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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篇一: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

  第四条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租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业务种类

  第七条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类型

  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第九条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条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情形

  第二节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备案申请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代理登记

  第三节备案受理

  第十六条备案受理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受理回执

  第十八条受理立案字轨编码

  第四节备案审核

  第十九条备案审核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备案时限

  第二十一条补正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核权限

  第二十三条审核注记及告知

  第二十四条注销合同注记

  第二十五条会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登记备案专用章

  第五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档案整理

  第二十九条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调阅档案

  第三十一条复印存档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合同填写规范

  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份数

  第三十四条租赁合同规范汉字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名称填写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名称填写

  第三十七条房屋地址的填写

  第三十八条房屋用途的填写

  第三十九条房屋面积的填写

  第四十条租赁期限的填写

  第四十一条租金的填写

  第四十二条房屋属临时建筑的填写

  第四章房屋租赁管理报表

  第四十三条报表内容

  第四十四条报表填报单位

  第四十五条报表填报要求

  第四十六条报表填报内容解释

  第五章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收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第四十九条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施行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

  本规则是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时的基本准则,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要求从事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组织实施)

  本规则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由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

  第五条(租赁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建立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备案申请;

  

(二)备案受理;

  (三)备案审核;

  (四)缴交税费;

  (五)返还合同;

  (六)立卷归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业务种类

  第七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类型)

  房屋租赁,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办理下列备案业务: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三)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五)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新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九条(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份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条(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情形)

  租赁合同转让是指租赁期间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产权转让或赠与的,房屋受让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由房屋承租人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情形)

  租赁合同变更是指租赁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二)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部位、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情形)

  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当事人依法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相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篇二: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XX〕156号)的要求,现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下称《操作规则》)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一、修改《操作规则》第一条为: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修改《操作规则》第四条为:

本规则由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

  三、修改《操作规则》第四十条为:

租赁期限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期限;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授权经营管理委托期限。

  四、修改《操作规则》第五十二条为: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是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时的基本准则,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要求从事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由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街(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建立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备案申请;

  

(二)备案受理;

  (三)备案审核;

  (四)缴交税费;

  (五)返还合同;

  (六)立卷归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业务种类

  第七条房屋租赁,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办理下列备案业务: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三)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五)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八条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新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九条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份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条租赁合同转让是指租赁期间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产权转让或赠与的,房屋受让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由房屋承租人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是指租赁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二)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部位、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当事人依法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相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若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则从其约定,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三)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当事人同意提前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四)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在租赁期间内,若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的,凭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证明,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节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一)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应当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规定的登记备案资料。

申请办理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申请办理注销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二)租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房屋租赁合同》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五)租赁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申请登记备案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收件工作人员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对,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第十四条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提交身份证明的要求: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内地公民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士兵证或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

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台湾通行证等。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本国身份证明。

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该国的中文名称,如法国身份证、新加坡护照等,所持护照应在有效签证期限内;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

  3.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外国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经当地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香港、澳门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台湾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注册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委托代理的要求:

  

(一)法定代理。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其为监护人的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指定代理人须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二)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对的,委托书应该经过公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所有的委托书均应提交正本。

如果委托书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公章。

  (三)境外委托代理

  1.委托书在香港、澳门地区办理的,应当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

  2.委托书在台湾地区办理的,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

  篇三: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标准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号予以登记备案。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条第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条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

  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

  注:

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的第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4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

  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

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

  篇四: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

  (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

  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

  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注:

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

  的第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下月份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

  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额数),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

  保证金(退回乙方、抵押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

  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未按约定提供

  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必须提前3个月(不少于3个月)

  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收到损失的,

  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

  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

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按

  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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