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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法律解读

第六部分法律

第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

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2.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是调整经济。

3.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

1)诸位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2)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发展到几十个法律部门,但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3)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成为辅助性行政部门。

4.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5.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6.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是市场与政府干预力量综合作用的经济形态。

7.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1)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2)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3)其他法律部门——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黑马和协作关系。

2.经济管理关系:

是一种经济关系:

以市场体制为基础,在宏观领域,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计划、财政、货币、等关系。

3.市场管理关系包括:

1)维护公平竞争关系|2)产品质量管理关系3)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4.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表现形式:

1)国家直接参与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音质经济协作关系。

5.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

1)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

2)经济法具有不同与其他部门的性质或属性。

一句话概括,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6.经济法具体包括:

1)平衡协调法2)社会本位法3)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5)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7.行政法以行政权力的设置和制约为核心,是权力本位法,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属社会本位法。

8.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有限干预原则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9.平衡协调原则体现在:

1)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2)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3)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5)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6)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统一

10.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是责权利相原则。

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1.物权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3.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4.物权的法律特征:

1)绝对权2)支配权3)是法定的4)客体一般为物5)具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5.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

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6.*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7.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8.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谨言慎行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9.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物权

10.物权法的主要原则包括:

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

11.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12.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种类法定化2)内容法定化3)效力法定化4)变更规则法定化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13.物权公示原则具体内容:

1)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2)公救援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14.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5.预告登记制度对于解决类似商品房预售中一房二卖这样一些敏感的社会问题有着特殊的作用。

16.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

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5)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17.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18.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他物权。

19.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20.主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从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

法定物权: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

质权、抵押权。

有期限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

所有权

21.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22.物权的保护方法:

1)请求返还原物2)请求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

23.物权与债权保护方法的主要区别:

1)根据不同2)适用范围不同3)目的不同

2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经依法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发球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权物的合同,除法律另有元宝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所有权

1.所有权人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2.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4.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5.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

添附包括:

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2)继受取得: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合股集资方式形成的所有权)。

3)善意取得。

6.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包括:

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7.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药应返还权利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8.(新增)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只不过是由多人享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9.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10.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11.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

12.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共同共有的形式:

1)夫妻共同2)家庭共有3)遗产分割

14.业主不得:

1)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2)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4)不得奖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15.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

1)共有权2)共同管理权、

16.共有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2)绿地

3)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4)占用业主共的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17.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三.用益物权

1.用权物权:

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包括:

圭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可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新增)用益物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1)独立性的他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成立前提,不随权权利的让与、消灭与而让与消灭)

2)限制权物。

3)具有使用的目的。

4)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5.(考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1)主体:

公民和法人2)客体:

国家所有的土地

3)是从国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4)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7.建设用地具体包括:

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包括:

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9.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建议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10.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特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

11.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12.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取得,无偿使用。

13.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四.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是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担保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物权的特征:

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3.担保物权主要有: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抵押权: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5.抵押权的设定通过的方式:

1)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2)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

6.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7.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8.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

9.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耗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教育设计、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的其他财产。

10.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1.*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质权与抵押权的重要区别是:

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是法律对质权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14.质权的特征:

1)设定必须转移占有2)标地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5.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16.可以质押的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权利、菱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帐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7.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提保物权。

18.留置权必须与所提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

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

19.三权并存,留置权优先,抵押权其次,最后行使质权。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新增)、

1.合同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不受合同法调整的:

1)行政关系2)有关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扶养)3)劳动合同

4.合同的分类:

1)双务和单务2)诺成和实践3)有名和无名4)要式和不要式5)主合同和从合同。

5.双务: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单务:

借用合同、赠予合同

诺成:

绝大多数是诺成合同实践(要物合同):

保管、借用、定金、运输

有名:

15大类无名:

15大类之外的

要式:

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

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主合同:

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

担保、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

1)主体合格2)内容合法3)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的形式合法。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法人其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6.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包括: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7.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始=订立)

9.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0.*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1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2.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予以变更时,合同才自始无效或效力发生变化。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1.*新增)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3.要约(发盘),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目的和效果不同2)对象不同3)内容不同4)法律约束力不同。

5.要约邀请的形式: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6.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7.要约不得撤销包括: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8.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9.承诺必须具备的要件:

1)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0.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1.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是: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2.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13.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阅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4.属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阅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6.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7.全面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

1)主体适当2)标的适当3)期限适当4)地点和方式适当

18.合同履行规则: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9.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

1)通知义务2)协助履行义务3)保密义务。

20.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

21.《合同法》第68条规定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属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2.不安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改造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终止是错的,注意细节)

23.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履行2)抵销3)提存4)免除债务5)混同。

24.抵销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必须相互有债务、债权。

2)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3)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4)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1.合同的法律特征:

1)目的性2)自愿性和平等性3)从属性

2.合同担保的形式:

保证和定金

3.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4.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5.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

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6.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

7.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责任是较重的。

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8.定金的处理方式:

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9.定金的效力:

1)证约效力2)预告给付和抵销的效力3)担保效力(这是定金所具有的主要效力)

10.定金责罚的内容: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就好当双倍返还定金。

1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据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出的部分应为无效。

12.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

1)交付时间不同2)效力不同3)性质不同

1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不能产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

14.合同的保全具体包括: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15.合同保全的法律特征:

1)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16.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

17.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其行使须具备条件:

1)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行使其代位权。

18.债权人:

指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

19.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的条件:

1)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

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只要具备前三项条件,有偿行为须具备四项条件。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1.合同转让的情形:

1)权利的转让2)义务的转让3)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2.*合同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包括: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专属性权利,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

4.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5.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包括:

1)合法有效2)内容的变更3)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6.合同的主更主要发生在下列场合:

1)法律的直接规定2)双方协商一致3)重大误解4)因情势变更

7.合同解除类型:

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解除。

8.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

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包括: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履行

3)一方迟延履行债务4)一方迟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种类分为: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合同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违约行为可以分为: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6.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是严格责任。

7.过错:

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9.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3)违约损害赔偿

10.《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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