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TJZDS05201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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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JZDS05201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

1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确保起重机械的定期(首检)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附录1中所列起重机械的首检和定期检验工作(以下统称检验)。

对于附录1中序号1~28所述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于附录中序号29~42所述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首检和定期检验。

对于未列入附录1的起重机械,各检验机构(指院本部和各分院,下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检验作业指导书编制及选用规定》(JSTJ-CX-12附件1)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批检验方案并报省院技术管理部门备案,按照检验方案开展检验工作。

3编制依据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

4.1定期检验周期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械,每年1次;电动葫芦、叉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经检验,认为受检设备确实存在重大隐患(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或者因特殊情况(例如6.2所述情况),需要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从事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和缩短后的周期(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上报检验机构,经检验机构批准并报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批复同意后,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4.2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对于仅从事叉车检验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资格证书。

4.3检验仪器设备

各检验机构必须配备附录2所述的仪器设备。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

5检验程序、内容与要求

检验的基本程序是:

检验申请的受理-检验准备-现场检验(包括检验条件确认、技术资料查阅、静态检查、电气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动态检查、载荷性能试验、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复检(必要时))-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资料归档。

检验的具体流程见附录3。

5.1检验申请的受理

执行《检验工作程序》(JSTJ-CX-12);并确认使用单位获知起重机械检验所必须进行的准备工作。

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在定期检验时需提供受检起重机械的自检记录或者维保、修理证明,并且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上应当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

5.2检验准备

5.2.1获悉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符合4.2要求的人员,负责实施检验工作。

5.2.2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受检设备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按照附录1选择相应的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并检查确认《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1)》(JSTJ-BG-052-01-15/2.1,以下简称《通知书

(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JSTJ-BG-052-01-16/2.1,以下简称《通知书

(2)》)、检验仪器设备已经准备妥当。

5.3现场检验

5.3.1一般要求

实施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检查确认现场检验条件。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例如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有效的登高措施),以及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的(例如检验过程中突然停电造成部分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

(2)》,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录4~16的规定实施检验,并按照《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作业文件填写规则》(JSTJ-TX-051-01-01/2.1,以下简称《填写规则》)中的有关要求,将检验情况详细记录在《原始记录》上。

实施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执行《安全管理程序》(JSTJ-CX-16),并遵守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5.3.2载荷性能试验

5.3.2.1起重量限制器和力矩限制器试验

附录4、5、6、8、9中B9.6

(2)项、附录5、6中B9.7项和附录12中B9.30(3)项所述试验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以后每间隔一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

附录14~16中B9.6

(2)项和附录14中B9.7项所述试验在首检时进行,以后每间隔一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

5.3.2.2额定载荷试验

附录4~12中B10.2项所述试验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以后每间隔一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

附录14~16中B10.2项所述试验在首检时进行,以后每间隔一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

对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该试验中的挠度测试在静载荷试验(附录4中B11.3

(1)项)之后进行。

5.3.2.3静载荷试验

附录4、5、6、8、9、10中B11.3

(1)项所述静载荷试验,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

附录14~16中B11.3

(1)项所述静载荷试验,在首检时进行。

如果5.3.2.2所述试验的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行该试验和5.3.2.4所述试验,按照5.3.1的要求终止检验。

5.3.2.4动载荷试验

附录4~12中B11.3

(2)项所述动载荷试验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

附录14~16中B11.3

(2)项所述动载荷试验,在首检时进行。

如果5.3.2.3项所述试验的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行该试验,按照5.3.1的要求终止检验。

5.3.3《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的出具与上报

5.3.3.1前述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综合判定受检起重机械的检验结论。

判定原则是:

(1)检验项目全部为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5.3.3.2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结论判定情况,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署处理意见。

(1)综合判定为合格,出具《通知书

(1)》,将初步检验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通知书

(1)》的有效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

(2)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且使用单位当场表明对受检起重机械作报废、停用、注销处理的,出具《通知书

(1)》,并要求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在《通知书

(1)》上签署相应的处理意见,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3)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且使用单位当场表明将对受检起重机械进行改造或者修理以使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或者使用单位当场表明需经评估后方可确定处理意见的,出具《通知书

(2)》,并要求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在《通知书

(2)》上签署相应的处理意见,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通知书

(2)》的返还限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

《通知书

(1)》和《通知书

(2)》填写要求见《填写规则》。

5.3.4复检

复检的受理按照5.1的要求执行。

检验人员接到使用单位的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检。

复检时应当如实填写《起重机械复检原始记录》(JSTJ-JL-052-01-14/2.1),其填写要求见《填写规则》。

复检可以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整改见证资料两种方式。

如果复检采用现场验证的方式,则应当按照5.3的相应要求执行。

如果复检采用查看整改见证资料的方式,应当将整改见证资料存档。

复检项目全部为合格的,复检结论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并且按照5.3.3.2

(1)的要求出具《通知书

(1)》;复检项目有不合格项,复检结论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并且按照5.3.3.2

(2)、(3)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

(1)》或者《通知书

(2)》,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5.4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机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附录1选择相应的《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格式,按照《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JSTJ-CX-28)、《填写规则》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填写规则表》(JSTJ-TX-041-01-15/2.0)的要求,填写、审核、批准《检验报告》或者《起重机械复检报告》(JSTJ-BG-052-01-14/2.1,以下简称《复检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JSTJ-BG-041-01-03/2.0),并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复检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4.1按照5.3.3.1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4.2按照5.3.3.1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4.3按照5.3.4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的,在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的《复检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4.4按照5.3.4综合判定复检不合格的,在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的《复检报告》。

5.5资料归档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JSTJ-CX-01附件1)中的要求,将下列资料及时汇总、归档。

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首检资料长期保存。

(1)《原始记录》、《复检原始记录》;

(2)《检验报告》、《复检报告》;

(3)《通知书

(1)》、《通知书

(2)》;

(4)起重机械首检时相关的资料复印件(合格证明文件、进口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防爆叉车的防爆标志证明、车用液化气瓶的检验合格报告);

(5)其它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包括4.1、5.3.4、6、7所述资料)。

6例外情况处理

6.1检验方法

因特殊情况无法完全采用附录4~16规定的方法,而需采用其它方法才能完成检验工作时,应当执行《例外偏离许可管理规定》(JXTJ-CX-17/2.0附件2)。

6.2载荷试验

6.2.1如果用于试验的载荷物未经计量,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认其重量:

(1)如载荷物的外表形状有规则,要求使用单位(或维修保养单位)出具关于载荷物的体积、重量的书面证明,检验人员根据其体积进行估算确认(密度:

钢铁为7.8t/m3、大理石为2.4~2.5t/m3、钢筋混凝土为2.5t/m3、普通素混凝土为2.2~2.4t/m3)。

(2)如载荷物的外表形状无规则,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称重确认,无法现场确认时,要求使用单位(或维修保养单位)出具关于载荷物重量的书面证明文件。

6.2.2对于因场地限制,试验载荷无法进入检验现场的情况,经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协商,可以选择下述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6.2.2.1方式一

检验人员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

(2)》,表明无法完成全部检验工作的原因。

6.2.2.2方式二

检验人员完成载荷性能试验以外的检验后,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1)检验人员出具《通知书

(2)》,表明无法进行载荷试验的原因,并建议使用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单位、检验机构,对该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评估;

(2)如果使用单位出具了前述安全评估报告,则根据《重大技术问题处理及检验案例管理规定》(JSTJ-CX-17附件1)中4.2的要求进行处理。

如果使用单位不进行安全评估,则对起重机械做出不合格的判定。

6.2.2.3方式三

本方式仅适用于因场地限制试验载荷无法进入检验现场,检验现场有可用于试验的替代载荷,但其不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情况。

检验人员完成载荷性能试验以外的检验后,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1)在使用单位满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以检验现场的替代载荷进行各项载荷性能试验:

①使用单位提供具有其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字和公章的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无法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原因;

——承诺对该起重机械的日常吊运载荷进行严格限制,使其不超过现场替代载荷;

——承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且缩短维护保养和自检周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

②使用单位提供由专业的维修、保养单位出具且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确认签字和使用单位公章的起重量限制器调定证明,表明该起重机械的起重量限制器调定在1.05倍日常最大吊运载荷(即现场替代载荷)之前动作。

③使用单位在该起重机械上增加相应的限载标记。

(2)按照5.3.3.1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结论综合判定。

6.2.2.4方式四

本方式仅适用于无法进行载荷试验的维修专用起重机(例如装设在汽轮机房,仅用于汽轮机维修的专用起重机)。

检验人员完成载荷性能试验以外的检验后,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1)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具有其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和公章的书面说明,表明检验现场无法进行载荷试验的原因、该起重机平时仅用于维修使用的承诺,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承诺(例如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

(2)获得

(1)所述的书面说明后,可以不进行载荷性能试验。

根据《重大技术问题处理及检验案例管理规定》(JSTJ-CX-17附件1)中4.2的要求进行处理。

针对6.2.2.2~6.2.2.4所述情况,可以按照4.1的要求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填写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填写在检验记录和报告上。

6.3其它

出现本细则未描述的其它情况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执行《重大技术问题处理及检验案例管理规定》(JSTJ-CX-17附件1)、《例外偏离许可管理规定》(JXTJ-CX-17附件2)。

7异议处理

如果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在接到《通知书

(1)》、《通知书

(2)》后的15日内向检验机构书面提出申诉意见,检验机构应当执行《申诉、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JSTJ-CX-20)。

8相关文件与记录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检验工作程序》(JSTJ-CX-12)

《安全管理程序》(JSTJ-CX-16)

《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JSTJ-CX-28)

《申诉、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JSTJ-CX-20)

《检验作业指导书编制及选用规定》(JSTJ-CX-12附件1)

《档案管理规定》(JSTJ-CX-01附件1)

《例外偏离许可管理规定》(JXTJ-CX-17附件2)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及检验案例管理规定》(JSTJ-CX-17)

《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作业文件填写规则》(JSTJ-TX-051-01-01/2.1)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填写规则表》(JSTJ-TX-041-01-15/2.0)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1)》(JSTJ-BG-052-01-15/2.1)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JSTJ-BG-052-01-16/2.1)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文件编号见附录1)

《起重机械复检报告》(JSTJ-BG-052-01-14/2.1)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JSTJ-BG-041-01-03/2.0)

各类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原始记录(文件编号见附录1)

《起重机械复检原始记录》(JSTJ-JL-052-01-13/2.1)

附录1

按照本细则实施首检和/或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

设备品种

设备

基本代码

检验项目、内容、方法与判定规则

原始记录

检验报告

1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10

见附录4

JSTJ-JL-052-01-01/2.1

JSTJ-BG-052-01-01/2.1

2

电站桥式起重机

4120

3

架桥机

4160

4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70

5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4180

6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190

7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10

8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4220

9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30

10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4240

11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50

12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60

13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70

14

装卸桥

4280

15

港口门座起重机

4710

见附录8

JSTJ-JL-052-01-02/2.1

JSTJ-BG-052-01-02/2.1

16

船厂门座起重机

4720

17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4730

18

电站门座起重机

4740

19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10

见附录7

JSTJ-JL-052-01-03/2.1

JSTJ-BG-052-01-03/2.1

2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320

21

塔式皮带布料机

4330

22

施工升降机

4860

见附录10

JSTJ-JL-052-01-04/2.1

JSTJ-BG-052-01-04/2.1

23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50

见附录5

JSTJ-JL-052-01-05/2.1

JSTJ-BG-052-01-05/2.1

24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30

见附录6

JSTJ-JL-052-01-06/2.1

JSTJ-BG-052-01-06/2.1

25

防爆梁式起重机

41A0

26

固定式起重机

4760

见附录9

JSTJ-JL-052-01-07/2.1

JSTJ-BG-052-01-07/2.1

27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10

见附录11

JSTJ-JL-052-01-08/2.1

JSTJ-BG-052-01-08/2.1

28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4D90

见附录12

JSTJ-JL-052-01-09/2.1

JSTJ-BG-052-01-09/2.1

29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4C30

见附录16

JSTJ-JL-052-01-10/2.1

JSTJ-BG-052-01-10/2.1

30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4C40

31

内燃侧面叉车

4C50

32

插腿式叉车

4C60

33

前移式叉车

4C70

34

三向堆垛叉车

4C80

35

托盘堆垛车

4C90

36

防爆叉车

4CA0

37

汽车起重机

4480

见附录13

JSTJ-JL-052-01-11/2.1

JSTJ-BG-052-01-11/2.1

38

钢丝绳电动葫芦

4CB0

见附录15

JSTJ-JL-052-01-12/2.1

JSTJ-BG-052-01-12/2.1

39

环链电动葫芦

4CD0

40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4B10

见附录14

JSTJ-JL-052-01-13/2.1

JSTJ-BG-052-01-13/2.1

41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4B20

42

平衡臂式起重机

4B30

附录2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仪器设备配置表

序号

仪器、量具名称

精度要求

备注

1

钢直尺

1级

应当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2

宽钳口游标卡尺

0.02mm

3

绝缘电阻测试仪*

±2%

4

接地电阻测量仪*

±2%

5

钳形电流表/万用表*

±2%

6

钢卷尺

2级

7

全站仪(免棱镜型)

测距:

±(2+Nppm×D)mm;

角度:

2〞

8

经纬仪

5〞

9

水准仪

±2.5mm/km

10

激光测距仪*

±1.5mm

11

百分表

0.01mm

12

塞尺

1级

13

力矩扳手*

/

14

放大镜

/

15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

16

常用工具*

/

17

对讲机*

/

18

照相机*

/

19

制动性能测试仪

0.01m

应当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20

踏板(手刹)力计

0.1N

21

声级计

0.1dB(A)

22

秒表

±1%

注1:

上述仪器中如果配置了全站仪,可以不配经纬仪和水准仪;如果配置了经纬仪,可以不配水准仪。

注2:

标有*的设备,各检验机构还应当另配防爆型;在有防爆要求的环境里实施检验时,如需使用标有*的设备,则必须选用防爆型。

附录3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流程图

附录4

普通桥架型起重机定期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方法、判定规则

B1技术文件审查

(1)定期检验报告、使用记录

核查使用单位提供的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抽查使用记录。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齐全;

(2)使用记录齐全,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常规检查记录、全面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2)避雷系统有效证明

核查使用单位的普通桥架型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定购合同和避雷系统的证明。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对于合同明确起重机必须具有避雷措施的,使用单位提供了有关部门出具的避雷系统有效证明。

B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1)额定起重量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外观检查。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永久性地标明在从地面容易看清的地方;如起重机配备几个起升机构,分别准确标明了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

(2)按照规定张挂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且标志清晰。

(2)安全距离、红色障碍灯

(1)安全距离:

结合空载试验进行外观检查。

分别全程运行起重机大、小车机构,目测起重机所有运动件(除吊具和其它取物装置外)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的相关安全距离,当上述安全距离目测困难时,用卷尺或者激光测距仪等测量仪器进行测量。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①与建筑物任何固定部分不小于0.05m,

②与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于0.1m,

③与出入区(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工作平台除外)不小于0.5m;

④起重机上任何部件与高压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5m。

如安全距离不够,使用单位已采用了有效的防护设施进行防护也判定为合格。

(2)红色障碍灯:

外观检查,动作试验。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当室外起重机的总高度大于30m时,其端部或者顶部设置了红色障碍灯。

人为断开起重机总电源,障碍灯不断电。

B3

司机室检查

(1)视野

外观检查。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司机室具有符合结构要求和操作安全的最大视野;

(2)司机室窗户采用安全玻璃或与其相当的材料,且易于清洗;

(3)司机室底窗和天窗安装防护栏时,防护栏不阻挡视线;

(4)露天司机室配备了遮阳设施减少眩目,但不影响视野。

(2)灭火器、绝缘地板、标志

外观检查。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司机室配有灭火器;

(2)地板用防滑的绝缘材料覆盖;

(3)各操作装置有清晰永久的易识别标志。

(4)司机室连接、防护装置

外观检查。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牢固,无缺件,无明显缺陷;

(2)当存在坠落物砸碰司机室的危险时,司机室顶部有有效的防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有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在高温、蒸气、有尘、有毒或有害气体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室密封,并提供清洁空气;开式司机室设有护栏,护栏的高度不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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