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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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度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号)和《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平湖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对象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行购买的成套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货币补贴租房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申请对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行租赁的住房。

已购买过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的家庭,不能申请租房货币补贴。

 二、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

2、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的原则。

三、申请对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申请条件: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具有城市(指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计算至公告受理之日)。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户的认定以居民户口簿为基本依据,同一户口薄上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含)的家庭,方可按下列方式分户: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为一户;

(2)婚后无子女或子女皆已婚的夫妇为一户;

2.35周岁(含)以上的未婚居民,以及最近一次离异单身超过3年的,可视作一户认定(计算至公告受理之日)。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核定,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9年度户均收入的80%(含)以下。

1、“市区2009年度人均收入的80%以下”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20725元计算。

(2009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907元)

2、申请家庭无汽车(2010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货币拆迁补偿协议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现所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或期房等;

3、2008年1月1日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除房改房之外的所有住房;

4、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5、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宅基地的,按宅基地批复中该家庭成员享受的房屋建筑面积,纳入核定范围。

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人均不足18平方米,在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承租公房具结书后,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四、操作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登记

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与父母或子女在一起的,须提供同一户口本所有人员信息,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情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

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申请家庭人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有无使用宅基地的证明;

4、单位收入证明。

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

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至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09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房管等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购房以及有无私房和承租公房的证明。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10天,并将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2、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车管等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反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材料后的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联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后30日内,会同市房改办、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残联、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审。

(四)公示

经联审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在《嘉兴日报平湖版》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列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五)抽签选房

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抽签,对选中的申请对象在自主选择后核发《平湖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或《平湖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凭证》)。

五、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

根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市建设主管等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2、自主选择。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实物购房、货币购房补贴或货币租房补贴。

3、抽签选房。

当选择购房的申请对象大于今年提供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名额时,以抽签的方式确定购房对象,未中选的实物购房申请对象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

4、签订合同。

选择实物购房选房后的申请对象,在通知的时间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其中符合《平湖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货币购房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货币补贴凭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对象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货币补贴,选择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计划的住房。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最小不得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且每户不得低于50平方米(60周岁以上的单身老人,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

选择经济适用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租房补贴每年领取一次。

租房家庭要求购房的,需以后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五年,满五年后须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租房补贴。

申请对象经公示符合申请条件并经过选房程序,领取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或《货币补贴凭证》,但最终放弃购房的,二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六、补贴标准

(一)面积标准:

1、家庭成员1-2人的,可享受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可享受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二)实物购房补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构成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则以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2、实物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同地段商品房价格(以上计算公式适用于有超面积购房者)。

3、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其价差部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城市住房发展基金。

(三)货币购房补贴标准

1、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购房家庭,按照核定享受的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货币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

货币补贴金额=(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四)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指:

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购买过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的建筑面积。

已参加过房改购房,至申报年度末离异已满3年的家庭,离婚时放弃住房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五)货币补贴租房标准

1、无房户家庭。

2人(含)以下家庭每户每月200元,3-4人家庭每户每月300元,5人(含)以上家庭每户每月350元。

2、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施住房租金差额补贴,不足部分按人均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补贴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相应户均补贴标准)。

七 、产权处置

1、申请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印记及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等相关内容,并按核定人口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予以载明。

2、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经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差(即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和其他相关费用,下同)。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补贴凭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等标记。

3、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原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的面积部分,在补交购房合同中载明的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以及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等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领取货币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等相关手续。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证中注记相关内容,限制上市交易日期不变。

若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须按本条第3款规定补交相关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5、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住房遇到拆迁,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下列规定办理:

(1)拆迁后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愿意将安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且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在房屋产权凭证和拆迁协议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对于拆迁后不愿意将安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拆迁人应通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被拆迁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拆迁安置手续。

(2)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通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放拆迁货币补偿款时将被拆迁人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应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在取得拆迁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

八、监督管理

 违反本实施细则,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购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或责令购买人补齐同类地区商品房差价。

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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