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治生活第一轮专题复习第七课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宗教政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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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我国的民族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铲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阶级根,逐步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但是历史遗留下的各民族间经济、化等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然存在,而且难以在短期内消除。

d对青年学生的要求:

我们应该十分珍惜、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生活在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里,处理好民族关系问题,既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又是人们生活中必须面对的具体问题。

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作为当代青年学生,要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责任付诸行动。

(2)多种宗教并行流传(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也是多宗教的国家)

①总体构成:

五大宗教:

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

其他宗教:

一些少数民族流传的其他宗教。

千百年,各宗教和睦相处,其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化的一部分。

②爱国传统:

我国各宗教都有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传统。

③对外交流:

我国宗教界人士积极参与国际宗教间的交往与合作。

(用亲身经历向世界人民介绍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进了世界各国宗教界对我国的了解,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贡献。

④信教人数:

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虽占人口的比例不大,但绝对数不小。

(▲相对数小;

▲绝对数大)。

⑤长期存在:

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还将长期存在。

((因为:

a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b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厚的历史根、社会根、认识根和心理根。

2、深刻变化

(2)表现

A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各民族之间主要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阶级斗争在一定条下也会反映在民族关系上。

B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存在的阶级根基本消失。

(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

阶级斗争在一定条下也会反映在宗教问题上。

①我国的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

②宗教团体成为联系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

③宗教界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信教群众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了条。

(3)根(根本原因)

A民族关系发生根本变化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变革(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

B宗教状况发生根本变化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变革(社会主义改造)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

(二)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此原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

遵循、贯彻此原则是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关键。

1、民族平等原则

(1)含义:

我国各民族只有人口多少和发展程度上的区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

我国各族人民都对祖国的明作出了贡献,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2)必要性:

①我国各民族只有人口多少和发展程度上的区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

②我国各族人民都对祖国的明作出了贡献,都是国家的主人;

③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前提。

【因此,各民族都依法平等(≠相同)地享有政治、经济、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注:

平等不等于没有差别)】。

注意:

A我国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已经得到真正的实现。

表现在

①在政治权利、社会地位上实现了平等(如:

历届全国人大都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从第三届开始,已确认的少数民族都有了全国人大代表,而且少数民族代表所占代表总数的比例,都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

②在发展经济、化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③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字的权利,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B民族:

有先进和落后之分,无优劣之别。

“民族平等”:

主要是指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平等。

D各民族在发展程度上的差别是历史的、地理的、社会的诸多因素造成的。

E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于其他民族。

2、民族团结原则

各民族人民和睦共处、友好往、互相合作,共同奋斗。

(2)为什么①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②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前提;

③民族团结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

④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

⑥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我国形成了各民族人民和睦共处、友好往、互相合作,共同奋斗,谁也离不开谁的大团结局面(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a坚持民族团结,必须反对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

b在我国:

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

3、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

(2)为什么①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

②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③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3)怎么样:

①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需要国家的支持和发达地区的支援,但关键是各少数民族的自力更生。

②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

③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宗教信仰自由制度。

④坚持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4)西部大开发的意义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当地少数民族和民族政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全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①没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现代化,就没有全中国的现代化,没有少数民族的振兴,就没有中华民族的振兴;

②加快西部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

③民族自治地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

④民族自治地方与东部发达地区优势互补、互利互惠,推动共同繁荣。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化的发展:

a是增强民族团结的根本;

b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是全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

d是国防的巩固,国家安定与民族团结的基础。

4、三原则的关系:

互相联系、不可分割。

①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

②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

③各民族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发展)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三)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

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分析:

以少数民族聚居为条;

以行使自治权为基本内容;

以国家的统一领导为前提;

以设立自治机关为依托。

(3)前提和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4)范围: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双重地位→既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又是享有民族自治权的自治地方。

其人大和政府:

既是地方国家机关;

又是民族自治机关。

(6)核心内容:

自治权。

A含义:

即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B内容:

其范围、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①立法自治权;

②变通执行权;

③经济自治权;

④化管理自治权;

⑤其他自治权。

是地方行政区域的有限自治,而不是“高度自治”。

(7)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A必要性:

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为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社会基础;

②“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适宜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③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为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政治基础。

B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①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②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它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满足各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这使得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的民族隔阂);

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够密切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充分发挥各民族、各地区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

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化的发展。

2、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与“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①“基本原则”是“基本政策”的理论依据;

②“基本政策”体现“基本原则”。

3、比较“a民族自治区”与“b特别行政区”

(1)区别:

①解决的问题不同(设立的目的不同):

a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

b解决港澳台问题,实现祖国统一。

②自治的程度和内容不同:

a民族自治权(一定的自治权);

b高度自治权。

③设立的地区不同:

a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b港、澳、台。

④社会制度不同:

a社会主义制度;

b资本主义制度。

⑤体现的方针不同:

a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民族精神,体现了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b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2)相同点:

①都享有自治权;

②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

③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和国家都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四)我国的宗教政策

1、我国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

①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③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④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由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既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又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两个方面)。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侵犯这一权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①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我国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

(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补充:

A实行宗教自由政策的实质:

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实行此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大力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

B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得信教:

①(从党的性质和宗教的本质上看)共产党员信教与其共产主义信仰相矛盾;

②(从党的地位和宗教的作用上看)共产党员信教难以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③(从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上看)这种规定与我国的宗教政策不矛盾。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保护人们信教的自由,又保护人们不信教的自由两个方面。

作为共产党员在其入党的时候已经做出了不信教的选择。

(4)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必要性

①宗教有它自身的发展规律,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

②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其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③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它们的力量凝聚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

④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在我国,宗教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仍有广泛和深刻的影响。

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也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总之,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符合宗教自身的规律,又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是否信教属于思想认识问题,不能用强制的手段解决。

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

3、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2)目的:

①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②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③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御渗透)。

(3)“三自方针”:

自治、自传、自养。

4、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1)含义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

(2)我国政府支持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三股势力”:

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国际恐怖势力。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要求他们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

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

(2)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的要求。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鼓励人们信仰宗教。

我们要遵循唯物辩证法,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目的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它们的力量凝聚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

正确理解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与国家的关系

⑴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民族组成的。

每个民族一般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

民族、宗教和国家政治生活密切相关,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发展。

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政体体现了这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⑵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多种宗教并行流传的国家,许多少数民族全民族信教,因此,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正确贯彻民族政策,对两个问题的正确处理都有积极的影响。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解决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

6、抵制邪教活动

(1)邪教的含义:

是指冒用宗教旗号,神话首要分子,宣传迷信邪说,蒙骗群众,非法聚敛财物,制造事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邪恶势力。

(2)邪教的本质:

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

(3)邪教的危害:

当今世界,邪教兴风作浪,已成为一大公害。

它们在很多地方制造集体自杀或暗杀、爆炸等事,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

取缔邪教组织,严惩邪教犯罪,已逐步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

邪教不是宗教。

我们要坚决发对“法轮功”等邪教。

7、弘扬科学精神

(1)重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对人民群众进行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形成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是社会主义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

(2)对中学生的要求:

作为中学生,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科学化知识武装自己,弘扬科学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化素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创造美好的人生。

(3)中学生弘扬科学精神、树立科学世界观的必要性

①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②是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③是由中学生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中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未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振兴中华的历史使命。

)④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需要。

总结:

四个不矛盾→①实行信仰自由政策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矛盾;

②实行宗教自由政策与宣传无神论不矛盾;

③实行宗教自由政策与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得信教不矛盾;

④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与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不矛盾。

三、练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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