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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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方法...13

审计报告...16

总则

1.1 

 

为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利用资源,特制定本导则。

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为突破口,建立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整体运行节能管理水平。

1.2 

它的主要依据是,建筑能量平衡和能量梯级利用原理、能源成本分析原理、工程经济与环境分析原理以及能源利用系统优化配置原理。

1.3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协、党委)办公建筑、单体建筑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特别是政府投资管理的宾馆和列入国家采购清单的三星级以上酒店,以及商用办公楼),和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

1.3.1 

本技术导则以《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技术导则》为基础,并使用能耗统计中所得到的数据。

1.3.2 

各省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能耗统计得到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状况,筛选出两类重点审计单位:

能耗较高的重点用能单位和能效较高的标杆建筑,筛选方法见4.2节。

1.3.3 

对筛选出的重点用能单位,通过能源审计找出其运行管理的不足,为能效公示和实现低成本或无成本改造提供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每个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定额,并作为用能管理的依据。

1.3.4 

对筛选出的典型标杆建筑(能效高的建筑),通过能源审计来评价其能源需求结构(各分项能耗)和能源利用情况,并对其代表性做出判断,以便为确立同类建筑的合理用能水平提供依据。

1.3.5 

通过建筑能源审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分项计量和节能改造给予指导和协助。

1.3.6 

通过能源审计计算得到建筑的分项单位能耗,来评价建筑的能源利用结构及能源利用效率;

并可通过比较重点用能建筑和标杆建筑的分项单位能耗值,计算得到重点用能建筑的节能潜力(重点用能建筑的各分项单位能耗值减去同类型的标杆建筑的相应分项单位能耗,该差值再乘以相应区域的面积即可得到节能潜力)。

1.3.7 

各省市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结果,确定公示方案,向社会公布这些建筑的能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4 

本导则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建质[2007]1号)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

建科[2007]245号)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

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17166-1997)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

国家标准《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15316-94)

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1.5 

建筑能源审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定。

1.6 

建筑能源审计项目须建立如下的执行机构:

1.6.1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省(市)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建筑能源审计工作,负责建筑能源审计过程的监督与协调,负责向公众公示审计结果。

1.6.2建筑能源审计工作应由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能源审计机构进行。

能源审计机构指派专人成立建筑能源审计小组,负责能源审计的全部具体工作并出具最终报告。

审计小组组长须对审计结果和最终报告的真实可靠负责。

1.6.3建筑能源审计小组一般由建筑、暖通空调、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

1.6.4建筑能源审计小组应配备笔记本电脑、通讯对讲、激光测距仪、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测试仪器或综合测试仪器等设备。

1.6.5被审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审计,但应指定或委托专人担任审计项目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1.6.6责任人职责:

全权代表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

对所提供的基本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负责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能源审计小组的沟通与协调;

负责安排建筑能源审计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负责提供建筑能源审计所需要的能源费用账单、能源管理文件等各种有关资料;

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

1.6.7联络人职责:

负责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能源审计小组的沟通,并将问题反馈给责任人。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筑能源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在媒体上曝光。

1.7 

能源审计小组成员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对于被审计建筑与能源审计无关的经营财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术语

2.1能源审计energyaudit

能源审计是指用能单位或主管部门自己或委托专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能源使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活动。

2.2建筑能源审计buildingenergyaudit

建筑能源审计是指由专业的能源审计人员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的部分或全部能源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以增强政府对建筑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和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2.3能源需求energydemand

能源需求指为满足特定的工艺目的和舒适性目的,在设计规划阶段认为所需要消耗的能源,应按有关技术准则来进行计算。

也可定义为用能负荷。

2.4能源消耗量energyconsumption

能源消耗量是指一定时间段内(一般为一年)运行某个目标建筑物所需要的各种能源的总量。

主要包括电力、燃料油、燃气、燃煤、市政热水(或蒸汽)及水等。

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

基本规定

3.1 

建筑能源审计的内容分为三级:

第一级,基础项;

第二级,规定项;

第三级,选择项。

3.2 

基础项:

由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业主自己或由其委派的责任人完成。

3.2.1 

提供被审计建筑的基本信息,填写附表A1;

3.2.2 

提供能源审计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数据;

3.2.3 

配合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

3.3 

规定项:

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组完成;

由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业主自己或委托人配合完成。

3.3.1 

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业主指定的责任人和联络人,以及主要运行管理人员举行工作会议,了解大楼运营情况及建筑能耗存在的问题,逐项核实基本信息表。

3.3.2 

审阅并记录一至三年(以自然年为单位)的能源费用账单。

包括:

用电量及电费、燃气消耗量及燃气费、水耗及水费、排污费、燃油耗量及费用、燃煤耗量及费用、热网蒸汽(热水)耗量及费用、其它为建筑所用的能源消耗量及费用。

记录表格见附表A2。

3.3.3 

分析能源费用账单,计算出能源实耗值,将能耗按三类区分:

第一类能耗,即常规能耗和水耗。

得到①建筑供暖、通风和空调能耗;

②照明能耗;

③插座(室内办公设备和家电)能耗;

④动力设备(电梯等)能耗;

⑤热水供应能耗。

第二类能耗,即特殊能耗。

例如,24小时空调的计算中心、网络中心、大型通信机房、有大型实验装置(例如大型风洞、极端气候室、P3实验室)的实验室、工艺过程对室内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等的能耗。

并将其从总能耗中扣除。

第三类能耗,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的城市热网供热消耗量。

此类建筑能耗费用值应单独记录。

3.3.4 

审阅建筑物的能源管理文件,应包括:

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或建筑能源管理责任人的任命或聘用文件;

过去一到三年内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节能效果的说明文件;

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或设备机房的节能管理规定;

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或设备机房的运行管理规程;

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或设备机房的运行记录;

BA系统中保存的过去(至少一年的)能耗数据;

能耗计量装置(仪表)的校验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

3.3.5 

巡视大楼,填写现场调查表。

3.3.6 

对建筑内不同用途的各房间进行随机抽检,从每种用途中抽取10%的面积的房间,检测室内基本环境状况并记录。

3.4 

选择项:

由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的能源服务公司完成。

选择项可以包括:

室内环境品质检测、空调制冷机房能效检测、供热锅炉房能效检测、通风系统能效检测等。

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详细检测项目。

审计程序

4.1 

省(市)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负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年度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筛选被审计建筑。

4.2 

筛选原则:

根据本年度建筑能耗统计结果,将当地的各类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宾馆、商场、写字楼等)分类按单位能耗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分别找出最小值、下四分位数、中位数、上四分位数和最大值(一组建筑物单位面积能耗值的中位数是指,在这组建筑物中,有50%的建筑物能耗值比该数小,50%的能耗值比该数大;

上四分位数是指,在这组建筑物中,有75%的建筑物能耗值比该数小;

下四分位数指有25%的建筑能耗比该数小。

这五个数值可以基本反映某个城市的能耗水平)。

从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高于上四分位数的25%的建筑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建筑作为重点用能建筑进行审计;

从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低于下四分位数的25%的建筑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建筑作为标杆建筑进行审计。

筛选时优先选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政府投资管理的宾馆。

4.3 

在审计开始10个工作日之前,由省(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负责机构确定审计对象,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4.4 

在审计开始至少5个工作日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将填写完成的基本信息表格(书面版和Excel电子版)送回省(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负责机构,并确定责任人和联络人。

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工作小组提供审计过程中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技术辅助。

4.5 

在审计开始之前,应首先判断建筑物开展能源审计的所具备的条件(见第5节),确定审计目标。

对不满足最低审计条件的建筑,在媒体上公示,不对其实施能源审计,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加强管理。

该建筑应在第二年提供相应的审计条件。

4.6 

审计工作小组进驻建筑物的首日,主持召开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会议。

与建筑所有权人或业主以及关键岗位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落实审计内容、审计日程、审计细目,以及审计过程中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技术辅助条件;

提出需审查调阅的文件和能源账目、测试楼层和测试项目;

核对基本信息表中的数据。

4.7 

能源审计小组应分成文件审查和现场测试及建筑/设备能耗数据采集两个小组。

一般情况下,现场审计过程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7.1 

文件审查小组负责调阅能源账目文件、相关的用能设备原始文件,审阅能源管理文件(标准、规范、规定、规程、组织机构等),审阅设计图纸和运行记录等。

调查核实文件数据的来源与真实性。

能源账目至少应包括12?

36个月的能源费用账单(复印件和录入标准电子表格)。

4.7.2 

现场测试小组负责现场调查、测试及数据采集,主要包括大楼巡视(填写巡视表格)和室内环境测试。

并将现场测试及采集的数据记录在标准电子表格内。

大楼巡视:

第一步,对大楼进行整体巡视,结合文件审查结果及建筑基本信息表,确定建筑能耗和管理的总体情况,如,围护结构是否按照节能标准设计、保温层是否有破裂或脱落的现象、窗户是否有遮阳措施、是否采用了节能灯具、是否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是否有过冷过热的房间等;

第二步,对大楼内的制冷机房、锅炉房等设备机房进行巡视,以便确定空调系统、通风系统、采暖系统、生活热水系统和电梯等用能系统是否存在管理不善、运行不当、能源浪费、无法调节等问题;

第三步,根据建筑内各房间的不同用途进行随机抽检,对各种用途的房间,从每种用途中抽取10%的面积的房间,对所抽检的房间,巡视室内基本状况,对室内环境参数(温度、相对湿度、照度等参数)的设定情况及控制和调节方式进行现场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设定不合理、能源浪费、无法控制或调节等现象。

将巡视结果填入附表A3中。

室内环境测试:

从建筑内各种不同用途的房间中随机抽检10%的面积的房间,检测室内基本环境状况(温度、湿度、CO2浓度、照度)。

至少检测两天,上午下午各一次。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自记式温湿度计,在整个审计阶段跟踪连续检测并记录,填写附表A4。

结合建筑基本信息表和大楼巡视情况对制冷机房、锅炉房及设备间内的各种设备及输配设备的运行情况、调节和控制方式等进行评价,有条件时进行必要的设备测试(方法见第6节),填写附表B。

4.8 

现场审计过程结束后,由能源审计工作小组分析数据,并出具审计报告:

4.8.1 

对被审计的重点用能建筑的用能系统做出诊断,查找不合理用能现象,尤其是运行管理方面的缺陷,分析节能潜力,并对室内环境质量给予一定的评价;

4.8.2 

对被审计的标杆建筑,应对其至少三年的能源需求结构(即,分类和分系统的单位面积能耗)及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对其室内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确定该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及室内环境质量是否符合或优于国家相关标准,并以此为依据来判定是否将其作为高能效的标杆建筑;

对国家机关办公楼及写字楼,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人(常驻人员)的能耗量两个能耗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对宾馆建筑,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床位的能耗量两个能耗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对商场建筑,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营业小时数的能耗量两个能耗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对大学校园,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个学生的能耗量两个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4.9 

在遵循审计原则的前提下,审计小组需就审计报告得到的结论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形成最终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需有双方责任人签字,并上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存档。

审计内容

5.1 

检查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状况。

5.1.1大型公共建筑的管理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是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能源计量体系是否覆盖建筑内部使用的全部能源种类,并按不同的用能系统分装总表、分表和子表,通过网络技术汇集系统数据,分析、显示和存档,并具备与城市能耗统计数据中心联网的条件。

,是否有健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

,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2检查能源管理所需文件。

应包括:

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文件。

5.2.1建筑节能管理文件:

建筑节能管理文件是对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活动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协调联系方法、原始记录要求等所作的规定。

如:

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及各种规定等。

5.2.2建筑能源技术文件:

建筑能源技术文件是对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活动中有关技术方面的规定和资料,包括:

技术要求、操作规程、测试方法、竣工图纸、计算书等。

其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5.2.3建筑能耗记录文件:

对建筑能源管理中的计量数据、检测结果、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存储的记录数据等资料,应按《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技术导则》的规定保存,作为分析、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5.3 

得到大型公共建筑的总能耗和主要用能子系统(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综合服务、特殊功能等)能耗,计算对应的能耗指标,从而判断建筑物整体及各主要用能系统的能耗是否合理。

5.4 

开展建筑能耗审计的条件:

包括最低条件、基础条件和理想条件。

5.4.1最低条件:

1) 

至少有过去一年的耗电量、耗气量的逐月数据;

2) 

至少有一年的耗油量、耗煤量、耗水量、耗热量、耗热水量等的全年数据。

3) 

有准确的总建筑面积、总人数、和建筑的运行时间表;

4) 

填写附录中的最低条件调查表。

满足最低条件的建筑,可以开展能耗审计工作,但只能取得有限的审计结果,无法给出对该建筑能耗现状的明确结论。

5.4.2基础条件:

至少有过去一年耗电量、耗气量的逐日数据;

至少有一年的耗油量、耗煤量、耗水量、耗热水量的逐月数据;

至少有一年的耗热量的全年数据;

有建筑、暖通空调、照明设备系统的竣工图纸和设备清单;

5) 

有空调系统的运行记录。

6) 

填写附录中的基础条件调查表。

满足基础条件的建筑,能够开展能耗审计工作,需要较多的工作量,取得的审计结果与实际值有一定偏差,但不影响结论。

5.4.3完备条件:

建筑物有完善的分项能耗计量系统,并至少有一年的数据;

有至少一年的耗电量、耗气量的逐日数据;

有至少一年的耗油量、耗煤量、耗水量、耗热水量的逐月数据;

有至少一年的耗热量的全年数据;

有建筑、暖通空调、照明设备系统的竣工图纸和详细设备清单;

填写附录中的完备条件调查表。

满足完备条件的建筑,容易开展能耗审计工作,并取得准确可靠的审计结果。

5.5 

建筑能耗审计所采用的能耗指标体系结构如下,能耗审计的成果是获得下列的指标:

建筑能耗、水耗总量指标

常规能耗总量指标

特殊区域能耗总量指标

空调通风系统能耗指标

采暖系统能耗指标

照明系统

能耗指标

室内设备系统能耗指标

综合服务系统能耗指标

水耗指标

5.6指标定义

5.6.1建筑能耗总量指标:

建筑的能耗总量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是指建筑能耗总量减去特殊区域能耗。

5.6.3特殊区域能耗总量指标:

建筑的各类特殊区域设备能耗量与建筑特殊区域面积的比值。

特殊区域,是指采用特殊专业设备且终端能耗密度高的区域,包括厨房、信息中心、洗衣房、实验室、洁净室等。

特殊区域设备能耗,是指该区域内的专业设备及其专用辅助设备消耗的能源;

该区域与其它区域共享的辅助设备(如集中空调系统设备等)能耗应按各自消费的服务量折算到该区域的能耗中。

5.6.4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指标:

用于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常规能源消耗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其中:

空调通风系统能耗指标:

指用于向房间供冷服务的设备系统能耗与建筑空调面积的比值。

这部分能耗包括分散式空调设备和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输配系统、末端及末端再热设备、通风换气设备、热回收设备、风幕设备等消耗的能源。

利用新风冷却时的通风设备能耗、提供热舒适服务的电风扇能耗也应计入空调系统能耗。

供暖系统能耗指标:

指用于向房间供暖服务的设备系统能耗与建筑采暖面积的比值。

这部分能耗包括分散式供暖设备和集中供暖系统的热源、输配系统、末端、热回收设备、风幕设备、水处理设备等所有与供暖系统相关的设备消耗的能源。

5.6.5照明系统能耗指标:

建筑照明系统能耗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按不同功能,照明系统可分为以下三类:

普通照明:

用于满足室内照度需求的照明。

应急照明:

建筑物内部用于疏散、安全以及备用的照明。

景观照明:

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灯具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是指满足建筑一般功能性要求的设备,包括通常从插座取电的各类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电冰箱、电视机、台灯等。

5.6.7综合服务系统能耗指标:

除暖通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室内设备系统之外的其它常规耗能系统(包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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