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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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二)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三)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审计投资决策财务评价是否可行;

(五)项目建设筹融资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建设条件强行违法建设;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是否存在因项目建设选址不正确造成损失浪费;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能否满足建设和设计要求;

(六)投资决策采用的分析数据是否科学正确;

(七)是否存在因投资决策经济分析失误导致项目投资效益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八)决策程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决策资料不完整不真实;

(十)决策采信和依赖的数据来源不合法,不科学,不合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审核法;

(二)分析比较法;

(三)计算核对法。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审计项目法人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各项审批核准报备文件,查明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投资决策的问题;

(二)审计项目建议书,查明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建设条件强行建设和项目估算不实问题;

(三)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具体内容,查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四)审计前期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测算的各项建设项目效益指标、数据并与实际数据进行比较,查明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五)审计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审批文件、贷款合同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查明是否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资金筹集成本费用不合理不经济问题。

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设计单位资质;

(二)审计设计依据和方案;

(三)审计设计图纸;

(四)审计设计收费;

(五)审计设计质量保障体系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设计单位资质达不到建设项目要求或挂靠资质承揽业务;

(二)违规收取勘察设计费用;

(三)设计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设计质量保障措施未能有效执行;

(四)设计程序不合法不合规;

(五)设计成果内容不齐全、设计指标超规模超标准、未达到批复规模和批复标准或不经济、变更不实、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六)设计单位转让或违法分包设计业务。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三)实物勘验法。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审计设计合同及设计成果文件,查明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成果是否合法合规,设计取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问题,以及违法分包或转让设计业务合同;

(二)计算和分析比较设计成果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查明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设计,是否存在设计未达到批复规模和标准,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三)审计设计变更文件,查明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必要时应实施现场核对取证,确定工程变更的真实性;

(四)审计调查勘察设计单位的内部质量管理控制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国家相关勘察设计规范标准情况,查明设计成果是否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隐患以及不科学、不经济问题;

(五)审计调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收支情况,查明是否存在设计费用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以及转移主营业务设计收入套取资金或设“小金库”问题。

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招标主体资格和审批手续;

(二)审计招标申请文件资料;

(三)审计招标方式;

(四)审计招标程序;

(五)审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六)审计招标拦标价(设有标底项目还应审计标底);

(七)审计投标人资格;

(八)审计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全部投标文件;

(九)审计开标工作;

(十)审计评标工作;

(十一)审计定标工作;

(十二)审计中标价格;

(十三)审计中标合同金额;

(十四)审计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招投标各方串通舞弊,暗箱操作,搞假招标“明招暗定”;

(二)招标人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三)投标单位围标和串通投标,哄抬中标价格;

(四)招标人未审批先招标,边设计边招标,施工招标阶段按概算招标。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审核法;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根据财务部门发包工程合同付款台账,对建设项目发包工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有应招标未招标擅自发包的工程项目;

(二)审计项目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审批文件,查明招标人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招标问题;

(三)审计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重点查明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四)审计投标人的资质是否满足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五)审计全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答疑文件,并将同一开标项目的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未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比对,查明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响应,是否存在多个投标文件格式构成和报价内容雷同,差错一致或存在人为修改投标文件的迹象;

(六)审计招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等由投标单位支付的招投标费用,审核实际支付人与投标人是否一致;

(七)审计评标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对照评标办法和标准审查评标结果,查明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问题;

(八)审计中标合同内容和承包价格,查明是否存在不按中标价款签订合同,合同格式是否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第四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合同签订程序和依据,对招标项目是否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承诺签订合同;

(二)审计合同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三)审计工程合同文本是否规范;

(四)审计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法、完整、严密;

(五)审计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结算原则是否明确。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合同订立程序不合法;

(二)合同内容及条款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

(三)合同文本格式不规范,责权利约定不明确,未反映双方真实意思;

(四)对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条款予以审计认定。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法;

(二)现场调查法。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查阅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承诺、鉴证和公证”等相关程序文件和订立合同的依据,以及合同双方的法人资格文件,结合合同文本,判断合同的合法性。

对不合法合同予以审计揭示;

(二)审查合同内容和主要条款是否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承诺签订。

有关工程造价结算原则是否明确,重点审计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与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要约、承诺文件内容进行对比,通过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现场调查核实,判断合同内容及条款是否有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问题;

(三)应将主合同与分包合同进行对比,从合同工作内容、发(承)包方式、合同价格等方面进行审计分析,结合财务收支中各项合同的付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问题;

(四)审计合同执行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查终止合同原因及相关费用支付情况和由于合同终止发生的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五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收支审计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

(一)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审计项目资金筹措情况:

审计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本金及年度资金计划是否落实;

自筹资金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资金筹集成本和费用是否经济;

2、审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主要开展设备和材料审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计、待摊投资审计、其他投资审计、待核销基建支出审计、基建收入审计、交付使用资产审计和资金冲转审计;

3、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决算报表及编制情况。

(二)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1、项目资金计划未经批准,资金来源不合规、不到位;

2、资金筹集成本费用不经济、资金筹集计划不科学、不合理,造成资金浪费;

3、设备采购计划和程序不合规,不合法,采购成本不真实,弄虚作假,低质高价收取回扣,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占国家建设资金;

4、建安工程投资核算内容不合规,数据不真实,挤占虚列投资完成额;

5、待摊投资费用列支不正确,管理控制不严、使用超概算,增加建设成本;

6、以待核销基建支出名义转移隐匿资产;

7、隐瞒基建收入形成“小金库”;

8、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不真实,移交手续不齐全;

9、报表不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依据和数据不正确,不真实,未能全面真实反映资金使用效果情况和投资建设效果情况;

10、尾工工程投资预留不正确,虚列尾工项目,多列相关费用,增加建设项目投资;

11、项目试运行成本不实,导致虚亏实盈,挤占建设项目投资;

12、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资产或违法输送利益。

(三)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1、查阅法;

2、比较法;

3、计算分析法。

(四)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1、查阅项目立项的各项审批文件和资金来源、核算账目,查明建设资金来源的渠道、依据、范围和条件是否与批准的概算一致,超概算部分是否有合法的资金来源;

2、审计资金来源借(贷)款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审查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有无多计利息挤占建设成本问题;

3、审计设备投资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及项目法人实物资产保管使用情况。

查明采购计划是否落实,采购价格和采购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和内控制度要求;

4、根据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对“建安工程”科目进行全面清理,结合应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科目核算情况,查明在“建安工程”科目中是否存在核算概算外工程挤占建安投资,不按合同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是否按规定留足工程质保金、足额收取履约保证金等问题;

5、重点审计待摊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资金借款利息、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项目试运行费用、建设单位报废工程损失;

6、审计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和相关支出,查明投资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其他投资;

7、审计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核销支出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计价是否正确;

8、全面清查“应交基建收入”账户,核对建设单位基建收入凭证和资金流向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查明是否存在将生产收入计入基建收入或者多计少计基建收入问题;

9、结合项目法人设置的账目和概算文件,对报审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逐一进行核对,查阅交付使用资产验收手续、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相关文件,审计是否存在计划外和超标准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采购设备,查明交付使用资产计价和成本核算是否正确,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10、审计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表、基建借款表、主要指标表和年度基建投资情况表所填列的内容并进行实质性测试,同时与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对。

查明报表格式及项目填列和钩稽关系是否正确,账表是否一致,数据是否正确;

11、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中的“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进行审计,查明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情况,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12、审计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应审计确定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和资金到位情况及实际投资额完成情况,完成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

查明有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和项目投资超概算问题,并分析原因及对工程的影响。

查明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13、审计决算报表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车辆购置费、生活福利设施费、工器具办公生活家具购置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的列支内容和开支范围及标准,查明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管理费、超概算使用管理费问题,并对超概算的原因进行分析;

14、审计基本预备费动用情况,查明是否动用了基本预备费,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审批程序和内容是否合规;

15、审计决算报表中的竣工工程尾工情况,将尾工明细表与项目概算和决算投资完成情况表进行核对,并实施必要的现场核实程序,查明尾工工程总额是否超标准,尾工项目是否超出概算审批的范围,预留工程款和相关费用金额是否正确,有无多计或少计工程投资问题;

16、审计项目节余物资情况。

将节余物资具体数量与财务账目和消耗登记账目进行核对,查明是否存在私分、挪用、转移侵占和隐匿项目节余物资问题。

将采购合同与采购计划进行对比,查明是否存在决策失误,盲目采购造成物资积压,浪费建设资金行为;

17、审计建设项目税款交纳情况。

通过查阅与“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内容对应的凭证资料,计算核对应交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18、审计项目试运行情况,对试运行成本开支项目和相关收入进行审核,查明是否存在虚列成本,挤占建设项目投资问题;

19、对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核定,查明有无超概算投资以及概算结余问题。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收支调查。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收支调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财务收入和建设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情况;

2、工程主合同与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和主材采购合同的签订内容与执行情况;

3、施工单位的主要材料采购和出入库情况;

4、施工单位的往来资金流动情况;

5、施工单位对外工程款结算情况;

6、施工单位的相应资质情况。

(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收支调查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1、层层压价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不按设计施工,少购少用材料,偷工减料,导致质量隐患;

3、编制虚假合同以及分包工程结算单、劳务结算单、利用虚假采购发票或虚假交易事项等虚列施工成本,套取国家建设资金;

4、不能提供财务核算账目及相关资料,或财务管理混乱、核算不规范,账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用白条核算、无依据付款,导致资金真实使用情况不明;

5、施工单位利用往来资金账户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收支调查可以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四)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收支调查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1、清理施工单位签订的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各项合同,调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并全面了解掌握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内容的组织实施和与相关分包、租赁、劳务单位合同款项结算情况;

2、清查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资金流向,编制资金流向表,并结合财务原始凭证信息对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延伸追踪调查取证,查明是否存在资金异常流向;

3、对施工单位采购或从建设单位领用的主要大宗材料进行清理审核,编制工程项目材料采购审核统计表,并与项目法人单位审批的工程结算应使用用量进行对比分析,查明是否存在工程施工材料实际使用消耗量不足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单位供货情况调查。

(一)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单位供货情况调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供货单位资质情况;

2、供货单位材料设备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去向记录情况;

3、供货单位销售款项财务核算及原始凭证记录情况;

4、供货单位经营管理流程和材料设备进货情况。

(二)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单位供货情况调查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1、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与采购单位串通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销售情况;

2、无资质或超范围违法销售;

3、供货单位账目不实、内容不全。

(三)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单位供货情况调查可以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2、核对法;

3、询问法。

(四)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单位供货情况调查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1、调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销售许可证明,查明是否存在销售原始凭证记录信息与营业执照记录信息不相符和违法销售问题,必要时应与相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

2、调查供货单位销售账目记录和销售款项核算账目,查明材料设备的真实销售和款项支付结算情况;

3、调查材料设备原始销售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查明是否存在用假发票核算账目和销售货物偷逃税款问题。

第六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与造价审计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与造价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法人工程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的控制管理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二)审计项目法人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控制管理情况;

(三)审计工程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四)审计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履行职责情况;

(五)审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质量情况和造价审核成果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与造价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项目法人或受托代建单位对工程施工管理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建设资金重大损失浪费;

(二)不按合同约定管理组织施工,不按设计施工,降低质量标准,工期滞后、安全环保出现严重事故增加工程建设成本;

(三)项目法人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或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串通造假,虚增工程价款;

(四)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不严,多计多结工程价款。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与造价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二)计算核对法;

(三)调查核实法。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与造价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1、审计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承诺兑现和结算原则执行情况,查明有无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建设资金流失问题;

2、审计工程管理相关会议纪要、隐蔽记录、质量验收单和工程设计、施工变更文件,核实文件的真实性;

3、计算复核报审结算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价格及相关费用,查明有无高估冒算,多计多结工程价款问题;

4、审计工程合同价格调整及索赔与反索赔的文件依据和证据材料,查明有无擅自调价或执行相关文件不正确、证据不充分违规给予工程价款补偿问题;

5、对施工图或竣工图纸中的工程内容实施必要的现场勘察核实程序,查明有无图纸内容与实际不符问题;

6、审计大宗材料来源及结算数量,编制项目法人审批结算工程大宗材料计量统计表。

查明应扣还的甲供材料款是否足额扣回,有无多计多结材料用量。

第七节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对财务数据和报表进行审计认定;

2、审计计算建设项目各项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评价参数的可靠性和正确性。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1、审计评价所依据的数据不可靠;

2、效益评价的假设条件设置不当;

3、审计人员对项目效益的确定性评价结论不恰当、表述不准确;

4、项目前期工作不细,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不够内容不实;

5、项目工艺技术落后,方案不科学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

6、建设项目环保设计不符合规定,资金不落实,施工不同步,措施不到位。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2、计算分析法;

3、调查核实法。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1、采用跟踪审计为主的审计方式组织,将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安排在相对应的项目建设前期、中间结算期和竣工决算期的各个建设阶段适时进行;

2、以基础账项审计结论为基础开展项目投资效益审计;

3、开展项目财务效益审计时,应审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审计财务报表编制的正确性,审计建设项目静态和动态经济评价指标和参数计算的正确性,从项目角度审计判断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状况;

4、开展项目国民经济效益审计时,应通过计算影子价格、影子汇率、项目未来经济效益和费用、项目净效益值及国民经济净现值、国民经济内部收益率等指标,审计判断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

5、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审计时,应审计测试项目环保内部控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查阅相关部门出具的环保指标检测结果文件,并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计、施工、投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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