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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列入国家和我市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均应参加活动。

活动由建设单位牵头,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开展,设计、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参加。

  三、实施内容和步骤内容“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重点围绕以下6个方面开展。

  1.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方案文案制定、审查和执行情况;

  3.劳动用工登记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施工场地总体布设、施工驻地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达标情况;

  6.安全专项费用落实和使用情况。

  实施步骤年为创建示范年

  1、年四月至六月创建示范阶段各建设单位应按照活动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印发本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方案文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各自的“平安工地”达标标准。

并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部署到所有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合同段。

  各建设单位在广泛推动建设活动开展的同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树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一般应选择具有一定规模,施工难度和技术风险较高的工程和施工合同段,每个高速项目不少于两个施工合同段,各区县局和直属处的普通公路和乡村路项目各不少于两个施工合同段。

  各建设单位应在年5月底前将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名单和“平

  安工地”达标标准报Xx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我局将对申报的项目和施工合同段进行检查、考核。

  2、年月至十二月实施提高阶段结合检查情况和各建设单位推荐情况,确定一批市级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进行重点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组织观摩交流。

同时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各单位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市公路建设行业“平安工地”达标标准。

  年为达标推广年

  1、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市公路建设行业“平安工地”达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负责对本项目逐标段开展“平安工地”达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工整改。

  我局根据达标标准组织监督抽查,确保我市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2、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期间,有关企业参加建设活动情况将纳入诚信考核体系,奖优罚劣,并与招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形成现场安全监管与建设市场监管的有效联动机制。

  3、活动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总结,巩固活动成果,对达标工程和达标工地进行表彰,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制度化,不断规范我市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我局将对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零伤亡”工程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工作方案篇8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

  知》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到20xx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xx年的

  1.5吨标准煤下降到

  1.19吨标准煤,降低21%;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在20xx年

  2.5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按可比价计算,下降

  25.2%;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

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3234吨,下降4%;

化学需氧量削减14230吨,下降

  15.1%;

烟尘削减4809吨,下降5%;

污水处理率达到80%;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突出节能减排科技开发,狠抓高耗能高污染源头控制,大力开展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激励,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发动全社会共同打赢节能减排攻坚战,坚决实现节能减排阶段性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

  业过快增长。

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

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区执行情况。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抓紧修订出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

到20xx年,全市建设风力发电站3个、户用沼气池35860户、秸秆产业化工程50处、太阳能房10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10万平方米、太阳能保温畜舍80万平方米、燃池1万个、节能日光温室100栋。

稳步发展替代能源,组织生物燃料乙醇开发建设项目。

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

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

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煤基醚和烯烃代油大型示范工程建设和技术储备,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积极推进依兰、方正等风力资源丰XX县的风电项目、双城等县秸秆固化燃料项目、依兰煤制烯烃项目、市区和尚志等地区的清洁燃料替代石油项目。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着力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工程。

重点推进甲醇、非粮乙醇、生物质柴油等替代燃油项目、动力煤优化加工和脱硫固硫工业锅炉改造项目、电机变频调速装置改造工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替代粘土砖新型节能建材项目、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项目、绿色照明项目、机关照明供暖用油等示范项目。

  加快水污染和二氧化硫排放治理工程建设。

以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重点,全面推进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重点推进文昌三期污水处理升级改造、何家沟平房、群力等12个污水处理项目,哈气化厂、哈制药总厂等9个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四方台、磨盘山、西泉眼等3个区域污染治理项目。

电力和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大的企业要承担二氧化硫减排责任。

认真落实脱硫工程减排、加强监管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二氧化硫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探索实施符合我市实际的电力二氧化硫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制度。

大力发展城镇集中供热和清洁燃料工程,加大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炉和其他生产工艺过程二氧化硫削减工程的建设力度。

  拓宽节能减排融资渠道。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政府资金引导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以国家支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为契机,积极争取和吸引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商业贷款和社会资金。

  四、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节约利用水资源。

重点抓好工业节水,“十一五”期间,全市实现工业节水

  3.3亿立方米;

大力抓好农业节水,农田灌溉面积上的存量节水达到

  2.56亿立方米;

全面加强城市节水,在城区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市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用水不得超过

  0.5立方米。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

  “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水权制度,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禁在缺水地区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

坚持节水与防污相结合,完成全市水域纳污能力的核定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对排污大户实行更加严格的用水定额管理。

按照“突出试点,全面推进”的原则,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

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开发利用项目。

  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实施《XX市“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秸秆壳皮综合利用、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和农村粪便资源化利用等产业化示范工程。

到20xx年,粉煤灰利用率达到

  71.4%;

炉渣利用率达到95%;

废金属利用率达到93%;

废旧电子产品利用率达到50%;

废旧物资利用率达到75%;

共伴生资源利用率达到

  45.4%;

农村秸杆利用率达到

  45.9%;

推广散装水泥330万吨,推广型煤20万吨。

大力加强钢材和木材节约工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试点建设,建立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和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

建立废塑料、废橡胶、废轮胎、废家电、废电脑、废电池回收处理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产业化基地。

1组织实施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

严格禁止市区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粉煤灰、建筑废渣等利废建材产业化进程。

  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到20xx年,城市生活垃圾利用率达到35%。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城区垃圾收集系统,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引导企业按照市场化运营方式,引进或研制开发垃圾利用率高、无二次污染的新技术和新设备,鼓励垃圾分选利用、焚烧发电、供热和制肥等有效利用。

大力推进城乡垃圾资源化处理,扩大利用量,减少填埋量,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重点完善哈尔滨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扩建双琦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推进松北城乡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尽快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五、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

开展节能减排科技专项研究,通过主动组织设计、整合科技资源、招标投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等方式,选择确定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进行攻关。

  “十一五”期间,着力实施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启动和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湿地水环境污染及其生态修复、高效可再生能源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和资源综合利用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一批节能减排产业化示范项目。

落实国家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引导和促进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在石化、有色、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

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培育和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普工作,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

  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制定鼓励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环保产业和环保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逐步扩大生产规模,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强环境保护咨询与服务,推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市场化。

重点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

认真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

冶金、建材、电力、煤炭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要研究制定并实施能耗、污染排放限额标准。

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指导规范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建立并落实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有关规定,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年综合用能20xx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按照国家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环保法律法规、选址布局要求、总量控制计划和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减污降耗,以及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7类新、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超过总量指标、环境违法问题突出、主要控制断面不达标,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企业的区、县和行业系统实行项目限批;

今后凡新建涉水类污染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工业集中园区内选址建设。

  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落实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纳入国家节能“行动计划”的4家高耗能企业必须实现节能目标。

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加强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监测,对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高耗能企业和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

编制重点行业及企业节能减排规划,实施主要工业产品能源单耗限额指导目录,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达标”活动。

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行持证排污。

建立排污许可证考核和管理制度,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

  严格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加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尽快开展试点,取得成效后全面推广。

贯彻落实《XX省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方案》,确保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优先发电上网,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

组织开展发电权交易试点并逐步推广。

按年度制定有序用电方案,确保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规范有序用电。

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建筑节能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XX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

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在市区推广节能60%的标准,加快开发建设65%以上节能标准的试点示范工程,制定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要点。

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建筑节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

所有新建商品房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对未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十一五”期间,每年建成节能民用建筑600万平方米,新建节能建筑累计3000万平方米,其中按第三步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1500万平方米,累计节能不少于

  185.6万吨标准煤,减少排放二氧化碳455万吨、二氧化硫

  4.6万吨、氮氧化合物

  2.3万吨、粉尘

  0.65万吨。

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广绿色照明。

  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

  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

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在城市运输中的比重。

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

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和船舶等节能型交通工具。

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定点维护。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加快老旧汽车、机车和船舶报废更新。

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落实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

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用能企业开展节能、节水和环保标志产品认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检验。

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环保标志;

对使用伪造或冒用、转让节能环保标志的企业,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罚。

加强认证机构管理,规范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活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快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和污染减排监管体制。

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和节能减排统计机构的条件建设,增加基础能力投入,适时更新设备、仪器,适当充实力量,开展人员培训。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加大节能减排监督和检查执法力度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及重点企业,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责任制。

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以及企业负责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建立并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和各区、县单位gdp能耗指标定期核算制度;

建立并完善我市纳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4户企业及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

建立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定期上报制度。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

各区、县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活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

对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

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20xx年年底前,将小型化工、表面处理、造纸等生产企业全部迁入集中工业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依法责令关停。

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

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和搞权钱交易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

新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系统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

对列入我市二氧化硫减排计划的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日常运行监管。

其他循环流化床锅炉也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保证削减二氧化硫设施、措施的稳定运行和实施。

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炉和其他生产环节要采取削减二氧化硫排放的工程措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运行工艺环节和技术改造削减二氧化硫措施,并有详细的日常监控管理、运行情况记录材料和台账。

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

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实行重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环境监控季报制度,按时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垃圾处理厂必须达到资源化、无害化和卫生填埋标准,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市区和城镇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惩治。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县,暂缓审批该区、县项目的环评报告,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市建设资金。

  八、制定并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

依据国家和省关于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积极推进节约能源、节能管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农村农业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环保设施运营监管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对已经制定的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认真修订和完善,并积极组织落实,实行依法节能、依法减排。

  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

  “十一五”期间,市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区、县政府也要视财政状况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节能项目引导、节能技术开发、节能基础能力建设、奖励先进典型单位等。

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领域倾斜的力度。

落实对节能减排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继续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

落实垃圾资源化处理、农村沼气等废弃物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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