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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监外服刑人员定点指纹报签认证功能 20

2.7.3. 移动终端报签认证功能 21

2.7.4. 系统管理平台功能介绍 23

2.8. 系统特点 33

2.9. 核心应用技术介绍 35

2.9.1. 指纹识别技术 35

2.9.2. JAVAEE架构 37

2.9.3. SOA开发技术 38

2.9.4. B/S技术结构 39

2.9.5. 手机定位技术 39

2.10. 核心应用终端介绍 39

2.10.1. 二代证核验设备 39

2.10.2. 蓝牙指纹仪 41

2.10.3. 定点指纹查询认证终端 42

3. 系统安全和维护性 44

3.1. 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安全功能概述 44

3.2. 采用高可靠性安全认证指纹设备 44

3.3. 指纹存放的完整性 44

3.4. 数据在网络中传输的保密性 45

3.5. 传输数据信息的防篡改和完整性校验 45

3.6. 通信网络安全 45

3.7. 指纹信息比对可用性校验 46

3.8. 日志及归档 46

4. 数据库安全 47

4.1. 数据备份管理 47

4.2. 数据库安全 47

4.3. 数据恢复 48

4.4. 安全方案建议 48

5. 公司简介 49

1.项目概况

1.1.项目背景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法执行的一种,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交由基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群众执行监督、考察管理相结合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在监狱内执行的刑罚而言是一种非监禁刑法。

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类监外执行罪犯(俗称“五种人”)。

2011年2月25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将社会服刑罪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到了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罪犯的监督检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客观上,公安机关限于警力不足、信息化手段落后等原因,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也不够重视,难于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监外五种人有针对性地区别管理,现阶段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随着监外执行罪犯数量的不断增加,在执行中出现长期脱管、漏管、失控的现象,尤其是农村表现更为突出;

二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监管不力。

 

如:

2007年6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部署开展了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从调查的情况看,全国的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占监外执行罪犯数约20%。

截至2014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

同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开展监外执行刑罚监督,由于缺乏制度上、体制上、法律上的有效支持,效果不很明显。

2013年6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五部委《意见》),立足于从制度和工作层面解决监外执行交付和监督管理中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问题,以及执法实践中出现的脱管漏管现象,就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检察监督做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监外执行刑罚监督提供了制度上、体制上、法律上的有效支持,对做好目前的监外执行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生物识别技术在司法体系中的应用也愈来愈广泛,从指纹识别到掌纹识别,从脸型识别到虹膜识别,还有更多。

生物识别技术(BiometricIdentificationTechnology)是利用人体固有的生理特性和行为特征进行身份认证的一种技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发通[2009]179号)(以下简称司法部“35条”)更为监狱应用生物识别技术,加强监狱信息化建设带来了重要契机。

实践证明,生物识别技术在监狱安全信息化建设中的普遍应用已成为监狱安全发展的重要途径,可以提高监狱科技监管能力,促进了监狱的安全发展。

1.2.行业现状

针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实际情况,监所检察部门组织开展了调研活动,采取同基层派出所所长、户籍员和监外罪犯座谈,并对近三年来监外罪犯检察工作进行了汇总,通过以上工作,发现了监外服刑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对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不清,漏管严重;

(二)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脱管突出;

(三)是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管理失控;

(四)是对监外执行罪犯执法力度不够,打击不力。

(五)是外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人数大幅上升。

据某省统计调查,某省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的447人,占监外罪犯人数的1.8%,同比上升62%,其中该省份地级市监外罪犯的重新犯罪率高达19.6%.这些监外罪犯再次实施犯罪时,往往是相互结伙作案,犯罪性质更加严重,手段更加恶劣,危害更大。

如该市某区监外罪犯赵华,1993年因抢夺、盗窃和诈骗罪被判刑12年,2001年4月被假释,2002年1月、2月两次强奸作案,并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死刑。

该市郊区北郊镇以缓刑犯吕立新为首的33人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连续作案120余起,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六)是违规外出务工经商现象比较突出。

有的监外罪犯不经执行机关允许,擅自外出务工经商,长期脱离监管,有的虽经允许,但不能按规定向执行机关报告活动情况,进一步加大了管理教育的难度,难以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

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法津文书传递不畅通,交付执行脱节。

公安机关负责收发监外罪犯法律文书的部门不明确,有时由户政科收发,有时由治安科收发,造成文书传递不畅;

由于法院在传递法律文书时采用邮寄的方式,造成档案传递不及时,考察机关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现象。

(二)个别基层派出所认识不到位。

个别基层派出所“重办案,轻监管”,加上工作任务重、警力不足,对监外罪犯监管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抓得不实,有的甚至将监管帮教工作认为是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事,敷衍塞责。

(三)对释放出监的缓刑罪犯没有建立告知制度。

《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对监外罪犯监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告知制度,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缓刑后,不知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出监后擅自外出,导致长期脱管;

一些监外执行罪犯把监外执行错误地认为是刑满释放,长期外出务工经商。

(四)外出务工监外罪犯缺乏有效的监督。

外出务工监外罪犯缺乏有效的监督。

监外罪犯大部分为青壮年,没有正当职业且多是农业户口,加上生活困难以及犯罪所带来的羞耻感,选择外出打工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在打工期间,由于学历不高,大多只能找到一些熟练工,这些工种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环境相当艰苦,他们很少有人将自己固定于某一工作岗位之上,更换工作的周期往往是半年甚至三四个月。

因此,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有条件地允许监外执行罪犯外出打工、经商,周密考虑,制定出关于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切实可行的考察办法。

(五)对收监的情形和程序,法律规定不明确。

由于对监外执行罪犯违反规定长期脱管漏管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制定出统一的具体操作规程,造成在实践中缺乏依据,削弱了对监外罪犯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六)管理难。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外服刑,一直通过司法人员、社区自愿者管理,人员缺乏,同时,矫正人员存在一定的流动性,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在流程、监督上存在管理难的问题。

(七)协调难。

采用老的管理办法,需要多层次、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行政安排,涉及到的部门多,在协调上存在较大难度。

(八)开销大。

过多的流程、协调导致在经费上有较大的开销,需要即省又好的对监外服刑人员进行监督;

(九)信息化程度低。

人为手动的管理不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支持,同时,也使得在对矫正人员的系统性管理上存在漏洞,需要通过建设一套实用、易用的信息化系统来协助。

1.3.行业信息化发展历程

人工管理阶段(2003年—2005年)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省市列为第一批试点。

基本上依赖人工管理、书面汇报,矫正工作者工作量大、效率低、对矫正对象无法量化考核等问题愈显突出。

信息化试点阶段(2006年—2008年)

第一批试点成效初见,六个试点省(市)共接收、管理社区服刑人员4900多人。

2007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平台投入使用,提升了管理手段,效果显著。

截止到2010年12月,江苏省建有“社区矫正移动管理系统”的地市区已达13个,占江苏省县区级总数的70%。

扩大试点城市,十二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推广阶段(2009年)

2008年底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决定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广。

“社区矫正移动管理平台”被业界普遍认为具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优势。

社区矫正系统的建设会带来大批稳定的客户入网,因此也是各大运营商必争的焦点。

目前江苏、浙江、上海、湖北、天津、山东、广东、河北、等地已纷纷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化系统,并且在的多个省份已经将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纳入了十二五规划。

1.4.需求分析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在认真执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程》的同时,应建立一个防止监外罪犯脱漏管的长效机制,拟定一个有效地管理措施,确保监外罪犯在考验期能遵规守纪,自觉地接受监管。

同时通过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建设一套科学的监外服刑人员监管系统,增加对监外服刑人员的信息资料进行统一录入、统一管理,对监外服刑人员签到通过一个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统一上传、统一查询等,对监外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与活动轨迹进行有效的监控与管理。

一、监外服刑人员罪犯的管控

监外服刑人员的罪犯包括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

其中缓刑、假释的罪犯由地方管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要定期考察。

这些罪犯的脱管漏管问题一直是老大难问题,监管不了、监管不住、监管不力,都有可能导致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结合监外服刑人员罪犯“月签到制度”,可以尝试改为生物识别系统签到制度,监狱配合地方提供罪犯个人生物特征数据库,由地方进行罪犯签到监督;

对于保外就医罪犯的定期考察,考察民警携带生物识别系统的信息采集仪器供保外罪犯输入信息,有效防止“关系考察”“虚假考察”等情况,确保考察到位,同时,可以限制罪犯的出行范围,提升监外执行的实际效果。

二、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

建立针对刑释矫正人员的特殊生物特征数据库,如果刑释人员隐姓埋名再犯罪,生物特征和相关的资料可以在入监登记时通过生物识别系统自动匹配,甄别该犯是否有余罪、漏罪,是否属于“三假犯”、累犯、惯犯。

彻底打击罪犯的侥幸心理,加强对刑释人员犯罪思想和行为的震慑力,减少再犯罪的发生几率。

三、建设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进行辅助的监督与管理。

利用现有的信息化技术,如GPS定位、生物识别、地理信息技术、语音、视频、图像等技术,来实现对罪犯进行全方面的实时监控。

通过生物识别技术实现对罪犯进行远程身份的识别,通过语音、图像实现对罪犯进行远程图像的识别,从而实现对罪犯指纹与图像的双重识别,确认罪犯的身份,误辨率大大降低;

通过GPS定位功能实现对罪犯地理位置及行动区域管理的远程监控,一旦超出既定区域范围,系统则进行通过短信发送到形式进行报警;

通过语音通信可实现管理人员与罪犯进行远程通话的功能,管理人员可通知罪犯相关通知与安排工作。

1.5.项目建设的意义

毫无疑问,生物识别技术在监外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使用愈来广泛,对于监外执行的现代化、法制化、社会化、正规化、数字化建设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1.树立政府和谐形象:

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

2.矫正人员人性化管理:

人性化管理,降低刑罚成本、提高刑罚效率和提高服刑人员改造的质量,同时也是司法工作的一个新职能。

3.矫正管理者效率更高:

使得社区矫正管理者能够多繁琐的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从事社区矫正信息的获取、整合、监视、控制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

4.有效提高了科技能力,促进监外执行的科学发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在监外执行管理方面的转化应用,是科技兴监的重要举措,不可避免地带来监外执行管理工作方式的革命性变化。

它在很大程度保护了警力,解放了警力,提升了警力,也顺应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管理原则,有利于司法监督管理方面的科学发展。

5.有效提高了学习执行力,促进民警素质发展。

生物识别技术在监外执行管理的应用,既是对监狱民警工作理念的考验,也是对民警学科技、用科技,锻炼工作能力的挑战,毕竟再好的技术,最终还是要靠人去实施。

从这个意义上说,生物识别技术在监外执行管理的应用,藉此转化为民警的一种履职能力,能够有效提高民警学习执行力,促进管理方式由传统向科技的转变,是科技强警、素质强警的必要举措。

6.有效提高了安全维稳力,促进社会稳定安全发展。

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监狱的信息和涉密安全、人事安全、执法安全、生活卫生安全等领域,体现了向科技要安全、用技防保安全的科学理念,对完成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这一首要政治任务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有利于打造本质安全型监狱,推动监狱的安全发展。

7.有效提高了监社互动力,促进监狱和谐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全社会人员或服刑人员生物特征数据库,监狱与社会在罪犯身份确认、嫌犯排查、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帮教、保外就医、外出就诊、假释、特许探亲等的管理方面运用生物识别技术,形成监社互动,有利于对相关对象共同管理教育,也有利于共同打击犯罪,实现监狱和社会综合治理,促进监狱和社会和谐发展。

1.6.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

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监外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可以大大降低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费时、费力的人工监管方式,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

(二)社会效益

1)使用手机定位技术进行监外服刑人员监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

以人为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

监外服刑人员也有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

对于监外服刑人员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

2)带来工作方式的多样化

为传统的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新的方式和方法,是现代信息化发展与社区矫正执行的有机结合,为社区矫正的工作带来了信息化发展的亮点。

3)节约经费,提高效率

根据数据显示,采用信息化手段后,大大降低了矫正工作者人员配比不足的压力,并提高工作效率达100-300%,大大节约了经费,提高了矫正工作效率,同时也降低了矫正工作者的工作强度。

同时,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人性化、科学化、信息化矫正的工作实践,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

4)提高司法部门工作的透明化,提高公信力。

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监外服刑人员的信息、改造情况和监外执行工作管理人员开展的工作内容都能通过平台进行查询,同时都有记录管理,大大提高了司法部门的工作的透明化,提高公信力。

2.总体方案设计

2.1.设计思路

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要服务于司法部门监外执行业务的统一战略目标,将创新管理、结构优化、资源整合融入社区矫正的信息化建设中,建设便捷、准确、高效的《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

从司法部门全局着眼,用系统工程的思想方法把握全局。

本系统设计以需求为牵引,注重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可扩展性和安全性,做到系统的一体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集成化管理,创建高效、简洁、实用、人性的工作环境。

考虑到需要通过与运营商通信基站进行定位、语音等数据交互,因此必须做好系统接口设计;

考虑到与定位数据实时性的交互和对接,需要充分考虑基础空间数据库与定位数据、业务数据的融合与匹配。

系统设计“以业务为导向,以数据为核心,以集成为重点,以应用为目的”作为总的指导思想,统筹规划,严格管理。

并采用面向对象、面向服务、UML、组件化和构件化等先进技术和方法,做到技术先进,系统完整,架构统一,结构开放,网络安全。

2.2.设计原则

整个项目坚持“统一规划,分布实施,统一标准,整合资源,资源共享,规范标准,安全保密,易维护”的原则,全面落实建设目标,扎实推进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的建设工作。

平台的建设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设计与开发: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为了保证监管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平台建设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可扩充性,建设全省统一信息平台,实现全省系统安全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2.统一标准、整合资源的原则

平台应具有可共享性、可扩展性、可管理性、可靠性高和较高的安全性等特点。

因此,必须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保障系统互联互通与安全。

监外服刑人员管理系统是整个司法信息化系统的一部分,从数据的结构以及系统共用性上来说都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相关功能。

3、科学实用、信息共享的原则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信息平台的科学性、实用性,注重创新、注重实效,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实现技术数据共用、信息共享。

系统预留接口,方便升级换代。

4、先进性和成熟性原则

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信息平台规划、设计和开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选择先进、成熟的技术和产品进行建设。

5、安全保密性的原则

本系统中涉及的人员数据信息是司法体系中和社会综合管理关注的对象,因此需要对系统与数据传输、传输网络进行安全加密设计,防止非法人员入侵系统。

6、易维护性

项目规模较大,在建设需充分考虑平台的可管理、易维护性。

2.3.设计依据的政策法规

·

200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2007〕3号文件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2009年6月25日关于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严管级、普管级、一级宽管、二级宽管等社区矫正人员的报签次数与周期做了明确要求;

2.4.建设目标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国司法监外执行工作向合理化,人性化,智能化,效率化方向发展,推动全国司法监外执行工作管理的进步,由维尔科技根据司法监外执行工作的特点,结合维尔科技和中国电信所拥有的当今最先进的移动位置服务技术,推出了数字化,智能化的管理系统——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

监外执行工作结合该系统能确实落实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制度,简化了社区矫正管理程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能。

结合利用的先进通信技术,实现了“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考核管理”等四大功能,可以随时随地了解矫正对象的位置监管,进行高效交互信息,解决了矫正对象越界告警、到期警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监督难题。

2.5.项目整体框架

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是结合了通信运营商推出的移动信息化产品和定位业务,针对社区矫正,为司法系统提供的整体解决方案。

为了加强对矫正对象位置的掌握、实现信息化的管理,减小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本系统基于手机定位技术,实现对监外执行对象位置的监管;

同时结合手机短信、语音、3G视频、指纹数据采集、识别等技术优势,实现监外执行管理者与被监管对象间的信息交互,有效的监控社区矫正“五类”人群的活动范围区域,消除安全隐患。

下图为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整体框架。

图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总体框架示意图

整个平台框架由四个部分构成。

分别是数据层、服务层、功能层、应用层。

n数据层:

采用集中的数据管理,通过建立面向社区矫正人员定位业务的数据模型以及与中国电信等运营商的定位业务对接,将空间数据、业务数据和系统管理数据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统一的管理,建立各类数据内部和各类数据间的关系。

为在统一的框架下实现社区矫正人员定位信息数据的关联、功能调用和数据交换共享奠定坚实的基础。

n服务层:

服务层是整个系统的骨干。

数据服务包括GPS服务、LBS服务、GIS应用服务、数据管理服务等。

服务层组件向基于B/S(WEB)架构的应用提供服务。

n功能层:

应用模块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实时监管、短信互动、网上办公、档案管理、在线教育、系统管理等功能模块。

这些应用模块是通过各种不同的组件进行构建,应用模块之间即可以共享其他应用模块的组件,也有本应用模块专用的组件,从而实现不同业务子系统的功能调用和数据访问,形成一个完整的业务子系统。

n应用层:

基于数据、服务构建的具有具体业务的应用系统,为最终的司法用户服务。

2.6.项目整体网络拓扑结构

下图为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整体网络拓扑结构。

图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整体网络拓扑结构示意图

监外服刑人员监督平台搭建完成后,各地市、区司法局采用司法专网形式登录,按使用权限登陆平台进行管理。

平台权限由省级、市级、司法所三级架构,省级为最高权限,省级权限可以查看省级内所需查看的信息,市级可以查看市级内所需查看的信息,而司法所最低权限而无法查看市级与省级权限的内容。

社区矫正人员指纹认证方式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针对矫正人员不在社区矫正或区域范围内有其他任务安排时,可进行通过手机+蓝牙指纹仪的进行认证,一方面手机具有GPS定位功能,可通过平台与手机进行绑定,实时监控矫正人员的行动轨迹,同时通过指纹认证可实时确认其本人身份。

第二种是针对区域定点身份认证方式,通过二代身份证核验设备与定点指纹查询认证终端进行指纹身份认证与报签工作。

平台系统采用Linux64位操作系统,仅开放必要的访问端口,登陆信息均为SSL证书加密。

系统具有较高的安全保密机制,系统安全等级达到C3级,保证系统数据完整可靠,不被非法读取或更改。

对网络病毒的传播要提供防范措施,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保证网络安全运行,拒绝未经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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