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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草拟

佛山市南海成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编制:

______

校对:

______

批准:

______

版次:

______

实施日期:

______

 

目录

目录2-2

第一章  总则3-4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原则、目标4-4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9

第四章  安全生产规定9-9

第五章  教育与培训9-10

第六章  设备、工作场所10-10

第七章检查和整改10-11

第八章事故处理11-12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12-16

第十章附则16-16

图117-17

图218-1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工作环境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坚持区域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五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委员会见(图1),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

总经理任主任,技术副总经理任副主任主持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安全员;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为本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分公司因实际情况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见(图2),确保安全生产。

分公司厂长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生产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原则、目标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七条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2).“四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管理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原则;(3).“四不放过”(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受过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杜绝因工死亡和重伤,轻伤率≤0.5%。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的领导者,分管生产的技术副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分公司厂长为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生产主管对车间安全生产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员工对本岗位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每年组织公司一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在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计划。

3、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一条技术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动态管理,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领导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组织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并将安全生产考核与绩效考核挂钩。

4、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5、健全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

6、公司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7、领导制定并实施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8、领导编制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并组织贯彻实施。

9、组织制定和贯彻公司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10、组织领导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11、组织定期的或专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隐患。

12、亲临重大事故现在,组织分析、处理事故,并监督落实整改方案。

13、组织公司级安全文明生产的教育、培训、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分公司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是分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使总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方针、目标、政策和法规在分公司得到贯彻实施。

3、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负责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起草。

4、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5、审核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分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6、组织分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7、领导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研究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8、分公司发生工伤事故后,亲临事故现场,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提出改善措施并实施。

必要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并协助公司安委会妥善处理、作出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监督各单位认真做好对新进场员工的各类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到对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的考核内容中去。

3、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生产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责。

2、合理组织生产,加强劳动纪律,搞好现场安全卫生管理。

4、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认识。

5、巡迴检查车间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协助事故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班组长职责

1、组织员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组织员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提高操作技能,禁止违章操作。

3、经常检查设备、工具和安全装置,保持安全、良好的状态。

4、组织整理、整顿工作现场,保持整齐、清洁卫生,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5、巡视、检查班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

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及安全生产政策的拟订工作。

2、综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对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协调公司管理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5、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6、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按规划执行。

8、负责对公司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审定并最终做出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罚。

9、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分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审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项目,并监督实施。

3、监督检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文明生产的考核、评比。

5、在职权范围内组织或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安全员职责

1  协助领导抓好安全生产。

2、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3、经常检查设备、工机具安全卫生情况和事故隐患,并及时汇报。

4、说服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权制止违章操作。

5、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严禁疲劳作业和酒后上班,上班时间不

准打磕睡。

第二十条   明火和带电作业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车间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

第二十二条    危险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由有经验的人员监护。

第二十三条    严禁电器线路和接线盒接头外露,严禁违章架设电线。

第二十四条   生产车间内不许吸烟。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违章操作,严禁设备带病和超负荷运转。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安全巡迴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得检修。

第二十八条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得随便使用。

第二十九条    搞好现场卫生管理,保持生产场区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事故要保护现场,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生命和财产。

第三十二条    安排调度、检查生产的同时安排调度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所有员工有权制止违章操作。

第三十四条     保持灭火设施的良好状态,不得随意移动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五条对新进员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生产单位、班组、工作岗位)并确认合格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并确认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六条对电气、电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车间的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并组织实施;班组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三十九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章设备、工作场所

第四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四十一条有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政府质检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并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

发现隐患要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直至隐患消除确认正常后才能恢复使用,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四十三条电梯只允许搬运货物使用,严禁员工乘坐。

第七章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四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五条   安全文明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操作、查纪律、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机械设备、查消防设施、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四十六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七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会审批后,在安全生产经费项目中列支。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工伤事故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伤事故报告应采取快报方式,逐级完成 。

事故现场负责人(或现场目击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最快方式,向部门或公司领导进行报告。

上级领导应在接到事故现场负责人的报告后,立即亲临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条件许可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或录像、写出详细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方可移动现场物件,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隐瞒不报,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应长期完整保存,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科学研究。

第五十三条事故调查完毕,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落实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伤事故报表和月度工伤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或迟报。

第五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人按责任大小、事故损失和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十七条对获得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200元,加3分;对获得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奖集体500元,每人加分2分。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到位。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员工工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6、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六十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六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取消事故单位(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并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根据事故大小对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六十四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00元(不含应赔偿款项),并扣1-10分。

第六十五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具体按人事行政制度执行)。

第六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员工负伤或死亡。

6、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六十七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六十八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或以上的事故。

第六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条件许可时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7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5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员工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七十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的程度处以书面警告、小过、大过、开除处罚,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11、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时,发现问题屡提不改或整改不得力的。

12、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存在死角的。

13、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15、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16、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17、未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架构:

 

 

 

 

(图1)

 

分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架构:

 

 

 

 

(图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款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包括防火安全)和文明生产负责。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企业单位的每个员工,都应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款    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单位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和职工健康工作全面负责。

2、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目标,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并落实其中的相关条款,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防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的条件。

4、负责组建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管理机构,健全充实安全管理人员。

5、听取各级各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事项。

6、每月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记录文件。

7、每月组织一次以上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并检查考核同级副职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发现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审批整改经费和整改措施,督促复查整改到位。

8、组织开展全员性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对新员工实施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9、组织开展全员预防性的安全演练制定应急措施预案,提高员工在紧急状态下的应变能力和技能。

10、发生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落实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条   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职责

1、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者,对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单位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和职工健康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总目标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对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条款要逐条抓好落实工作。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制定、修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4、带领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管理机构人员开展工作。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安全工作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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