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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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第一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篇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

为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市政府颁布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下简称《办法》)。

建立并实施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迫切要求;是党和政府践行“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具体行动,是构建广州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举措。

二、《办法》的适用人群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浦区、萝岗区、南沙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

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其中,非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城镇户籍的在校学生须具有相应正式学籍。

三、保险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统称“年度”)。

四、参保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缴费标准

个人缴纳

政府资助

合计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80元/人·年

80元/人·年

160元/人·年

非从业居民

480元/人·年

100元/人·年

580元/人·年

老年居民

500元/人·年

500元/人·年

1000元/人·年

(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三)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五、享受医疗待遇的起止时间

按年度参保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六、参保人享受的医疗待遇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七、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

“三个目录”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以下文件规定执行:

1、药品目录:

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2、诊疗项目范围:

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3、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执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

是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先由参保人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按以下标准确定: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30%确定;非从业居民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确定;老年居民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确定。

(二)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

是指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即:

由参保人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

老年居民

一级

150元

500元

350元

二级

300元

1000元

700元

三级

600元

2000元

1400元

2、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的待遇标准:

(1)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参保人: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一级

80%

20%

70%

30%

二级

70%

30%

60%

40%

三级

60%

40%

50%

50%

(2)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一级

85%

15%

75%

25%

二级

75%

25%

65%

35%

三级

65%

35%

55%

45%

3、根据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的支付标准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普通病房

(元/床天)

监护室

(元/床天)

层流病房

(元/床天)

门(急)诊留观

(元/床天)

一级

29.6元

70元

280元

10元

二级

33.3元

三级

37元

4、住院总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1)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

(2)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中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乙类先自付费用、自费项目费用及超标准的床位费用;

(4)超过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四)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标准

1、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如下:

(1)在指定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指定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4)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肾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5)患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6)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

2、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

(1)急诊留观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

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累计起付标准为:

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均为2000元;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为600元。

每一社会保险年度计算一次。

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基本医疗费用合并到住院医疗费中,按相应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

(2)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

按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确定,每三个月计算一次。

非从业居民为500元、老年居民为350元;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为150元。

(3)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及血友病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终身累计起付标准为: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为1000元;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为300元。

(4)丙型肝炎门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3、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支付标准与住院待遇一致。

(五)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标准

1、指定慢性病的病种范围:

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2、医疗待遇标准:

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在本市其它医疗机构就医或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2)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3、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

(六)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标准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到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到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医,按70%的标准支付;到选定的其它医疗机构按40%的标准支付。

在校学生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外地实习期间,到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按40%的标准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2、老年居民:

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七)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2008年度为80374元)

(八)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不累计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

九、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十、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

参保人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等办法,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二篇参保登记和基金征收篇

一、参保登记及缴费

(一)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

1、本市城镇户籍入托幼机构儿童、具有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学校登记类居民”)分别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本市城镇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以下统称“街道登记类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在上述居民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以及此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以下统称“民政资助类居民”)。

4、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二)缴费办法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指定银行代征收。

参保人在登记参保时办理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由指定银行在其登记参保的次月自动代为划扣医疗保险费;

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手续的参保人,须在参保登记次月1-23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划银行卡、交现金或指定银行提供的其他有效途径缴费。

指定银行提供的缴费途径有:

1、现金缴费:

(1)参保人持社保部门核定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到广州地区指定银行任一网点使用现金或转账方式缴交居民医保费;

(2)指定银行柜员核对无误后,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3)办理缴款后,柜员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2、自助缴费:

(1)在指定银行自助渠道(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选择“代缴广州居民医疗保险”,输入“个人编号和缴费所属年度”,系统自动查询并显示有关数据;

(2)参保人核对无误后确认缴款。

系统自动从参保人银行卡或签约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流程

1、学校登记类居民和街道登记类居民的参保缴费流程

第一步:

参保人携带以下资料到相应的参保登记机构申请参保。

(1)完整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在登记点领取或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

//www.gzlss.gov.cn/sbjjzx/)下载)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下同);

(3)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及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外国籍学生,申请参保时须提供护照复印件;

(5)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须同时提供其《出生证》;

(6)参保人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需提供指定银行存折与复印件、存折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

对于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登记人员,视同为选择规定的其他缴费方式。

第二步:

参保登记机构通知参保人领取《核定单》及《个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第三步:

按缴费办法规定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连续参保的人员,需要在每年6月1-23日持新年度《核定单》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民政资助类居民的参保缴费流程

第一步:

参保人在街道(镇)民政、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时,完整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除携带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资料:

(1)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重度残疾的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第二步:

街道(镇)民政、残联部门通知参保人领取《核定单》及《个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第三步:

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无须缴费。

民政或残联部门每年确认参保人员资助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停止资助。

3、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的居民,凭相关证明材料,暂不办理参保登记。

(四)参保人按规定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二、续保和停保手续

(一)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新年度续保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办法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动延续。

(二)因各种情况需要停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须于当年5月底前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年度自动延续并征收居民医疗保险应收费。

(三)参保登记后在新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视作停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如需再参保则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三、资料变更手续

(一)入托幼机构儿童、在校学生等参保人离园、毕业、转学、新学年入学等情况,在新年度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由托幼机构或学校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当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户口性质、出生年月等基本资料发生变更,需要回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在参保登记点领取),办理时需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应资料: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姓名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个人身份

学生证或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性质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资料变更

更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区医保经办机构

地址

越秀办事处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

荔湾办事处

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天河办事处

天河区广和路17号

萝岗办事处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黄埔办事处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南沙办事处

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白云办事处

白云区景云路38号首层自编05号(待定)

海珠办事处

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4号首层01、02铺(待定)

(二)上述参保登记机构领取医保卡后,于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

参保人领取医保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医保卡时同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上述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第三篇医疗费用核发及医疗管理篇

一、医保卡和医保专用病历

医保卡作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和记录、申请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专用病历(下简称医保专用病历)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购买,用于记录就医信息。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专用病历;在其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三日内为其补办相关手续。

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以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替代医保卡。

二、参保人住院手续的办理

参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疗,可到本市任何一间可提供医保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凭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专用病历办理住院登记,经医院核对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后办理入院手续。

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时,须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的有效证件原件。

三、市内转院申请手续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院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转诊转院申请登记,经转入医院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确定后,由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参保人转院经市医保中心同意备案的,其转院前后按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如果转入医院起付标准费用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人须在转入医院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部分;低于或等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

四、门诊特定项目申办及就医

(一)参保人凭医保卡和医保专用病历按规定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观除外)审批手续:

1、参保人因患恶性肿瘤或尿毒症,需在门诊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门诊专科药物治疗;患慢性丙型肝炎,需在门诊进行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等治疗的,由就诊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抗排异治疗申请限手术医院、血友病专科药物治疗限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治疗限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以下简称《门特申请单》),经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或科主任签名,医务部门审核盖章,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门特申请登记,经市医保中心在医保信息系统上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参保人患有医保家庭病床治疗8类疾病的,凭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获准开设医保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由参保病人提出申请,经就诊医院提供病历摘要,主诊医生填写《门特申请单》,医务部门核准盖章,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门特申请登记,经市医保中心在医保信息系统上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治疗。

(二)门诊特定项目审批的有效期限

1、抗排异治疗、化疗、放疗、血透、腹透、血友病门诊专科药物治疗的审批有效期为一年,血友病门诊专科药物治疗的审批有效期为三年,如期满需要继续进行上述治疗的,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申请。

2、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治疗的审批有效期每次为6个月;期满后参保人仍需继续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的,经原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确定,可重新申请,最多可申请3次。

3、家庭病床的审批有效期为3个月,期间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家庭病床有效期自动终止;出院后,如需开设家庭病床的,可重新申请。

(三)门诊特定项目治疗

已申请的门诊特定项目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后,参保人在已确认的有效期内凭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专用病历在指定医院享受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在办妥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手续前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因急诊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的,由医院主诊医生根据病情确定,凭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专用病历确认其医保身份后办理留观手续。

五、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的申办及就医

(一)确诊审核手续

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应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参保人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及医保专用病历就医,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审核签名、医务(或医保)部门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保信息系统,传递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指定慢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

办理审核手续后,参保人凭有效医保凭证、身份证件和医保专用病历到具备该病种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按规定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享受待遇的指定慢性病病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申请:

(1)需变更的原病种生效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

(2)在办理变更手续当月,参保人未享受需变更的原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2、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保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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