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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使用票据、信用证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相关链接: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

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

委托收款:

  一、功能定义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产品简介

  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储蓄委托收款(存单)、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三、申办条件

  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在接到信用社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信用社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信用社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电子支付:

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

【相关链接:

同城结算又称“本埠结算”。

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目前各单位结算方式有: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定额支票、定额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等方式。

同城结算方式均规定金额起点,不足起点的收付,银行不予受理,由各单位使用现金结算。

同城结算:

一、同城从地域上说,是指一个城市;但从票据清算区域上说,它可包含一个、几个或多个城市。

例如,现在的北京、天津、河北廊坊、河北唐山、河北涿洲都属于支票的一个统一的票据交换区,这就是一个支票上“大同城”的概念。

二、对于票据结算工具来说,从理论上说,只要是适用同城结算的结算工具,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都可以进行资金清算。

但就目前来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更多适用于不同城市之间支票的资金清算。

象汇兑、委托受款等还不能办理。

你说的银行本票是否在“同城”交换,主要要看你所在地同城交换的地域范围是否包含其他城市,还有业务范围是否有这项业务。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4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链接:

信用合作社

  简称信用社。

是指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

其基本的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

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免遭高利贷盘剥。

【2007多】9.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中介机构的有(ACD)

A.银行

B.保险公司

C.城市信用合作社

D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安全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支付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

单位在进行支付结算时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方式。

票据结算主要是指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办理结算。

非票据结算主要包括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

目前票据和汇兑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手段,它们被广泛采用,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要地位;信用卡则成为了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而托收承付由于限制条件较多,手续繁琐等原因,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量较少。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008判断】16.单位、个人和分行都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F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009单】10.公司出纳王某于20XX年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下列转账支票上日期填写正确的是(C).

A.贰零零陆年贰月拾日B.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日C.贰零零陆年零贰月零壹拾日D.贰零零陆年贰月壹拾日

【2009判断】1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开户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F

【2008判断】2.在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F(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

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2006单】15.在我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若两者不一致,则(A)。

A.票据无效B.票据行为无效

C.以中文大写为准D.以数码小写为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伪造人或变造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2008多】5.某单位出纳张某签发现金支票3000元到开户银行提款,在该现金支票上的签章应为(ABD  )。

A、预留银行的该单位财务专用章B、经授权的出纳张某的印章

C、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印章D、预留银行的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2009多】13.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C).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2008判断】10.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T

【2007多】13.根据票据法规定,下列属于无效票据的有(ABC)。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更改中文大写金额的票据

D.出票日期使用中文大写,但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票据

第二节现金管理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除上述第5、第6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各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3.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现金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

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008综合】

(一)20XX年3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该市某大型企业甲(国有)的会计工作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

6。

.20XX年12月25日,甲企业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服务于职工福利。

要求:

结合上述资料,根据我国会计、金融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⑴会计人员A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说明理由。

见上

【2006综合】2、20XX年,某国有大型企业B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3)12月25日,B公司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0万元用于职工福利。

答:

该公司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0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

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财政部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l号),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如岗位轮换。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其中“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这与储蓄账户不同

3.其是活期存款账户。

这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同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接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相关链接: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

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

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如:

曹伟(个体工商户)曹伟(个体工商户)

经营性质:

贸易型;

主要市场:

员工人数:

5-10人

成立时间:

2000

业务联系:

主要经营产品:

Pepper.Chilisauce

otherunclassified

  

公司主要经营辣椒产品,包括鲜辣椒.干辣椒.辣椒酱.常年经营干辣椒.还大量供应鲜辣椒.我公司在一个有名的辣椒基地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Ⅱ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登记证。

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般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只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即可。

【2009多】1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类,可以分为(ABCD)。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009综合】(四)某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上半年发生了下列事项:

3.3月20日,为了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财务经理通过朋友在建设银行又开了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此前,该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

(3)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说明理由.

见上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存款保密原则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1)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2)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2009判断】1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自开立之日起即可使用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F

【2008单】8.银行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C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A、5B、4C、3D、2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名称的一致性。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资金的退还。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2007判断】11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T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1.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008多】1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AC )

A、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B、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

C、被吊销营业执照的D、存款人因迁址但不变更开户银行的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是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

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2006判断】10.因注册验资在银行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若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该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O)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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