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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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资料
第二章贸易术语及商品的价格
2.1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2.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2.3主要的贸易术语的运用
2.4正确制订价格
2.5合同中的定价方法
2.6常用贸易术语的价格
2.7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2.1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2.1.1贸易术语的含义
2.1.2贸易术语的作用
2.1.1.贸易术语的含义
1.贸易术语的概念:
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交接过程中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
2.贸易术语涵盖的内容
①卖方何时完成交货;
②货物风险何时转移给买方;
③责任、费用如何划分:
哪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及通关手续,谁支付相关费用;
④应交接哪些单据。
⑤表明了价格构成:
成本、运费、保险费。
风险划分
2.1.2贸易术语的作用
1.作为准则,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省交易费用。
各项术语责任、费用、风险划分清楚,无需逐项商谈。
2.方便比价,便于成本核算。
各项术语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行政费用既定,且可换算。
3.便于争议解决。
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产生争议时,可以贸易术语为依据。
2.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2.2.1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及性质
2.2.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2.2.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2.1国际贸易惯例概念及特点
1.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
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2.特点
(1)由商业团体自发编制的,不受政府控制和干预;
(2)得到经常遵守的惯常做法(customandusageofpractice),具有多次重复一致的特点;
(3)肯定性(certainty),朝三暮四的做法非国际惯例;
(4)国际普遍性(general),两国之间的习惯做法非国际惯例;
(5)任意性(non-compulsory),可明示或默示适用或排除。
3.性质:
非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或合同规定适用,才具有约束力。
2.2.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简介
(1)编撰者:
由国际法协会(ILA)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根据英国相关判例制订的,1932年牛津会议上修订为现名。
国际法协会是个有关统一立法的世界性民间组织,成立于1873年,总部设在伦敦,在50多个国家设有分会。
(2)《规则》的内容:
关于CIF合同性质、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规则,现已可被《INCOTERMS》取代,故较少有人使用。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简介
(1)编撰者:
美国商会、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等商业团体。
(2)《定义》的内容:
定义了ExPointofOrigin,FOB,FAS(freealongside),C&F,CIF,ExDock6种术语,其中FOB,FAS与《INCOTERMS》相差较大。
主要在美洲国家使用。
知识链接
Incoterms来自于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全称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
它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
它是国际商会制订的,几经修改,最新的版本是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2000。
2.2.3《INCOTERMS2000》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编撰者: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
是世界上最早的商业团体,于1919年在美国大西洋城成立,现总部设在巴黎。
它在140多个国家中有10000多家会员,在63个国家中设有国家委员会。
1994年,我国正式加入。
该组织致力于贸易规则的统一编撰工作,也是联合国法律委员会的最高咨询机构。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介:
最早的《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订于1936年,经过历次修订,最新版本为《INCOTERMS2000》。
它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贸易术语,是重要的国际惯例之一。
3.《INCOTERMS2000》简介:
(1)定义了13种贸易术语,并将其分为E,F,C,D四组。
E组(启运):
EXWExworks工厂交货
F组:
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主运费未付)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
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主运费已付)CIF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保费加运费
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
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运费保费付至
D组:
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
(到达)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
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
(2)《INCOTERMS2000》对13种术语作了定义,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规定了10各方面内容,一一相对,容易记忆:
卖方义务买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货物B1支付价款
A2许可证、核准文件和手续B2许可证、核准文件和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4交付B4接收货物
A5风险转移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B7通知卖方
A8交付证明、运输单据B8交付证明、运输单据
A9检查、包装、标记B9货物检验
A10其它义务B10其它义务
2.3装运港交货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
2.3.1FOB
2.3.2CFR
2.3.3CIF
2.3.4FOB、CFR、CIF术语的法律特征
2.3.1FOB
1.装运港船上交货(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的概念:
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2.FOB买卖双方主要义务:
卖方主要义务买方主要义务
(1)按期装船并发通知;
(1)接收货物与单据,支付价款;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风险和费用:
(3)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4)提供装运单据;(4)租船订舱,并发通知;
(5)提供保险信息。
3.卖方主要义务具体规定
(1)按期装船并发通知
①货物应符合合同规定。
A符合合同描述、或合同样品、或特定用途,卖方必须拥有物权。
B符合运输要求。
◇包装方式应符合:
按合同规定包装;按适当方式包装。
◇运输标志应符合:
按合同规定的标志;适当标志。
◇危险品应按危规充分说明。
②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
③装到船上。
即应支付装货费,船舷界限与此无关。
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买方选港时更是这样)装运。
⑤及时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
(2)办理出口手续
①支付相关费用。
②承担相关风险。
例如,出口税增加,许可证改为拍卖或拍卖费增加。
(3)负责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和费用
①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无关。
装运港贸易术语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具有特殊性。
②是指运输中的风险。
货物内在缺陷、瑕疵不在此列。
③风险可提前转移。
在装运期届满时风险可提前转移的情况有:
A买方未按B7项义务及时通知;B指定的船舶未能按时到达;
C船舶到达后不能装货;D指定的船舶提前截止装货。
可提前转移风险的必须是本合同的特定货物(goodsascertained),或称划拨货物(goodsappropriated)。
《UN公约》32
(1)条对特定货物的定义:
货物上已标记;运输
单据上说明;发货通知;其它方式说明。
(4)提供装运单据和发票
①装运单据应符合合同规定。
转卖货物应提供可转让提单(BillofLading),否则可用海运单(Seawaybill).
②其它单证应符合要求。
(5)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船名、装卸港、开航日期、货量等信息。
4.买方主要义务具体规定
(1)接收货物,支付价款
①货物越过船舷后,买方必须接收货物。
买方不愿接受货物的情况:
装船后工残;由于运输途中损坏,买方不卸货要求卖方处
②在非信用证支付形式下,必须接受符合的单据,支付价款。
③贸易术语与违约、补救及免责无关。
货物装船后,风险已转移至买方,此时买方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2)办理进口手续
办理并承担与进口有关的一些手续和费用,包括进口税及其它费用的增加。
(3)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①货物在此后任何阶段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②费用包括转船、意外事故后的转运等。
(4)负责租船订舱并及时发出通知
①将合适的船舶在规定的装运期派到装货港口。
②及时通知装货港(选港时)和抵达时间。
5.按FOB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1)FOB系装运港贸易术语,卖方交货义务在装运港完成。
装运后如遇进口国禁止进口,风险由买方承担。
(2).“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术语的真实含义是,船舷是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而卖方应负责支付装货费将货物装到船上。
但卖方负责支付的只是主装或费。
(3)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使用集装箱运输时,应选用FCA术语。
(4)关于船货衔接
①买方应按义务B7条及时派船并发出派船通知,否则,卖方等船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②为防止买方严重推迟派船,可在合同中规定,如买方没能按期派船,卖方在装运期过后若干天有权租船运送货物,风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③遇买方委托卖方租船时,应订明系代办性质,责任、费用、风险仍由买方承担。
否则,将改变FOB合同性质。
(5)关于装船费用
装货过程还包括平舱(trimming)和理舱(stowing)、铺垫(dunnaging)和绑扎(lashing),这些工作的费用和风险FOB术语中没有规定。
关于平舱和理舱费用分担,可用下列FOB术语变形解决:
①FOB吊购下交货(FOBUndertackle):
即卖方负责将货物置于船舶吊勾所及之处,装货费及平舱、理舱费由买方负责。
②FOB包括理舱(FOBStowed,FOBS):
指卖方负责装货及理舱费用。
③FOB包括平舱(FOBTrimmed,FOBT):
指卖方负责装货及平舱费用。
④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
指装船费用按班轮做法,即无需卖方支付。
注意:
◇上述术语变形只涉及费用分担,风险划分仍应以船舷为界。
◇关于铺垫和绑扎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应在合同中单独订明。
(6)应规定装卸率,保障租船方利益。
(7)应注意美国《定义》中的FOB术语的不同含义。
2.3.2CFR
1.成本加运费(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概念:
是指卖方负责支付运费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到船上运往指定目的港,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2.CFR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主要义务买方主要义务
(1)租船订舱,支付正常运费。
(1)接收货物与单据,支付价款。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按期装船并发通知。
(3)负责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4)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风险和费用;
(5)提供装运单据。
(6)提供保险信息。
3.买卖双方主要义务具体规定
(1)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正常运费:
①租用适航、适货的船舶,但不接受买方对船籍、船龄限制;
②航行通常航线,不受直航限制;
③买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目的港口。
④支付正常运费,不负责发生共损时的转运费用及驳船费用。
(2)买方必须提供合适的运输单据
①提单必须是“运费预付”,不得将运费支付义务通过提单转给买方。
②必须提供“已清洁装船”提单,货物必须装在货舱内。
③提单应包括全程运输。
④提单应列名选择港口,防止买方随意选港吃水不足。
(3)双方其它义务同FOB.
4.按CFR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1)也是装运港贸易术语,卖方在装货完毕时完成交货义务。
(2)CFR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集装箱运输应选用CPT术语。
(3)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
(4)关于卸船费用
本术语A6中规定卸船费由卖方支付,但多数港口规定由买方支付,故应在合同中通过下列术语变形明确规定。
①CFR班轮条件:
指卸货费由承运人支付,实际上由卖方支付。
②CFR舱底交货(CFRExship’shold):
指买方负责卸货费用。
③CFR吊勾交货(CFRExtackle):
指卖方负责将货卸离船舶吊勾。
④CFR卸到岸上(CFRLanded):
指卖方负责将货卸到岸上。
③与④的区别:
2.3.3CIF
1.成本加运费、保险费(CIF,CostInsurance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概念:
是指卖方负责支付费用租船订舱和办理保险,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到船上运往指定目的港,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2.CIF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主要义务买方主要义务
(1)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正常
(1)接收货物与单据,支付价款。
运费和保险费。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按期装船并发通知。
(3)负责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4)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风险和费用;
(5)提供装运单据。
3.买卖双方主要义务具体规定
(1)关于卖方保险义务
①必须与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②卖方必须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例如:
如实告知、支付保费、事故通知等。
③只需投保伦敦保险协会(InstituteofLondonUnderwriters)的ICC
InstituteCargoClause)条款中最低责任险,即协会C条款。
或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投保。
④保险期间应覆盖全部运输期间,应采用“仓至仓”条款。
⑤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投保并应增加10%。
⑥卖方投保属代办性质,卖方应背书转让,出险后由买方直接索赔。
(2)双方其它主要义务同CFR术语
4.按CIF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1)也是装运港贸易术语,卖方在装货完毕时完成交货义务。
(2)CFR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集装箱运输应选用CIP术语。
(3)关于卸船费用
本术语A6中规定卸船费由卖方支付,但多数港口规定由买方支付,故应在合同中通过下列术语变形明确规定。
1CIF班轮条件(CIFLinerterms):
指卸货费由承运人支付,实际上由卖方支付。
2CIF舱底交货(CIFExship’shold):
指买方负责卸货费用。
③CIF吊勾交货(CIFExtackle):
指卖方负责将货卸离船舶吊勾。
④CIF卸到岸上(CIFLanded):
指卖方负责将货卸到岸上。
2.3.4FOB,CFR,CIF术语的法律特征
1.合同的特征
贸易术语不但确定了商品的价格构成,还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风险划分原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买卖合同的重要特征。
加之此三种术语都为装运港贸易术语,别具特征,故使用该三种术语的合同被分别称为FOB合同、CFR合同和CIF合同。
2.“象征性交货”特征
(1)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概念:
指在CFR、CIF两种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装货后,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的法律特征,也称“单据买卖”。
(2)象征性交货的特征:
①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②既要完成实体交货,又要完成单据交付,两者同等重要。
3.理解“象征性交货”应把握的问题
(1)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就完成交货义务,此后货物的任何损坏和灭失都与卖方无关,但卖方必须按着合同规定交货,这是卖方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2)卖方必须向卖方交付合同规定的单据,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或称违反合同条件条款。
这将导致合同无效,买方可以拒收到岸的货物。
(3)FOB合同下的交付单据与CFR合同和CIF合同下同等重要。
尽管国际贸易理论界和法律界没有将FOB合同称为“单据买卖合同”,但英国的法院已将FOB合同下的单据不符判为违反了条件条款。
当采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时,交付合格的单据就更显重要。
总之,在BOB、CFR、CIF合同下,一要重视交货,二要重视交单。
2.4装运地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2.4.1FCA
2.4.2CPT
2.4.3CIP
2.4.4FOB、CFR、CIF与FCA、CPT、CIP的比较
2.4.1FCA
1.货交承运人(FCA,FreeCarrier---namedplaceofshipment)概念:
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启运地和时间内,将已清关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在货交承运人时划分的交货方式。
2.买卖双方主要义务
卖方主要义务买方主要义务
(1)按期交货并发出通知;
(1)接收货物与单据,支付价款;
(2)负责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2)负责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3)负担货交承运人前的风险和费用:
(3)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4)提供装运单据;(4)租订运输工具,并发通知;
(5)提供保险信息。
3.FCA术语的有关问题
(1)该术语适用于在出口国内陆交货,适合多式联运方式,可以陆海联运,也可以陆陆联运。
(2)买卖双方的风险、费用划分界限从装货港延伸至出口国内陆,不宜使用FOB术语。
(3)如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将货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时止的费用和风险;如交货在出口国其它地点,卖方负责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时为止的费用和风险。
(4)双方都负有及时通知责任,延误通知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5)卖方所交单证应严格符合合同规定。
(6)其它义务项目与FOB术语相似。
2.4.2CPT
1.运费付至(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概念:
指卖方负责费用租订运输工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装到运输工具上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地,但责任、费用、风险仍以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划分。
2.买卖双方主要义务
卖方主要义务买方主要义务
(1)租订运输工具,按时装货并发通知;
(1)接收货物与单据,支付价款;
(2)负责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2)负责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3)负担货交承运人前的风险和费用:
(3)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4)提供装运单据;
(5)提供保险信息。
3.CPT的有关问题
(1)该术语适用于在出口国内陆交货,适合多式联运方式,可以陆海联运,也可以陆陆联运。
(2)买卖双方的风险、费用划分界限从装货港延伸至出口国内陆,不宜使用CFR术语。
(3)除非运输合同另有要求,买方需负责支付货经第三国的过境税及目的地的卸货费。
(4)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
迟发通知将承担运输风险。
(5)具有象征性交货性质,故卖方所交单证应严格符合合同规定。
2.4.3CIP
1.运费、保险费付至(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概念:
指卖方负责费用租订运输工具及保险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装到运输工具上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地,但责任、费用、风险仍以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划分。
2.买卖双方主要义务
卖方主要义务买方主要义务
(1)租订运输工具,按时装货并发通知;
(1)接收货物与单据,支付价款;
(2)负责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2)负责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3)负担货交承运人前的风险和费用:
(3)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4)提供装运单据;
(5)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3.CIP的有关问题
(1)该术语适用于在出口国内陆交货,适合多式联运方式,可以陆海联运,也可以陆陆联运。
(2)买卖双方的风险、费用划分界限从装货港延伸至出口国内陆,不宜使用CIF术语。
(3)如运输和同要求,需负责支付货经第三国的过境税及目的地的卸费。
否则,应由买方支付。
(4)卖方须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不低于ICC的C条款,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平安险,包括运输全程,保险金额应最低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单应背书以转让保险权利。
(5)除FCA外,具有象征性交货性质,故卖方所交单证应严格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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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FOB、CFR、CIF与FCA、CPT、CIP的比较
1.两组术语的相同点:
(1)都在出口国交货,属装运合同,除FOB,FCA术语外,具有象征性交货性质;
(2)费用、风险都在装货时划分,
(3)都要各自清关,相互通知。
2.两组术语的不同点:
(1)运输方式不同。
前者适于海运与内河,后者可适于所有运输形式;
(2)运输区间不同。
前者是港口区间,后者是“门到门交货”;
(3)交货地点和风险、费用划分点不同。
前者是将货交到船上,以船舷为划分点。
后者是在内陆约定地点交货,划分点是货交承运人;
(4)运输单据不同。
前者是提单或海运单,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可以背书转让。
后者可是多式联运单据,可以背书转让,也可是各种运单,都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可以转让;
(5)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前者不管何方租船,卖方负责装货费,买方负责卸货费,后者则视运输工具租用方式及交货方式而定。
2.5EXW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