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条 文 说 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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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三章围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第三节钢板桩围堰

第四章基坑

第一节施工排水

第二节基坑开挖

第三节基坑回填

第五章水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

第三节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

第四节砖石砌体

第六章泵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沉井

第七章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大口井

第三节渗渠

第八章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移动式取水构筑物

第三节取水头部

第四节进水管道

第九章水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基础

第三节塔身

第四节水柜

第十章工程验收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建委城管处、吉林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厅、铁道部基建总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化工部基建局共同编制的《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经建设部1990年12月22日以(90)建标字672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地址:

北京复外南礼士路十七号(邮政编码:

100045)。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年12月

第一章前言

第1.0.l条建国以来,由于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的需要,原国家建委于一九五六年颁发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起了积极作用。

但其内容主要是针对管道的施工及验收,仅有少数条文涉及构筑物的个别内容,这些远不能满足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的需要。

以往施工单位是按照不同专业的有关规范用于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因而在客观上造成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标准缺乏统一规定,为此,迫切要求编制本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是与水接触的,其施工质量除满足强度和耐久性外,还必须满足其抗渗的特点。

从修建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材料方面看,有钢筋混凝土、砖石、钢丝网水泥、钢材等。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方面予以详细规定。

对砖石及其它材料修建构筑物,则予以适量规定。

钢筋混凝土施工除现行国标外,还有不同专业的部标。

这些规范有其共同性即普遍适用性的一面。

但又各有其专业的侧重面,难以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比较全面指导。

为此,本规范针对构筑物抗渗特点,据已积累有关水池的混凝土施工和控制裂缝方面的经验,将这些经验编制成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结合使用,可以较好地达到抗渗要求。

从而保证构筑物的施工质量。

第1.0.2条给水排水构筑物的内容很多,包括生活用水净化和工业用水净化构筑物;生活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构筑物。

本规范中编制的水池、泵房、地下取水构筑物,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和水塔等五种构筑物,是针对城镇取水构筑物、生活用水净化和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以及贮配水构筑物编制的。

这些构筑物对工业中的给水排水构筑物也适用。

但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则没有编写。

例如:

冷却塔及有毒、有腐蚀性较强的构筑物等。

在水池章中编写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和砖石砌筑水池等三种类型的水池,是在沉淀池、滤池、曝气池、污泥浓缩池、消化池以及其他贮水、贮泥的构筑物中,将主体结构的土建施工要求集中汇编的。

对不同工艺要求的特殊部分在该章中第五节有所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l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

这是在本规范总则中明确规定的重要施工原则之一。

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首要技术工作就是熟悉设计文件。

熟悉文件首先是,深入理解设计意图及要求。

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将非常有利于施工单位对设计的深入理解。

施工单位还应从施工角度掌握工程的施工特点及重点,以便于很好地组织施工,使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及使用要求。

如需变更设计,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主要是指当地的规定或不成文的作法。

习惯上,局部变更,不影响工程预算的,一般可由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洽商,并作出洽商记录;对重大变更,还需要建设单位的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正式变更设计文件。

总之,变更设计应有一定的手续和文件。

第2.0.2条进行调查研究是施工准备阶段的重要工作。

本条提出进行调查研究应充分掌握的八项情况和资料。

至于掌握的深度,主要根据施工需要而定。

现将应调查研究的主要具体内容及其目的分项说明如下: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这主要应了解这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地基情况、基础结构、底面高程及其距施工基坑的距离等,据以分析这些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对施工的影响,及施工对这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影响,从而制订相应的措施。

二、工程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土的类别及其颗粒比重、天然含水量、容重、塑限、液限、内摩擦角、内聚力及压缩系数等基本物理力学性质。

有了这些,即可根据需要,计算土的孔隙比、饱和度、含水比、塑性指数、压缩模量及土压力等。

根据这些确定基坑开挖断面。

进行支撑计算,选择开挖或钻探机械。

考虑沉井制作与水柜制作的地基处理以及进行顶管顶力与后背的计算等。

水文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含水层中不同土层的厚度及其渗透系数,抽水影响半径,地下水流向,静水位及其季节性变化,承压水的压力等,据以研究施工排水方案和沉井方案。

三、气象资料。

主要包括施工期的最高气温、最低气温、日较差及气温的季节性变化,最大降雨量、最大风力及其出现的季节等,据以制订季节性施工措施。

四、工程用地情况,包括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即安排施工临时设施和施工活动的用地),应了解其拆迁情况和使用条件,据以进行施工的总体布置。

交通运输条件,主要指陆上、水上交通情况及修筑临时道路、桥梁、码头的条件等,据以安排施工的运输及进行施工临时交通运输设施的设计。

排水条件,包括地面退流方向、坡度,以及雨水、地下水的排泄地点等,据以进行施工排水的设计和制订必要的防汛措施。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主要包括水源、电源引接点的位置,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条件及其水质情况等,据以设计临时供水、供电设施。

六、对工程材料应了解主要材料、短线材料、加工制品等的材质及供应时间,据以结合研究施工进度的安排及考虑进行必要的材料试验。

对施工机械应了解主要施工机械的性能及其供应条件。

据以研究施工方法和制订必要的施工措施。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的各项情况,都是制订施工方案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所必需的。

其中水文资料主要包括不同季节的水位、流速、流量、浪高、潮汐等。

航运资料包括航道等级、冲刷、淤积漂浮物等。

此外还应了解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的要求。

这些部门主要有水利、水电、港口、航政、航运等部门。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主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施工需要而定,例如,需要大量填方,则应进行土源的调查;施工现场就近有砂石材料可供利用,则应进行材料的选场调查、材料筛分和必要的试验等。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有许多特点和难点。

有的构筑物坐落在地下水位以下,需要排除地下水;有的建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需作围堰、筑岛,或进行水上作业和水下作业;地表水取水的进水管道有时进行水下顶管:

水塔则需进行高处作业;构筑物结构本身有的薄壁、多筋,且要求抗渗:

还有的要求抗冻;由于水处理工艺的需要,对某些高程的施工偏差要求较严。

因此,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提高效益,除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外,还应充分发挥施工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针对工程的特点和难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这一工作对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十分重要。

第2.0.4条本条规定采取的特殊措施有四项:

其中第一款,抗浮应急措施。

对地下式或半地下式的构筑物。

在施工过程中,如地下水排水中断,水位升高,或地表水进入基坑,当水的浮力大于构筑物的重力时,构筑物将会发生漂浮事故。

所以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

以防漂浮事故的发生。

其次,本款所要求制定的抗浮措施的第二重措施应考虑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如突然停电、抽水机械故障,以致地下水排水中断,或特大暴雨,以致基坑上的土堤或围堰进水等,这时就产生了水对构筑物的浮力。

就要求构筑物能够抗浮。

“必要时”是指有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而构筑物又不具备抗浮条件。

这时就应制订抗浮的应急措施。

所谓“应急措施”就是在地下水位上升或地表水进入基坑这种紧急情况下,能迅速的行动,以极短的时间防止构筑物漂浮的措施,这种措施最简易可行的是让构筑物预留孔洞进水,以抑制水的浮力。

第三款、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对防汛等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款、对沉井和基坑排水范围内可能有影响的原有建筑物,应根据施工情况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及施工经验,进行全面分析。

有必要时,应对构筑物制订沉降观测方法和采取保护措施。

第2.0.5条本条对施工顺序及施工工期的安排提出原则要求。

在河、湖等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的构筑物,如能在枯水期完成主体结构,将会大大减少施工困难,降低施工费用。

建在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如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较大时,选在枯水期施工,也将有相当的优越性。

故在工期安排上应充分考虑这种可能性。

高温季节由于气温较高,低温季节由于混凝土材料的加热,都会使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及凝结温度提高,以致增大了与混凝土尔后暴露或使用时的温差。

其温差应力是造成混凝土裂缝的重要因素之一,故对抗渗混凝土应充分考虑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的可能性,以减小导致混凝土开裂的这一温差应力因素。

由于工程投产的需要,施工总体安排的要求,以及混凝土供应的平衡等条件限制,对上面所述选在枯水期施工及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常常不能完全做到,故本条对此不作硬性规定,而是要求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第2.0.6条设置施工临时设施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本条对临时设施的设置与布置作了原则要求。

这些设施包括施工作业设施,排水、防洪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交通运输设施及生活设施等,种类繁多,随工程而异。

设施所需费用较多,节约潜力也较大。

故应根据本条所提原则,周密考虑,妥善安排。

对较大的工程,一般先要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构筑物的施工。

但如条件许可,对工程中的一部分房屋建筑先行施工,用以代替一部分临时设施,将起到相当的节约作用。

不宜中途间断施工的项目,最主要的是施工排水。

排水中断将会造成地基扰动基坑塌方,甚至构筑物漂浮等重大事故,故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动力可设置第二电源,或备用发电机、发动机。

设备则指水泵、真空泵等。

再如混凝土浇筑也不宜中途间断,应有备用搅拌机,振捣器等设备。

至于备用动力,则可根据对停电可能性的分析,浇筑中断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动力的备用条件等,全面考虑确定。

第2.0.7条施工测量的正确和准确是保证构筑物施工平面位置和高程准确的前提。

测量错误将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为此,本条对施工测量提出四项规定:

一、现场交桩是指为设计阶段现场勘测所设置的现场水准点、轴线桩和轴线控制桩以及个别构筑物的定位桩等。

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前应履行的交桩手续。

二、施工设置的水准点和轴线控制桩是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所以必须设置在便于观测且不致下沉的位置,例如设置在基坑排水及沉井施工可能影响的范围以外。

或利用现有构筑物的某些部位等。

关于临时水准点的数量,根据工程大小而异,本条规定不少于二个,是最低要求,以便互相校测避免发生错误。

三、对施工测量建立复核和校核制度是必要的。

这样才便于发现和纠正偶然的测量错误和桩位移动等问题。

四、已建的构筑物,将与本工程相连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必须在本工程开工前进行校测,以便于发现偏差及早处理。

第2.0.8条本条规定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标准,其中导线测量标准与《城市测量规范》(CJJ6-85)的市政工程导线测量、《工程测量规范》(TJ26-78)的自流管线的导线测量(两规范均明确适用于勘测设计阶段),以及《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CJJ3-81)的排水渠道导线测量标准等基本一致,并认为可行。

水难测量的高程闭合差允许偏差,《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CJJ3-81)的排水渠道及京、津、沪三大城市的管道规程均为±12√Lm。

本规范定为±12√Lm,即国家四等水准点的测量标准,可以满足给排水工程施工的需要及城市建设的需要。

这样规定也并不妨碍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地方规程沿用可以达到的较高标准。

第三章围堰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2条围堰在施工前,应按施工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设计,本条对设计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其中:

第三款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应考虑以下荷载:

围堰自重,堰上的施工机械和建筑材料等施工荷载,水压力、冰压力和漂浮物碰撞而产生的荷载,土压力以及取水头部打桩震动的影响等。

第六款围堰施工设计时,应包括堰内排水设施。

第八款安全措施。

系包括围堰施工和维护等安全措施。

第3.1.3条本条规定围堰的选用范围,系根据铁道、交通、能源部及其他地区施工经验编写。

其中:

草捆土围堰于一九五六年首先用于兰州水厂在黄河大型取水构筑物施工中。

解决了当时拟采用深水围堰或水下施工而带来的许多技术装备与物资供应上的困难。

以后又成功地在黄河上游几次取水构筑物施工中应用。

由于这种围堰主要是就地取材,较为方便,为此,可根据当地条件选用。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如河床上质渗水性强,则围堰内排水工作量增大,且可能造成翻砂穿孔现象,导致围堰失败。

为此,对表3.1.3注明土、草相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

第3.1.4条本条规定围堰的项面高程直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以上数值,是指超高数。

其中:

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顶面高程的超高数值,系根据铁道、交通、能源部等单位施工经验编写;草捆土围堰的超高数值,系根据在黄河上游取水构筑物施工经验编写。

调整拉绳角度,沉底后将拉绳拉紧固定在堰体上,岸边草捆拉绳可固定在岸上。

第3.2.9条本条系根据铁道、交通、能源部等单位施工经验编写。

草(麻)袋堆码时,其土袋上下层和内外层均应相互错缝。

在水中的土袋可用带钩的杆子钩送就位,必要时由潜水员进行堆码或整修。

第三节钢板桩围堰

第3.3.1条锁口通过试验可用长度2~3m同类型钢板桩以5000N左右的拉力作试验,但拉力不能过大,以免损坏锁口或在插打时发生困难。

第3.3.6条本条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铁道部标准、及施工经验编写的。

第3.3.7条拔桩前在围堰内灌水,可以平衡钢板桩内外水压,使其拔除时,钢板桩保持竖直、平稳、易于拔出。

第四章基坑第一节施工排水

(Ⅰ)一般规定第4.1.l条本条规定了施工排水设计的主要内容。

其中关于排水系统的布置,除包括主要排水设施——排水井或井点外,还包括基坑内的排水沟、临时泵房、水的排放路线和地点,以及喷射井点的循环水和电渗井点的电极等。

第4.1.2条施工排水系统抽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以防排出的水回渗,影响降水效果,或加大排水费用。

输送设施采用排水沟或排水管,可根据地表土层的渗透情况在施工设计中确定。

排出的水不得破坏构筑物、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这可从施工设计和施工管理上采取措施。

第4.1.3条排水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一般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检查排水沟、排水管、排水井有无淤积情况,如有淤积,及时清理。

二、检查井点降水的真空度及降低水位是否符合要求,井点及其管路有无漏气现象,及时处理漏气节点及关闭漏气的井点。

三、检查井点出水是否正常,如有出浑浊水现象,及时检查原因,发现出泥砂的井点及死井,予以关闭。

四、检查喷射井点的供水压力是否稳定,井点周围如有翻砂、冒水现象,该井点应予关闭,工作水视浑浊程度及时更换。

五、检查机组运转情况,包括冷却系统及附属设备等。

第4.1.4条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立即回填。

小的井点孔应用砂回填,大的井点孔及排水井可用级配砂石回填,井点孔及排水井地下静水位以上可用粘土回填。

第4.1.5条冬期对排水系统露明管路的防冻,一般可用当地保温材料,如稻草、麦秸等进行包缠。

(Ⅱ)明排水

第4.1.6条施工采取明排水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这是施工排水的重要原则之一。

如边坡塌方或地基扰动,将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并花费一定的处理费用。

根据本条要求,应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位进行分析,有边坡不稳和地基被扰动可能时,应采取措施,如适当放缓边坡,注意保护地基,或采用板桩等,以防止问题的发生。

如根据分析,基坑土质较差,如细砂、粉砂、轻亚粘土及软土等,又水位较高,采用明排水将不能保证基坑边坡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时,则不应采用明排水,而考虑采用井点降水。

排水井直布置在基础范围以外,主要为避免排水影响地基的稳定,以及对基础施工和尔后对排水井的处理等造成麻烦。

如基坑面积较大或坑底为倒锥形时,可在基坑范围内设置,并要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4.1.8条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以防坍塌,影响生产和安全。

至于支护方法,各地施工习惯不同,材料供应条件不同,有用混凝土管或混凝土圈支护的,也有用木盒子或木支撑的,还有用竹笆、荆笆或干砌砖的,做法各异,可根据当地条件选用。

本条规定,在比较稳定的土层中,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主要是指在亚粘土中,泡水也不致坍塌的情况。

这种情况,一般水量不大,井深可以小于1.2m,与第4.1.9条的条件不同。

第4.1.9条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由于这些土层的细颗粒容易流失,故要求对排水井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

井底过滤可铺填滤料;井壁过滤可在竹笆或荆笆等支护外侧灌填滤料。

井底封闭可用木盘或水下浇筑混凝土;井壁护封可用混凝土管或木板桩等。

对排水井封底后的井底与基坑底的高差规定,主要是从井的存水深度考虑。

基坑的排水沟一般不小于0.3m,加上坡降,与排水井相接处深度应有0.4m左右。

水泵进水管的底阀下面有一滤网,滤网又应稍微离开井底。

这样,当坑底与井底高差为1.2m时,排水井内的最大有效水深只有O.5m左右了。

当水泵开动时,动水深度还要小一些。

故规定排水井底与基坑底的高差不宜小于1.2m。

第4.1.10条基坑开挖至地下水位后,采用人工挖土时,一般应先挖排水沟,并随着土方的开挖,及时降深排水沟。

采用机械挖土时,则在某一区段挖到一定深度,应及时开挖排水沟,以保证排水通畅。

第4.1.11条基坑挖至设计高程后,对排水沟的处理,是采用盲沟还是排水管,应根据流量确定。

排水管的直径可根据流量和坡度计算,一般采用口径150~200mm可以满足排水要求了。

盲沟如对采用填料的渗透系数难以估算准确时,可试填一段,以检验其通过的流量。

第4.1.12条填写施工记录,是为了掌握施工排水的基本情况和总结施工排水的经验。

(Ⅲ)井点降水

第4.1.14条本条对井点孔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井点孔的直径,应根据滤管的外径和滤层的厚度来确定。

根据各地实践经验,滤层厚度一般为10~15cm。

二是井孔垂直,因一般均可满足井点需要,故条文末提具体编差要求.

三是井孔深度可比井点管所需深度适当加深,以供泥砂沉积,确保井点管理设高程。

在细砂或粉砂层中设井点时,由于砂的回淤量较大,故井孔宜多加深一些,一般可加深0.5~1.0m。

第4.1.16条一般喷射井点,深井井点都进行单井试抽,轻型井点也宜单井试抽,也有整组或分组试抽的。

试抽中可根据出水量及出水是否由浑变清来判定井点管的安装是否合格。

根据试抽结果,验证井点设计降低水位,出水量和渗透系数,如有不符,可对井点设计作必要的调整。

第4.1.17条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及水泵的高程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尽量降低,以充分发挥井点机组的降水效率。

所谓根据需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真空度所限,不把总管及水泵的高程降低,降水则达不到要求的深度;二是把总管及水泵的高程降低以后,可以用较低的真空度达到降深的要求,这样一台真空泵就可以多带些井点。

所谓可能主要看两个情况:

一是要受地下静水位和土质的限制,最大只能降到静水位以上一定距离;二是看地面条件。

总之,轻型井点降低总管及水泵的高程可以加大降水深度或多带点数,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尽量降低。

轻型井点滤水管的顶部高程直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0.5m,是为了防止由于设计误差和施工误差,实际降低水位比设计低以致接近滤管时发生漏气,降水不稳定。

滤管也不宜埋设过深,以免增大无谓的出水量。

既然规定了滤管高程,上述降低总管及水泵的高程,主要应从减短井壁管的长度来解决。

第4.1.18条轻型井点的滤管应尽量在同一高程上。

如有个别井点管的高程偏高过多,一个井点管进气,则影响整个井点组降水效果。

本条规定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土100mm。

由于井点管的安装高程一般按管须检查,所以要保证滤管顶部高程,井壁管(即非滤管部分)的长度应是准确的。

本条规定井壁管长度的偏差不应超过土100mm。

在最不利的情况,两个最大偏差赶在一起,即井管高程偏高100mm,正好这根井点的井壁管长度又短100mm,则滤管顶部高程将偏高200mm。

前条规定滤管顶部高程直低于井管处动水位0.5m。

这样,如果没有设计上的误差,这根井点管滤管顶部高程还低于动水位0.3m。

第二节基坑开挖

第4.2.l条本条规定了基坑施工设计的主要内容,其中第五款关于挖、运、填的平衡,对单独构筑物的施工比较简单,只是将多余土方运走,准备回填土方就近堆放即可。

一个自来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多种构筑物施工时,后开挖的构筑物基坑土方则有运至已完成的构筑物基坑进行回填的可能,经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将可大量节约土方的装运工作和费用。

第4.2.2条基坑底部为倒锥形时,开挖形状和尺寸比较难以控制。

本条从控制桩上予以要求:

一是坡度变换处应增设控制桩,以控制坡度变换位置的准确;二是沿圆弧方向控制桩应加密,以控制圆弧尺寸的准确。

一般在挖至接近倒锥形上口和下口时,分别设置加密的控制桩,然后据以整修锥形斜坡。

同时还直从基坑中心测量圆弧半径(参阅第5.2.5条说明)。

第4.2.4条支撑的撑板一般采用木板桩、钢板桩、型钢加水平档板等。

支撑的型式一

的部位,可用碎石类土和中粗砂,地表部分如准备绿化,可用适于耕植的土。

第4.2.9条构筑物是在勘察的地质资料下进行设计的,当基坑开挖至接近设计高程时,如发现土质与勘察不符,或发现古墓、旧河道等异常情况或排水不良有翻沙现象等,应由施工、建设、设计单位会同研究处理措施。

第4.2.10条严格按照本章的规定施工,一般不应发生超挖和地基扰动。

由于偶然的失误,局部发生这种问题,且深度不大时,本条规定了处理方法。

施工单位据以处理,并做好记录即可。

第一款所提地基因排水不良被扰动,是指土壤含水量较大,在施工操作中结构被破坏,但不包括出现流砂的情况。

第二款,地基超挖时可用原上回填压实,压实度应不低于原天然地基的天然密实度这在大部分情况是可行的。

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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