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
同时对非临时经营区域的流动商贩将严格查处。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关于流动摊贩的政策引起省内各界热议
流动商贩生存状况如何?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流动摊贩的政策能给流动摊贩带来多少利好?
流动摊贩新政推出后能给市民带来哪些便利?
通过深入太原大街小巷对人们为此喜、为此忧的“多样表情”进行了真实调查和记录。
A【生存现状】
提心吊胆摆摊看见城管就跑
躲城管,菜钱都没来得及收
“为了躲城管,每天提心吊胆。
”于常贵说,有时自己也想去市场里卖蔬菜,可干这小本生意哪儿租得起店铺,挣下的钱还不够交。
去年夏天,有人买菜后还未付钱,就突然听到有人喊:
“城管来了”,他来不及收菜款,骑上三轮就跑,一口气跑到南内环街,见没有城管人员追来,才算松了口气。
B【各方反应】
编入“正规军”于己于人都有利
流动摊贩:
希望能办照,收费别太高
“以后每天不用东躲西藏了。
”得知无固定场所的流动摊贩也可以登记为个体户的消息后,多数流动摊贩为此感到惊喜万分。
“如果可以办证那就好了,以后我们就不用再过着东躲西藏的日子,孩子也不用担惊受怕了。
”在省城云路街,一位卖水果的摊贩这样说。
“没有执照,自己每天好像不是在做生意,而是出来玩捉迷藏。
卖东西时还得眼观六路,《条例》规定,没有固定场所也能当个体,我们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做生意了。
”在省城建设南路,经营皮鞋生意的韩先生这样说道。
个协:
办照后可加入协会,享受维权服务
按照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或家庭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经营场所、字号名称,否则不予核准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流动摊贩为了经营每天东躲西藏。
《条例》通过后,游商办理工商执照后,就可申请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入会后,他们便有了“家”。
太原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薛凤香秘书长介绍,作为社会组织,个协除为个体劳动者开展“送政策、送技能、送建议、送温暖”服务活动外,每年还要开展“诚信个体户”、“模范个体户”的评比,通过这些,可以引导、规范个体户诚信经营。
更为重要的是,流动摊贩办执照成为个体户后,个协还要不定时开展“送法律”活动。
如果个体户在经营中,受了执法部门的气,个协可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维权服务。
个体户如果碰到有执法部门乱罚款或吃拿卡要的,都可以找个协“撑腰”。
工商:
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处副处长邢朝义表示,从工商层面来说,个体户注册登记,在基层工商所就能办理。
过去之所以不能给游商办理,是因为没有政策依据。
《条例》提到“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就是说,流动摊贩在有关部门划定的区域经营,工商将予以行政许可,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游商办理营业执照,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
”邢朝义解释,个体工商户是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
而目前对其登记管理一直依据的是,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现实中,有些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便到街上摆摊,以补贴家用。
也有些人从农村来到城市,靠在街上摆摊养家。
过去,由于个体户的门槛相对游商较高,导致一些想做生意而不具备条件的人无法经营,现在他们就可以通过登记为个体户进行合法经营,也更方便于有关部门对经营的管理。
从另一个层面说,游商成为个体户后,有更多的人参与经营,可以进一步活跃市场。
另外,就是方便城市管理。
尽管将流动摊贩登记为个体户可能会有较大的工作量或者一些麻烦,但是目前《个体工商户条例》还只是在征求意见,没有具体实施,相信实施时会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对一些问题进行明确,解决登记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条例对工商管理提出新要求,省工商局对这一条例进展十分关注,一旦条例获得通过,省工商局会及时出台系列相关措施,保证把条例落实。
”邢朝义说。
行政执法:
疏堵结合才能有效治理流动摊贩
“疏堵结合才能有效治理流动摊贩。
”从事城市管理工作23年的太原市杏花岭区执法分局副局长郎东胜表示,如果给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流动摊贩办照,能进一步规范其行为,会更有利于执法部门对占道经营的管理,同时也能满足部分城市居民的需求。
而占道经营流动性强,商贩与执法部门打游击,一些商贩一看到执法人员来了就溜,执法人员一走就照摆不误。
占道经营摊点有时的确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方便,比如太原市半坡东街的摊点,有一百多个摊位,出售水果、蔬菜一类的日常用品,由于周边没有其他市场,一旦取缔这些摊点,周边居民生活会受到影响。
今年执法部门尝试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规范摊点,目前看来,效果不错。
市民:
是件好事,能方便生活
王祥:
流动摊贩为人们提供便利,却以逃生的姿态谋生,可以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有时看到城管驱赶、没收其货物,心里觉得这些人很可怜。
为流动摊贩办理营业执照,是件好事。
于小玲:
我对流动摊贩很同情。
小摊贩多半是下岗人员,做的是街坊生意,他们多半负担不起到市场里面经营的摊租,应该给这些小本经营的摊贩办执照。
C【疑问】
怎么解决占道经营问题
“游商”能否跨区域经营
《条例》规定: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在指定或允许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对这一规定,太原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处处长张宁表示,对流动商贩的登记注册,是将其限定在某一个被允许摆摊的区域内,还是可以在各个被允许经营的区域内流动呢?
如果将商贩只限定在一个被允许的市场内销售的话,商贩可能会不同意,但允许其在各个区域内流动的话,又由谁来监管其经营呢?
按照目前划定的允许流动商贩经营的区域,很难容纳所有的商贩,未来是否还需要划出更多的允许经营的地点呢?
这些都是需要落到实处的关键细节。
一旦售假,怎么追溯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街头流动摊贩监管困难,他们游击兜售的许多产品都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尤其是没有经过卫生部门检疫的小食品,更是问题多多。
采访中,多位省城市民及相关人士均谈到,流动摊贩真的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城市的流动量会增加,一旦售假,怎么追溯?
会影响市容市貌吗
《条例》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给游商发照后,每天经营遗留的垃圾,由谁清理?
会不会因此影响市容?
D【建议】
避免增加商贩经营成本
分级管理不良记录上网
“对取得营业执照的摊贩,可采取分级管理的方法。
”薛凤香秘书长介绍,目前,工商系统已经建立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如果流动摊贩办理了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可借鉴该系统进行管理。
如果摊贩守法经营,有关部门可以扩大其流动范围。
相反,对一些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摊贩,有关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可对其流动范围进行约束。
为了防止其经常“打游击”,可采取不良记录上网的方法,如果摊贩在某一地区出现不良记录后,到其他地区再经营时也要背着这种记录。
指定区域时应充分征求意见
太原市杏花岭区执法分局副局长郎东胜建议,为了让规定能更好地落实,在办照的过程中,应该避免增加流动商贩的经营成本。
同时,在选择指定经营区域时,应该大量征求市民和基层管理人员的建议,“如果选择偏远的区域,没钱赚,那流动商贩肯定不会去!
”
条例落实需政策跟进
“游商”变个体户,涉及工商、行政执法、税务、环卫、城市规划等多个部门,要想把《条例》真正落实,需要相关政策跟进才行。
张宁处长建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转变观念,要从生存、就业和社会安定稳定的高度,把流动摊贩作为城市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给予规范、支持和引导;
税务等部门,对流动摊贩经营活动,是否可采取减收或免收相关税费的政策。
规划部门,小贩能在什么区域经营,规划时,是否可以经过论证或专家组讨论,最重要是多听取市民、商贩的建议。
流动商贩的游击式生存:
每天上演逃跑和追逐游戏
清远市流动商贩生存的现状如何?
城管执法的标准是什么?
流动商贩与城市管理是否能够和谐共存?
对清远市流动商贩较为密集的城市广场、农贸市场周边地区进行了暗访,并走访了城管相关部门,发现清远市流动商贩的管理现状虽良好,但却缺乏对流动商贩科学管理的法规、政策体系。
同是流动商贩,为何待遇不同?
这些流动商贩中,灯光夜市内的商贩一个月要交不菲的租金;
在灯光夜市外,有的商贩无奈地与城管进行追逐与反追逐的周旋;
有些商贩则可以抢占一隅、游离于城管的监管;
有些商贩在缴了一些费用后固定了下来,不用再对城管有所顾忌。
同样都是流动商贩的身份,又同在清远市,他们为何有着不一样的待遇呢?
记者为此走访了清远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和清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局,两者是清远市城区管理流动商贩的政府部门,前者主要负责整个市区的监察工作,并将接收到的对于流动商贩的投诉、巡逻时发现关于流动商贩的问题下发给后者,由后者负责具体执法。
城管人性化管理“放过”小巷
今年5月份,清城区政府给城区城管部门下达了“文明执法”的指示精神,在总结和借鉴其他城市管理做法的基础上,清远市清城区城管执法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方法。
这位人员告诉记者,“主要干道严禁、次要干道严控、街巷规范管理”是他们不成文的管理标准。
主要干道指国道、马路,这些通车干道严禁摆卖;
次要干道是指城区内的重要马路、道路,这些地方严格控制摆摊,见到一摊取缔一摊;
没有机动车通行的街巷在不影响周边居民和街巷交通的情况下规范摆卖。
“小街巷规范管理是对流动商贩网开一面。
”这位城管人员显得很无奈。
其实,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流动商贩在任何街道摆卖都是不合法的,但是,流动商贩是弱势群体,流动摆卖是流动商贩们唯一的生计,不让他们摆卖无疑是断了他们的生路。
据统计,清远市区流动商贩中有1/3是本市区无业、下岗的清远市民,有1/3是清远市区周边的乡镇农民,有1/3是来自外市或外省的务工人员,对流动商贩网开一面也可以解决部分流动商贩的就业问题。
因此,城管人员动了恻隐之心,执法的长鞭并没有伸进市区的小街小巷中。
人性化管理被他人钻漏洞
对于城中村或者小巷中的摆摊市场,城管部门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城管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而由于历史原因,像昌记这样的城中村市场,其内部管理由村委会负责,城管部门目前无法管理城中村市场,所以,城中村的摊贩每月要交几十元的费用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对一些街头小巷中占道面积较大、声称办证缴费合法经营的摆摊,记者采访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工商管理局得知,占用道路流动摆摊需要清远市综合管理局批文,而工商部门发证前提是申请者经营要有固定营业场所,清远市综合管理局发占道批文才被视为有固定营业场所。
而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工作人员答复记者,目前除了对灯光夜市申请占道经营批准之外,没有对个体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发批文,因此,工商部门也会因其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而拒发执照。
因此,小巷中声称自己办证交钱、合法经营的摊贩都是自欺欺人,其之所以没被城管取缔不是因为合法经营,只是恰好目前城管执法在小巷内没有严格执行,而他们所缴费用可能也落入了某些私人口袋中。
堵疏流动商贩都需科学法规
难道城管和商贩之间就只能是天天上演猫捉老鼠的游戏?
难道流动商贩一定是城市整洁的天敌?
既然说,存在就是合理,商贩的存在是不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如果说城管和商贩之间存在和谐共处的机制,城市发展和百姓民生之间有有机统一的平衡点,那么是什么阻碍了这种情景的出现?
记者为此采访了清远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的相关人士。
“堵住”流动商贩法规简单
“清远城管不成文的管理标准放过小巷其实是不符合规定的。
”城管内部人士表示。
那么,清远市对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是什么呢?
清远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监察科赖君安坦言,不仅在清远,在全国其他一些城市,困扰城管执法的最大问题是城市管理所依赖的法规十分单薄。
清远市是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因此,清远市只能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城市管理。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介绍道,目前,清远市对流动商贩的城市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公路条例》。
搜集了上述三项法规,找到了对城市流动商贩管理的“只言片语”。
其中,1996年10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反者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法规只是简单界定城市中的流动商贩的占道经营行为违法,并简单给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两项处罚措施。
但现在城市流动商贩人数众多,情况复杂,有多年执法经验的赖君安表示,流动商贩的治理是个复杂的工程,远非依靠上述几条管理规定就能完成。
现在讲究“文明执法”,他举例道,罚款、暂扣物品取证的合法程序怎样、遇到屡教不改并且暴力抗法时怎么办,法规中都没有涉及,这给城管执法带来了很多困难。
城管在执法中缺乏具体依据,执法程序不当时有发生,会导致城管在执法中处境尴尬。
一、城市流动商贩的现状
浙江省城市流动商贩,至今没有权威部门作过详细调查统计,综合分析,估计数量至少有100多万。
城市流动商贩以外来人员居多,下岗工人次之,郊区农民自产自销有一定比例,也有一些业余摆摊补贴家用的上班族,还有为创业积累资金和经验的大中专学生。
主要有为生存和创业贩卖水果、蔬菜、花草和各类小商品,收废品如家电、纸板、报纸、废旧物资,为便民生活的修理、擦洗、裁剪等服务项目,还有供应早点、夜宵和烧烤等小吃食品。
二、流动商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省城市流动商贩管理的主要问题是以下三种关系处理出现偏颇:
1.“市容”与“繁荣”的关系。
2000年以来,全国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活动,促使城市政府对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等目标要求进一步提高,有些城市政府甚至要求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实行“零容忍”,并列入考核目标。
政府片面强调“市容”,忽视了“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和全球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城市流动商贩管理中首要的问题。
2.适度与限制的关系。
在政府管理理念的偏差下,城市管理特别是执法部门的工作是难以很好奏效的,只好侧重“重大”战役进行整治。
当举办重大活动、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便大规模出动,对流动摊贩进行“地毯式扫荡”,以取得一时的清静亮堂;
而游商小贩在等待观望后会继续出动,与执法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法治与人情的关系。
流动商贩明显违反相应法规,执法人员文明查处是应该的,这是一个原则问题。
可是由于我国社会法治意识不到位,部分百姓看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往往盲目同情违法者,甚至为其作担保,造成正常执法经常受阻,无意中助长了违法商贩的歪风邪气,不少城市出现了违法商贩团伙化后公开对抗执法的事件,导致执法部门在管理违法行为中由“强势群体”变成“弱势群体”,最终损害公众利益,当然也包括同情违法者自身的利益,这是一种可悲的现象。
三、完善流动商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给商贩以存在定位。
城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生活有需求,农村生产产品过剩有销售的要求,失地和季节性的农民工作出路有要求,城里下岗工人和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有需求,这是城市流动商贩长期存在的客观条件。
政府要城市形象,商贩要就业生活,两者并不对立,衡量的标准是周边多数居民对商品需求和环境影响的接受程度。
(二)给政府以角色定位。
政府在强化流动商贩的管理上,应当站在弘扬街头文化的高度看待这一流动的商品交易方式,做好传承文明、方便生活、发展经济的文章。
对不同的商贩群体进行对象细分,在不同的区域开辟不同的场地,解决不同的社会需求。
譬如,对年轻人创业群体,可以在大专院校附近开辟以大学生为消费主体的学生市场;
对以销售瓜果、蔬菜的群体,可以在社区附近、公园旁边开辟早市;
对经营小吃的群体,可以规划开辟夜市等。
解决了该“疏”的问题,反过来才为解决该“堵”的问题提供了条件。
所以,政府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才是真正解决流动商贩问题的关键。
(三)给执法队伍以合法地位。
省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向上呼吁,促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为我国的城市管理立法,给城市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为城市管理保驾护航。
政府要积极引导舆论加强对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力提高公众对城管执法的理解度、认可度;
执法部门要主动探索执法时取得公众支持的新措施、新方法,切实提升执法的权威性。
(四)建立有序放开的长效管理机制。
1.对开放地点进行限制。
根据城市的性质,对城市的区域和路段进行科学分类,如一类为严格禁止区域和路段,如中心城区、主干道路、城市窗口,要集中管理力量进行重点管制,大幅度提升执法成效;
二类为控制区域和路段,在流动摊贩堵塞交通、出现扰民、影响环境卫生时一定要按时严格执法。
2.对开放时段进行限制。
可针对不同的类型,对流动摊点的经营时间作出不同的规定。
如对可能影响交通的地段,须禁止早晚交通高峰期营业;
针对大排档的摊点,可规定仅在晚上几点至几点设摊,减少对市容市貌的影响。
3.规定管理流程和标准。
临时流动商贩疏导点可主要选择在次要街道、居民集中小区和城乡结合部人流车流相对较少、城市管理要求相对较低一些的地段,以方便居民生活为前提。
可通过以下流程和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一是摊主提出申请。
临时流动摊位必须个人向所在地街道(社区)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
摊位首先满足下岗职工、进城农民、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户等弱势群体需要。
二是进行资格审查。
街道(社区)或城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给临时流动摊位管理证。
三是签订管理协议。
摊主申请被批准后应及时与街道(社区)或城管部门签订规范临时流动商贩管理要求的协议,严格按照指定地点、位置、时间、要求进行摆放和经营。
对不按规定要求经营的流动商贩随时可以收回临时摊位管理证,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是挂牌上岗经营。
摊主把临时流动商贩经营管理证挂在规定的位置,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检查及群众市民的监督,养成文明、诚信的经营习惯。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
街道(社区)或城管部门加强对临时流动商贩疏导点摊主的教育管理,督促摊主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摊位规范统一、摆放有序、卫生干净,让临时流动商贩疏导点真正成为一项便民、帮民、安民的工程。
4.形成部门之间有效的配合机制。
现在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中,除了城管执法部门作为主要的管理力量,其他部门如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参与的并不多,各部门分工不明确,权责不明晰,应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建立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在分工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相互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同时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杜绝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