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管理事项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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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管理事项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除国家、省政府法律法规规定明文禁止个体私营经营的商品外,都允许经营;

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凭身份证和下岗、失业证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凭身份证和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的证明,可申办个体私营企业;

在国外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留学人员来我市申办私营企业,只需要提供护照复印件;

在岗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到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服务。

  (六)放宽冠“河南”企业名称的条件,凡产品被评定为省级科技成果和国家专利技术的,或开发地方名优特产品和生产出口创汇产品,可申报“河南”名称。

  (七)鼓励创建私营企业集团,凡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以上,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符合企业集团其他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申办私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八)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业登记7个工作日内办完,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完,名称核准1个工作日内办完。

  (九)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下达征订报刊杂志任务。

  (十)不准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收取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任何费用,对明令禁止收取的费用一律停止。

  (十一)严禁上路检查内地、外地车辆营运手续。

  (十二)对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案件及时查处,一般案件在10日内办结,复杂案件在30日办结。

  投诉电话:

3041845

  限时办结制度

  在有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的登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法人),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7)户外广告登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动产抵押物登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9)广告经营许可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0)商品展销会,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1)有奖销售备案,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12)市属企业拍卖活动备案,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3)对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案件及时查处,一般案件在10日内结,复杂案件在30日内办结。

  二、工作纪律

  1、政务公开制度

  公开内容包括:

  ①办事职责。

包括部门职责、办事人员职责;

  ②办事依据。

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

  ③办事条件。

包括办事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

  ④办事程序。

包括办事过程、顺序和手续等;

  ⑤办事纪律。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十项禁令、违章违纪处置办法等纪律规定;

  ⑥办事结果。

包括办事时限和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置结果等;

  ⑦收费公示。

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结果;

  ⑧罚款公示。

包括罚款项目、罚款依据、罚款标准、罚款结果;

  ⑨执法公示。

包括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制发执法公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⑩投诉渠道。

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名称、受理投诉部门名称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2、八项服务制度

  ㈠实行限时办理承诺服务;

  ㈡开展“12315”消费维权服务;

  ㈢提供工商法规咨询服务;

  ㈣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供服务;

  ㈤为企业提供打假维权服务;

  ㈥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高效服务;

  ㈦为企业提供“信用公示”服务;

  ㈧为守法经营企业提供免检服务。

  3、八个禁止制度

  ㈠禁止下达罚款指标;

  ㈡禁止对同一企业商户重复检查、重复处罚;

  ㈢禁止利用年检和办理证照之机搭车收费;

  ㈣禁止超出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㈤禁止为其他机关、单位代征代收各种费用;

  ㈥禁止向企业、商户摊派各类报刊杂志;

  ㈦禁止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㈧禁止接受企业提供的各种赞助和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三、责任追究制度

  1、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证照而拒绝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证照而予以颁发的;

  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体、程序的规定进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验照)的;

  ⑶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立案受理,或者法规明确规定不应当立案受理而立案受理的;

  ⑷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的;

  ⑸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⑹在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采取暂扣,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的;

  ⑺动用、调换、损毁扣留的财物或疏于职守致使扣留的财物遗失的;

  ⑻扣留、封存的财物经查与违法行为无关,没有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或超过法定期限扣留封存当事人财物,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⑼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处置暂扣物品,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的;

  ⑽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私自制作、篡改法律文书的;

  ⑾私自增加或者抽取立卷归档后企业登记档案、个体工商户档案、行政处罚案卷中的案卷材料的;

  ⑿立案处罚的案件未经法制机构核审或交办案机构人员代为核审的;

  ⒀向案件核审机构、局领导、上级主管机关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⒁违法委托行政处罚或安排临时工、合同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

  ⒂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收缴各类规费不使用全省工商系统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⒃执法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或者收缴规费、罚款据为已有的;

  ⒄为牟取本单位利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⒅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或者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案件不及时查处、无故拖延的;

  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不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⒇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复议机关关于停止原处罚决定执行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21)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22)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四、行政审批制度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坚持做到:

  ⑴明令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不再执行。

  ⑵正在执行中的审批项目要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按照有关程序操作办理,无违法、违规行为。

  ⑶行政审批的效率、质量和服务达到有关法规要求和承诺标准。

  ⑷杜绝变相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⑸认真落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五制”办理规定即:

  一是一般事项即日办理制。

凡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申请事项,当场办结。

  二是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

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的申请项目,由工作人员在论证勘察的基础上,承诺办结。

  三是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涉及到有前置审批条件的证照,由工商局或当事人与市政府审批中心联系,联合办结。

  四是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工商人员负责申报,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

  五是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政策的申请项目。

由窗口工作人员及时作出不予办理的明确答复。

  六是实行“五件”管理。

  即办件,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退回件,由窗口人员出具退回通知书,注明退回原因。

  承诺件,由工作人员先收件,承诺办结时间,出具承诺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补办件,对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齐,无法办理的,承办窗口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全申报材料后,按即办件、答复件、承诺件办理。

  上报件,由窗口单位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协助申请人全过程办理。

  五、首问责任制度

  凡来我局办事的企业、商户和其他人员,第一个被问到的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必须一次性作出明确答复,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将来访者指引到有关科室,落实到具体人员。

对群众的来访要认真受理,以礼相待,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解渴、一张笑脸相迎;

办证登记表一次给清,咨询事项一次说清,办事程序一次讲清。

  六、关于对一般性违法经营行为实行首次不罚的规定

  为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一般性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实行“首次不罚”的试行意见》(新市工商〔2002〕12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首次不罚”,是指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特定的尚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违法经营行为,首次处理时免予罚款处罚。

  二、下列违法行为,适用“首次不罚”:

  1、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依法无需办理登记前置许可手续的经营活动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从事依法无需办理登记前置许可手续的经营活动,且自经营期限届满至执法机关查获时不足30日的;

  4、除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外的其他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6、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7、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我市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8、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的;

  9、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未悬挂营业执照和监督举报电话牌或未佩带服务胸卡;

  10、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

  11、租赁柜台承租方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的;

  12、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实施调查时,经营者无理拒绝的;

  1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14、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的;

  15、《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满30日的;

  16、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

  17、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18、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

  19、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三、对于应当适用“首次不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当向有关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适当期限内改正。

适用“首次不罚”的,不免除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受到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处罚种类从重处罚。

  执法机关对同一当事人的同类违法行为,不得重复适用“首次不罚”。

  四、执法机关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同时送达给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所,有关工商所应将有关情况载入当事人的“经济户口”。

  五、对制假售假、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骗取登记注册、合同欺诈、侵犯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传销、违法直销、不正当竞争、销售不合格的食品或药品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商品、坑农害农等行为,不适用“首次不罚”,应依法从快从重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我局2002年7月9日印发的《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一般性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实行“首次不罚”试行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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