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民法总论》山东大学网络考试模拟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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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取得方式。
答:
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取得方式有:
(1)继受取得:
买卖、赠与、继承、受遗赠、互易。
(2)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孳息、添附(混合、附合、加工)、没收、征收、税收、征用、国有化、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先占
2、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及特征。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有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3、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必须有侵害事实
(2)是侵害须为不法(3)须合法防卫为目的(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论述:
1、简述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当事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常见情形包括:
(1)委托书受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简述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1)是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3)是自助行为须为保护请求权所必须(4)是须为法律公共道德所许可(5)是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民法总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
2、代理人、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终止。
3、法人的设立指的是法人的成立。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行为)和(事件)。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
5、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时起算。
1、宣告失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构成要件:
第一,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第二,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财产责任:
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虽然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却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分享,这种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要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点。
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第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第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1、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
一般情况下,民事行为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即产生法律效力。
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外,还须具备特别生效条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如《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
这里的批准、登记手续即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分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然,这里还要求当事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
(二)限制民事行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3、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宣告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
4、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处分财产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1、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2、公民因意外事故不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享有和承担。
5、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人的名义,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三)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四)必须是为使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侵袭
(五)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3)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4)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5)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及两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两者的区别:
第一,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
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第二,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
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
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2、简述我国民法中的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行为人在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
行为人无故申请迟延,应立即释放债务人或把扣押的财产归还给债务人之外,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行为人的自助行为如果不被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也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