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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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

盘活存量闲置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发挥资金规模效益,为省公司提高竞争力提供支持。

第三章职能

第五条结算中心资金管理职能:

(一)负责省公司整体资金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与落实;

(二)负责管理省公司对外融资业务,指导、监督并参与各成员单位融资活动;

(三)负责管理省公司对外担保业务;

(四)负责对省公司食盐“五统一”结算与管理;

(五)对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负责编制省公司资金预算,审核各单位收支预算,报经省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六)建立以各成员单位为基础的统一管理机制,实现省公司范围内资金的借贷等;

(七)提供领导决策所需要的资金信息;

(八)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和调剂方案,经省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构建资金报告系统,监督各成员单位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信息,分析资金收支情况;

(十)负责与资金有关的其它职能。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资金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省公司资金政策及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月度的资金收支预算;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金业务跟踪;

(四)负责本单位的资金运作;

(五)组织对本单位的资金业务培训;

(六)提供本单位领导决策需要的资金收支信息;

(七)对本单位的资金收支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资金业务实行纵向管理,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形式私下相互拆借资金;

(九)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及清理,须在结算中心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岗位设置。

结算中心设主管岗(结算中心主任)、主办岗(结算中心副主任)、核算岗、结算岗(出纳)等岗位。

第八条岗位职责。

(一)主管岗

1.负责结算中心全面工作;

2.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3.对职权范围资金日常业务事项进行审批或授权;

4.对结算中心及结算单位的账户进行管理;

5.主持制定财务结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及管理制度。

(二)主办岗

1.负责结算中心资金预算的拟定、执行情况的考核、汇总、分析;

2.负责办理授权范围各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网络结算的各项手续,对超过事权的支付事项提交结算中心主任审批或授权;

3.审核相关业务凭证,并负责相关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

4.负责查询、下载网上银行数据及网上银行资金的划拨工作;

5.审核各种资金支出单证和记账凭证;

6.负责内部各成员单位的系统内统一借款及还贷等;

7.拟定及不断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8.根据需要完成向外融资;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核算岗

1.根据会计准则、集团公司会计核算政策等规定,负责编制并录入有关业务凭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2.根据电算化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种有关凭证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和银行对账,编制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协助主办进行资金预算的拟定、执行情况的考核、汇总和分析;

4.计算存款利息及资金占用费并编制有关凭证;

5.具体经办内部资金的调剂,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结算岗

1.办理结算中心现金收付业务,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对有关人员核签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2.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

4.保管有关印章;

5.承办结算中心日常各项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九条省公司对资金集中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部门职责、各岗位职责、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资金收支预算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结算中心会同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对各成员单位资金集中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部门职责、各岗位职责、资金运作、账户管理、资金收支预算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上报资金收支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并按批准的现金流量预算进行控制,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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