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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是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ABCD)

A《世界版权公约》

B《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D《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ABCD都是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此外,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有: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英文缩写WIPO)、《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英文缩写P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英文缩写MA)、《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英文缩写NA)。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可分成创造性成果权和标记性成果权,其中标记性成果权主要是指:

(ABC)。

A商标权B商号权

C地理标志权D反不正当竞争权

E商业秘密权

ABC。

标记性成果权(也可称为工商业标记权)主要是指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

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考研)

知识产权的概念(略)。

知识产权具有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保护上的法定性、地域性与时间性,权利内容上的双重性等特征。

(1)客体的无形性。

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与作为有形财产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而且无论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

(2)权利保护上的法定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是政府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垄断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信息资本,它具有易扩散性和消费上的无对抗性。

它的客体是无形的、抽象的,实际上不能被占有。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一般物权是不同的。

一般物权的排他性是天然的,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人为的,而且并不完全,知识产权的垄断是政府通过法律授予的。

(3)权利保护上的地域性与时间性。

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

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自行消灭,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4)知识产权内容的双重性。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由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人的智力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智力成果的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人的智力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应依法享有一定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永久的。

同时,由于智力成果的使用又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所以智力成果的所有人享有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双重的,它不但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

案例分析题

甲在中国申请了“无机房电梯”的专利权,乙在美国就同一发明也申请了专利权。

现有丙在美国购买了该产品,并进口到中国。

问: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不合法。

因为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丙的进口行为侵犯了甲在中国的专利权,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著作权与商标权(区别)(考研)

1《著作权法》所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是(D)。

A版权

B著作权

C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D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D。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调整和保护的对象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中的邻接权就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我国著作权法所调整和保护的对象包括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中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包括(ACD)。

A出版者的权利

B作者允许他人进行表演的权利

C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D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1ACD。

本题考查的是邻接权的内容,著作邻接权,也就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

1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立法目的是(AC)。

A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

B保护商业领域内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记

C鼓励创新,促进人类文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D保护工业领域内的有关产品或制造方法的具体技术方案

1AC。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此,本题选AC。

1简述著作权的特点。

著作权商标权权利属性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

是一种财产权。

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只要求有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权人是否独创。

权利的取得方式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注册。

一般须经注册才能产生。

1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

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具有自己的特点:

(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

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由主管部门授权后才能产生。

而著作权则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2)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

著作权与作品的创作密切联系,因此在著作权中,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人身权利是其重要的内容。

著作权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

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

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

《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

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

《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

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

1演绎作品(考研)

演绎作品,是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作品。

由于演绎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了演绎作者独创性的二度创作,因此演绎作品是一种新作品。

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在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时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演绎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

如演绎他人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演绎作者可因此对演绎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但其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

A思想内容B创作构思

C创作题材D表达形式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开始计算的时间为()。

A软件开发之日B软件完成之日

C软件发表之日D软件销售之日

1下列对象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词

B马法官就某一案件撰写的判决

C陈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民法通则》

D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说明书

1BD。

《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发明专利的说明书虽然是申请人个人撰写,但在刊登到专利公报以后就属于政府文件。

2下列关于摄影作品的陈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完成的摄影作品,其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

B摄影作品保护期,不论是法人创作还是个人创作,其保护期均为50年

C摄影作品的保护期的起算,根据著作权法的自动取得原则,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开始计算

D摄影作品的保护期的起算点为作品发表之时起开始计算

2BD。

《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特别要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无论为公民创作还是法人创作,其保护期都只有50年。

1以下关于作品的表述,错误的有(BE)。

A作品必须是作者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

B只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以一定形式体现的智力产品就是作品

C工业、农业、商业或技术领域的其他智力创造成果也可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D作品是作品形式与内容相结合的产物

E自然界的美丽风景是大自然的作品,可以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简述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作品首先是一种智力成果。

由于只有人才能进行智力活动,所以,作品必须是自然人劳动创作的。

大自然虽然有美丽风景,动听声音,但它们是自然的遗产,为人类所共有,因而不能被视为作品,成为私人权利的客体。

(2)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与“制品”的标准。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所谓独创性,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

1)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

2)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

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那么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

如许多学生在课堂上对同一物体进行素描所完成的作品。

(3)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因此人的大脑中的思想,由于不具有这个特点,因此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

1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

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

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

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

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

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

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著作权归属;

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请问:

(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

(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3)如何处理此案?

(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

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

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

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

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

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

(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

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

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

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著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因此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

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论述题

1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在实践中的判断。

1独创性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最重要的条件。

顾名思义,它是指一作品是由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

独立创作是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独到的技能、技巧独立完成作品的智力活动。

(1)独创性并不要求具有排他性,故多人完成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只要作品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便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只是举证证明侵害人的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相似或相同是不够的,不能就此认定侵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因为两个不同的主体完全有可能创作完成基本相同的作品,如多个学生面对同一物体写生就会产生这样的效果。

因此,权利人不但要证明两个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还应当证明侵害人的作品是在抄袭权利人作品的基础上完成的。

但是要求权利人履行这种举证责任显然过于苛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实质上采用的是“实质相似性加接触”,即只要权利人证明侵害人有机会接触原告作品,同时侵害人完成的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相同或者近似,法律就推定认为侵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

(2)独立创作并不排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作品的参考、引用和借鉴。

为了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情感而使用史料、科学领域内公认的结论等资料并不影响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不仅指其思想内容,也指表现形式的独创性。

运用同一题材,反映相同的思想,只要表现形式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个作者对自己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权。

(3)唯一的表达形式不具备“独创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作者的思想表达的个性,如果某一种思想的表达只有唯一的形式,创作者的思想和人格个性便无法表现出来,自然就没有独创性。

(4)美国在多个案例确认了“三步侵权认定法”,用来确定判断一个作品是否侵犯另一个作品的著作权,从另一个角度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当然一个作品中某部分有独创性,仍有可能其他部分构成对别人作品的侵权。

具体步骤是:

第一步,将被控作品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比对,将其中共同存在的、不受保护的思想及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过滤出去;

第二步,将被控作品和比对作品各自的剩余部分进行对比,考察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相似性。

第三步,如果具有实质相似,则通过调查被控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机会在创作过程中“接触”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确认是否构成侵权。

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与著作权人

1“作者”与“著作权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除了作者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外,其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成为著作权人。

因此著作权人有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之分。

著作权属于作者的情形就是原始著作权人,而继受著作权人则指非因自己的创作,而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的人。

由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同作者身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继受著作权人不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而且著作权的各项财产权利可能分别被让与不同的人。

继受著作权的原因有继承、赠与、遗赠、受让等。

另外无人继承、无人继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得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1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

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

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

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

()(司考)

A红旗中学B工艺美术院

C李某D三方共有

1职业作家甲是某市作协成员,于1998年完成职务作品中篇纪实报告文学。

关于该作品的使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律考)()

A著作权由甲享有,作协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B两年内,未经作协同意,甲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作协相同的方式使用

C两年后,甲可以自由许可第三人使用

D两年后,作协可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2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作品中,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首次发表后50年的有()。

A合作作品

B公民创作的摄影作品

C电影作品

D法人或者非法人作品

1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忠画30多幅。

谢某从中选出25幅,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

A吴忠所赠画的财产所有权

B吴忠对赠画的发表权

C吴忠对赠画的展览权

D吴忠的姓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某局秘书小李,接受领导任务,按局领导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定稿、上报的本单位工作报告,依著作权法是()。

A法人单位作品B委托作品

C职务作品D个人作品

1C。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题中,虽然红旗中学与工艺美术院约定校徽的著作权归红旗学校所有,但这只在二者之间有效,它的前提条件是工艺美术院对校徽的设计享有所有权。

但实际上,工艺美术院由于自己设计人员不尽如人意,所以又委托李某设计,但二者之间却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校徽的著作权应属李某所有。

1ABCD。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BCD。

掌握《著作权法》第2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尤其是根据第3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此处的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的主体可以是公民创作的,也包括法人创作的。

1D。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根据这条规定,吴忠虽然将自己的画送给谢某,但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谢某,谢某只能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取得展览权。

秘书小李只是按领导指示对领导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整理,并未对工作报告进行创作。

故不能视为作者。

因此就不符合BCD的前提条件。

1简述国内主体与外国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待遇上的差异。

1国内主体与外国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待遇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保护条件不同。

国内主体在创作完成后直接取得保护。

外国主体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

国内主体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此发表可以所有发表形式体现。

对外国作者来说是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者是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1《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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