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PE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颁布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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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PE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颁布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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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几年来,PE在国内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乱相丛生,因此,为了PE业能更良好地发展,天津PE业协会近期颁布了国内第一部PE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所谓无规矩不方圆,有了规则,那么,也更容易规范一些行业的行为。

2011年12月13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2011年度会员大会通过并发布了《股权投资基金业最佳从业行为准则》。

据了解,该行为准则是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参考了欧美等先进国家同类协会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金融行业的成熟经验而制定。

该行为准则的发布,意味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正在逐渐进入规范成熟稳健的发展阶段。

2006年,我国第一只产业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获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标志着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最具活力的资本从天津登上我国资本市场的大舞台。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是发展速度很快。

仅在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就有2300多家。

在股权投资基金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个别投资机构打着股权投资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对IPO前的企业投资过度竞争,增加了投资人的风险;

由于行业发展迅猛,从业队伍迅速壮大,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少必要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等。

要促进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理性发展,必须加强行业自律。

正如有关人士指出: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它更多地应该体现行业的自律监管,因为一个国家监管的边界,应该设在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小投资人的保护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所募集的钱应该是有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钱,它所投资的是还没有上市的股权,因而它的外部性并不是很强,在这样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实行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的行业自律监管。

对非公众金融机构来说,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是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于2007年成立,作为第一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为了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规范行业的从业行为,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合规经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经过深入研究和细致论证,推出《股权投资基金业最佳从业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资金托管、备案、运作、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行为准则的发布和向行业推荐实施是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业自律管理的一个有益探索,以期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加强投资管理人的自律意识,设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社会责任感,防范行业风险。

股权投资基金业最佳从业行为准则(全文)

(经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2011年度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运作以及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制订并倡议协会全体会员乃至行业全体同仁共同自觉遵守以下最佳从业行为准则。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二条守法自律:

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接受政府和行业监管,自觉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行业有关规则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规范管理:

从业机构应规范业务流程,审慎投资决策,强化风险控制,健全管理职责。

让监管者、投资人、被投资者放心。

第四条诚信经营:

坚决反对欺诈,哄抬价格,灰色交易等不正当行为,杜绝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合作共赢:

反对同业倾轧,相互诋毁,同业者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同业合作。

鼓励联合投资,同心协力,共胜共赢,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大局。

积极与政府监管部门合作,提出建设性意见,配合政府改善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执业行为

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包括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七条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第八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必须符合法定人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符合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从业资质及经验要求;

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条不接受投资者以不明来源或非法资金认缴和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每个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出资必须符合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从业机构必须与有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由商业银行托管资金,不得以自然人账户及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账户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者固定收益,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第十三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保守投资人以及所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在退出投资,或者从业人员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第十五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

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十七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贬损同行、自我夸大、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从业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招聘其他机构在职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第十九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投资人及所投资企业的资料,保护其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基金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第二十一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二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所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以与所投资企业共谋成长为目标,为所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协会报告;

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

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推荐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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