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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适合市场需求的银行保险业务,双方应共同进行策划、宣传、推广。

  (三)双方应建立定期交流、研讨机制,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探讨新的合作领域。

  (四)甲方可根据乙方需要,为乙方的金融提供保险服务。

  (五)甲方为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的管理软件系统提

  供技术支持。

  (六)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代理人员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培训的项目、时间、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七)乙方与甲方定期核对相关业务经营情况。

  (八)甲乙双方应设立专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协议各项内容的管理、落实。

  甲方常设机构为:

团体业务部

  乙方常设机构为:

市场发展部

  (九)乙方负责向甲方定期介绍相关业务发展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

  四、手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手续费支付标准除按兼业代理保险合同15%外,再以现金方式给乙方支付7%培训费。

手续费由甲方按季转入到乙方指定的帐户。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约定的范围内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培训;

  2、负责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宣传资料和相关数据资料;

  3、按照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4、对乙方在委托代理权限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在保

  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5、新开发保险产品优先选择乙方代理销售。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和条款约定,代理银行保险业务;

  2、乙方有反映客户要求和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3、乙方有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4、乙方按照《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合法开展业务,并接受甲方对代理业务的指导和培训、监督、检查;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重要空白业务单证,按乙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同时对甲方提供的印章签收后由专人管理使用,不可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若有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若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确保将收取的保险金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上;

  7、乙方无出单、损失勘查和理赔权限,XX乙方不得对被保险人作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的承诺。

  六、其他条款

  投保人在驾驶无牌照、无证的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伤害,甲方应做为赔偿范围。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资料和信息。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酒泉市肃州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十、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提议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方可变更、终止。

  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一)违反本协议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违法或严重损害对方信誉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十一、附件

  

(一)本协议框架下的附属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双方的权益因客观因素

  篇二:

人寿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届满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按每届

  递增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高残保险金,高残保险责任终止。

高残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仍可领取生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投保人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高残之日起的分期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所致;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篇三: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本1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本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

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篇四: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

  “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

  篇五: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员工号:

平寿劳同(书)字号编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No.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员工)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XX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语含义为:

  1、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公司制度:

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适用于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或办法;

公司制度以公司内部电子络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通过及时查阅公司内部电子络或询问主管领导、查阅书面文件等方式了解公司制度。

  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

  1、固定期限:

从月日至月

  2、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年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第二章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保护

  第三条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工作。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接受公司绩效考核,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工作

  内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具体岗位,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乙方顺利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国家规定的。

  1、标准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公司的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岗位、职级的不同设计符合该岗位、职级特点的薪酬结构及水平,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薪酬待遇,实现公司和员工综合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甲方每月日之前(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薪酬,不无故扣减或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月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甲方在以情况下可对乙方的薪酬结构及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1、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乙方具体工作岗位调整,按调整后岗位对应的薪酬结构及水

  平支付薪酬:

  3、公司薪酬制度发生变化;

  4、按照公司的考核制度,根据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调整;

  5、依照公司的劳动纪律、奖惩制度涉及的降薪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享有各种福利待遇。

  第六章公司资产的保护

  第十七条以下各项公司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乙方作为公司员工,应本着诚信、谨慎的原则予以保护:

  1、各种动产及不动产;

  2、公司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业务信息、展业机会,建立的业务渠道;

  4、公司电脑及络系统中的软件;

  5、利用公司电脑及络系统生成的全部信息资料;

  6、乙方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7、乙方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作品,包括报刊、书籍、图片、软件或软件系统、广告、报告、业务资料、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公司制订的具有独创性或与其他企业有区别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措施;

  篇六:

中国人寿保险协议存款合同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存款合同书(意向版)

  合同编号: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传真:

  乙方:

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特别承诺

  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甲方保险客户保费和中间业务资金,除为了保险资金的周转使用对外作担保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担保。

  2、甲方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

  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协议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

  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

  划、延迟支付本金利息等行为。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5、乙方承诺在向监管部分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甲方已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协议存款金额及期限

  1、甲方共分

  2、协议存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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