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检查制度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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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特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制度》,煤矿按此制度的要求进行提取、使用管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煤矿企业维简费的10.50元/吨提取;

煤矿企业没有提取维简费用的,按煤矿销售收入的5—15%提取。

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必须在财务上单独立帐,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它用款。

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安全生产年度投入计划编制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内。

2、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程。

3、安全生产设备的更新。

4、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研究。

5、矿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培训、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使用的其他费用。

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由法人代表(投资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研究决定。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全面完成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现安全、效益双丰收,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希参照执行。

一、年终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由矿长(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基金中奖给安全生产有功人员;

年终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按目标任务规定的数额进行扣惩。

二、能严格按照本矿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规定作业的,或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以及对此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或职工,年终根据本矿实际给予100—1000元的奖金和相应的荣誉奖励。

三、经检查发现或他人揭发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处以50—1000元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有关人员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不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

3、遇到违章作业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4、发现险情或事故隐患不处理、不汇报、或虚报、或有意拖延时间的;

5、对批评,制止或举报违章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故意损坏矿方财产,破坏安全设施或故意制造事端以干拢正常生产的;

7、遇他人或已知他人身陷险境既不抢险急救也不汇报的;

8、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不积极配合而弄虚作假或故意阻挠调查和处理工作的。

四、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打架斗殴,寻畔滋事,拢乱驻地民生活,干扰正常生产秩序的人员,除按情节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视其认错态度,能留用的继续留用,对于累教不改者或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立即开除。

五、对有犯罪行为的职工,矿方要积极主动向公安部门举报并密切配合追捕查办。

六、对工作不负责任,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彻底且犯有严重官僚主义的领导人员,更要严加处罚(扣发当月工资,扣发年终奖金)直至罢免。

七、以上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若有不完善之处,须经矿部研究后再作处理,决不可轻描淡写,姑息迁就。

煤矿职工劳动生产安全保护制度

为了防止煤矿职工尘肺病的发展和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编制草拟煤矿职工劳动生产安全保护制度,希各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性质和实际情况参照拟定。

一、煤矿企业必须到社会保险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支付保险费。

未进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本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煤矿企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洒。

三、煤矿企业不准录用未成年人、妇女或传染病、残疾人、癫痫病等从事井下工作。

四、煤矿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六、煤矿井下职工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七、煤矿发生生产事故时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立即奔赴事故现场,采取措施进行事故抢险工作,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上级调查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煤矿事故抢险制度

为了迅速抢险救援煤矿事故,减少事故伤亡程度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第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专篇和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十八条规定,特制定《煤矿事故抢险制度》。

希各煤矿根据本矿井的性质,参照拟定结合实际,符合本矿井的《煤矿安全抢险制度》。

一、煤矿灾害的种类:

“瓦斯、煤尘、顶板、水、火”五大灾害。

二、事故抢险救灾的准备:

1、成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

煤矿必须成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救护队、医院(医务室)负责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的副职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2、煤矿必须成立矿山救护队。

救护队成员多少根据煤矿的规模确定,救护队的设备、仪器必须齐全,定期定时训练,保持体质健壮,随时准备一分钟内出征。

煤矿不具备成立矿山救护队的,必须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还要成立兼职的救护小分队。

3、煤矿必须经常有救护器材、仪器、和救护药品。

三、事故发生

1、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奔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措施,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立即成立事故抢险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分三组,一组现场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组现场抢救组,由救护队队长负责井下现场抢救工作;

三组善后工作处理组。

3、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的性质成立事故调查组。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提供资料,接受调查。

任何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四川省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特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本矿井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矿主要负责人;

2.轻伤事故和三人以下的重伤事故,由矿组织安全部门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和一般事故(一至二人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主要负责人,矿井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发生重、特大事故,矿必须在6小时之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不得离开事故现场。

一、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通风系统检查分析制度:

1)矿井的主要进风系统的总回风系统采用不定期检查制度,若出现系统不畅,采用及时分析研究和制定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合理。

2)每10天对井下的总进风和各支巷的进风风量进行测风。

3)每半月对主扇的总回风进行测风。

4)若发现总进风量与总回风量有明显出入时,应立即报告矿部,矿长立即召开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方案,在二十四小时内解决。

5)主扇由抽风司机担任,不准随意停机。

6)消灭循环风和老塘通风,不准无风、微风作业。

7)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8)严禁自然通风和扩散通风。

9)独头巷道长大于6米的盲巷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封闭。

10)通风系统检查分析和隐患排除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通风设施构筑: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

2)密闭构筑材料用非然材料,厚度应满足不漏气和必要的强度。

3)调节风门和档风墙要便于调节,但必须要坚固和可靠。

4)通风设施构筑位置要合理和适宜。

3、局扇风机:

1)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是10米。

2)安装高度离巷道面不小于0.3米。

3)实行挂牌管理。

4)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

5)局部通风机不得有循环风。

6)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应坚持风电闭锁。

7)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准超过0.5%。

(二)瓦斯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检查资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2、瓦检器必须进班前进行检查,确认不漏气、读数清晰,药品有效,才能入井使用,要定期送修和校正。

3、瓦检员必须按时上下班,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不得虚报,不准空班漏检和假检。

4、瓦斯超线时瓦检员有权停止作业。

5、及时检查和排除瓦斯积聚。

6、瓦斯排放必须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

7、瓦斯日报表由矿长或分管的副矿长审阅签字。

8、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9、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三)防灭火管理制度:

1、坚持入井检身制,消灭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烟火下井。

2、消灭失爆电器,不准失爆矿灯下井。

3、严禁带电检修机电设备,严格执行谁停电、谁复电的原则。

4、必须使用防阻燃,有安全标志的电缆。

5、井下电缆严格执行巡回检测制,防止发热、发烧、发火或漏电。

6、井下严禁拆卸矿灯。

7、提高采掘面对炮眼炸药、雷管的装填质量,防止炮后残药燃烧。

8、井下不准使用易燃材料和易燃风筒。

9、自燃煤层应选用后退式采煤法,提高回收率和推进度。

10、采空区应及时封闭,严格封闭质量,防止采空区漏风。

11、严格保护边界及区段煤柱。

12、井下人员发现火源及火灾后必须立即向本区内的管理人员进行汇报,并将涉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13、出现火灾后,如小火可直接进行灭火,若火势大,应立即向矿部及井口值班人员汇报,同时发出火警信号,坚持先撤人后制定灭火方案的原则。

14、电器火灾必须坚持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原则。

15、灭火工作人员坚持从进风流进出的原则。

(四)防尘管理制度:

1、主要装煤点应实行洒水防尘。

2、使用水泡泥。

3、合理配风控制风速,消灭煤尘堆积和飞扬。

4、主要回风巷每月进行一次积尘清除,风巷两月进行一次积尘清除。

5、推广湿式打眼。

6、在主要回风巷或风井设置隔煤水棚。

二、瓦斯检查、瓦斯日报审查制度

一)必须有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瓦检员负责瓦斯检查。

二)按有关规定,对井下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通风巷和峒室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采掘工作面严格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三)每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本检查点的记录牌板上。

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认真填写报表。

四)矿长必须坚持逐日审阅瓦斯日报表,随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检员操作规程进行瓦斯检查。

六)严格执行放炮前检查瓦斯浓度的制度。

放炮地点附近二十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禁止放炮,应坚持在新鲜风流中放炮原则。

三、停电、停风瓦斯管理制度

一)在生产中突然停电、停风,井上必须及时与井下取得联系,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立即撤出。

同时要迅速将风井的风门打开形成自然通风。

二)来电后首先恢复主扇,使井下恢复通风系统,作业人员入井前要通过检查,确认瓦斯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安全员要随同瓦检员一起逐头、逐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领导汇报。

在瓦斯浓度均不超限的情况下,由安全员和瓦检员带领作业人员方可进入井工作。

井下通风系统要保持合理畅通、安全可靠、头面具到,确保安全生产。

三)旧巷恢复时要首先恢复通风并配足风量,再由安全员同瓦检员一道逐段检查瓦斯情况。

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地段要逐段恢复通风,并在回风流中设立若干点进行检测,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作业。

四)恢复旧巷内的瓦斯处理在非生产班进行,处理时要切断回风巷所涉及的区域内机电设备的电源,并派人布岗。

五)瓦斯处理工作至少有三人同时进行,矿领导现场指挥。

安全员、瓦检员负责处理。

四、主扇、局扇管理制度

一)实行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主扇,主扇由培训合格的主扇司机

专人操作。

二)主扇实行电工维修,司机保养的挂牌管理,每日一小检,每月一大检,确保主扇的的正常运行。

三)主扇不能任意停开,必须保持主扇在煤矿作业期间全天候运作。

若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停工撤人。

停机时,必须打开防爆风门,形成矿井自然通风。

四)局扇要按要求垫高安装和接线,压入式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局扇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五)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无论工作或交接班都不能停风。

六)使局扇供风的工作面不能进行串联通风。

五、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井下工人要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

二)开采有自燃倾向煤层,必须制定预防煤层处燃发火的措施。

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严禁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和碹背。

三)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等具体情况,采取安全的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

四)不能直接灭火时,实施火区封闭,在封闭火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在有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五)启封火区必须要检测火区温度、氧气浓度和一氧化碳浓度是否达到火区灭火标准,在有专人的指挥下方准启封。

六)火区实行挂牌管理。

六、测风制度

一)必须定期测量本矿井井下的总进风量和总出风量以及支巷的风量。

按规定每10天进行一次测风计量。

二)每次测风必须两人以上,并认真负责地进行测风记录。

参加人员应在测风记录上签字。

三)每次测风后,应及时写出测风结论。

发现总进风量与总出风量有差异时,应立即报告矿部,召集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解决。

四)测风人员如发现支巷或局部风量不足时,必须责令该区域工作面工人马上停止工作,撤出工作面。

并马上组织人员调整分配风量。

待风量符合《规程》规定时,并通过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规程》要求时方可复工生产。

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井下因缺水而使巷道煤尘、粉尘堆积的地段,必须设立洒水装置。

采用洒水法防尘。

二)运输巷道的无水地段要不定期在洒水除尘,以保持巷道无粉尘堆积和飞扬。

三)在无水且粉尘较大的工作面作业人员,除应备有用于灭尘的水外,还要佩戴防尘口罩。

四)采区回风巷内要经常保持清洁。

巷道内的浮煤与浮尘每周至少清理一次。

五)井下放炮时,要使用水泡泥。

六)岩巷掘进时要禁止打干眼。

岩层凿眼要采取先供水后开机打眼的方法。

以防钻头与岩石磨擦起火而发生意外。

七)放炮后要先洒水防尘。

八)局部扇风机的风筒不得有破洞,以保证井下各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从而降低煤尘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降尘的目的。

九)回风巷是行人的主要通道,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因此,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扫尘和灭尘工作。

十)以上措施由矿安排专人认真执行,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顶板管理制度

一)全矿职工都有必须了解顶板的变化规律,伪顶、直接顶、老顶的岩性及冒顶规律。

二)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顶板进行支护。

三)每个入井工人都有要做好敲帮问顶,进入工作地点或在工作中,不管顶板好环,要经常敲帮问顶,遇到活矸伞檐,必须及时除掉。

四)对棚子点柱的掺法、规格质量严格要求不准出现空顶。

从煤帮到采空区,顶板和支架,要分段负责,支架要编号,责任要落实到人。

五)对放炮或运输煤车等碰倒的柱子,棚子要及时扶起掺好。

对有折断的棚腿或支柱要及时更换。

六)在有顶板冒落的危险地方要打信号柱,以防顶板突然冒落而发生意外。

七)采掘工作面要严禁超宽拓挖而出现空帮、空顶。

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保证每人三根护身柱,以保人身安全。

八)对回采工作面的顶板管理,一般采用充填法、冒落法、刀柱法等。

九)炮眼布置要合理、装药量要适中,以防冒顶。

十)处理危岩,必须至少有一人监护;

处理时严格做到“刁、掺、放”三原则。

九、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凡在电器设备上进行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二)执行检修任务前,检修人员必须先到调度室办理停电手续,由调度室通知电工停电后方可作业,作业时要认真仔细地顺方向进行。

三)检修时要在相应的开关或起动装置上悬挂写有“正在检修,严禁送电”的警告牌,坚持“谁断电、谁送电”的原则。

四)电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作业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签字后方可进行。

五)检修任务完成后,检修负责人要到调度室办理准许送电的手续,否则不准送电,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确保安全无误。

六)严禁非专职人员和电器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或违章操作,以防发生意外。

十、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机电设备必须选购国家定点有安全标志的厂家,质量好、性能优的配套产品。

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调试,直至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

二)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上岗前首先认真阅读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以做到对该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台原理以及保养与维修有足够的了解。

三)对现用机电设备和库存设备做到“四防”,即防明火、防雨淋、防潮湿生锈,防损坏丢失。

以保设备的良好性能和完好率。

四)操作人员要做好对所有设备的保养,、维修和定期检修工作。

做到预防为主,勤检查、勤保养、防止早期磨损,减少设备故障。

做到“三无”,即无漏油、无漏水、无漏电。

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五)操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照章作业。

六)机修人员要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及时更换所用设备的易损部件,保证正常生产。

矿井大中型设备一年大修一次,半年小修一次。

七)加强设备配件的计划管理,做到购置不过量,库存少积压,供应有保障,发放有手续,库房内配件齐全,严防生锈、受潮、丢失。

八)若出现人为设备故障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除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防爆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是符合井下安全要求的防爆型产品。

新购或修复的电器设备入井前进行预检,由电工与安全员负责。

二)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检修、操作电器设备。

三)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

严禁使用明闸刀开关。

四)井下交流36伏以上电器设备都必须有接地保护装置。

380伏及以上电器设备必须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

检漏装置就灵敏可靠。

五)库房应配备有性能良好的备用电器,以便在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有损坏时能及时更换。

六)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防爆设备检查员。

十二、运输提升管理制度

一)绞车是煤矿提升的主要设备,绞车司机必须经常检查钢丝绳以及绞车易损零部件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绞车司机和挂钩工(联钩工)要固定专人,并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井上下的信号统一规定:

“一停、二上、三下、”,长鸣、乱鸣有险情。

遇有险情立即停车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信号或用信号叫人。

三)井下运输工(推车工)均佩戴亮度足、亮时长的优质矿灯,集中思想,时刻注意前方,遇有险情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领导汇报,以便组织力量及时处理隐患。

四)主提升井不准行人。

确因特殊情况下需从提升井通过时,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斜井提升,平巷运输,绞车司机、挂钩工(联钩工)、推车工(运输工)都有必须认真负责地检查每一个环节,不得有半点马虎或疏忽,切记:

一人违法章,众人遭殃的严酷教训。

六)主斜井提升运输时,轨道上必须装有防止跑车的制动装置、护箱绳和车尾巴,轨道要保持平稳,清除杂物、岩块,以防矿车碰撞岩块、杂物碰柱而发生意外事故。

七)斜井运输矿车出轨时,作业人员立即发出停车信号,立即停车,抬矿车入轨时要用撬棍,严禁用肩扛或手抬,以防发生危险。

八)倾斜巷道的轨道、路基、道床都有要符合标准,巷道运输轨道附近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以保证运输提升的正常进行。

九)倾斜巷道运输严禁蹬钩,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

运送煤(矸)、材料时挂钩工要首行检查各车连接情况。

十)倾斜巷道内要留水沟,淋水的地方要将水截流入沟。

十一)有机车送人的运输巷或有斜井人车的矿井,严禁送人车和货车混同在轨道上行驶。

任何时候不准放飞车或蹬车、更不准人货混装乘车。

十三、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一)火药(包括炸药和雷管)必须存放在火药库的专用屋内,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存放。

火药库房选择通风、防潮、防爆、远离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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