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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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汇总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汇总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纲上的考点数以百计,但其实将这些考点串联起来,常考的重难点题型其实就些,将考点汇总,可以让考生更多关注这些重点,多加练习,将有限的精力和时间发挥出最大的复习效率。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

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二:

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基础,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三:

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四:

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还须遵守申请执行期限。

  

(二)直接移交执行

  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

具有给付或者履行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包括先予执行的抚恤金、医疗费用等);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査,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五:

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一)委托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三)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

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主要有:

(1)査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七:

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二)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是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5年1月发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五、管辖权转移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管辖权转移不同于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移送管辖可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或者在同级法院间发生,而管辖权转移仅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3)二者在程序上不完全相同。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适用项目

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2、资质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责任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投标细则

(1)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2)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节能的含义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二)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达不到标准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四)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

  各参建单位的节能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五)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本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设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着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从业人员进行节能标准与技术的专业知识培训

(3)节能标准和技术应作为注册师的必修内容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一、节能验收的规定

  

(1)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2)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3)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工程类别主持参加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节能分项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同时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四、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3)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初始注册

(1)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有效期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变更注册

(1)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它是债发生的最主要依据。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

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它可简单总结为“损人利己”。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它可与不当得利相反总结为“损己利人”。

  考试时判断属于哪个债,有几个小技巧,在这里跟大家一起分享: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构成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主要特征有: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具体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1)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2)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当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分包单位的责任

连带责任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我国有关工程总分包、联合承包的连带责任,均属法定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足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小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査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

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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