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090896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3.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docx

村委会选举中会选现象透析

山东经济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设计(论文)题目: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透析

以山东省高佐村为例

 

毛玉美

指导教师:

2006080057

学号:

殷鹏

姓名:

2010

政治学与行政学

社会发展学院

        院(部)        专业届

山东经济学院教务处制

5

4

2010

年月日

 

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殷鹏

2010年5月4日

 

山东经济学院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经济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士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指导教师签名:

毛玉美 论文作者签名:

殷鹏

  2010年5月4日     2010年5月4日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透析

以山东省高佐村为例

摘要

作为“中国式的草根民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村民自治顺应了农村改革需要,目前已成为在农村基层实行的一项基本治理制度。

村委会直选作为一种崭新的竞选形式,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但是,自我国推行这一制度以来,遇到了一个既难以回避,又难以破解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贿选。

这一问题的出现,既严重危害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又严重影响农村稳定。

这个难题能否破解,不仅关系民主自治制度能否顺利推进,而且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顺利进行。

山东省高佐村是贿选存在比较典型的一个村庄,本文希望通过贿选地山东省高佐村实地进行调查研究,以得出其产生的深刻社会根源及本质原因,进行具体研究分析,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理论上丰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关键词:

村委会直选;贿选;;对策

Briberyphenomenonofvillagecommitteeelections

TakeGaozuo,Shandongprovinceasanexample

As“theChinesestylestockdemocracy”,startedautonomouslyin1980sinitialperiodvillagerscompliedwiththecountrysidereformneed,hasatpresentbecomeabasicgovernmentsystemwhichimplementedinthecountrysidebasicunit。

Andasonekindofbrand-newcampaignform,thevillagecommissionstraightisalsoabigprogressofcountrysidedemocraticpoliticsconstruction。

But,whenithasbeencarriedoutinourcountry,meetingonehotspotanddifficultquestion--Briberyphenomenon,whichisbothtoavoidwithdifficultyandexplainswithdifficulty。

Theproblems,notonlyseriousharmtothehealthydevelopmentofvillageself-government,butalsoseriouslyaffectthestabilityofruralareas。

Whetheritsolvedornot,notonlyrelatedtothesmoothprogressofdemocraticself-governmentsystem,butalsotoanewsocialistcountrysideconstructioncanproceedsmoothly。

Gaozuo,Shandongprovinceisatypicalvillageofbribery。

Thispaperhopestofindoutitssocialrootsandtheprofoundnatureofreasons,conductspecificresearchandanalysis,putforwardpracticalsolutionandrichruraldemocracytheorybyfieldstudies。

Keyword:

Thevillagecommissionelectsstraight;Bribery;Countermeasure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前人的研究成果…………………………………………………………………………………

(三)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方法…………………………………………………………………

一贿选的法律界定和本质…………………………………………1

(一)贿选的法律界定………………………………………………………………………1

(二)贿选的本质……………………………………………………………………………1

二、山东省高佐村村委会选举贿选状况分析……………………1

(一)调查地点概况…………………………………………………………1

(二)后高佐村贿选主要特点………………………………………………2

(1)贿选形式主要是金钱贿赂……………………………………………2

(2)贿选手段的隐蔽性……………………………………………………2

(3)贿选主体的团队性………………………………………………………2

(三)高佐村贿选的后果………………………………………………………2

三、高佐村贿选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3

(一)从贿选当事人双方角度分析………………………………………………3

(二)从制度角度分析……………………………………………………………3

(三)从派系利益博弈角度分析……………………………………………………4

四、高佐村贿选的治理机制……………………………5

(一)、完善现行法律制度…………………………………………………………5

(二)、完善约束激励机制…………………………………………………………6

(三)、规范高佐村选举程序,加大竞选者贿选难度………………………………6

(四)、培育高佐村村民的民主意识…………………………………………………6

(五)、加强高佐村的公共精神教育…………………………………………………7

结语……………………………………………………………………………………………7

附录:

访谈提纲………………………………………………………………………………7

参考文献…………………………………………………………………………………………8

致谢……………………………………………………………………………………………8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1988年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和完善村委会直选制度,充分激发了广大农民的政治热情,推动了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全面发展。

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构筑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框架,开辟了一条在党的领导下建设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途径,加快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

与此同时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竞争性越来强。

这不仅激发了广大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而且也激发了各竞争主体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作为内生性贿选行为由此产生出来。

这一问题的出现,既严重危害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又严重影响农村稳定。

因此,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加以深入的研究。

(二)前人的研究成果

近年来,随着贿选现象的广泛出现,引起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很多学者都将目光投入这一领域的研究。

他们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出版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也有很多,他们为最终解决我国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做出了积极探索。

这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于贿选现象基本上都只从宏观角度对贿选做了一些分析,对贿选现象出现的原因、危害以及治理手段进行分析,也只是做了大致上的定性研究,泛泛而谈,比较笼统,而很少有从微观角度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结合实例得到第一手资料进行具体细致研究,然后提出对策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说服力。

(三)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方法

1、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选择这个论文题目作研究,一方面是因为自己的家乡高佐村贿选现象由来已久,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良好发展,阻碍了家乡的经济发展,本人对这一问题深恶痛绝,早就相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提出良好对策,造福家乡人民;另一方面,以前虽有此想法,但是由于自己知识水平有限,所以没有真正深入调查研究过,然而本人大学所学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恰好对研究这一问题有很大帮助,这次正好借做毕业论文的机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本村的实地走访研究,以得出其产生的深刻社会根源及本质原因,进行具体研究分析,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这在一方面是尽一名知识分子对家乡人民应尽的一点义务,为家乡人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同时也是在前人宏观研究理论成果基础上,从微观具体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弥补前人的不足,从理论上丰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2、研究方法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个案研究的形式,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农村贿选状况进行研究,主要方法有:

政治学方法。

从政治学角度,对山东省高佐村贿选现象的现状、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描述分析,探求其存在原因和解决措施。

观察、访谈、文献等方法。

选择山东省高佐村作为个案研究,针对该村具体的特点,制定详细的访谈提纲,再随机选择调查对象进行深入访谈,查阅相应文献资料,在获得丰富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贿选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分析,找出深层原因,进一步揭示农村贿选现象特点、产生原因及对策。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本文通过对贿选地山东省高佐村的实地走访研究,并通过山东经济学院图书馆和中国知网以及中国选举治理网资源系统、人大复印资料等网络电子资源搜集前人相应研究成果,讲政治学的理论知识与本村现实相结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举中贿选现象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治理措施进行思考。

一、贿选的法律界定和本质

(一)、贿选的法律界定

一方面,一般情况下,我们研究一个东西,首先要对这个东西的质或是其概念有一个大致了解。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下去。

对于贿选的研究也应遵循这个原则。

另一方面,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健全的法治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权益已经成为不同利益阶层的共同诉求,而不同的利益阶层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也需要法治作为基本保障。

因此,为了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必须对贿选作出明确法律界定,将选举中的合法竞争与违法行为加以严格区分,澄清社会上的模糊认识,弘扬民主理念。

目前,我国《刑法》仅在第256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

该条款规定: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这一规定只是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二村民选举权利不在受保护之列。

也就是说,在村委会选举中,至少我国的刑法将对其束手无策,无法对其定罪量刑。

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目前唯一一部规范村委会选举的全国性法律。

但该法只是在15条以寥寥数语规定处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的多个机关,即: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但是,这几个机关之间的权责界限却不清楚,造成出现问题时各方互相推诿。

由上面的法律条文大致可以这样界定贿选,即贿赂选举,通常是指在选举中竞选者用金钱、财产或者其他方式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是参加选举的代表和选民,以改变选举结果并使自己得以在选举中胜出的行为。

(二)、贿选的本质

所谓贿选,就是在选举中用金钱、实物或其他方式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参加选举的代表或选民,以获得选票、改变选举结果或使某候选人胜出的行为。

尽管贿选者是用金钱购买等手段取得选民手中的选票,交易双方也存在一个“两厢情愿”的共同认识,选民只是出卖了自己手中的权利,不会影响到其他人行使权利。

相对于专制政治体制下广大村民群众的无权地位而言,这种交易似乎不仅不能算是一种犯罪,相反似乎还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但是无论如何貌似进步,贿选的本质也都不会因此而有丝毫改变。

贿选膨胀了贿选者的私欲、歪曲了选民的意志,违背了选举的民主精神,更可能侵害其他选民和候选人的潜在权益。

贿选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贿选就是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

因此,贿选就是寄生在民主政治体制上的一颗毒瘤,它会不断侵蚀民主政治体制的健康。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贿选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是在民主进程初期,由于民主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人民刚刚获得民主权利,民主意识还没有完全觉醒,不能正确对待手中刚刚获得的民主权利,因此,才给了贿选以可乘之机。

二、山东省高佐村村委会选举贿选状况分析

(一)调查地点概况

高佐村位于山东省新泰市,矿产资源比较丰富,集体经济较为发达,为本市的富裕村庄。

该村有500户居民,约有2000人,其中有1个大姓6个小姓,大姓为林姓,约占全村人口的40%,小姓有李、尹、张、王、郭、殷等姓氏,其中李姓跟尹姓分别占有20%和18%。

2007年该村采用海选方式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参与村主任竞选的有林某、李某。

选举前几天,村里十分热闹,白天宴请不绝,夜间串门频繁,不时传出送钱送物的消息。

林某是上届村主任,家里经营煤炭运输,经济实力较强,又是林姓中有影响力的人,实属本村经济和宗族文化双重性质精英。

而李某也在本村搞煤炭运输,经济实力也比较强,是本村数二数三的富人,同时由于其妻子又是本村的尹姓,亲戚较多,所以李某在尹姓中也有人脉。

据村民王某反映,林某和李某分属于两大不同派系,势力相当,他们是两派中的主要人物。

访谈中我们得知,林某在竞选中的总开支大约8万元,李某大约6万元。

结果,林某以微弱优势获胜。

可以看出,选举的结果基本上与他们各自所投入的资金成正比的。

(二)、高佐村贿选主要有以下特点:

(1)贿选形式主要是金钱贿赂

高佐村贿选的主要采取的方式是金钱贿赂。

所谓金钱贿赂即以现金“换”选票,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换”一张选票,特别是对“关键选民”舍得出高价收买。

访谈中,我们发现,在这次选举中高佐村贿选者主要采取金钱贿赂形式,每张选票的价格从100—150不等,其中林某每张选票给出的价格是150元,而尹某则是100元。

对于关键的中间派出价更高,达到几百甚至上千元。

当然贿选者也都进行许愿承诺,承诺自己当选后如何为民办事为民谋福利等等。

(2)贿选手段的隐蔽性

高佐村贿选的手段十分隐蔽。

贿选主体,由竞选者转向“代理人”,贿选手段由“明贿”转向“暗贿”。

为了规避风险,往往由亲朋好友出面行贿拉票,交易行为由明码标价、公开交换为暗箱操作,贿选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3)贿选主体的团队性

贿选主体由个人转向团队。

据我了解,高佐村这次选举中参与贿选者根据宗派利益、群体利益的需要,与同伴组阁“村委会班子候选人”,组织“亲友团”和“竞选班子”,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共同拉票,开展“组阁式竞选”。

(三)、高佐村贿选的后果

第一,破坏了本村社会的稳定。

据村民反应,自高佐村实行贿选以来,人民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彼此的立场不同,往往导致互相仇恨。

尤其是选举来临之际,候选人为达目的往往不择手段,有时甚至雇佣黑社会,动用武力,对与自己为敌的选民进行打击报复,同时还到处张贴大字报,诋毁对方的形象,搞的村子里鸡犬不宁,民不聊生。

第二,挫伤了村民选举的积极性。

通过贿选产生的村官,必然不会是村民利益的代言人。

这与大多数选民的心理预期相违背,绝大多数村民是希望通过选举选出有能力。

办事公道,责任感强乐于为村民服务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然而通过贿选产生的村官,上台后大都为自己谋利益,与村民的预期想违背,导致村民选举的积极性严重受挫。

第三,阻碍了本村经济的发展。

很显然,通过贿选上去的官员,并不是为广大村民服务的,也不能带动本村经济的发展。

相反,却是严重阻碍了本村经济的发展。

据了解,由于高佐村靠近矿区,在未贿选之前是个很富裕的村子,村民贫富差距很小。

自贿选开始后,村里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资源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村官手中,经济发展整体下滑,村民怨气冲天。

 

三、高佐村贿选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高佐村贿选现象的产生存在既有深刻的政治、社会原因,又有现实的经济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具体进行分析:

(一)从贿选当事人双方角度分析

从贿选者角度分析:

一是谋求经济利益。

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拥有越来越多的实权,村委会拥有集体资产的支配权和建房、生育指标等各种审批权,通过权力寻租,可获取的“隐形”收益较多。

在候选人一方,之所以肯出大价钱,乃至展开白热化的“选票价格战”,根本目的当然是赤裸裸的利益争夺。

换句话说,候选人为了当上村委会主任不惜动用各种手段,并不是要争相为村民服务,而只是为了通过获得权力来攫取利益。

选举之时混乱贿选,当选之后则必然腐败滥权,这是一套必然的简单逻辑。

而且高佐村位于煤炭产区,矿产资源丰富,经济利益非常诱人,这才是贿选者贿选的根本动机。

二是谋求社会政治地位。

部分“先富群体”在获取一定经济地位后,开始谋求“政治”地位,同时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需要有稳定的政治规则来保证投资的预期收益,当上村干部后,既可以确保既得利益不受损失,又能满足出人头地的心理需求。

从受贿者角度分析。

不可否认,高佐村村民的民主法律意识与改革前比,已有明显提高,但是目前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离村民自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村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民主意识淡薄,小农意识强。

村民的民主意识淡薄。

农民缺乏民主传统,民主观念淡薄,不重视民主权利,是贿选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

徐勇教授在《岳村政治》的序言中指出“在中国长期的历史上,只有皇权、绅权、族权,而无个人作为主体的民权。

农民只是臣民、小民、草民,而不是主权者的公民。

”采访中,我发现后高佐村虽然经济相对较发达,但是村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是很高,90%的村民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甚至小学水平,他们根本不懂政治,民主意识淡薄,对自己的权利认识不够,容易受别人蛊惑。

对如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力缺乏了解,对应有的权利如何行使和保护不够重视。

其主要思想动机有:

一是现实主义思想。

限于农民群众的觉悟与素质,许多人在钱财面前屈服,宁要眼前的个人利益,不顾长远的公共利益。

访谈中,我们得知高佐村大部分村民其实对贿选很反感的,他们很清楚这些贿选者的意图,他们花这么大代价无非就是上台后捞取比这多十倍甚至百倍的好处。

但是很多村民感到自己对这种现象又无能为力,与其得罪人还不如现实点好。

二是好人主义思想。

重亲情、友情,轻公平、正义。

村民大都碍于贿选者的情面,不敢得罪贿选人和某一派别团体,也怕受贿选者的打击报复。

没有正确的是非观,缺乏正义感。

访谈中,从村民口中得知由于贿选者都是村里数一数二的暴发户,家族势力很大,黑白通吃,所以很多村民出于安全考虑,反正谁选上都一样,事不关己,多一事倒不如少一事,谁给钱多就选谁。

三是法不责众心理。

贿选一般是暗箱操作,很难查出,就算查出来了,按现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只是宣布选举无效。

与刑法执行实践中对受贿者处罚相对较重,行贿者处罚相对较轻的情况相反,村委会选举中,受贿者没有任何风险,受贿有利无弊,拒贿可能遭报复,因此,多数人自然选择收受贿赂。

访谈中,我们得知贿选者之说以如此大胆的进行贿选,村民之所以欣然接受,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与高佐村邻近的几个村子也都存在贿选现象,而且已经存在数年,根本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在当地人看来是很正常的事情。

(二)从制度角度分析

第一,现行的法律制度明显滞后,法律不完善,贿选的法律界定不清,对贿选的惩罚刚性不足,并且贿选的取证困难等等,这些都使贿选者有恃无恐。

正如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说,在处理贿选的过程中目前尚存在诸多困难。

首先是贿选的认定困难,目前关于贿选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一些村民为了顾及情面或害怕打击报复不愿作证;最后是处罚困难,如何让“贿选者”付出代价、承担法律后果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民主选举制度虽然已经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等立法性文件加以规范,但这些法律本身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并且多是对民主选举的一些程序性规定,缺乏惩罚性措施,操作性不强,而且没有相关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因而极易导致有法不依、有法难依。

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视为选举违法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怎样处理贿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贿选行为的认定、相关人员的处罚和具体处分都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贿选者和村民都不会轻易承认,使调查取证非常困难,贿选行为被依法查处的机会不是很大。

因此,这种严重的破坏农村选举的现象,并没有特别有力的法律规范去制约,从而有禁不止。

第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贿选现象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归咎于选举中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充当监督角色的是乡镇政府,由于当前村委会在某些方面具有半行政性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存在微妙的利益关系,并且监督过多也容易导致乡镇政府借监督为名变相地“干涉”村委会选举。

同时,公众的监督权和舆论监督权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处罚机制不够完善,制度刚性约束力不强。

对村委会直选中贿选问题的处罚偏轻,缺乏威慑作用。

《村委会组织法》仅把村级民主权利的纠错机制界定为群众举报、县乡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批评教育、自觉改正。

村级民主权利也不在《刑法》、《民事诉讼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