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期末复习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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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1、主要职权:
行政立法、命令、处理、监督、裁决、强制、处罚权。
2、一般职责:
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文化进步、健全和发
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坏境与生态环境。
其他行政主体
1、包含: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被授权组织的
(一)条件:
①相应组织与所授权形式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②有了解和掌握与其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③具备行使授权职能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类型:
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②行业组织;
③事业与企业组织;
④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法律地位:
①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时,对该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③在非行使行政职能时,不具有行政权和行政主体地位;
3、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受托组织)
公务员
1、法律地位: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不能做原告或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2、公职关系
(一)发生:
考任、选任、聘任、调任
(二)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
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
(2)特别劳动关系:
工资、福利、保险
(消灭):
退休、辞职、辞退、死亡、开除
行政相对人(行诉中原告地位)
一、分类:
(一)以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分为个人和组织;
(二)以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准,分直接和间接;
(三)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方式为准,分作为和不作为;
(四)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准,分抽象和具体;
(五)以....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准,分授益和侵益;
2、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在行政救济和行政法制监督
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3、权利:
申请、参与、知情、正当程序、批请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抵制违法行政行为。
义务:
服从行政管理、协助、维护公益、接受行政监督、提供真实信息、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法制监督
1、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国家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
对象:
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其他行使有关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
2、种类
(1)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备案、裁决、审查和撤销)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
(3)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4)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国家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检察院
(3)专门行政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国家审计机关
(4)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3、行政法制监督vs行政监督
(1)联系:
目标形同、主体有部分分叉、相互结合进行。
(2)区别:
(1)监督对象:
前者行政主体,后者行政相对人;
(2)主体:
前者(上述主体↑),后者行政主体;
(3)内容:
前者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和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后者行政相对
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4)方式:
前者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
后者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
行政行为
1、法律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分类:
(一)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二)以单/双意志为标准,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三)是否针对特定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1、分类:
职权和授权、中央和地方、执行型和创制性
2、原则:
民主立法、法制统一、可操作性
3、程序:
提议和起草、审查和审议、发布、修改和废止
4、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合法要件:
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监督机制:
(1)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规章制定主体)
(2)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
(3)备案(机关、程序、报送、登记、审查、处理)
(4)司法监督(解释形式:
司法、释明条文含义、限缩或扩大、释明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
1、种类:
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
2、地位:
(1)内部地位:
统一行动、明确效力
(2)外部地位:
被援用的规则、授益行政的依据、标准和规则、理由和证据
具体行政行为
1、成立要件:
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表示行为的存在
2、分类
(一)羁束vs裁量:
羁束对没有或很少灵活处理空间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量相反。
(二)依职权vs依申请:
依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
依申请需要。
(三)附款vs无附款:
附款根据实际需要附加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
后者相反。
(四)授益vs负担:
授益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vs非要式
(六)作为vs不作为:
作为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征收和颁发许可证);
不作为维持或不改变(不予答复、予以拒绝)。
(七)独立vs需补充:
独立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生效;
不独立相反。
(八)外部vs内部
3、瑕疵——明显轻微标准:
程序和形式、程序形式存在并损害当事人实体上的合法权益、
同意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主要形式:
行政文书不规范、告知不规范
瑕疵——重大明显标准:
社会外部可以观察的、明显性取决于公民的认识能力、明显
性毫无争议、不局限于文书还包括综合全案可以认定的明显。
4、效力
(一)内容:
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重点理解
(二)效力时间:
(1)生效(生效制度、执行力的追溯、延迟)
(2)中止和延续
(3)失效(内容已实现、无效、撤销、废止、其他失效情形)
5、合法要件
(一)形式:
权限、形式、程序
(二)实质:
(1)主体:
具有合法资格、合法身份
(2)内容:
①与现行法规是否一致
②是否遵循授权基础(法律保留原则)
③没有裁量的错误(不同种类处罚方式、处罚限度)
④是否遵守合理性原则
⑤保证确定性原则的实现
6、违法行政行为的类型
(1)无效:
(1)行为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可能导致犯罪(3)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4)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诈(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出职权范围
(2)可撤销:
(1)合法要件的缺损;
(2)行为不适当(善良风俗、合时宜、公正)
(3)轻微瑕疵:
通过补证或转换,变为有效合法行为
(4)无效vs撤销:
无效
可撤销
整体界定
重大明显违法
一般违法
价值取向
注重公民基本权利(抵抗权)的保护
注重法律秩序的维护(公定力)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确认或请求确认无效;
行政相对方有抵抗权;
应尽可能使该行为恢复到初始状态
从撤销之日起无效;
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有关机关撤销。
7、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
(一)通过立法程序;
(二)立法目的、立法精神;
(三)法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惯例;
(五)政策;
(六)裁量基准
行政许可(行政处理——依申请)
1、原则:
(一)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设“有限政府”
可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便民高效优质服务
(四)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救济原则)
(五)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
(六)规范和约束权力,保障法制统一
(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
行政给付(行政处理——依申请)
抚恤金(牺牲病故人员;
残疾;
烈军属/复原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退伍军人安置);
特定人员离退金;
社会救济、福利金;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一)公平公正平等原则
(二)信赖保护与持续给付原则
(三)行政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原则
(四)程序规范、透明原则
行政奖励(行政处理——依申请)
(一)依法奖励、实事求是
(二)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四)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五)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行政确认(行政处理——依申请)
1、形式:
确认、认定(公证)、证明、登记、鉴证
2、内容: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3、基本分类:
(一)依申请和职权的确认;
(二)对身份、能力、事实的确认;
(三)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行政处理——依申请)
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
(一)公平、平等;
(二)简便、迅捷;
(三)客观、准确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依职权)
人身罚;
行政拘留(驱逐出境、禁止进境/出境);
财产罚(罚款、没收)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一)处罚法定原则:
设定权、主体、被处罚行为、种类内容程序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也是行政强制的原则)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五)职能分离原则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有法定依据;
较小数额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
(2)步骤:
表明身份→确认事实→陈述申辩→处罚法定→制作并交付处罚决定书→支付
(2)一般程序
(1)步骤:
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制作拟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陈述申辩
→正式裁决→送达处罚决定书→备案
(3)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原则:
(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2)类别: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要求:
20元以下;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在边远、水上、
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3)强制执行措施:
①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行政处理——依职权)
一、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强制执行:
(1)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2)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目的是使法定义务得以实现
(4)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一般不宜进行执行和解
分类:
(1)机关。
分为行政性和司法性;
(2)方式。
执行罚和强制划拨;
(3)对象。
财产、行为、人身自由;
(4)形态。
间接(代履行和执行罚)和直接;
3、行政强制作用: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
保障行政主体法定职权的行使;
维护社会公
共秩序,促市场经济发展;
促进公民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四、原则
(一)一般原则:
(1)法定;
(第4条)
(2)适当;
(第5条)
(3)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
(第6条)
(4)不得滥用;
(第7条)
(5)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其他原则:
(1)及时准确、手段正当
(2)强制标的有限
(3)强制与预防相结合
(4)协助强制
(5)行政强制的和解
5、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1)判断必要性,在法定职权和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2)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只发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3)遵守时限规定,履行报告和告知义务;
(4)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查封扣押:
(1)依法判断标的,严格遵守标的有限原则;
(2)制作并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3)遵守时限规定,履行延期批准和告知义务;
(4)妥善保管,承担损害赔偿;
(5)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冻结:
(2)履行报告和批准程序;
(3)表明身份,制作现场笔录;
(4)冻结机关的通知义务和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
(5)交付决定书
(6)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解除冻结决定的情形及其执行
6、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1)义务不履行的确认和催告;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身边;
(3)制作并交付决定书;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5)遵守时段、时间限制、采用正当的强制执行方式;
(6)承担相应责任;
(二)金钱给付:
(1)确认义务不履行,做出执行罚决定;
(2)执行罚的强制执行;
(3)决定划拨存款、汇款的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4)拍卖财务应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按规办理;
(6)所得款项应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
(三)作为义务:
(1)不履行的确认与催告;
(2)代履行决定书送达与再次催告;
(3)代履行的实施与监督;
(4)执行文书与费用承担;
(5)即时代履行;
(6)公告后强制拆除;
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实体要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2)程序要件:
申请前先催稿,催告书送达后再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提供材料
(4)受理与异议
(5)审查与裁定
(6)不予执行的情形: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7)经法院院长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8)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执行、钱款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
(9)费用承担:
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1、特征:
行政性、多样性、自愿性
正当性、自愿性、必要性
3、方法:
说服、建议、协商、奖励、帮助
4、实施:
(一)依据:
规范性依据、非规范性依据
(二)条件:
(1)对行政指导的失误具有法定管辖权;
(2)行政指导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实施的前提条件;
(3)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明示依据,并受之约束。
5、程序:
告知→听证→终止→备案
6、救济:
(1)完善行政指导损害救济制度;
(2)对错误的行政指导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
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
(3)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一般应是行政程序先行。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1、特点:
(一)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名义)
(二)一定是为了公共利益
(三)合同是协商基础上订立的
(四)适用于超越司法的规则,不适用于司法规则的协议
(一)公开竞争
(二)全面履行(包括亲自履行)
(三)公益优先原则
3、缔结:
招标、拍卖、协议
4、程序:
告知→协商→听证→签订
5、救济: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
(二)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如涉及赔偿可根据《国家赔偿法》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行政性、可致权益受损性、多样性
2、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基于行政职权实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3、种类:
补充性、即时性、建议性、服务性
4、救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行政程序
法定性、多样性、分散性
二、价值:
(一)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三)提高行政效率(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依据、行政信息、行政裁决公开;
设立听证制度)
(二)公平公正原则
(1)行政程序立法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2)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3)...必须符合规律或常规,具有科学性
(4)...符合谁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5)...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
(三)参与原则(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
(四)效率原则(时效、代理、不停止执行)
四、基本制度:
(一)行政回避
(1)缘由:
偏见、利害关系
(2)范围:
①与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监护关系的
②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
③当事人是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成员之一的
④有公开敌意/亲密友谊的
⑤其他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处理案件
(3)程序:
①自行回避:
请求→审查→决定
②申请回避:
申请→审查→决定
(4)限制:
①回避不能瓦解行政机关的管辖权
②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
③应回避而没回避做出的行政行为效力不具有合法性
(2)行政听证制度:
(1)范围:
行政立法、行政行为
(2)形式:
正式、非正式
通知→质辩→决定
(3)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主动、依申请、特别规定
(2)方式:
依职权、依申请
(4)说明理由制度:
(1)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及其规则
①合法性理由: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②正当性理由:
筛选事实、选择法律
(2)不说明或错误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的效力
①说明理由:
可以不说/必须说但没说
②说明理由错误
5、行政程序的其他基本制度
(1)审判分离制度:
内部审裁分离、审裁完全分离
(2)案卷制度:
条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