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与联系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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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与联系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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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与联系Word文件下载.doc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及公司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独资企业指以个人财产创办的企业,若破产将以个人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当责任。

根据<

公司法>

主要就划分为以下两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法人企业公司的联系和区别: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成立应发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经国这认可也允许成立。

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法人除依照民法成立外,还要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法人是一严格的组织体,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构,不是一个松散的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组织机构,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

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别的标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录属关系,法人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

法人还必须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

它表明了法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

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中,法人必须具有必要的产或经费和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不法人最明显,最突出的特征.并且,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个条件,不仅对于法人成立有着明确的要求,而且也成为我们识别或判断一个单位或经济组织是不是法人提供了比较准确的依据。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包括:

(一)公司;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和企业的区别:

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简单的说:

所以公司一定是法人企业不一定是法人据个例子,某个公司的子公司虽然是企业,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子公司没有任何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子公司不可能是法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

从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司是企业中的一种。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也中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企业的范畴。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选择个人最佳创业形式:

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个人投资创业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

经修订的该法创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给个人创业提供了一种新的经营组织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个人如何选择最佳的经营组织形式?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两者作如下比较分析归纳,供投资者参考。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虽然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但两者在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权利限制和税收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

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是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

(二)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

三是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均有本质区别。

(一)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果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它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

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

”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承担的行政责任尺度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其中一些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可达到50万元;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所设定的行政法律责任较少,各种行政处罚的罚款最高数额也仅为5000元以下。

(三)承担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

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设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等罪名;

而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设定上述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大得多。

四是两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同。

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据此规定,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相分离,转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的方式对出资财产实施动态利用;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五是两者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

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

而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六是两者的解散清算程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

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

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七是两者的法定权利限制不同。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八是两者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分取的红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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