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102371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47.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

行政机关

1、主要职权:

行政立法、命令、处理、监督、裁决、强制、处罚权。

2、一般职责:

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文化进步、健全和发

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坏境与生态环境。

 

其他行政主体

1、包含: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被授权组织的

(一)条件:

①相应组织与所授权形式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②有了解和掌握与其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③具备行使授权职能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类型:

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②行业组织;

③事业与企业组织;

④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法律地位:

①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时,对该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③在非行使行政职能时,不具有行政权和行政主体地位;

3、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受托组织)

公务员

1、法律地位: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不能做原告或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2、公职关系

(一)发生:

考任、选任、聘任、调任

(二)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

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

(2)特别劳动关系:

工资、福利、保险

(消灭):

退休、辞职、辞退、死亡、开除

行政相对人(行诉中原告地位)

一、分类:

(一)以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分为个人和组织;

(二)以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准,分直接和间接;

(三)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方式为准,分作为和不作为;

(四)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准,分抽象和具体;

(五)以....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准,分授益和侵益;

2、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在行政救济和行政法制监督

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3、权利:

申请、参与、知情、正当程序、批请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抵制违法行政行为。

义务:

服从行政管理、协助、维护公益、接受行政监督、提供真实信息、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法制监督

1、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国家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

对象:

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其他行使有关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

2、种类

(1)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备案、裁决、审查和撤销)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

(3)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4)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国家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检察院

(3)专门行政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国家审计机关

(4)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3、行政法制监督vs行政监督

(1)联系:

目标形同、主体有部分分叉、相互结合进行。

(2)区别:

(1)监督对象:

前者行政主体,后者行政相对人;

(2)主体:

前者(上述主体↑),后者行政主体;

(3)内容:

前者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和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后者行政相对

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4)方式:

前者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

后者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

行政行为

1、法律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分类:

(一)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二)以单/双意志为标准,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三)是否针对特定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1、分类:

职权和授权、中央和地方、执行型和创制性

2、原则:

民主立法、法制统一、可操作性

3、程序:

提议和起草、审查和审议、发布、修改和废止

4、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合法要件:

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监督机制:

(1)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规章制定主体)

(2)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

(3)备案(机关、程序、报送、登记、审查、处理)

(4)司法监督(解释形式:

司法、释明条文含义、限缩或扩大、释明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

1、种类:

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

2、地位:

(1)内部地位:

统一行动、明确效力

(2)外部地位:

被援用的规则、授益行政的依据、标准和规则、理由和证据

具体行政行为

1、成立要件:

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表示行为的存在

2、分类

(一)羁束vs裁量:

羁束对没有或很少灵活处理空间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量相反。

(二)依职权vs依申请:

依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

依申请需要。

(三)附款vs无附款:

附款根据实际需要附加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

后者相反。

(四)授益vs负担:

授益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vs非要式

(六)作为vs不作为:

作为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征收和颁发许可证);

不作为维持或不改变(不予答复、予以拒绝)。

(七)独立vs需补充:

独立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生效;

不独立相反。

(八)外部vs内部

3、瑕疵——明显轻微标准:

程序和形式、程序形式存在并损害当事人实体上的合法权益、

同意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主要形式:

行政文书不规范、告知不规范

瑕疵——重大明显标准:

社会外部可以观察的、明显性取决于公民的认识能力、明显

性毫无争议、不局限于文书还包括综合全案可以认定的明显。

4、效力

(一)内容:

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重点理解

(二)效力时间:

(1)生效(生效制度、执行力的追溯、延迟)

(2)中止和延续

(3)失效(内容已实现、无效、撤销、废止、其他失效情形)

5、合法要件

(一)形式:

权限、形式、程序

(二)实质:

(1)主体:

具有合法资格、合法身份

(2)内容:

①与现行法规是否一致

②是否遵循授权基础(法律保留原则)

③没有裁量的错误(不同种类处罚方式、处罚限度)

④是否遵守合理性原则

⑤保证确定性原则的实现

6、违法行政行为的类型

(1)无效:

(1)行为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可能导致犯罪(3)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4)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诈(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出职权范围

(2)可撤销:

(1)合法要件的缺损;

(2)行为不适当(善良风俗、合时宜、公正)

(3)轻微瑕疵:

通过补证或转换,变为有效合法行为

(4)无效vs撤销:

无效

可撤销

整体界定

重大明显违法

一般违法

价值取向

注重公民基本权利(抵抗权)的保护

注重法律秩序的维护(公定力)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确认或请求确认无效;

行政相对方有抵抗权;

应尽可能使该行为恢复到初始状态

从撤销之日起无效;

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有关机关撤销。

7、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

(一)通过立法程序;

(二)立法目的、立法精神;

(三)法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惯例;

(五)政策;

(六)裁量基准

行政许可(行政处理——依申请)

1、原则:

(一)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设“有限政府”

可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便民高效优质服务

(四)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救济原则)

(五)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

(六)规范和约束权力,保障法制统一

(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

行政给付(行政处理——依申请)

抚恤金(牺牲病故人员;

残疾;

烈军属/复原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退伍军人安置);

特定人员离退金;

社会救济、福利金;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一)公平公正平等原则

(二)信赖保护与持续给付原则

(三)行政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原则

(四)程序规范、透明原则

行政奖励(行政处理——依申请)

(一)依法奖励、实事求是

(二)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四)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五)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行政确认(行政处理——依申请)

1、形式:

确认、认定(公证)、证明、登记、鉴证

2、内容: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3、基本分类:

(一)依申请和职权的确认;

(二)对身份、能力、事实的确认;

 (三)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行政处理——依申请)

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

(一)公平、平等;

    

(二)简便、迅捷;

    (三)客观、准确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依职权)

人身罚;

行政拘留(驱逐出境、禁止进境/出境);

财产罚(罚款、没收)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一)处罚法定原则:

设定权、主体、被处罚行为、种类内容程序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也是行政强制的原则)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五)职能分离原则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有法定依据;

较小数额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

(2)步骤:

表明身份→确认事实→陈述申辩→处罚法定→制作并交付处罚决定书→支付

(2)一般程序

(1)步骤:

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制作拟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陈述申辩

→正式裁决→送达处罚决定书→备案

(3)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原则:

(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2)类别: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要求:

20元以下;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在边远、水上、

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3)强制执行措施:

①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行政处理——依职权)

一、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强制执行:

(1)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2)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目的是使法定义务得以实现

(4)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一般不宜进行执行和解

分类:

(1)机关。

分为行政性和司法性;

(2)方式。

执行罚和强制划拨;

(3)对象。

财产、行为、人身自由;

(4)形态。

间接(代履行和执行罚)和直接;

3、行政强制作用: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

保障行政主体法定职权的行使;

维护社会公

共秩序,促市场经济发展;

促进公民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四、原则

(一)一般原则:

(1)法定;

(第4条)

(2)适当;

(第5条)

(3)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

(第6条)

(4)不得滥用;

(第7条)

(5)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其他原则:

(1)及时准确、手段正当

(2)强制标的有限

(3)强制与预防相结合

(4)协助强制

(5)行政强制的和解

5、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1)判断必要性,在法定职权和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2)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只发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3)遵守时限规定,履行报告和告知义务;

(4)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查封扣押:

(1)依法判断标的,严格遵守标的有限原则;

(2)制作并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3)遵守时限规定,履行延期批准和告知义务;

(4)妥善保管,承担损害赔偿;

(5)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冻结:

(2)履行报告和批准程序;

(3)表明身份,制作现场笔录;

(4)冻结机关的通知义务和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

(5)交付决定书

(6)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解除冻结决定的情形及其执行

6、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1)义务不履行的确认和催告;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身边;

(3)制作并交付决定书;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5)遵守时段、时间限制、采用正当的强制执行方式;

(6)承担相应责任;

(二)金钱给付:

(1)确认义务不履行,做出执行罚决定;

(2)执行罚的强制执行;

(3)决定划拨存款、汇款的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4)拍卖财务应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按规办理;

(6)所得款项应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

(三)作为义务:

(1)不履行的确认与催告;

(2)代履行决定书送达与再次催告;

(3)代履行的实施与监督;

(4)执行文书与费用承担;

(5)即时代履行;

(6)公告后强制拆除;

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实体要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2)程序要件:

申请前先催稿,催告书送达后再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提供材料

(4)受理与异议

(5)审查与裁定

(6)不予执行的情形: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7)经法院院长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8)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执行、钱款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

(9)费用承担:

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1、特征:

行政性、多样性、自愿性

正当性、自愿性、必要性

3、方法:

说服、建议、协商、奖励、帮助

4、实施:

(一)依据:

规范性依据、非规范性依据

(二)条件:

(1)对行政指导的失误具有法定管辖权;

(2)行政指导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实施的前提条件;

(3)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明示依据,并受之约束。

5、程序:

告知→听证→终止→备案

6、救济:

(1)完善行政指导损害救济制度;

(2)对错误的行政指导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

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

(3)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一般应是行政程序先行。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1、特点:

(一)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名义)

(二)一定是为了公共利益

(三)合同是协商基础上订立的

(四)适用于超越司法的规则,不适用于司法规则的协议

(一)公开竞争

(二)全面履行(包括亲自履行)

(三)公益优先原则

3、缔结:

招标、拍卖、协议

4、程序:

告知→协商→听证→签订

5、救济: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

(二)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如涉及赔偿可根据《国家赔偿法》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行政性、可致权益受损性、多样性

2、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基于行政职权实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3、种类:

补充性、即时性、建议性、服务性

4、救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行政程序

法定性、多样性、分散性

二、价值:

(一)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三)提高行政效率(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依据、行政信息、行政裁决公开;

设立听证制度)

(二)公平公正原则

(1)行政程序立法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2)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3)...必须符合规律或常规,具有科学性

(4)...符合谁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5)...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

(三)参与原则(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

(四)效率原则(时效、代理、不停止执行)

四、基本制度:

(一)行政回避

(1)缘由:

偏见、利害关系

(2)范围:

①与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监护关系的

②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

③当事人是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成员之一的

④有公开敌意/亲密友谊的

⑤其他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处理案件

(3)程序:

①自行回避:

请求→审查→决定

②申请回避:

申请→审查→决定

(4)限制:

①回避不能瓦解行政机关的管辖权

②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

③应回避而没回避做出的行政行为效力不具有合法性

(2)行政听证制度:

(1)范围:

行政立法、行政行为

(2)形式:

正式、非正式

通知→质辩→决定

(3)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主动、依申请、特别规定

(2)方式:

依职权、依申请

(4)说明理由制度:

(1)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及其规则

①合法性理由: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②正当性理由:

筛选事实、选择法律

(2)不说明或错误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的效力

①说明理由:

可以不说/必须说但没说

②说明理由错误

5、行政程序的其他基本制度

(1)审判分离制度:

内部审裁分离、审裁完全分离

(2)案卷制度:

条件、意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