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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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
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
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
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
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
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
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
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手段特征
1、承
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
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
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
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
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
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
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
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
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
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SN等即时通讯
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
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
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
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
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
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活动
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非法
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
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非法集资往
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
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有关法律法规常
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
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
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
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经人民
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
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
护。
六、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
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
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坚信“天上不会
掉馅饼”,对“高额回报”
“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
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是否是向社
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
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
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
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
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
识。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
受法律保护。
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对照
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
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
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天上
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
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
能维持太久。
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
七、从事非法集资活
动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
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
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
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
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
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
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
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